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复习 第七章 非关税壁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7 07:31:34
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第七章
第七章、非关税壁垒
1、非关税壁垒概述
了解:
◇ 非关税壁垒的定义与特点与分类
2、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了解:
◇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主要产生原因和壁垒方式
3、绿色贸易壁垒
了解:
◇ 绿色贸易壁垒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产生的条件
第一节 非关税壁垒概述
一、非关税壁垒的定义与特点
1.非关税壁垒的定义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是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它是与关税壁垒相对而言的。非关税壁垒的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前者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的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和“自动出口限制”等。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进口最低限价、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检验和包装、标签规定等。
2.非关税壁垒的发展趋势及主要特点
(1)非关税壁垒的发展趋势
非关税壁垒在早期阶段主要集中于数量性的壁垒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关税配额,外汇管制,进口押金制和进口最低限价制等情况。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关税的逐步降低,很多国家开始强化非关税壁垒,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将原先的数量性的非关税壁垒向国民健康、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非关税壁垒转变。这也就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发展趋势。
(2)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特点
进入20世纪80年代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以下的特点:
1、非关税壁垒保护作用仍然强于关税壁垒
①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②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能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③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④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多样性和广泛性
2、更多的考虑了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的需要
3、非关税壁垒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具有合法性
二、非关税壁垒的产生及发展
三、非关税壁垒的不同分类
1.数量控制和外汇管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1)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在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可疑进口。进口配额制主要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
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
①全球配额
全球配额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由于全球配额不限定进口国别或地区,在配额公布后,进口商竞相争夺配额并可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同时,临近国家或地区因地理位置接近的关系,到货较快,比较有利,而较远的国家或地区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难以贯彻国别政策。为了避免或减少这些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②国别配额
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额度。国别配额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自主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
协议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如协议配额是通过双方政府的协议订立的,一般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关税配额是将关税与配额结合起来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关税配额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2)自动出口配额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又称“自动”限制出口(“Voluntary” Restriction of Export)或“自愿”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3)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有关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由于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就给正常贸易的进行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4)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的汇价的一种制度。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Official Exchange Rate)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的携带出入国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等。这样,国家的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批汇的办法,控制外汇供应数量,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的目的.
数量性外汇管制
所谓数量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数量性外汇管制时,往往规定进口商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得到所需的外汇。
成本性外汇管制
成本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System of Multiple Exchange Rates),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混合性外汇管制
混合性外汇管制是指同时采用数量性和成本性的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控制商品进出口。
(5)保障措施制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是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行动规定和保障措施协议而形成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该条规定了如因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某一缔约方承担协定义务而产生的影响,使出口至该国的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该国国内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时,该国可对此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者修改减让。
2.国家参与贸易经营和干预进口价格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1)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要求进口商在进口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政府机构或国家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流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2)进口最低限价制
有些国家采用所谓最低限价的办法来限制进口。最低进口限价(Minimum Import Price)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每公斤的最低限价为52美元,低于此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20世纪70年代,美国曾实行所谓“启动价格制”来抑制欧洲国家和日本的低价钢材和钢制品,启动价格制的实质也是进口最低限价制。
(3)歧视性的产品归类
进口商品的税赋取决于进口商品的价格大小与税率高低。在海关税率已定的情况下,税赋大小就取决于海关估价和产品归类。进口商品的具体税号在海关现场决定,在税率上一般就高不就低。
(4)进出口国家垄断
进出口国家垄断(Monopoly of Import&Export State)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面,即:第一类是烟和洒,这些国家的政府机构从烟和酒的进出口垄断中,可以获得巨大的财政收入;第二类是农产品,这些国家把农产品的对外垄断销售作为国内农业政策的一部分。美国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就是发达国家最大的农产品贸易企业;第三类是武器,西方国家的武器贸易多数由国家垄断。
(5)专断的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指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申报进口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国家为了限制进口,对进口货物采取任意武断的估价,成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式。为了便于贸易,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该协议。
首先,海关估价应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依据。所谓成交价格是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如发票价格),并视情况进行调整,包括由买方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包装费和集装箱费、辅助费用、专利费和许可证费。在海关拒绝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之后,海关将如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呢?该协议把海关可以使用的估价方式,限定在该协议所列的6种标准之内。这些标准应当按照协议案文中出现的顺序加以使用,只有在海关认定第一种标准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方可按顺序根据其他标准进行海关估价。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确定的完税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由进口方海关根据进口商申报并在发票中所载明的进口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海关在采用这种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包括在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海关有权将这些计入买方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中,作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则应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相同货物,又称同类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原产国或地区、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各方面完全相同的货物。相同指物理特性、质量和声誉等方面的相同。如果该进口货物原生产者不再生产相同货物,可使用同一生产国其他生产者生产的货物作为相同货物,货物外形的细小差别可忽略不计。
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无法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则应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
