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才俊,经济犯罪的“半壁江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6 12:20:59
  青年才俊,经济犯罪的“半壁江山” 刷新               标签: [ 原创 2009-11-04 10:55:38] 作者:《法律与生活》       此日记引用地址:http://blog.people.com.cn/blog/trackback.do?wlog_id=1257303375135431 文/黄福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经济危机的到来,促使高管层面的经济犯罪日益严重。尤其是,企业高管中的青年才俊们,占据了经济犯罪的半壁江山。

  背景: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犯罪数量大为增加,而公司企业内部犯罪占据很大比重。据有关报道,全球37%的公司发生过内部经济犯罪事件,其中有56%的经济犯罪都是公司员工,而来自公司高管层的经济犯罪比率则达到29%。

  经济犯罪的这种状况和趋势,在我国同样存在,并且越发明显。

  位于朝阳区的CBD地区是北京市著名的商务中心区,区域内共有约3000家企业入驻,其中外资企业800余家。近年来,高管层的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发生,金融危机显然加剧了这种趋势。

  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共查办包括CBD地区在内的朝阳区公司企业内部中高层管理人员犯罪60余件70余人。

  特点汇集

  近些年来,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年轻化趋势明显。管理层青壮年人增多,在有助于公司企业增强活力、创新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也使得拥有了公司企业管理权的某些年轻气盛者,借助手中之权谋取非法利益。 

  据统计,北京CBD地区近3年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经济犯罪中,25岁以下6人,25岁以上35岁以下29人, 35岁以上45岁以下21人,45岁以上55岁以下13人,55岁以上4人(以下包括本数)。其中35岁以下共计35人,占总人数的47.9%,将近一半比例。

  这些年轻人,往往经过勤奋努力,获得较高学历,取得公司企业领导和同事的信任,可最终没能在金钱与权力面前立住脚,将黑手伸向了公司企业,伸向客户,伸向国家。

  与此同时,北京CBD地区在近3年里,在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经济犯罪中,“一二把手”实施的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收取客户贿赂、诈骗客户资金、抽逃注册资本、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增多,所占比例增大。

  据统计,该地区犯罪嫌疑人中,法定代表人12人,总(副)经理21人,部门负责人40人,涉嫌经济犯罪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占到总人数的45.2%。

  从调查情况看,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来自民营中小公司企业。在这些单位中,“一二把手”一手遮天,企业普遍缺乏权力制衡。 

  滥用手中权力谋取经济利益,是公司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经济犯罪的突出特点。这一特点表现为管理人员利用主管、经营、负责、承担某项工作的职务便利,不正确使用或借助公司企业赋予的权力,谋取个人经济利益或为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原因解析

  公司企业“内部人失控”已成为世界性问题。

  内部人失控问题不仅容易造成公司企业所有者资产流失,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中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具有一定职位和级别的管理人员,其违背公司企业所有者意愿的背职行为,必然给公司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害,严重危害国家的经济秩序。

  法律规制疲软,司法手段滞后,行业内部法律威慑力薄弱。

  我国对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规定的法律法规虽然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法律规制疲软。譬如受客观实际的限制,我国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证券法律体系,尤其是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程序尚存在多处法律空白点。由于缺乏足够快速有效的司法介入手段,使得法律规制的力度远远弱于需要,且大都停留在经济惩罚上。因此,直接导致在中高级管理人员经济犯罪行为的处置过程中,往往以行政行为代替法律约束,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惩戒效应。相对于违法违规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这种行政处罚显然不值一提,反而会刺激一些中高管在私欲膨胀下不惜以身试法。

  公司企业内部缺乏权力制衡,公司行为个人化是导致中高级管理人员经济犯罪的内在驱动力。

  从办理的案件来看,公司企业内部缺乏权力制衡是中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经济犯罪的内在动因。中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企业的“一把手”在公司企业中一手遮天、大权独揽,特权思想作祟,公司企业行为个人化,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机会主义等不良思想在一些中高级管理人员头脑中膨胀,促使他们铤而走险,牟取私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选拔任用标准不平衡,“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加大犯罪打击难度。

  一些公司企业在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以及任用上,重才轻德、重业务轻思想政治表现的倾向,对于被腐蚀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或者“将功抵罪”。

  对于发现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违法犯罪,一些公司企业抱有“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存在三怕:怕单位信誉受损,怕集体奖金被减,怕个人发展受挫。

  这就明显降低了查处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在客观上助长了图谋不轨之人的犯罪作案心理。

  金融危机加剧公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违法活动。

  金融危机下,公司企业经营困难,利润减少,职工工资尤其是中高级管理人员工资降低,裁员增加,福利减少,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传统经济犯罪活动增多,涉外案件、洗钱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犯罪增多,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涉税犯罪因国家政策调整增多,一些中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犯罪活动增加。

  三大对策防范

  第一,重视深度研究、规律总结。

  重视白领犯罪、高管犯罪等经济犯罪类型,深入研究,总结规律,寻找对策,保障商务中心区健康发展,保障北京市经济健康发展,以应对金融危机对朝阳区、北京市公司企业的不良影响,为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堵塞法律制度在内部管理的漏洞。

  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公司企业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人员的工作流程。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管理人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明确责、权、利相统一。严格选拔任用制度,既要考察其经营管理能力,又要考察其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选拔德才兼备的公司企业领导者,把好人才关。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对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构筑坚固的思想防线。

  第三,司法机关加大预防和惩治力度。

  面对金融危机下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经济犯罪多发频发的现象,司法机关必须加大预防和惩治力度,加强与公司企业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预防管理人员犯罪的教育工作,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使他们端正经营思想,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附录:四大典型案件

  抄底不成终落罪

  梁某原是北京某典当行的总经理。2008年3月,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股市由6000多点降到4000点,梁某见有利可图,就想将公司的资金投入股市,借机抄底获取暴利。于是,梁某伪造了当户名为“耿某某”的虚假房产当票,将典当行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然后指示典当行财务部出纳将200万元的抵押款汇入耿某某的银行账户。后来,梁某抄底不成,炒股赔了,无法归还200万元。

  制造原始股陷阱

  何某原是北京某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何某幻想通过倒卖原始股一夜暴富。2006年3月,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情况下,与湖北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取得了两公司的股权销售授权。2006年3月至2006年8月间,该公司先后在西城区西单民航大厦、朝阳区小武基村两处设立分公司,招募员工散发虚假宣传资料,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非法代理大量“某某生物”、“某某科技”的股权转让业务。短短5个月,非法经营额达600多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杨某原是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港人。2007年5月至8月间,杨某以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大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签订合作开发“康复保健中心”项目协议书。为筹集项目基金,杨某私刻了该医院康复保健中心的公章,伙同他人以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和康复保健中心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销售健益宝理财产品,与朱某等99人签订125份合同,吸收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700多万元。

  沉迷网络赌博

  36岁的于某原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零售石油分公司某加油站女站长,2003年经过竞聘上岗。于某上任伊始,加强管理,勤劳敬业,在员工眼中是一位好领导、好大姐。但于某没有经受住他人的教唆,2004年年初迷上网络赌球,时间不长就输掉了自己多年的积蓄。为了将输的钱捞回来,于某盯上了加油站的营业款,利用职务之便将近30万元的营业款投入自己的账户,用于网络赌球,最后血本无归。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0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