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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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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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一条就香港境内有关国家安全,即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叛乱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等多项条文作出立法指引的宪法条文。2002年至2004年期间,这项条文的立法过程引起香港各界反弹,引发2003年的七一游行,加上表决前夕有行政会议成员辞职,特区政府最终暂时收回条文终止立法程序,至今未再提交。同时很多专家学者指出“二十三条立法”是中央插手香港事务,不利于一国两制的实施,对香港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实践参考,有害无益。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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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立法背景
  • 2 立法过程
    • 2.1 市民普遍的意见
    • 2.2 支持意见
  • 3 注释
  • 4 相关条目
  • 5 外部链接

[编辑] 立法背景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章,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最后一条,即第23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

[编辑] 立法过程

2002年中,当时的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表示中央政府希望香港尽快落实基本法第23条立法。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颁布了《实施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除了把现时法律已经衔盖但过时的法例进行修订外,还就原来《香港法例》没有的分裂国家行为与颠覆国家罪提案作出咨询。有人认为此举反映特首董建华积极回应钱其琛的讲话。

根据咨询文件,有关法例的修订会把现时分散于《香港法例》内多项相关的条文抽出集中,并重新写成一条《国家安全法》;根据《基本法》所规定,对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叛乱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5项罪行作出明确及清晰的立法。

香港特区政府开始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就叛国,颠覆,及分裂国土等罪行进行咨询。市民对咨询文件反应热烈,对立法作出多项建议。香港各政党及专业团体就条文的立法过程提出积极的建议。虽然《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区政府必须就《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同时也清楚订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权、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自由,但是当时的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指出“23条就像有把刀在你头上”,令很多人忧虑这项法例可能会影向港人本来拥有的人权和自由,除部分亲北京人士和社团对立法表示支持,绝大部分香港市民感到无助和忧虑。另外,公众对法例中将可能引进内地法例中“国家安全”的慨念而感到非常不安。通过这个慨念,政府可以随时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而取缔任何民间组织,而无须提出证据。

咨询期间,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专程到多间大学出席研讨会,但研讨会却演变成双方的一场口舌战而不是理性讨论,令研讨会最终不欢而散。期间叶太的言论引发不少争议, 当中最广为国际传媒报道者为“希特勒也是民主制度选举出来的”;另一方面,出席研讨会的大学生亦有激烈反应,例如多次在叶太发言时以嘘声和“局长落台”打断其话柄。其后叶太以公务繁忙为理由,决定取消出席三所专上院校的同类研讨会。

政治人士和市民普遍认为,此文件过于严苛,刑事条文泛政治化,其中“国家安全”被夸大,而许多新定义的语句含意都很广泛并欠明确,对基本人权和自由没有应有的保障。咨询文件引起市民忧虑的部分:

  • 中国大陆内如有组织被中央政府定性为“危害国家安全”而遭禁制,香港政府有权查禁该组织的香港分支而无需经任何调查。
  • “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分界模糊。民主的制度容许市民监察政府,但建议的条文使反对“政府”等同于反对“国家”。
  • 警察无需证据和法庭手令即可入屋搜查,实属制造白色恐怖之举。
  • 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均属违法。知情不报者可被检控,引入古代连坐法。
  • “煽动”“处理煽动”“管有煽动”“知情不报”之类罪行,可能会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造成潜在威胁。
  • 检控“煽动叛乱”罪行不设时限,疑当局即可无限期地追究“煽动叛乱罪行”。
  • 条例适用于香港永久居民,不论他身处何方。逗留香港的人,不论国籍,也受法律约束。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积极推动立法,指出立法是平常和自然的事。她的一些言论曾引起争论。

“ 难道出租车司机、酒楼侍应、麦当劳服务员会逐条跟我讨论?只有专家会去读草案,例如立法会议员、法律界和学者。 ”

—叶刘淑仪在立法会会议中回应有人建议扩大向市民咨询的规模,2002年9月26日。

2002年12月15日,60,000人游行反对立法。截至12月24日,反对团体已收集了190,000个市民的签名反对立法。

2002年12月19日,龙纬汶、曾健成(阿牛)、孔令瑜等压力团体代表在立法会痛陈立法的害处,详见会议记录

2003年7月1日,特区成立纪念日,民间人权阵线举办“七一游行”,主题是“反对23条立法”,吸引50万市民上街参与,从铜锣湾步行到政府总部。参与游行的人数大大超过政府预期

7月5日,政府就23条立法作出3项的让步,董建华宣布修改原草案条文,包括:

  • 删除可取缔内地从属组织的条款;
  • 加入公众利益抗辩理由;
  • 取消警察入屋搜查权。

7月6日,香港自由党宣布党魁田北俊因与政府的意见不一致,辞去行政会议成员一职,表示反对政府仓促立法。随着自由党的反对,香港立法会中不可能有足够的支持票通过条例。政府经过通宵会议后,在7月7日凌晨1时57分宣布无限期押后提交《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的二读。