扣除价格法。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三种估价方法时,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扣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扣除价格是在以下基础上确定的:应税的进口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或其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扣除相关的利润、关税和国内税、运输费和保险费,以及在进口时产生的其他费用。
推算价格法。推算价格的确定:被估价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利润和相当于反映在由该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方出口与被估价货物同等级和同品种货物的销售环节中的大致费用”。
合理确定法。合理确定法是指海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估价,包括对上述各种估价方法作出灵活处理,以其中最容易计算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例如,在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时,可以采用来自第三国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估价基础。
(6)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政府机构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这种做法是歧视外国产品,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政府采购政策就成为非关税壁垒措施。
(7)苛刻的技术、卫生标准
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进出国境时,必须由海关及专设的检验机构加以检验。检验范围广泛,其中包括品质检验、卫生检验、包装检验、商品残损检验、检疫等。资本主义国家利用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设置障碍,以限制进口。常见的有:利用商品性能加以限制、利用卫生检验限制进口、规定产品成分、拖延进口审批时间(如进口新产品进行安全检验,美国审批一般时间不超过30天,日本平均2年)等。
(8)国内税
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国内税通常是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限制的。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是属于本国政府机构的权限,有时甚至是地方政权机构的权限。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也称技术性障碍,是指制订强制性或非强制性地确定商品某些特性的技术法规、标准,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及在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试验、审批和认证程序中形成的贸易障碍。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和增强的原因
1.技术法规、标准的产生与发展
2.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和发展
从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动向观察,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以下这些趋势:
(1)一些自愿性措施呈现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
(2)技术壁垒与专利壁垒的交叉使用
(3)发达成员和发展中国家全面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
(4)新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成更加严格之势
(5)采用国际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趋势不断加强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方式
1.通过技术法规、标准的规定直接限制进口
2.在认证、评定程序上设置障碍
3.各国规定不一致,标准不统一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仅在第三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概括性地提及了技术法规和标准。随后,为评估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而成立的GATT工作组研究认为,技术性壁垒是出口商面临的最大的非关税壁垒。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32个缔约方签署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协定对所有缔约方开放,是自愿签署的,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协议只对签署协议的缔约方有效。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对该协议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成为世贸组织所属的协议,所有成员都要接受和实施。
第三节 绿色贸易壁垒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1.绿色贸易壁垒的定义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种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民健康为名,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苛求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它属于一种新的非关锐壁垒形式,已越来越成为有些国家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一部分。
2.绿色贸易壁垒表现形式
(1)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
(2)绿色技术标准。
(3)绿色环境标志。
(4)绿色包装制度。
(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6)绿色补贴。
二、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条件
绿色贸易壁垒产生于国际协议、法规、技术、公约、制度所派生出来的不合理的环境标准及其环境保护措施。
1.国际贸易协议中有关环境的条款
2.国际环境公约
3.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
4.环境标志制度
第七章、非关税壁垒
1、非关税壁垒概述
了解:
◇ 非关税壁垒的定义与特点与分类
2、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了解:
◇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主要产生原因和壁垒方式
3、绿色贸易壁垒
了解:
◇ 绿色贸易壁垒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产生的条件
第一节 非关税壁垒概述
一、非关税壁垒的定义与特点
1.非关税壁垒的定义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是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它是与关税壁垒相对而言的。非关税壁垒的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前者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的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和“自动出口限制”等。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进口最低限价、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检验和包装、标签规定等。
2.非关税壁垒的发展趋势及主要特点
(1)非关税壁垒的发展趋势
非关税壁垒在早期阶段主要集中于数量性的壁垒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关税配额,外汇管制,进口押金制和进口最低限价制等情况。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关税的逐步降低,很多国家开始强化非关税壁垒,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将原先的数量性的非关税壁垒向国民健康、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非关税壁垒转变。这也就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发展趋势。
(2)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特点
进入20世纪80年代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以下的特点:
1、非关税壁垒保护作用仍然强于关税壁垒
①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②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能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③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④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多样性和广泛性
2、更多的考虑了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的需要
3、非关税壁垒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具有合法性
二、非关税壁垒的产生及发展
三、非关税壁垒的不同分类
1.数量控制和外汇管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1)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在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可疑进口。进口配额制主要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
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
①全球配额
全球配额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由于全球配额不限定进口国别或地区,在配额公布后,进口商竞相争夺配额并可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同时,临近国家或地区因地理位置接近的关系,到货较快,比较有利,而较远的国家或地区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难以贯彻国别政策。为了避免或减少这些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②国别配额
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额度。国别配额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自主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
协议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如协议配额是通过双方政府的协议订立的,一般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关税配额是将关税与配额结合起来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关税配额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2)自动出口配额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又称“自动”限制出口(“Voluntary” Restriction of Export)或“自愿”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3)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有关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由于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就给正常贸易的进行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4)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的汇价的一种制度。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Official Exchange Rate)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的携带出入国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等。这样,国家的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批汇的办法,控制外汇供应数量,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的目的.
