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力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5:06:34
这些年来,我们经常看到媒体报道,有些贪官落马,在被判了重刑后总有这样的一个感慨:如果我们国家的媒体能够充分自由地批评和揭露政府和官员,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样的田地。确实,由于我们的媒体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不够,特别是上了一定级别的官员,媒体就几乎只有唱赞歌,而不会有任何批评,结果不少官员因此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家破人亡。一些官员虽然还没有东窗事发,但是可能也是提心吊胆、担惊害怕,还有一些官员流亡海外,有国不能回、有家不能回,如丧家之犬般过日子,恐怕也是很痛苦的事。
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2006年,其被《南风窗》评选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四大门户网站联合评选为年度“十大法制人物”,被《中国青年报》评选为“推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另被《经济观察报》、《新世纪周刊》等多家媒体评选为“年度人物”,2008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为“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
伸张权利是公民之责
这些年来,我们经常看到媒体报道,有些贪官落马,在被判了重刑后总有这样的一个感慨:如果我们国家的媒体能够充分自由地批评和揭露政府和官员,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样的田地。确实,由于我们的媒体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不够,特别是上了一定级别的官员,媒体就几乎只有唱赞歌,而不会有任何批评,结果不少官员因此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家破人亡。一些官员虽然还没有东窗事发,但是可能也是提心吊胆、担惊害怕,还有一些官员流亡海外,有国不能回、有家不能回,如丧家之犬般过日子,恐怕也是很痛苦的事。
为了保证媒体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很多国家甚至确认了像公众人物这样的一些理论,明确公共官员对媒体提起的诽谤诉讼,除非公共官员能够证明媒体做这样的报道有实际的恶意,否则不可以获得赔偿。所谓的实际恶意就是明知道这样的报道是失实的,或者根本不顾及这样的报道是否失实,而推出来进行报道,诽谤官员。根据这样的理论,公共官员基本上不可能通过诽谤诉讼获得任何的赔偿,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基本上可以毫无后顾之忧。从1964年纽约时报上诉萨利文案确定公众人物规则之后,在美国几乎没有公共官员跟媒体打官司获得胜诉的结果,这样的司法实践也极大地支持了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
媒体对公共官员的监督实际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众对官员和政府的监督。西方国家的媒体监督,反映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怕政府或者官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甚至是窃取人民的利益,因而时刻盯着他们,像防贼一样防范他们的政府和官员。同时也反映出媒体和民众对政府和官员的责任。
对于政府和官员与老百姓的关系,我们过去往往都是从权利的角度去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对政府有监督权、批评权、有知情权等等这些权利,在强调这些权利的时候,通常会说政府对我们有责任,往往没有想我们对政府和官员其实也是有责任的,而不仅仅是公共官员和政府对我们负有责任。
实际上前面我已经讲过了,我们老百姓相对于政府和官员的一些权利,我们参与国家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对于政府和官员这样的监督、控告、检举的权利,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我们的宪法赋予了种种我们针对于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些权利,比如说宪法里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说这是一种公民权利、是一种政治权利,实际上在某种意义来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选举主体来说,主要是责任,我们如何对待我们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反映出的是我们对这个国家和公共官员的责任。可能有人没有认真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无疑是放任官员和政府随意产生,产生任何的官员和政府都与我们没有什么关系,这样的话,我们怎么能够保证政府是一个对我们负责任的政府呢?我们的官员是对我们负责任的官员呢?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我们没有将这种权利当作一个责任对待,可能就会出现政府无法代表我们作为选民、老百姓的利益,官员无法代表我们选民、老百姓利益的情况。
