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气缴费纳入信用记录?咋像怂恿垄断者的傲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32:14

水电气缴费纳入信用记录?咋像怂恿垄断者的傲慢?

 

文/一川清流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透露,今后个人水、电、煤气缴费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2009年10月15日《长江日报》)

按理说,依法建立起一种社会信用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立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和谐社会,的确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一项重要措施,本不应该受到非议。然而,如何建立这种信用机制?将个人的哪些信息纳入信用范围?的确值得商榷和警惕。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这样表述的:“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一般来讲,任何条例规范的第一条都是点睛之笔,告知人们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或者规范。而本条提出的“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说,首先给人一种模棱两可的感觉,“相关当事人”究竟是甲方,还是乙方,抑或同时是甲、乙双方?

如果再仔细分析一下,笔者觉得这个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出发点,并不是着眼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有意保护一些垄断企业的特权和利益,特别是拟将水、电、气缴费情况等纳入信用记录,很像是试图以法律的形式强化和怂恿垄断企业的傲慢。

众所周知,水、电、煤气、通讯、闭路电视等等,目前都是标准的垄断企业,人们用不用这些商品资源,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的买卖关系,如同家庭主妇到菜市场买菜一样,那是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私事,双方应该是对等的平等关系,完全是一种市场化行为。但毋庸置疑的现实是,由于垄断企业一贯的权力傲慢,消费者一直是弱者,消费者早就被剥夺了话语权。

在日常生活中,笔者也曾多次遇到过这类事情。比如,1997年,笔者个人出资2650多元安装了一部家庭电话。根据当时的收入水平,这种一次性投资可谓是不小的一笔支出,而电信说这都是“材料费”。由此笔者在想,既然电信的“材料费”都是消费者个人出资的,那么个人就应该拥有绝对的使用权。可是直到去年笔者忍痛拆机,还一直被强迫按月缴纳着不明不白的“月租费”,少一分都不行。为此笔者曾经纳闷:到底谁该支付这笔“月租费”?投资者为什么要按月给被投资者缴“月租费”?而且,在这些年使用这部电话过程中,经常遇到线路不通等情况,十天半月修不好也是常事,可是“月租费”却分文不少。试问:应该给哪个“相关当事人”留下不诚信记录?

当然,类似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比比皆是,停水、断电、电视信号中断等等,估计很多家庭都曾遭遇过这种经历。然而,由此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消费者个人承担,笔者从来没有发现因为电视信号经常中断而减免收视费等情况。

为了“方便”消费者及时缴费,目前各地的通行做法是,完全由不同的银行“代劳”,包括水、电、煤气、各种通讯、闭路电视,甚至还有房地产等等,这种看似“方便”之举,其实又是这些垄断企业的一种懒惰和霸道行为。这种做法背后,还给人们这样一种特别错觉:你不及时到银行缴钱,你欠的不是企业的钱,而是欠银行的钱,你既然欠银行的钱,那就是“信用”问题,就要被列入“黑名单”,根本不管你是什么原因缓缴,企业说交给银行了,银行说这是代收,自己也没有告知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而银行电脑系统却是“铁面无私”,结果是到哪理论都是消费者的错。

笔者以为,建立诚信社会,确实是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极为复杂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仅仅靠电脑系统的“铁面无私”是建立不起来一个真正的诚信社会的。既要有科学的管理评价机制,还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特别是要创造一种被消费者和消费者互为平等的环境氛围,绝不能采取“钓鱼式”的办法去逮那些“黑名单”,更不能单方面以牺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而去建立旨在继续保护垄断企业那种傲慢的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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