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鸳鸯裁定书”怪胎在山东省济宁市重出“江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2:31:26
  2005年河南省登封法院惊出两份同一文号而结果完全相悖的“鸳鸯判决书”,引起法学界、媒体、社会公众的震惊和愤怒!在舆论的压力下,该案迅速得到处理。
  但是,由于腐败的猖獗与蔓延,法院“独立枉法”的现象并未因此而停息,且在个别法院更加猖獗。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对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同一标的的同一案件,又分别作出两份相互矛盾、相互排斥、完全相悖的“鸳鸯裁定书”。此消息被国内外100多家网站披露后,社会舆论哗然,法学界人士万分震惊。此后,中央、省、市领导分别作出批示“严查、严惩”。中共济宁市委利害调查组彻查后,要求法院“自查自纠”,法院“一把手”也当众表示“我们该就是啦”。但法院为逃避严惩,至今未予纠正。法院“枉法不纠”,为逃避严惩而试图劝说当事人重新起诉,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全国人大的关于“违法必纠”的原则,坚持让法院纠正。但法院至今仍顶着未予纠正!

  “立法”与“执法”如亲密无间的“鸳鸯”,缺一不可。如果仅有“立法”而缺少“执法”,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无所其用;而仅有“执法”,而无“立法”,则“无法可依”。法律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行的规则,具有“公平正义性”、“强制性”、“无可替代性”。法官作为“社会游戏规则”的维护者,是社会运行规则、公平正义、善恶丑美的“裁判员”。如果“裁判员”抛弃法律的“准绳”,凭“主观故意”、“个人好恶”而凭空判案,法律就“形同虚设”,就如同执法的“鸳鸯”,棒打立法的“鸳鸯”。“裁判员”“吹黑哨”,正义何处找?!
  “腐败导致枉法,枉法保护腐败”。在腐败的“污水潭”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凭空判案“棒打鸳鸯”,.破坏了社会运行规则,亵渎了神圣的法律,突破了民众忍耐的极限,导演了一幕极其惊心动魄,荒谬绝伦的“鸳鸯自残,自打自”的“黑色幽默剧”!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外经贸局张胜利先生之子库方代存的货物被库方“灭失”后,在仲裁中胜诉。库方未在法定期限偿还赔偿款,张先生遂提请济宁市中级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长张勇,全面违背法律法规和该院的济中发[2005]88号文,在连任何卷中证据也未见到的情况下,“出自主观故意”,凭空判案,公然枉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委【2006】第9号裁定书。
  当事人对这种赤裸裸的枉法极为震惊和愤怒,多次向中央、省、市领导及美、英、法、德、意、俄、驻华大使和联合国秘书长申诉,并发出“鸣冤血书”。但均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2006年10月11日,当事人在济宁市中级法院大门前及市区大街小巷张贴“集体自焚鸣冤通告”,欲于同月13日“集体自焚,以死鸣冤”。
  2006年10月12日,市委书记孙守刚责成济宁市中级法院到金乡县劝阻当事人,并保证给当事人一个“明明白白德公道说法”。
  2006年10月13日-12月29日,济宁市委三个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确证中级法院是在未调阅案卷,连任何卷中证据都未见到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定后,要求法院纠正,法院却久拖不纠。
2007年4月30日“中非论坛”期间,当事人赴天安门广场自杀,以死鸣冤。在冲击警戒线时被警察强行拦阻,自杀未果。
   2007年6月1日,市委召开紧急联席会议,又要求法院以尽快的速度作出决定,法院仍顶着不纠.且违背《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的规定,在已有生效“终审”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又违法作出与已生效法律文书相互矛盾、相互排斥、完全相悖的“鸳鸯”法律文书,即349号判决书和223裁定书【见附件】。
当事人多次质问中级法院“你们自己出了一对‘鸳鸯‘法律文书,必定有一个是违法的,你们自己说那个是违法的,你们自己打自己的脸,真是恬不知耻!”
  2007年9月30日,当事人6人赴京,欲在天安门城楼撒下“致胡锦涛总书记德鸣冤信”后,集体跳楼自杀,以死鸣冤。因近百名武警挨个搜身,无法将“鸣冤书”携带上去,故当场向中外旅游团散发“鸣冤信”5000份。被众多内卫部队、武警、警察、国家安全部便衣团团围住,并抢夺游客的“鸣冤信”。而后将张胜利拘留七日。
   2008年4月28日《齐鲁晚报》将其曝光,山东省官方网站《大众论坛—直通民意》栏目,将本枉法事件转给山东省高级法院,但法院蔑视媒体,置之不理,长期未予回复。
  2008年秋,国家副主席习近平、省委书记姜异康亲批严查后,法院为逃避严惩,仍顶着不纠。
  为此,2009年3月4日,当事人赴全国人大上访,但在济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王胜利的操纵和市公安局“控申处”王峰的指使下,在轰动全国的“王帅案”“吴保全案”“河南农民发帖案”查处纠正之际,顶风而上,由金乡县公安局将当事人非法拘留。他们的行为明确告知信访人:你们胆敢赴全国人大上访,全国人大胆敢接访,我们就敢拘留、劳教你们。全国人大是什么,是“橡皮公章”,是为政治“作秀”用的“摆设”,仅仅如此而已!
  山东省官方网站《大众网论坛》——曝光台栏目,于2009年5月11-17日简报又将山东省高级法院曝光。但法院是“天下第一牛”,仍不予理睬;
  2009年5月18-24日,《大众网论坛》又将《山东省金乡县公安局违法拘留赴全国人大上访人员》的控告贴转往济宁市公安局,要求答复。但济宁市公安局深知金乡县非法拘留信访人是本局“控申处”王峰操纵的,清清楚楚地违背《信访法》、中央政法委2006第10号文、公安部2006第88号令、监察部2008第16号令,为逃避党纪国法的严惩,至今未给回复。
  2009年8月22日《人民网—强国论坛》又播发“凄惨‘封口哑巴’赴全国人大上访记…..”全文。8月30日又放贴播发“这里的法院、公安真大胆,敢打党的各级领导、全国人大的脸”全文。
2009年9月4日,《中华民生网》总编以“东方强势”的笔名将该恶性枉法事件在《人民网—E政提案》中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的774号提案中(已立案)提出。
  2009年9月10日【中国投诉网】又将以上内容的贴文播发。

