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贸易壁垒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4:04:10
( 陈述平,刁书章,牟玉成 )



加入WTO,渔业行业同样面临着新的挑战。要搞清楚什么是WTO非关税壁垒及其有关协议和贸易规则,才能提出相应对策,才能“趋利避害”,使我国渔业得以健康持续发展。

一、非关税壁垒及其WTO规范非关税措施协议

非关税壁垒,指国际贸易中除关税外的各种限制商品进口的措施。非关税壁垒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和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海关手续或通过外汇管制,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其主要措施有:实行外汇管理、对进口货征收国内税,复杂的海关手续,繁琐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包装装潢标准等。鉴于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歧视或构成不公正竞争,WTO制定了一系列协议,以便规范各国非关税措施的使用。

1 《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

该协议是寻求确保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至于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该协议承认,各国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也允许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取保达到其保护标准。协议鼓励各国采取那些合适的国际标准,但是这并不要求因为标准化而改变其保护水平。协议制定了一个良好行为守则供中央政府机构准备、采纳和应用标准时有所遵循,同时也规定了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该据以制定和实施技术规章。协议要求,为确定产品和国家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应该公正和透明,特别是在国产货物和相应的进口货物之间尤其应该如此。另外,协议还鼓励各成员国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结果。

2 《动植物卫生安全检疫协议》

该协议涉及食品以及动植物的卫生安全规章。协议承认政府有权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规定,所有的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应该仅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内实施,而不应该在情况和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实行武断和不正当的歧视。该协议鼓励成员国将他们的相关检疫措施建立在现存相应的国际标准、指导方针和建议的基础上。但是有科学理由或经适当的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各成员国可以保持或引入导致更高标准的措施。如果出口国向进口国证明了它的标准已经达到进口国相应的健康保护水平,则协议各成员国有义务接受其他国家的同等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标准。协议包括有关控制、检查和批准手续的条款。对于新的或变更了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规章,各成员必须事先通知。

3 《原产地规则协议》

该协议要求WTO成员国保证他们的原产地规则必须是透明的,并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扭曲和干扰。它们必须一贯、统一、公正、合理地加以管理。它们必须建立在肯定的标准上(也就是说,它们应该表明哪些应该授予原产地证明,而不是表明哪些不授予原产地证明)。更长远说,协议目标是协调各种原产地规则,而不仅仅限于那些与给予优惠关税有关的规则。

二、水产品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

1水产品卫生安全方面

WTO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在水产品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和规章以及制定的标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防碍水产品国际贸易的现象。联合国贸发局在其“水产品贸易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在国际水产品贸易中,除数量限制外,象卫生标准等非关税措施已构成了对水产品国际贸易的扭曲和壁垒。例如,1999年,澳大利亚政府依据该国的动植物检疫条例禁止进口加拿大的三文鱼。根据该条例,澳大利亚称来自加拿大的三文鱼有可能将病菌带入澳大利亚,污染其湖泊和河流并最终导致对澳国水产养殖业的破坏。由于缺乏科学的依据,这样的规定将构成贸易壁垒,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澳大利亚的水产养殖业,类似这样的保护措施是站不住脚的。

2. 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过分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加拿大和欧盟关于沙丁鱼罐头标签的争议。根据欧盟的标签条例规定:标签上的内容必须与罐头里的内容物一致,而加拿大制造的贴有沙丁鱼标签的罐头,其内容物是鲱鱼,因此不符合欧盟的要求,被拒绝入境。

美国“易腐败食品条例”规定:对于易腐败的食品,在其检验结果未得到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认可时,不允许通关放行。问题在于对于新鲜的水产品其检验时间之长,有可能超过食品的保藏期,最终导致产品的报废,对出口商造成损失。

法国和美国都对进口扇贝柱规定了其水分与蛋白质的比例,而没有考虑此比例会受季节的影响而变化。凡是不符合此标准的扇贝柱将被拒绝进口,这样的标准有违TBT/SPS原则。

最典型的案例是美国禁止进口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因为根据美国的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墨西哥不能证明在其捕获金枪鱼同时没有兼捕海豚。

3反倾销

反倾销是WTO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用来对付非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倾销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领域内,并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的行为。因此,反倾销已构成世贸组织多数成员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87年到1991年,美国对加拿大的盐制鳕鱼强征26%的反倾销关税。随后,美国又对挪威的冰鲜三文鱼征反倾销税,美国和挪威的三文鱼事件最后打到WTO进行仲裁。