我们的批评、控告、检举、申诉等等权利,从责任的意义来说,我们是不能够放弃的,我们只有积极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的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政府和公共官员经常进行监督、批评,对他们的各种违法失职行为经常进行批评、建议,对他们进行申诉、控告、检举,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公共官员、政府能够向好的方向发展。
很遗憾,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我们几乎没有一个人完全地尽到了自己对于政府和官员的责任,现在情形正在发生一些变化,我们这个社会里涌现了很多积极的公民,我称之为积极公民或者是新公民,他们虽然不一定意识到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是自己的一种责任、是自己的一种职责,而可能仅仅是在为自己的权利去争取、去抗争,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但在这样的斗争当中已经自然地使自己对政府公共官员的监督得到了履行。
公民行动必能改变一些事情
在一些人看来,宪法和法律可能没有什么用,但是在我看来,宪法、法律顶不顶用,很大程度上其实取决于我们老百姓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信奉的程度。如果我们不去使用宪法和法律,那可能对我们就没有任何的意义。这些年来我发现有很多人在坚定地信仰宪法和法律,不断地去实践它,用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发现结果是让我们非常惊喜的。最近郝劲松先生针对上海的交通执法部门所搞的“钓鱼式执法”,帮助这些受害者维权。郝劲松作为一个公民,是这个社会里的新公民,是积极的公民,这些年做了很多很有意义的工作。
像郝劲松这样的公民越来越多,我们的社会也在发生越来越多新的变化。作为一个公民,这些年来我也一直在观察我们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行使,我们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且以一个律师和学者的不同身份,努力来“帮教”我们的政府和官员学习依法行政。
下面我想从这几年我参与的维权行动,跟大家做一个分享。
我做过的维权活动中,影响相对比较大一些的,到今天还会被人们不断提及的,是对废止养路费的推动。养路费在我国延续了很多年,据我研究的结果,应该是从20世纪初就开始收了。过去收养路费,实际上是为了敛财起的名目,但是一直延续下来了,从晚清政府到中华民国,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都在收养路费,但是人们从来没有去反思过养路费征收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随着法制、民主进程的推进,这样的问题在不断地受到考问。一个国家对公民财产的征收,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但是长期以来,要对老百姓征什么税、收什么费,好像只要有某一个政府部门拍一下脑袋就可以决定下来。对于养路费的问题,1997年时制定的《公路法》《公路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来解决。但是考虑到养路费征收延续了很多年,已经形成了一种既有的秩序,如果我们现在断然停止,可能对这种秩序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因此法律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来逐步推行,在规定要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同时,又规定征收了燃油附加费就不能征收养路费。1999年修改《公路法》时明确规定,对公路养护资金国家要通过依法征税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征收养路费。后来据税务部门的人告诉我,1999年《公路法》通过之后,税务部门连税票都印好了,结果由于公路部门的抵制,这部法律一直没有得到实施。这样的现象一直延续下来。我在2006年对这些问题开始了一系列的研究,发现实际上《公路法》早就已经取消了对养路费的征收,交通部门在之后征收养路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我除了通过媒体对养路费的征收口诛笔伐,我还向立法部门提出了建议,要求责令各地立即停止养路费的征收。同时,我代理了一些车主对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提起了诉讼,持续了大半年的时间,虽然没有促使交通部门立即停止对养路费的征收,但是通过这样的行动,在这个社会里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养路费的征收是违法的,也让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充分认识到这样的问题需要给予解决。这之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开宣布,我们要为养路费的终结定下一个日程表,最后在今年1月1日,养路费终于停止征收了。
去年我代理了全国多家企业起诉了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违法,掀起了反对推广电子监管码的行动。这就是所谓的“反垄断第一案”。电子监管码是一种防伪技术,在产品上张贴一个数码,录入到数据库,购买这些产品时,通过它提供的短信联络方式、电话联络方式,可以向这些数据库进行核验,起到核验真伪的作用。从防伪的意义来说,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却把它当成一个重要的监管措施来进行推广,到2008年达到高潮。国家质检总局为什么这么热心去推广呢?原来国家质检总局在这个做电子监管码的公司里持有30%的干股。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去推广这家公司的业务,极大地损害了整个防伪行业其他企业的竞争利益,导致其他公司的业务大量滑坡。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的业务不仅达不到实现产品质量监管的目的,相反还会给这个社会带来巨大的成本。
