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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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第二条的质量要求、技术指标,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这一条对整个合同是否能够正常履行十分关键,许多人只注重质量要求,而忽略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也有人把这一条的内容与《合同》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的内容分割开来,往往只填一个需方在供方仓库或某某车站验收,而忽略验收的方法、标准,特别忽视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这两条供方应特别注意,搞得不好,容易使供方吃亏。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质量标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约定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或企业标准,一种是明确约定看样定货,以双方确认的小样为验收质量的标准。这两种情况是不能混用的,一但混用,往往看样定货就被排除了。有些当事人操作时,明明是看样定货,并已经提了货,但合同上却又写成“按国家××标准”,给需方留个空子,从而造成纠纷。
2、货物质量在购销合同中,还有一个内在质量与外在质量之分,这对验收方法和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明确规定:1、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2、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3、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外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4、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5、如果需方末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6、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当事人双方对产品质量在检验或试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由标准化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4、对内在质量的异议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然的话,需方在数年的时间内就可以提出异议。这也是签订合同时容易忽视的问题。依据《工矿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有申明的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的依照申明,没有申明的从产品交给最初用户满十年的,才使用户丧失因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当然,这是指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但对几经批发经营的,需方首先是向供方提出请求。因此,作为供方一定要强调自己对产品负责的时间以及需方对产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果是送货制或代运制的,最好明确货到十日内或五日内提出异议,如果在供方仓库验收,又实行送货或代运的,应分别明确约定需方在供方仓库应当即对产品内在质和型号、花色等部份外观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并提出异议;货到指定地点后,需方只对数量及包装进行验收,并在十日内或五日内提出异议。
5、对验收方法有了明确约定,实际上对需方是一种制约,如果在异议期限内,需方未按规定的验收方法进行验收,视为对自己权利处分,也就放弃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验收方法实际上只是对内在质量的检测方法,通常是送到设在各县级城镇的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当然,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检测机构,如汽车检测是车辆检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