7月9日晚上,有50000人在立法会门外的皇后像广场、遮打花园及附近的街道上集会,反对23条立法。在集会接近完结时,立法会议员黄宜弘乘坐立法会安排的巴士离开立法会大楼时,在车上对示威群众举起中指,这一幕被正在直播集会的电视台摄入镜头内,引起市民极大反响。有教育界人士批评立法会议员举起不文手势会做成坏榜样。

9月5日,董建华宣布撤回《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承诺先搞好经济,并会再次充份咨询市民,达到共识后才再立法;重申没有时间表。

2004年9月,2004年香港立法会选举结束,自由党晋身立法会第2大党的地位,党魁田北俊即时向董建华建议重新提交23条草案予立法会咨询,但为董建华所拒绝。

[编辑] 市民普遍的意见

  • 就23条立法,并非保障国家安全的必要手段。
  • 第23条立法让政府可以以言获罪,不符合《约翰内斯堡原则》。
  • 第23条立法草案条文过于含糊,欠缺免责条款,不符合普通法原则。
  • 大陆中央政府有不少以言入罪的先例,若香港政府订立相似的法例,难保不在中央政府压力下,出现相同状况。
  • 草案对违法言论的定义过于空泛,很多异议、反对言论均可能构成入罪,恐怕条例会很易成为政府以言入罪,压制言论的工具。即使条例备而不用,仍会对民间言论构成无形压力,长远影响香港的言论空间。
  • 香港尚未实行政制民主化,市民无实权问责于政府,无条件与西方民主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相提并论。即使西方国家有类似条例,由于市民有相当多的制衡手段,所以不构成问题;相反,香港政府的行政、立法权力,均并非由普选产生,市民只是单方面承受政府相关权力,无从制衡,难保他日香港政府不借此压制反对意见。
  • 虽然政府一直宣称“23条的条文和刑罚比很多西方民主国家宽松”,但由于香港政制不民主,难保有一天刑罚会因为中央政府的要求下或香港政府自行擅自收紧。
  • 根据原香港基本法草委会委员之一的李柱铭向立法会宣称,基本法草稿第一稿的第23条条文原本没有“分裂国家行为”与“颠覆国家罪”,但六四天安门事件发生后,当局为了防止香港可能成为“颠覆中共统治的基地”而加了这两个细项。所以这新的补充是六四的产物。
  • 由于有关概念定义模糊,若强行仓促立法,政府需要面对立法不完善而做成的后果,包括市民应有的权利被剥削,或立法使香港市民应有的权利变相转交与中央政府,使中央可以利用有关法例制约港人。

就着以上不同意见,香港市民对立法仍有不同的具体立场。综合来说,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立场:

  1. 坚持一切依旧,反对任何形式的立法。
  2. 反对分裂国家行为与颠覆国家罪立法,但不反对政府就有关法例的其他条文的修订。
  3. 反对仓促立法,所以在通过法例之前,必须对草案进行严谨的讨论。
  4. 反对草案修订收窄现有的公民权利,但同意另立较宽松的草案,再行修改法例,以适应主权移交后的客观环境转变。

[编辑] 支持意见

  • 立法是必须的,以代替过时的条文及现时条例与基本法之间的灰色地带。[1]
  •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皆有为当地的地区安全立法,而这是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2]
  • 《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区政府必须就《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3]
  • 其实《香港基本法》订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权、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自由。只要对23条草案中不妥当的部分进行修改,该法律将会对保护香港市民与国家安全产生巨大作用。
  • 若反对就“分裂国家行为”及“颠覆国家罪”立法,等于放纵和包容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最终必殃及香港自身安全
  • 其实很多西方民主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有相关法例,而且订得比香港更严苟。例如草案起初规定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可 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强行入屋搜查,但很多西方民主国家将职级定为督察级或以上,督察级警务人员并不是警队高层,单是香港一个城市便有极多督察级警务人 员。香港起初定为警司级或以上,后来政府作出让步,将职级提高到助理处长级,及后连这条文也删除。可见香港政府很尊重人权自由。
  • 正因为香港的政府不是普选出来,所以23条的条文和刑罚比很多西方民主国家宽松。

[编辑] 注释

  1. ^ 〈赞成《基本法》23条立法之评论〉, 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会、香港广东社团总会、香港福建社团联会、香港岛各界联合会、九龙社团联会、新界社团联会、香港妇女发展联会、香港工商专业 联会、香港新界区原区事顾问协会、香港华人革新协会、香港青年社团联盟、新界青年联会、大埔各界协会、香港渔民团体联席会议、香港渔民互助社等团体均发表 文章支持立法。
  2. ^ 〈前立法局成员杜叶锡恩支持23条立法〉,人民网,2002年12月19日
  3. ^ 〈赞成《基本法》23条立法之评论〉, 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会、香港广东社团总会、香港福建社团联会、香港岛各界联合会、九龙社团联会、新界社团联会、香港妇女发展联会、香港工商专业 联会、香港新界区原区事顾问协会、香港华人革新协会、香港青年社团联盟、新界青年联会、大埔各界协会、香港渔民团体联席会议、香港渔民互助社等团体均发表 文章支持立法。

[编辑] 相关条目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编辑] 外部链接

  • 香港政府网站: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英文)(繁体中文)(简体中文)
  • 民间网站:基本法23网站
  • 反对声音:全球反对23条立法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