我们在反对电子监管码的活动中,我作为全国8家防伪企业的代理律师,以反垄断法提起了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诉讼。通过诉讼,并对他们不断批评,后来质检总局停止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撤销了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的机构。但是很遗憾的是,我们提起的这个诉讼,法院最终以我们的起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理由没有受理。
我在今年还参与了一个重要的公共活动,就是反对推广绿坝软件。有一家公司开发出一个叫做“绿坝花季护航”的软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推广,说是从7月1日前,所有的电脑上都要安装这个软件,理由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什么要在所有的电脑里安装这样的软件呢?而且是要通过政府采购,由国家做预算的方式,花纳税人的钱来干这样的事。如果说这样的目的具有正当性,那在我们的社会里还有很多很多的事情具有正当性的理由,政府是不是都可以付钱去做这个工作呢?很显然是不行的。而且,我们最关心的是推广这样的软件,会不会对我们的利益造成损害?比如说所谓过滤不良网站,但什么是不良网站、不良信息,在我们不知情时就进行了拦截,就减少了我们对信息的获取。这可能是推广绿坝软件受到全社会抵制的原因。其中,我充当了急先锋的角色,第一时间就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了建议,要求终止这样的行动,再不遗余力地通过电视媒体、平面媒体批评、谴责,甚至给工信部发出了通牒,如果不终止的话会后患无穷,我们会以纳税人、公民的身份对他们采取诉讼行动。在全社会的抵制下,在我们的参与下,工信部宣布这个东西要暂缓推广。
基于对记者在这个社会里的作用,这几年有影响的涉及到记者权益的案件我都在参与,帮助这些记者,为他们奔走和呼吁。可能见到效果的就是辽宁西丰县警察进北京抓记者事件,在我们推动之下,这个记者被撤销了刑事诽谤的立案,西丰县的县委书记被责令引咎辞职。央视记者黎敏以受贿罪被山西检察院抓进去后,我除了为她奔走呼吁,还写各种理论文章探讨记者是否能构成受贿罪,在北京召开研讨会探讨这个问题,现在也实现了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我认为,一个记者采集信息、披露信息,本质来说是公民的权利,与刑法上说的受贿犯罪所要规制的权力是有区别的,对这样的问题我们长期是忽略的。通过我们这样的努力,现在已经澄清了很多的问题。
这些年我做了很多案件,其实这些案件对我来说并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具体的律师业务,其实更重要都是一种公民维权护法的行动。我曾经做过重庆的公务员一夜情案,与某一个同事有一夜情的经历,结果四年之后考公务员成为第一名,不录用他,说他没有良好的个人品行。有没有一夜情,这本身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拿来作为制裁一个人的依据,这是没有道理的。一夜情的经历都可以作为剥夺个人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这样就比较麻烦了,而且有没有一夜情,这个东西你怎么去认定,如果说以一个人有没有一夜情的经历,作为个人品行是不是良好的标准,那是不是警察得天天跟着每一个人?否则无法判断每一个人的品行是否良好。
这些年除了做这样的案件之外,自己也参与了一些公共案件,比如说邱兴华案、许霆案等等,这些人法律上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时,实际上都意味着公权力在滥用,都值得我们每一个公民去警醒的。通过这样个案,我们在做努力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事情因为我们的努力而改变了。
清醒认识守护权利的现状与价值
第一,公民权利是很容易受到权力侵害的。权利面对的常常是公权力,而公权力很容易被滥用,从而侵害权利。我们对公民权利始终要保持高度的关切,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沦为受害者,因而任何人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意味着对我们的损害。面对公权力与公民权利时,我们要更多地关照公权力的运行,要习惯于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审视问题。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像我们的很多行动也不一定让每一个人都可以理解。比如说今年针对重庆高考状元更改民族成分事件,之前重庆并没有取消他的录取资格,后来在舆论的煽动下连录取资格都取消了。这就涉及到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问题,但很多人并没意识到问题的存在。
第二,权力总是容易被滥用的。因为权力拥有者也是社会的利益主体,也会追逐利益,包括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层出不穷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不时出现的冤假错案,都是权力滥用的结果。公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滥权就是使用了人民没有授予的权力;任何的权力滥用都是对社会安全的威胁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作为国家权力的授予者,对公权力需要时刻保持警惕,要像防贼一样防范公权力的滥用!