4进口许可程序

进口许可证制度和进口配额制在发展中国家仍然被广泛使用,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挪威、芬兰等国家也在使用。

5反补贴

目前各国对渔业或多或少都有补贴。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调查显示,目前全世界对渔业行业的补贴达到了70到150亿美元,影响到35%的海洋渔业种群的可持续利用。特别是发达国家对捕捞行业的补贴尤为显著。目前,国际社会对由于渔业补贴造成海洋渔业资源的破坏极为关注,相信在未来几年,渔业的补贴问题将成为争论的焦点,各国的反补贴措施也将随之出台。

6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第19条规定:在既不存在补贴,也不存在倾销的情况下,造成国内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价格下降或阻止价格上升或者对国内相关产品和企业的产品造成消极影响的,如:销售额下降,库存率增加,开工率不足以及利润率下降等,进口国也有权通过提高关税和采取进口数量限制等措施限制该产品的进口。目前,我国甲鱼、对虾以及三文鱼生产都得到大力发展,但从国外进口的甲鱼、北极甜虾和大西洋三文鱼却不断增长,限制它们进口,将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甲鱼、对虾和三文鱼生产。实施保障措施必须对所有国家采取措施,而不是针对某一国。

三、非关税壁垒对我国水产国际贸易的影响

1不利于我国水产品的出口

虽然我国水产品的对外贸易在过去几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应该看到随着国际上对水产品的卫生安全检疫和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日益的强化,我国水产品出口也面临严峻的形势:例如,日本对我国鳗鱼出口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检验程序并增加了检验项目;欧盟和美国都对水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实行强制的HACCP法规。虽然我国也于1997年开始推行HACCP水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但由于投资大,使许多企业无法实施软硬件的改造,减弱了出口能力。

2使我国的出口水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下降

1999年,英国以在中国出口的观赏鱼中检出鲤春病毒为由,禁止进口中国的观赏鱼。随后,其他欧盟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禁止从中国进口金鱼的决定,给观赏鱼行业造成很大的打击。事实证明,中国生产的金鱼根本就不带有鲤春病毒,完全是由于英国等国家为保护国内观赏鱼市场所采取的临时措施。1996年,美国对我国生产的淡水小龙虾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高达200%的关税,严重限制了中国淡水小龙虾的出口能力。未来,此类事件将会继续发生,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3生态环境的恶化将影响我国贝类的出口

欧盟的法规对贝类的养殖生态环境提出了严格管理要求。从1997年,欧盟就禁止从中国进口贝类产品,直到现在还未解禁。贝类养殖环境的恶化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加强中国海域贝类养殖环境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贝类净化设施是保证中国贝类出口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4生态标签将成为新的非关税壁垒

目前英国海洋管理委员会率先在英国联合几大国内超市实施所谓的生态标签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消费者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关注。据粮农组织调查统计,目前世界上35%的海洋渔业种群已被充分或被过度利用。为确保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英国海洋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生态标签来管理海洋渔业资源。这样会昭示消费者更多地关心海洋生态环境,不要购买有损于环境的水产品。如果此项措施得到实施,将成为新的非关税壁垒对我国的出口特别是远洋和近海捕捞的水产品出口产生消极影响,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四、积极利用WTO有关规则开拓中国水产品的对外贸易

1运用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实施合法保护

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可以享受过度期安排和关税保护程序。也可以利用“例外条款”等国际市场通行的规则并努力扩大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2积极借鉴世贸组织中西方成员国通行做法

入世后,可以通过参与制定和规范国际贸易规则,主动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HACCP质量管理体系已在中国出口美国和欧盟的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由于美国与欧盟HACCP法规的不统一性,加重中国的水产企业的负担,建议中国政府积极参与FAO/CODEX有关HACCP质量体系规则的讨论,并制定统一性好,操作简单的HACCP质量管理体系。

3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机制减少单边歧视性制裁

利用世贸组织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国际收支、进口紧急措施等条款,相应加强法规建设和立案、调查、投诉工作,保护民族工业。

4利用技术标准等手段构建产业保护体系

目前,欧盟只给予中国120多家水产品生产企业(或船只)的出口权。这严重限制了中国水产企业向欧盟出口的能力,剥夺了有关合格企业出口欧盟的权利,是典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世界范围的有关生态标签的争论日趋激烈,生态标签问题不应成为水产品国际贸易中新的非关税壁垒。

5.在执行中学会保护自己

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条款的空隙和余地,通过谈判协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积极开拓我国水产品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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