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在清官身上的“隐性腐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0:18:24

寄生在清官身上的“隐性腐败”
 
从某些官员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后果而言,清官之于贪官,的确更可恶,而且危害也更大。1月8日的《都市时报》报道,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日前便强调,“腐败我看有三种:第一种是贪污,第二种是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第三种是宁愿少干事,甚至不干事,保证不出事,四平八稳,按年龄大小、皱纹多少、胡子长短排队等提拔,失去机遇,影响一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后两种比第一种造成的损失更大,更可恶。”

的确,与贪官之公然的贪污行径或滥权行为等“显性腐败”相比,仇和所圈定的以“清官”和“太平官”等常见面目出现的“隐性腐败”,显然比我们司空见惯的那些“显性腐败”更具隐蔽性,危害性也更大。因为在这些“清官”和“太平官”的身上,常常附丽了更为靓丽的保护色,也拓宽了清官隐性的权力运作空间,可供其辗转腾挪,可供其施展贪技,故而这些拥有“隐性腐败”行为的当事之官,非但不会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惩处,还往往会在公众舆论的颂扬声中一路凯歌高奏,官运亨通,步步高升。

清官们有句口头禅,即“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纵观中国之历史,历朝历代的民众似乎都更特别依赖并称颂清官为其做主,但这样由清官替民做主的时代,也往往是民众自身权利被侵犯最为严重的时代,即鲁迅所说之“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

时至今日,我们许多国人的认知观念,似乎仍残留着浓重的“当官要为民做主”之清官情结,舆论媒体也往往对事事都爱替民做主的清官推崇有加。许多民众干脆将自己的命运拱手交给了清官手里,好让所谓的清官为自己做主,继而完全放弃了运用法律所赋予给自身的选择和监督官员的法定权力。如此糊里糊涂的清官情结,恰恰与本该高歌猛进的民主进程背道而驰,因为民主的本意,并非让谁替民来做主,而是由人民自己去做主。

清代刘鹗在其《老残游记》一书里痛斥清官道:“赃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赃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为非;清官则以为不要钱,何所不可?刚愎自用,小则杀人,大则误国,吾人亲眼所见,不知凡几矣。”放眼当下之那些投资巨大而对民生危害深重的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再看看那些逆法而动且公然将公民合法权益踩至其脚下的公权强拆行为,有哪个不是口口声声要替民做主的清官所为?

从危害性的实质后果来看,清官造成的危害,显然要在贪官之上。刘鹗总结说,“天下事误于奸慝者,十有三四。误于不通世故之君子者,十有六七。”贪官之易辨易别,是因为其贪欲恣肆,无遮无拦,常常自行暴露在公众面前。而清官之易藏易躲,则是由于其太过掩饰自己的真实欲望,在公众面前,更是常常爱作爱民状,爱作勤政状,甚而爱作对腐败之贪官以痛斥状......

然而,因为有了清廉之保护色的掩饰,寄生在这些清官身上的“隐性腐败”,常常会变得更加地汪洋恣肆,也更加地深入骨髓,直至轻轻松松地得以瞒“贪”过海了。

而要令这些由清官所为的“隐性腐败”得以“显化”,从而令更多的国人认出清官之庐山真面目来,便必须不断增大权力运作的透明度,确保所有的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为一旦权力得以“在阳光下运行”,任何由“清官”或“太平官”所铸造的“隐性腐败”,也便在顷刻之间就变得无从藏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