第三,泛化的道德可能纵容权力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伤害。目前社会上有一种道德泛化的倾向。对于一个有道德瑕疵的人,人们往往会连其基本权利也失去尊重。比如重庆文科状元何川洋的父母改变他的民族成分,他在高考时就填报了少数民族,这可以说他不诚信和不道德,但这只是道德评价,并不能成为剥夺他受教育权的理由。但对教育部门取消其录取资格,将其受教育权也剥夺了,我发现竟然有那么多的人在欢呼。还有,最近有法学专家担任重庆打黑案的辩护律师,网上很多人说他们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做这样的评价实际上是道德评价,似乎既然是黑社会怎么治理都不过分,但是法律要维护一个人的最基本人权,比如说获得辩护的权利,即使是涉黑的犯罪嫌疑人,其辩护权当然也应该得到维护的,律师为其辩护有什么好指责的呢?我们知道,道德是追求至善的,法律只要求人们维护基本的底线。但人们往往不区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将法律问题泛道德化。泛化的道德往往会纵容公权力对公民权利、法人权利的侵害。而有时候一些公权力行使的非正当性也在泛道德化的公民情绪中被人们忽略。比如司法机关,通常也会假借民意来搞舆论公审、舆论公诉,很多反腐案件、打黑案件,刚刚启动侦查程序,或者才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法院还在审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通过媒体将有关案件作为大案、要案通报、宣传,片面放大控方的声音。而老百姓当然都很支持打黑、反腐,恨不得把这些人碎尸万段了,但是如果国家权力机构通过这样的方式公布,制造强大的舆论,如何要求法院公正审判,如何让法院顶住这种压力,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问题。
第四,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时候正是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的。我曾经代理的八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违法的“反垄断第一案”中,质检总局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就是在监管产品质量的旗号下进行的,现在已经废止的中国名牌和免检产品评选问题,作为质检总局的产品质量监管措施,除了可能给评选者带来的利益之外,与公共利益有多少相关性也值得检讨。
第五,法律并不总是公正的。在我们这些年的公民行动中,我发现法律并不总是公正的,有时候法律可能只是将某些利益集团、利益群体的利益固化下来,而牺牲了群体的利益,甚至牺牲了公共利益。比如说国家农业税立法长期对农民不公平的问题。我们的很多法律,都深深地打上了部门利益的烙印。社会各界普遍诟病的“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现象,通常也在“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为了法律的公正,总是需要我们去关注法律的制定,为它去斗争的。
第六,法律是可能被利益群体劫持的!我前面提到的公路法关于养路费废止和燃油税开征的问题,就反映了这一点。本来公路法早就规定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先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由于收养路费的人安置的问题,法律的规定却长期得不到落实。法律实际上被利益群体劫持了。
第七,现行的法律和执法、司法实践可能会让人失望。除了法律本身的缺陷,目前的法律实施状况是不容乐观的,甚至可能是让人失望的。当我们看到法官的群体性腐败,冤假错案的不断曝出,可能我们通过很长时间树立的法律信仰,在一个案件中就被彻底改变。但现实是无法逃避,我们仍然需要对法律保持信仰!
第八,始终相信我们是国家的主人,监督公权力是我们对国家的责任。我们应该随时摆正主人的位置,在公权力面前,不要奴化自己。
第九,不公平、不合理的一切都可能被改变,但是需要我们去斗争,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遭遇到很多的毁谤,甚至可能付出代价,只要我们去努力,我觉得我们是可以改变一些东西的。公民其实是很有力量的,有时候只是我们放弃了这个力量,显得我们很无助、很无奈。我们应该看到很多人的维权行动正在或者是已经改变了社会,虽然在行动中很多人付出了代价,但是我认为他们都是为社会进步所付出的代价,他们都是会被社会记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