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使: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无一枚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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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薛捍勤大使在第50届执理会的发言
(驻荷兰使馆供稿)
(2007年9月25日,海牙)
尊敬的主席先生,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代表团对您再次主持执理会表示欢迎。
我相信, 您丰富的外交经验定能引导本届执理会取得成功。中国代表团将与您及其他代表团充分合作,为顺利完成本届会议的各项议程做出积极贡献。
刚才,我认真听取了总干事菲尔特先生就禁化武组织工作所做的全面报告。我完全赞同古巴大使代表不结盟和中国所做的发言。接下来,我愿进一步阐述中方对有关问题的看法。
主席先生,
化武拥有国能否及时、彻底地销毁所有化学武器库存事关公约的核心目标和基石。我们注意到总干事向本届执理会提交的有关化武销毁进展的报告(EC-50/DG.12),高兴地看到阿尔巴尼亚成为第一个全面销毁化学武器库存的国家。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截至今年8月底,已有33.88%的化武库存得以销毁,但考虑到最终销毁时限2012年日益临近,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和挑战依然是十分严峻。所有化武拥有国都应从维护公约的权威和信誉出发,进一步加大资金和人员投入,加快销毁进程,确保如期完成销毁。
对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是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代表团已向本届执理会提交了进展报告(EC-50/NAT.1),并在昨天下午的化武销毁情况通报会上介绍了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最新情况。正如总干事在其报告(EC-50/DG.12)中指出的那样,尽管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目前尚无一枚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被销毁。我们敦促日方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加快工作力度,确保日遗化武安全、彻底、及时的销毁。中方将一如既往地全力提供合作。
主席先生,
2008年计划和预算是摆在本届执理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议题。中方支持总干事所提的预算草案。对于磋商中关于资源分配的意见,中方愿意强调的是,禁化武组织是一个有机整体,应努力确保化武销毁、防扩散、防护援助及国际合作这四个核心目标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推进,任何不平衡的做法都不利于本组织的长期健康发展。其次,按期缴纳会费是缔约国的基本义务,对于禁化武组织的正常运转也十分关键。中方呼吁所有缔约国努力恪守这项义务。
主席先生,
中方坚定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并始终以实际行动认真履行各项义务。迄今为止,中方已接受105次工业视察,是缔约国中接待工业视察最多的国家。我们是最早接受连续视察的国家之一,也是第一批接受现场采样分析视察的缔约国。我们还严格地按照公约要求,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各类宣布资料。坦率地讲,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方能用于履约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但是我们克服种种困难,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履约机构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技秘处工作给予了全面、积极的合作。通过10年履约,中方履约机构和化工企业人员的履约意识和能力都得到了长足的提高。
主席先生,
我们注意到总干事关于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OCPF)视察选择方法的建议,感谢总干事本人及技秘处所做的努力。中方认为,公平、合理、科学的OCPF选择方法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议题。广大缔约国一直在就该问题进行深入磋商,虽然各方仍存在一些分歧,但是与几年前相比,各方的共识无疑已大大增加,均同意应提高技秘处有限视察资源的效率,维持公平的地域分布,通过随机抽选确保核查的不可预测性和威慑力。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应继续把磋商坚持下去,直至达成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全面体现公约要求的选择方法。执理会应加强对该磋商进程的指导。
与之相关联的还有各类附表化学品设施的视察频率问题。我们感谢技秘处提交的详细的技术说明文件。中方将继续与各方一道,以建设性的态度积极参与有关磋商。
主席先生,
中方认真研究了总干事提交的2006年公约第十一条实施情况报告(EC-48/DG.12),赞赏技秘处为推进用于和平目的的化工活动所做的努力。但我们也感到,这方面的工作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让更多的国家从禁化武组织的活动中受益,有利于增加公约的活力和增进公约的普遍性。因此,给予国际合作更多的关注和投入是明智和值得的。中国代表团赞赏黎弘参赞作为协调员,为推进第十一条磋商而做出的努力。中国常驻代表团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他的工作,也希望各方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合作。
主席先生,
最后,我愿再次保证,中国代表团将全力配合您的工作,并预祝本届执理会取得成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