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低收入者申报财产实属重器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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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低收入者申报财产实属重器轻用

发表于 2009-10-12 21:59:53 类别:公众表达

 

今后,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更加明确,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如果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将被取消核定证明,并记入个人诚信体系。(10月12日《郑州晚报》)

 今年“两会”期间,一名高官在回答关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问时表示的“先让老百姓公布财产”犹在耳际,河南已着手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须申报家庭财产情况。难道在财产公开方面,我们真的打算要“先群众后官员”吗?“财产申报制度”创立原意,乃在于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接受公众监督,进而成为各国反腐败之重器。所以,大概全世界也少有地方,会想到拿它用在老百姓身上,使公共权力更便于对这些公众进行“监督”。

我不是想要力证“财产申报制”用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是一种制度浪费,或是对弱势人群人格尊严的一种伤害。但作为一种制度资源,其重器轻用之处却是不言而明的。重器之用,总有一个轻重缓急。即使真有低收入者有骗取低保待遇的现象,那比之权力贪腐所骗取的钱财,也实在不值一提。

然而为什么一种制度设置,在对待百姓时总是可以“应声而起”,但在用于官员身上时总是畏首畏尾,迟疑不前?答案其实早已有之,那便是非不能也,乃不为也。早有人大代表坦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没有进入《公务员法》,主要是受到来自官员阶层的阻挠,有些官员黑色、灰色收入太多,工资收入占一成,灰色收入占九成。

当“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用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并且得以无障碍地施行,表明此前有人推搪说官员财产申报“牵涉面很广,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不是短期内就能办到的”有多么虚张声势、敷衍塞责。财产申报制度上的“官”“民”之别、重器轻用,不禁让人徒然叹息。
杨耕身(湖南 媒体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