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客是不是也快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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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客是不是也快被抓了? 25/118 标签: 李博客 是不是 也快 被抓 日志原文:http://lihongzhid.blog.sohu.com/106104344.html

谢岳明:检察官进京拘央视女记者的公道何在

                          2008年12月08日14:06  荆楚网

                                                                    作者:谢岳明

  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据北京青年报)

  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由此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在这种背景下,央视分管政治的女记者李某与另外两名京城记者决定采访杏花岭区检察院。按常理,这是记者们正义与职责使然,无可非议。

  然而,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口出狂言:"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 随后,检察院指控女记者李某借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吴某的弟弟的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

  据李某的邻居杨女士证实,记者李某没结婚也没男朋友,一直自己独居。李某通过采访认识吴某的弟弟后,他便开始追求这位年轻的女记者。杨女士说,她通过两次吃饭发现吴某的弟弟和李某关系不一般,两人曾当着她的面搂着一起逛商场,再就是她发现吴某的弟弟不止一次到李某家中居住,并且在李某家中还有吴某弟弟的衣物。由此可见,吴某与李某是事实上的"朋友关系",吴某赠予李某礼物不排除是"爱情定情物",显然是一种朋友间意义上的赠与,这完全是女记者的私生活,是一种采访之外的赠赐。所以,这当然与采访受贿无"因果关系"了。而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将女记者"受礼"与纠纷案采访"受贿"强行划上等号,这就像一个老公犯了法,判了死刑,他的妻子却没有犯法,因为老公是死刑而将他的妻子冠以死刑,这是何等的天真?!

  承认,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通过一些司法程序后,拿到了最高检拘传央视女记者的"尚方宝剑",我们不怀疑结果,但我们每一位网友都质疑这个过程,这个过程不排除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为回避采访而要狭记者或采取卑劣手段的种种可耻行径!

  公道自在人心。真理是"握"在法理中,还是握在某些人不断扩张的权欲中?让我们每一位有正义的网友关注时态进展。

 

      老李这段时间没时间上网,今天下午一上来,却看到如上新闻。感到无比震惊!同时,也有些后怕。因为老李自0五年底开始在网上以独立时评人自居以后,写下了一千五百来篇博文,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为时评,而时评中,又有好多是公开批评一些公检法部门的。试想,如果哪一天,哪个省,哪个市,哪个地区的哪个公安局长,哪个检察长,哪个法院院长一不高兴,没准也会突然有执法人员上门将老李带走的,这完全有可能的啊。你想呀,现实中发生的事,也不少了,而且,人家都是名符其实的记者,且不少都是北京城里的国字号的大报大台记者,人家公检法都敢公然带走,你一个网络上的小小时评人,算个屁!

 

    老李说,如果记者有违法行为,你们可以名正言顺,光明正大的按法律程序来办,这是应该的,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不幸的是,从发生的几起有影响的事件来看,事情并非如此。比方赵本山老家铁岭那个县委书记,比方。。。。。博友有兴趣自己网上查一下吧。懒得说了。

 

   老李要说,多行不义必自毙!人间正道,人间公理,是不容个别人打着法律的旗号来随意践踏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中国的法制建设也正步入良性轨道,那些,还想着靠自己手中的权力来维护个人利益的人,是不好有好下场的!

 

    后附几篇老李曾写过的涉及公检法方面的旧文,如果为此惹怒一些大人,你们也想请老李做客的话,在下不怕和你们走一趟的。呵呵。

 

               担心并疑惑:司法人员逼供将立案

 

                                             文/李宏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召开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就42项渎职侵权犯罪的220余种立案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刑讯逼供罪的八种立案情形。

     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三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监察厅负责人说,过去对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规定比较笼统,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用列举的方式将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一一列出,有利于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执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他同时指出,“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这两种立案情形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后新增到规定中的。

    李博客看后很是兴奋与欣喜,因为,在我国司法工作人员中刑讯逼供的现象比较突出,此规定的发布,会对刑讯逼供产生不同程度的扼制作用,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然而,李博客仍然担心并疑惑,此规定在执行中,可操作性到底有多强呢?规定中说,“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可以刑讯逼供罪立案,但是,“较长时间”是多少时间呢?一天?两天还是三天算?如果司法人员采取冻、饿、晒、烤等手段时间并不太长,比方说,到了半天就收手,第二天接着来一次,到了半天又收手,怎么办?还有“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如果司法人员“技术高超”,也用刑了,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没受伤,但是却难受、痛苦无比,怎么办?我们知道,有时精神上的折磨,比肉体的苦楚更胜一些。

     规定是个好规定,我们一定要想尽办法执行好,不要流于形式主义,这样,方显出规定的威严性和法律性。

 

     上面的文章,是李博客于06年7月27日写的。看来,老李的担心不是多余的。

赣榆县检察院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了,如今,名声是扫地了,可是,谁能相信,2006年2月,该院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并荣记集体一等功!据说这是该县乃至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历史上的最高集体荣誉。

 

    其实,早在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正如有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事实上,一些反贪局并非对审讯全部过程录音录像。一般情况下,先期谈话部分不录,而是等到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情绪比较稳定之后,再重新进行一次问话,把这个过程录音录像。以后这个录像呈上法院,同时也作为没有连续审讯、刑讯逼供的一个证据,这就完全违背了最高检制定规定的初衷,掩盖了很多事实。

    真的,对司法人员逼供将立案,我们还是担心并疑惑着! 评论:

 权力机关跨地区办案昭显权威,压抑舆论监督,什么质疑都是独劳的,主人家的一条狗咬伤了尊贵的客人,用不着去论证这条多么纯的看家狗,只要它造成伤害,就是一条疯狗。至于什么法律条文,也不用去争辩,全在狗嘴里。



                                                 谁说狗嘴里吐不出象牙(图)
      装聋作哑,一片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