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特权”诱发腐败蔓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6:19:39
 “隐性特权”诱发腐败蔓延  “隐性特权”正在悄无声息地诱发着腐败的产生和蔓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放松对“特权”的警惕,不把反“特权”作为第一个战场,其结果就是道德防线失守,腐朽思想滋长,腐败行为发生,无法真正遏制腐败  李景平 2009年06月26日08:40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从近期媒体曝光出的这些“隐性特权”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当前腐败现象新的动向,折射出反腐败最重要的是反“隐性特权”。

    把公款当作私房钱,用于修建豪华办公楼、旅游、吃喝或支付个人待客、交通、通讯乃至健身、按摩等费用;在福利、医疗、住房、用车等多方面的个人生活项目上享受额外照顾等等,都是“隐性特权”的表现。

    因为特权有满足掌权者私欲私利的好处,却没有被当作腐败行为查处的风险,所以,享受和追求特权在某些地方、单位成为常态,某些人已经司空见惯、熟视无睹,陷入集体无意识的麻木状态,甚至习非成是,固化为“潜规则”,达到了毫无隐讳的程度。由此看来,“隐性特权”正在悄无声息地腐蚀着我们的社会,诱发着腐败的产生和蔓延。

    “隐性特权”的主要危害

    腐败的实质就是干部官员将手中的公权通过不当手段扩张获利,所以腐败往往从特权意识中萌芽。所谓特权或特权意识,其实就是和其他人待遇的区别,当一个人能长期意识到享受了比其他人更高的待遇并逐渐以此为正常,那便是有了特权意识。特权意识滋生着“隐性特权”,“隐性特权”与腐败密切相连,是腐败的制度根源,而腐败又是“隐性特权”的非法延伸。“隐性特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污染了政治环境。特权的本质特点是掌权者违背人民意愿,为了私利而利用权力与民争利,它的危害性,不只是享受了法制外的权利,也不在于这种权利的多少,而主要是它混淆了掌权用权的目的,模糊了权力行使的范围,扭曲了执政为民的观念,滋生了滥用权力的作风。

    腐蚀了道德风尚。邓小平曾经深刻指出:搞特权,就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特权源于封建主义的官本位、等级制,强化着家长作风以及阳奉阴违、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等腐朽落后的意识和行为,与现代社会提倡的爱国爱民、公平正义、诚实守信、清正廉洁等道德风尚格格不入,与党的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直接冲突,使廉洁从政、严格自律的道德情感受到严重腐蚀。

    放纵了腐败行为。特权与腐败二者之间没有截然不同的边际,特权中包含腐败因素,腐败通过特权实现,它们都是为私欲而滥用权力。特权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所以反对特权是国家机关的责任,也是各级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公务人员严格自律加强党性修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特权对腐败,起着催化剂和推动力的作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放松对特权的警惕,不把反特权作为第一个战场,其结果就是道德防线失守,腐朽思想滋长,腐败行为发生,无法真正遏制腐败。

    干部“隐性特权”怎样矫治

    为了根治腐败,必须彻底清除“隐性特权”,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矫治:

    消除“特权思想”。要想真正彻底清理特权,先从思想上根除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及相关执法机关的“特权思想”。如果说,这些领导或特殊部门的领导的“公权”是一种不得不赋予的“特权”的话,那么,相关部门要做的,就是要让这些“特权”广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制约,让“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真正“铁”起来,一旦这些“特权”和“责任”密切相连,并真正广受社会监督,那么,这些“特权”就是“阳光”的、“透明”的,相关人就不会产生“特权思想”。

    联系群众、联系实际。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提高执政地位,一定要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必须解决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比如劳动就业问题,生活保障问题,医疗卫生问题,城市环境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文化生活问题,反腐倡廉问题等。把这些人民群众关切的实际问题解决好,就是求实、务实的态度。要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的根本利益,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牢记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改革特权体制。针对特权问题,邓小平早就提出过解决办法: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因此,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隐性特权”问题。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彻底反对“隐性特权”。

    加强权力监督。特权每时每刻都在力求摆脱监督制约,以便更自由地滥用权力,所以特权必然反对民主、压制民主乃至破坏民主,在这样的环境氛围中,权力也不可能得到强有力的监督。因此,必须加强监督,把强化对权力的制约落到实处,例如通过民主程序严格审核财政经费,保证不被用于满足特权需要;把掌权者包括福利待遇在内的收入放在阳光下,使之公开、透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制度不允许和公众不同意的权力,决不能私自获取。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人民论坛》 (2009-06-16 第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