数量性外汇管制
所谓数量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数量性外汇管制时,往往规定进口商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得到所需的外汇。
成本性外汇管制
成本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System of Multiple Exchange Rates),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混合性外汇管制
混合性外汇管制是指同时采用数量性和成本性的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控制商品进出口。
(5)保障措施制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是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行动规定和保障措施协议而形成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该条规定了如因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某一缔约方承担协定义务而产生的影响,使出口至该国的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该国国内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时,该国可对此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者修改减让。
2.国家参与贸易经营和干预进口价格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1)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要求进口商在进口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政府机构或国家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流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2)进口最低限价制
有些国家采用所谓最低限价的办法来限制进口。最低进口限价(Minimum Import Price)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每公斤的最低限价为52美元,低于此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20世纪70年代,美国曾实行所谓“启动价格制”来抑制欧洲国家和日本的低价钢材和钢制品,启动价格制的实质也是进口最低限价制。
(3)歧视性的产品归类
进口商品的税赋取决于进口商品的价格大小与税率高低。在海关税率已定的情况下,税赋大小就取决于海关估价和产品归类。进口商品的具体税号在海关现场决定,在税率上一般就高不就低。
(4)进出口国家垄断
进出口国家垄断(Monopoly of Import&Export State)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面,即:第一类是烟和洒,这些国家的政府机构从烟和酒的进出口垄断中,可以获得巨大的财政收入;第二类是农产品,这些国家把农产品的对外垄断销售作为国内农业政策的一部分。美国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就是发达国家最大的农产品贸易企业;第三类是武器,西方国家的武器贸易多数由国家垄断。
(5)专断的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指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申报进口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国家为了限制进口,对进口货物采取任意武断的估价,成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式。为了便于贸易,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该协议。
首先,海关估价应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依据。所谓成交价格是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如发票价格),并视情况进行调整,包括由买方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包装费和集装箱费、辅助费用、专利费和许可证费。在海关拒绝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之后,海关将如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呢?该协议把海关可以使用的估价方式,限定在该协议所列的6种标准之内。这些标准应当按照协议案文中出现的顺序加以使用,只有在海关认定第一种标准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方可按顺序根据其他标准进行海关估价。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确定的完税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由进口方海关根据进口商申报并在发票中所载明的进口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海关在采用这种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包括在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海关有权将这些计入买方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中,作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则应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相同货物,又称同类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原产国或地区、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各方面完全相同的货物。相同指物理特性、质量和声誉等方面的相同。如果该进口货物原生产者不再生产相同货物,可使用同一生产国其他生产者生产的货物作为相同货物,货物外形的细小差别可忽略不计。
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无法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则应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
扣除价格法。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三种估价方法时,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扣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扣除价格是在以下基础上确定的:应税的进口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或其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扣除相关的利润、关税和国内税、运输费和保险费,以及在进口时产生的其他费用。
推算价格法。推算价格的确定:被估价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利润和相当于反映在由该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方出口与被估价货物同等级和同品种货物的销售环节中的大致费用”。
合理确定法。合理确定法是指海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估价,包括对上述各种估价方法作出灵活处理,以其中最容易计算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例如,在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时,可以采用来自第三国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估价基础。
(6)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政府机构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这种做法是歧视外国产品,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政府采购政策就成为非关税壁垒措施。
(7)苛刻的技术、卫生标准
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进出国境时,必须由海关及专设的检验机构加以检验。检验范围广泛,其中包括品质检验、卫生检验、包装检验、商品残损检验、检疫等。资本主义国家利用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设置障碍,以限制进口。常见的有:利用商品性能加以限制、利用卫生检验限制进口、规定产品成分、拖延进口审批时间(如进口新产品进行安全检验,美国审批一般时间不超过30天,日本平均2年)等。
(8)国内税
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国内税通常是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限制的。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是属于本国政府机构的权限,有时甚至是地方政权机构的权限。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也称技术性障碍,是指制订强制性或非强制性地确定商品某些特性的技术法规、标准,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及在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试验、审批和认证程序中形成的贸易障碍。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和增强的原因
1.技术法规、标准的产生与发展
2.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和发展
从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动向观察,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以下这些趋势:
(1)一些自愿性措施呈现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
(2)技术壁垒与专利壁垒的交叉使用
(3)发达成员和发展中国家全面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
(4)新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成更加严格之势
(5)采用国际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趋势不断加强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方式
1.通过技术法规、标准的规定直接限制进口
2.在认证、评定程序上设置障碍
3.各国规定不一致,标准不统一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仅在第三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概括性地提及了技术法规和标准。随后,为评估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而成立的GATT工作组研究认为,技术性壁垒是出口商面临的最大的非关税壁垒。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32个缔约方签署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协定对所有缔约方开放,是自愿签署的,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协议只对签署协议的缔约方有效。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对该协议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成为世贸组织所属的协议,所有成员都要接受和实施。
第三节 绿色贸易壁垒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1.绿色贸易壁垒的定义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种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民健康为名,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苛求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它属于一种新的非关锐壁垒形式,已越来越成为有些国家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一部分。
2.绿色贸易壁垒表现形式
(1)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
(2)绿色技术标准。
(3)绿色环境标志。
(4)绿色包装制度。
(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6)绿色补贴。
二、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条件
绿色贸易壁垒产生于国际协议、法规、技术、公约、制度所派生出来的不合理的环境标准及其环境保护措施。
1.国际贸易协议中有关环境的条款
2.国际环境公约
3.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
4.环境标志制度
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复习 第七章 非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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