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石门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贺新初暴跳如雷骂媒体人疯狗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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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门县宣部干部写公函骂媒体人疯狗为哪般?

 

我叫成德林,男,46岁,从19942月至今在湖南省长沙市从事媒体工作,老家湖南省石门县新关镇,200410月应聘到中国妇女报社,在湖南记者站协助工作并兼做记者。20081213日,石门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贺新初受当地火车站派出所教导员王明辉之邀,与王明辉合伙无故当众对我大肆辱骂诽谤,还利用分管新闻工作特权,于20093月底以县委宣传部名义,盖上县委宣传部公章,写下了《成德林——一条披着记者“羊皮”的狼》一文(以下简称《狼》文),向新闻出版总署、湖南省新闻出版局、中国妇女报社污告我,用“成德林狗日的不是人”、“成德林不是东西,连猪狗不如”、“成德林这样的小人难道还算人吗?”、“成德林是瘟神”、“成德林犹如一条丧家之犬”、“成德林的眼光阴冷可怕,面貌令人可憎,让人第一眼见了,就觉得是个黄鼠狼,不是个好东西”、“成德林是一条咬人不放的疯狗”、 “成德林是个卑劣小人”等言语辱骂、中伤、诽谤我,同时举报我利用记者身份,敲诈勒索等问题。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接到举报后,指示中国妇女报社调查,结果证实,我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贺新初属污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008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我在石门县火车站购票回长沙,火车站派出所教导员王明辉误认为我在了解他们派出所的问题,对我公开辱骂,还公然动手煽了我两耳光,驱赶我,粗暴扯掉了我的衣扣,还请来贺新初充当其帮凶,共同辱骂和诽谤我(我有录音为证)。

贺新初当众对我大吼:“成德林,你这个假记者、贱东西,你在火车站非法采访,干尽了坏事,公安局早就要抓你的,现在我们宣传部和公安局就把你抓起来,(石门)县公安局陈(有万)局长早就向我了解过你,早就要抓你!”

贺新初愤怒地斥责我说:“成德林,你算个什么东西,以揭露别人问题为名,到处搞诈骗,在石门县人民医院搞过诈骗,还在石门火车站诈骗了8万!”

贺新初威胁我说:“今天不和你讲道理,老子就和你黑七(吃)黑,把你打死在这里!”还放肆骂我:“对你这种王八杂种不讲道理!”

贺新初还说:“你算个卵,老子认为你成德林尽是狗屁,是些鸡毛蒜皮的事!”“在石门,老子再发现你这里搞采访那里搞调查,就请几个黑社会(人)把你打死!”

王明辉吩咐保安员为我钉他扯下的衣扣,贺新初用蔑视的口气说:“王教,给他钉卵!老子对付成德林的方法就是一顿打!”

临近中午,贺新初对王明辉说:“成德林再在火车站非法采访,先把他抓起来,打一顿再说!”说完扬长而去。

20081220日和200933日,我就贺新初辱骂诽谤我的事两次书面反映给石门县委书记熊大顺和县纪委书记杨俊。据石门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詹腊珍(手机139073621272009427日告诉我:“纪委专门找了他(贺新初),他说要打你(成德林),纪委批评他,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谁给你的这个权利!?他(贺新初)说,我为石门县委的形象,石门县人民的利益,你(纪委)就给我一个处分,乃至拘留我几天,我都认了!”

詹腊珍还对我说:“你或多或少要做一些检讨,主要原因还是你以前到这些单位了解负面信息导致的,你如果不了解负面信息,也不存在(与贺新初)有摩擦。”(以詹腊珍音频为证)。

贺新初如此对我,原来是我以前反映负面问题导致的,我恍然大悟。

《狼》文从标题到正文充满了对我的仇恨,通篇谩骂、恶语中伤、言语粗俗,比泼妇骂街都不如,大泄私愤。党委宣传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宣传者和传播者,贺新初却反其道而行之,这与当今在全党开展的科学实践发展观活动严重不协调。

我反映石门县的问题从未捏造事实,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公民收集和发布新闻信息需要持有记者证。

我应聘到中国妇女报后,认真学习政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努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媒体人,不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成绩出色,报社领导对我十分满意。我出色完成了2008年1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在湖南省双峰县参加的全国妇联“送温暖三下乡”活动以及2008年11月19日至21日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秀榕来湖南调研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新闻报道任务,分别受到了全国妇联副主席陈秀榕、全国妇联宣传部副部长张小媛、中国妇女报副总编辑孙钱斌等同志表扬与肯定。自1994年2月在新闻媒体工作以来,我从未因违法违纪被投诉过或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任何处分。

《宪法》第27条、第38条、第41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曾发表看法说:新闻报道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除非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言论自由对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报道新闻,发表评论,并不只是持有记者证的人才可以报道新闻或发表评论,只不过正式记者可能多一点便利而已,但这种便利并不是特权。采访报道是一种公民权利,而不是公权利,对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0条、第143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 侮辱、诽谤他人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现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为我主持公道,对贺新初涉嫌违法违纪问题作出公正处理。

请全国广大读者和网友予以监督,真诚希望得到读者和网友的支持

 2009年6月27日写于北京      7月19日发布于长沙

电话:0731一86620175  13907311744

邮箱:13907311744@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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