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受贿要打击,行贿更要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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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受贿要打击,行贿更要打击2009年08月25日 08:12珠江晚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美国司法部公布了对于美国几家企业在国外通过行贿而攫取利润的调查结论,其中收受贿赂者包括多家中国著名企业。闻此消息,著名法律学者贺卫方先生感叹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个一直存在的弊端是,对于收受贿赂者,法律的制裁往往是严厉打击,无所宽宥。但是,对于行贿一方,通常的做法却是网开一面,不予追究。如此一来,源头难以堵塞,下游无论怎样惩罚,也难以阻却贿赂犯罪。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在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中,行贿案件真正能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到受贿案的5%。导致这样的一种结果,有社会心理方面的原因,人们认为行贿者往往是弱者,行贿多数出于无奈。其实,在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业贿赂中,多数都是受贿者被行贿者拉下水,行贿者的罪责丝毫不比受贿者更小,甚至行贿者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此外还有被视为客观实际上也是主观的原因,一些人认为腐败案件的查处需要行贿人的口供。如果严罚行贿人,谁会举证?认定证据从何而来?

但实践证明,多数受贿案件的败露,并非由行贿人员举报。对于受贿人来说,即使没有其他证据,财产数额也完全可能成为“最大的证据”。如果依此顺藤摸瓜深入办案,往往能够刨根问底拉出巨大的行贿链条。如果法律能够适时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视同受贿处理,则将对受贿者的拔出萝卜带出泥更加有效。

其实,行贿犯罪之所以往往不被深究,恐怕还有一个不为外人道的原因,就是办案单位将行贿人的“保证金”当成了生财工具,就像“取保候审”成为一些司法机关的非法敛财工具一样。

社会生活中的确有很多本来依法该办的事,被当事官员拖着不办以便吃拿卡要,这样一种被迫请客送礼的行为,是否也会被以行贿罪问责?我想,这个担心是多余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还对行贿罪作了条件限制,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实际上已经将商业行贿和老百姓平常办事中的被动 “攻官”,做了法律上的区分。

在官商社会的传统中,为谋取不当商业利益进行的贿赂行为,行贿者往往是主动一方。这是一再被历史和经验所证明了的。甚至像赖昌星、黄光裕之类的大暴发商,竟至于还有“实力”和胆量斥巨资在官员队伍中培植亲信,不惜代价帮助他们升上高位以便形成紧密牢固的官商同盟。同时,为了获得更大的安全感和商业利益,他们势必要不断积极主动地采取腐败攻势,拉拢腐蚀更多、更高层级的官员。从此意义上说,商业贿赂是官场腐败和商业腐败的源头,不对其严格严厉治罪,岂不等于放过、纵容了腐败的源头? 童大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