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角色定位和职业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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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历代对法官的称呼都不相同,传说最早的法官是尧舜时代的皋陶,旧中国法官被称为推事、法曹。新中国成立后,为强调司法的民主性而使用了审判员的概念。

  法官法正式确认了法官的名称,根据该法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作为司法工作者,其主

要任务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严格适用法律,保护合法,制裁违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调控作用的加强和法官功能的进化,法官角色的内涵日益丰富,至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是非纠葛的裁决者。法院裁判的终局性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在决定诉讼案件的最终结果上,只有法院才有权作出裁决,并不为其他机关

所分享。也就是说,依据法律处理纠纷,只能由行使审判权的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作为背景进行。这既是纠纷解决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也是纠纷处理正当化机能的必然要求。


  ——程序运作的组织者。为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运作,法官享有指挥诉讼程序运行的权能,主要包括:指挥程序进行的权能,含指定或变更日期、期间、中止诉讼程序等;在庭审中指挥当事人进行合理、

有效地辩论;根据辩论的实际情况,调整辩论顺序,对辩论进行限制、分离或者合并;对当事人之间不明确、不清楚的陈述及主张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补充或完善自己的主张。


  ——治国方略的实践者。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法官队伍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主体。法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就是法律主治,主治表现为“主导性”和“至上性”。

“主导性”是指法律成为社会有序化的主导模式;“至上性”则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作为司法工作者的人民法官必须对法律及法治活动具有永不衰竭的巨大热情,使法律得到严格的遵从和捍

卫。


  ——法治文化的承载者。法治文化是一个边界很宽、范围很广、内涵极其丰富、也不易把握的概念,但它的诸多价值内涵应当在高素质的法官身上得到很大程度的体现。法官应当品格高尚、学识渊博、

公正睿智。从法治观念看,包括法律主治观念,表现为对法律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以及高度信任,正如有学者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任,否则法律将不能运转”;权利观念,表现为对权利本位的

意识,对权利内容、类型及范围(界限)的认知和对权利的崇高信念,审判工作中,法官要树立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观念,处理好诉讼当事人与法院的基本关系等问题;宪法观念,这是培养法律观念的头等大事。同时,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尊重和发扬社会公德,对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建设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为判决所形成的价值判断可以融入社会价值体系,并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思想发挥着构建制度大厦的作用。

  基于上述角色定位,法官追求司法公正的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性,包括客观性、公正性、中立性、正当性、便利性。

  司法的客观性,是指司法诉讼以讼案的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基础,法官在没有合法地审查全部证据和听取全部辩论之前,绝不能轻易作出判决。整个程序运作中,法官必须关注程序的合法性和

正当性,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司法程序中不应采用。

  司法的公正性,是指法官要平等地对待诉讼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的人平等适用法律。法官必须尽心倾听诉讼各方的陈述和意见,摆脱任何宗派成见和私人感情,防止法律天平发生倾斜,以

达到平等保护和平等惩罚的目的。

  司法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审案具有独立性格,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既不受诉讼当事人(包括律师)意见的支配,也不受公众舆论的控制,更不能成为政府权力的附

庸。同时,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能审理他本人的任何案件以及与他有血缘、婚姻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人的任何案件,这也是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基本根据。

  司法的正当性,则要求正当的目的,必须通过正当的手段体系来实现。具体讲司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在“公正”的场所(法院),以“公正”的形式进行“公正的审判”。同时,对程序错误,要采取一

定的救济措施予以纠正。

  司法的便利性,一方面,指司法程序应方便人民群众实现诉权,保护实体权利,避免繁琐和极端形式主义;另一方面,要讲究诉讼效率,法谚云“法忌迟延”,其原因就在于“迟到的正义是不正义”,

诉讼迟延不仅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造成法院各种资源的无端耗费,还会使法律所确定的正义信条失去信奉者,影响社会安定,危害很大,应予高度重视。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1月28日http://www.rmfyb.com.cn/html/2001/01/28/00320010128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