  此枉法事件在国内60多家、国外30多家网站披露后,浏览量已达1000余万,3年来一直是我国几大最著名网站的精品、热帖,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公众为这一赤裸裸地枉法感到万分震惊、愤怒!
  2009年6月份起《人民网》-强国论坛的每个子栏目都将此枉法事件予以放贴播发,尤其是在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网》上网一周年纪念日的当日,以审查帖子最严格的中国共产党的官方网站《人民网》在最敏感的时间,将敏感词最多的文章作为特例予以放贴播发。
  此恶性枉法事件具特殊意义:
  1、   历代枉法者都是用制造伪证的手段制造冤案,未敢撕下法官枉法的“最后一片遮丑布”,他们却撕下了这“最后一片遮丑布”,连伪证也懒得用了,竟赤裸裸地凭空判案;且制造了一对“鸳鸯”法律文书。
  2、   在济宁市委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后,他们也顶着不纠正,在我国及其罕见;
  3、   中央、省、市领导均层层亲批后,他们还是顶着不纠正,在全国绝无仅有;
  4、   当事人赴全国人大正常上访,未吵未闹,他们竟敢在全国查处纠正“王帅案”“吴保全案”“河南农民发帖案”之际,顶风而上公然对抗《信访法》、中央政法委【2006】10号文、监察部【2008】第16号令、公安部【2006】第88号令,在未有管辖权的情况下,非法拘留信访人,实属胆大包天;
  5、   10多家国家级媒体或发采访函,或直接前来调查采访,大多被无理拒绝,有数家媒体被他们的“封口费”封住了口。并数次以“销号费”摆平信访机构。而对平面媒体《齐鲁晚报》的报道,1000余万浏览量的多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披露,毫不理睬!
  3年多来,当事人以死抗争,仅仅要求法院给一个“对错与否”的书面答复而已。如果错了,就“违法必纠”。如果不错,就给个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书面答复”。就连这点可怜的要求,竟比登天还难!难道这是“依法治国”?!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及公安部门的所作所为证明:在那里,党的各级领导、党组织及全国人大的权威荡然无存;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完全失效;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和公安部门精心构建的“独立王国”具有至高无上的独立权力,他们用实际行动狠很地打了法律法规、政策法令;中央、省、市领导;全国人大;平面媒体及多媒体一个“响亮的耳光”。以果断的行动向各级领导、全国人大、媒体及公众表明:我们才是“天下第一牛”!!!
如此一来,法院及公安部门形成“领导中国的核心力量”,他们失去一切监督和制约力量的情况下,如“天马行空”独来独往、横冲直闯,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强奸正义,蹂躏公平,祸害百姓。连中国共产党这一保护老百姓的“最后一道防线”,也被他们轻易突破,老百姓有冤还能再向谁倾诉?还有谁能保护可怜弱小的老百姓?社会还有什么公平正义?!
  济宁市中级法院真荒唐,“污水潭”里“戏鸳鸯”,如此腐败、如此枉法,正义之声在哪里,荒唐闹剧何时休?!

  媒体采访可直接联系以下当事人:
  中共老党员 山东省金乡县外经贸局主任科员 张胜利
           电话:0537-8753800
           手机:15965105099
           Email:mailto:zmhxy98@yahoo.com.cn

  根据法律规定2007年12月25日的349号裁定书是已生效的“终审”法律文书,对方“诉权已消灭”,【民事诉讼法】111条第5款规定“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即对方当事人只能走申诉的渠道。对方如果以原案件之外的诉求走法律渠道,只能依双方合同的约定到“济宁仲裁委”提请仲裁。对方向仲裁委提出申请后,仲裁委以“仓储费问题已在裁决书中处结”为由,依法不再重复受理已结案的同一案件。

  以下223号裁定书是在已有生效的349号裁定书的情况下,在中级法院副院长贾传建的操纵下作出的枉法裁定书。于是就出现了同一法院就同一案件作出一对“鸳鸯”法律文书的“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