最高法官员建议提高贪污受贿罪起刑点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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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09-11-22

提高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言论在内地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反对者认为,提高起刑点将纵容贪腐行为
星岛环球网消息:最高法院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高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有关言论在内地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法学专家、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吴革表示,单单讨论贪腐罪起刑点有失司法公正。而且,5000元的起刑点原本就不是一个科学、客观的标准。
香港《大公报》报道,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张军近日作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建议,应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
张军表示,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起刑点为1000元,1988年为2000元,1997年定为5000元,但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基於此,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
张军说:“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几千万元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按照刑法规定,从10万元到上亿元,量刑区间是一样的,老百姓会问,为什麽几百万元的判了死缓,几亿元的不判处死刑?个案的公正与司法的随意之间的矛盾明显暴露出来。”
张军的建议经媒体披露後,立即引来广泛关注和争议。支持者认为,1997年的5000元实际价值和现在的5000元的实际价值不可同日而语,确实需要实事求是地重新调整。此外,近几年,贪腐大案要案频发,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去审判小的贪腐案,达不到惩治腐败的目的。
www.stnn.cc 反对者:提高起刑点将纵容贪腐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5000多元到几万元的贪腐案,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最後移送法院,最後只能判缓刑。而中国的缓刑的执行并不严格,跟没有被判刑一样。
而反对者则认为,中国目前贪腐形势严峻,对於贪腐行为应该“零容忍”,若提高起刑点无疑将纵容贪腐行为。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吴革今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仅仅考虑调整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不仅有失司法公正,而且存在社会导向和司法统一的问题。
吴革举例指出:与盗窃相比,贪污受贿罪的性质和危害比盗窃罪大的多。盗窃侵害的是个人的利益,而贪污受贿损害的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无论是性质和危害都远非盗窃罪可比。但对盗窃罪的惩治一直比贪污受贿罪严重。但是,在十余年前制定,目前仍在施行的起刑点标准下,盗窃2000元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5000元,将被判2到3年刑,而贪污受贿5000元根本就不立案。
吴革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从没有人说过盗窃罪的起刑点低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大家现在还建议降低盗窃罪的起刑点。因此,以司法资源有限而提高贪污贿赂罪起刑点的说法似乎也说不过去。www.stnn.cc
5000元起刑点不科学
吴革指出,1997年规定的5000元起刑点原本就不是一个客观的标准,而是一个主观的标准。而且,对贪污受贿罪的惩治不能仅仅考虑数额,还应考虑危害。
吴革透露,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标准时,参考的是当时企业有奖销售金额的上限标准。当时,企业进行有奖销售,奖励金额只能在5000元内。
“最高院和最高检当时制定的贪污贿赂罪起刑点标准的司法解释最後就参考了这个标准。这个标准本来就是一个主观的标准,而不是一个科学、客观的标准。”
吴革表示,在立法上,贪污贿赂的数额仅仅是贪污贿赂罪一个方面的考量标准,还应考虑贪污贿赂行为造成的危害。此外,从司法实践看,对预防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而言,仅靠法律是不够的,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实行严刑峻法,也没能遏制住贪污腐败。因此,讨论提高起刑点本身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要遏制贪污腐败还需要采取阳光法案和监督等综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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