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贪官外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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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技术发展,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国际化特点,打击腐败资金转移、腐败分子外逃等活动需要各国合作建立全球反腐合作机制。目前中国已签订了近100部惩治国际犯罪的多边国际公约,并积极参与国际反腐活动,使中国的反腐败走向国际化。
从国际腐败发展趋势看,腐败现象已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公害,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复杂化、有组织化、国际化的趋势,其腐败手法更加隐蔽,腐败形式不断翻新。鉴于腐败犯罪这一国际化的严峻趋势,迫切需要世界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很多国家都强烈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反腐败的合作,要求将它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要求国与国之间建立腐败犯罪资料和情报交换机制及互信合作机制,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反腐败国际合作途径,提升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国际合作水平,将腐败发展的国际化势头打下去。
公安部前不久公布,已有约320名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途径逮捕归案。公安部门所掌握的因经济犯罪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约800人,涉案金额约700亿元。去年一年公安机关共将53名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
寻求建全球合作机制
在中国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表示,从全球视野看,由于跨国腐败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实施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一个国家原有的法律机制对腐败犯罪出现的这种新形式和新趋势已越来越难以应付,以致弱化了国家对这些腐败犯罪的控制力。随着全球经济技术发展,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国际化特点,打击腐败资金转移、腐败分子外逃等活动需要各国合作建立全球反腐合作机制。
他说,有的犯罪分子利用一国同另一国没有建立引渡条约,从本国逃往另一国,从而一时甚至长期逃避原所在国的法律制裁,严重损害了原所在国法律的权威性。这些过去没有或者未曾遇到的刑事司法问题,正在促使各国更新司法观念,采取新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等措施并进一步加强合作。
目前,中国已签订了近100部惩治国际犯罪的多边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与2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是,王建明表示,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需要进一步加强同国际社会的合作。
国际合作订廉政措施
在探索反腐的“新办法”、“新途径”方面,中国并不止于在国内试行“经济学反腐”。已经正式启动的“中国廉政建设”国际合作项目,成了一个“破天荒”的创举。这一项目在关键字“国际合作”的辉映下,分外引人注目。
2001年8月开始,在外经贸部及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监察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开始项目的筹备工作。经过多次协商论证,有关各方就项目文件的内容达成了一致。资金总量300万美元中,UNDP和监察部各出一半。2002年11月1日,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
据介绍,项目有三大内容:帮助监察部做出一份类似于“中国廉政总体报告”的东西,包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对策”、“廉政建设与反腐败的法律框架”、“加强行政监察推进依法行政”等;搞一些专题研究,例如探讨对像金融、银行、海关这些腐败高发区,采取专门的廉政措施;加强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意识,设计出一套比较系统的廉政建设培训方法。
300万美元资金,几个可虚可实的研究项目,对于复杂性和长期性为世人公认的中国反腐败工作,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有专家解释:“监察部完全可以自己搞这样一个项目,为什么要引入UNDP呢,主要还是为了借鉴一些国际上先进的反腐败经验。”
UNDP是联合国里最大的发展援助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快地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掌握的资源大概是6.7亿美元,去年对中国的援助资金是约900万美元。
上个世纪80年代,UNDP援助“硬技术”比较多,像工业、农业、教育和环保等方面的实在技术,冷战结束后,它的业务向“上层建筑”方面发展,力图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和管理,包括范围广泛的立法、行政、社会公众的参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和运转等。
“中国廉政建设”项目是UNDP新的业务结构中的重要项目之一。监察部对国际交流的愿望和UNDP的职能转变促成了这个项目的诞生。
斩断贪官外逃之路
2003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张智辉教授告诉记者,《反腐败公约》的起草和每一次谈判中国都派人参与了,《反腐败公约》的最终通过以及世界12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墨西哥共同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两个月前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成为全世界打击腐败行为的有力工具。“一般来说,贪官外逃都是由发展中国家逃向发达国家,过去由于各国制度不同,而且人家是获得了好处,所以很难得到国外的积极配合,查处起来就很难。”张智辉告诉记者,过去我们在打击贪官外逃的的问题上只能依靠国际引渡的双边条约,而与中国签署引渡协定的国家并不多,使得我们在请求国际司法合作上比较被动,而这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它对腐败的预防、腐败犯罪的界定、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的法律上的规范,使得我们今后在打击贪官外逃时有了一个国际对话的蓝本。
据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官员介绍,在起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过程中,中国组成了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为公约的起草献言献策。这一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后,中国目前在追捕外逃贪官、追讨流失财产上遇到的很多难题,都有可能迎刃而解,中国可以要求其他缔约国予以配合,而对方有义务积极合作。同时,这对预防贪官外逃、减少财产流失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附:美法财产申报制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一项世界性反腐败举措,目的在于确定和分清其取得财产的手段是否合法。
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以及配偶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以后还须按月申报。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都有详细规定。
法国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即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惩处。
日美官员轮换制
官员轮换制度主要是培养公务员适应各类工作场合的能力,并使政府官员难以结成营私舞弊的关系网。
日本政府规定,国家高级公务员一般两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中初级公务员,一般三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这些调动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间进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机关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国营企事业之间,也相互进行公务员岗位轮换、交流。
美国每四年政府换届时,都有3000~5000名联邦政府官员易职。易职的方式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人员交流。这种交流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