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佛可毁寺,佛可食肉,佛可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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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居士三辩:佛可毁寺,佛可食肉,佛可杀人
既言出家,何又结庐。泥胎木偶,早为人诟病。佛在何处,不在名山大川,不在闹市,不在海岛。佛在菩提树下,在九天之外,在藏有慧根的心中。则红墙绿瓦的宝刹,突兀庞杂之塔阁,何需之有?劳民伤财,兴师动众,谬矣。养尊处优,非修行佛法之正途;香火缭绕,失脱离苦海的妙法。衣食者,果腹避寒即可;住宿者,暂避风霜足矣。君不见宝刹名寺,极尽奢靡豪华之势,非礼佛也,实辱佛也。昔者佛陀以身饲虎,称己救雏;今者以佛之名与民夺利,与富者交欢。佛若有灵,必毁寺警之。
君可见,津沽之地,白氏芳礼,以老迈之躯,负车载之重,粗茶淡饭,助贫者学,受惠者众。与之相较,打坐于禅堂之僧,逞口舌之利,惑民骗财。孰更近佛,一目了然。
人或言之,塑造金身,缔造庙宇,以证佛法庄严。此说纯系掩耳盗铃,舍本逐末之说。感应佛法,自在人心。以假证真,背道而驰。若有愚夫蠢妇,假木偶惧之拜之,与弘扬佛法何益,不过临时抱佛脚耳。
之所谓,佛可毁寺。
佛经云,空即是色,色即是空。抛开生命之灵,剩下的只是臭皮囊。既然如此,食之何妨。游历天涯曾闻,佛教在天竺,未曾有戒肉食之说,初传至中土,亦无此戒。至南朝萧皇帝,始开此例,从此中原佛教,立为戒律。
之所谓,佛可吃肉。
佛讲因果报应,一言一行,皆有前因。则我若杀某人,此人今生必有恶德,若今生行善,则前生必有孽障,前生没有,则前前生必有未了之孽债,以此类推。则我若杀某人,则某人必当诛。我若杀十人,则十人皆有咎。居士或说,杀戒不可破,为己种恶因。然而,以己之力,还他人之恶债,使人早登轮回,转入福地,助人为乐,何恶之有?况且,佛说,我不入地狱,谁下地狱?信佛者当悲天悯人,以度人为快乐,岂能以己可能积恶因之私,耽他人拔除孽因之苦?
然则其中仍有悖论。我不是真佛,岂知谁有恶缘未报?我若任意杀人,则被杀者皆有恶报,我岂非是佛?期间困顿,当明佛理之居士明辨。
之所谓,佛可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