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限令为何让人喷饭[麻辣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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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9月10日人民网)

  近年来,广电总局屡出限令,但因为一些限令过于夸张和牵强,甚至“很野蛮很暴力”而遭到了公众的质疑,让广电总局屡遭诟病。比如,2002年全民热捧《流星花园》的时候,广电总局却下令停播,让全民愕然;2006年8月,广电总局下令从当年9月1日起,各级电视台黄金时间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咱就纳闷了,境外动画片咋就惹毛了广电总局?而2007年1月,广电总局规定卫视黄金档只能播放主旋律影视作品。该限令一出,舆论哗然,谁能告诉我,啥叫主旋律影视作品?这还不算,还有更雷人的,2007年4月,广电总局为湖南卫视“量身定做”了选秀节目“快乐男声”,除了要求参赛曲目要积极健康,弘扬主旋律以外,还要尽可能不出现落选歌手泪流满面、亲友抱头痛哭、歌迷狂热呼叫等场面和镜头。如果说在直播中不出现上述镜头,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来达到的话,那么,不出现落选歌手泪流满面、亲友抱头痛哭、歌迷狂热呼叫等场面就显得非常困难了,观众的情绪恐怕是谁也控制不了的,包括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的限令,就像现在的电视剧和广告,是又多又臭,而且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播映”。现在,广电总局再出限播广告的限令,要求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按理来说,这是一个好限令,在电视剧插播广告已经成为电视台的“潜规则”,观众对插播广告深恶痛绝的今天,广电总局的这个限令,无疑可以赢得观众一声喝彩和一片掌声。然而,再仔细一看,却又让人哑然失笑,该限令同时规定,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而按照广电总局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的规定,电视台在一个小时以内就要插播广告8次,平均每五分钟就要插播广告一分钟,这个广告频率和长度,相信谁也受不了。

  广电总局与其说是在限止插播广告,不如说是为电视台插播广告提供政策上的依据。今后,电视台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在电视剧中频频插播广告了,面对观众的质疑,电视台还可以拿出广电总局的限令来作为挡箭牌。

  按照惯例,一部电视剧的时长,也就45分钟,如果算上片头片尾,这个时长还要缩水。常识告诉我们,电视台在一个小时内,不可能将广告集中在非电视剧播出时间,否则,也就不需要广电总局下达什么限令了。而在45分钟的时间内,即使是按照广电总局所说的一个小时吧,要插播12分钟的广告,还说是什么限播广告,如果不是自欺欺人之举,就是天大的笑话。

  广电总局规定电视剧限播广告,笔者举双手赞成,相信全国的观众也会举双手赞成。但是,在限止每次广告播出时长的同时,又规定了那么多的广告时间,此举无疑是画蛇添足,该限令不但于事无补,对限播广告起不到一丝一毫的效果,反而会给电视台大量插播广告的口实。该限令一出,电视台插播广告无疑更加疯狂,不但不会有丝毫减少,相反,甚至还会增加。不信,咱骑毛驴看唱本——走着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