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宫铜镜”被销毁,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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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宫铜镜”被销毁,谁该担责?2009-11-19 03:42:07 来源: 新京报 【共有评论 0 条】

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销毁证据,是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如果当事警方真是因害怕重新鉴定而对定案如此重要的证据予以销毁,法院在最高限上处理应该不为过。

□刘昌松(律师)

新京报摄影

   ■ 北京论坛

   女古董商人杨华因出售“春宫铜镜”,被宣武公安分局以销售淫秽物品行政拘留3日,杨华将警方诉至法院,宣武法院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已经对春宫镜属于淫秽物品作出结论,一审判决杨华败诉。杨华在诉讼中申请对春宫镜是否属于文物进行鉴定,却因春宫铜镜被警方销毁而无法进行。(11月18日《新京报》)

   杨华诉宣武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属于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上的最大不同,后二者奉行“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奉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由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违法,若证明不了,即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具体到本案,杨华主张宣武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由宣武分局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证明不了合法,杨华的主张即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并不复杂,宣武警方对杨华作出处罚决定的关键证据,就是北京市公安局的那份《鉴定书》。杨华对该鉴定书的公正性提出质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杨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指望通过法院委托中立机构对春宫镜重新鉴定,来推翻那份鉴定书,进而推翻处罚决定。而遗憾的是,那个起关键作用的春宫镜居然“被警方销毁”了。警方从一开始就清楚,杨华对处理严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所难免。警方在这种情况下,将如此重要的物证予以“销毁”,确实不妥。

   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销毁证据,是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如果当事警方真是因害怕重新鉴定而对定案如此重要的证据予以销毁,法院在最高限上处理应该不为过。

   有意思的是,法院对杨华的申请,不是因为不合理不合法而驳回,而是因为“被警方销毁而无法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的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应当将重新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由警方承担。否则按该案逻辑,行政机关以后在类似的诉讼中,尽可以放心采取销毁证据的方法而稳操胜券———这显然是荒谬的。

   无论如何遗憾,本案的一审都已结束。杨华表示上诉,二审中,无论她是胜诉还是败诉,都期待能有一个让杨华信服,也让公众信服的公正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