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德经》“道”的主体性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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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德经》“道”的主体性解读(三)(2006-07-05 17:12:47)  6,“道法自然”。

  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二字内涵复杂。

  第一、“自然”的层次。这是学界尚未涉及的问题。“自然”有自在的,有自为的。第八十章:“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小国寡民”是一种自然的社会状态。然而,他不是人类原始社会自在本能的自然状态,而是经过对文明社会的社会问题的反思之后自觉设想出的高层次的自然。何以见得?“使民复结绳而用之”说明已超出了“结绳而用之”的水平,但反思之后认为还是回到“结绳而用之”好,故加一个“复”字。在原始的自在的“自然”中,饮食、服装、居室、风俗都是自然如此,无所谓“甘”、“美”、“安”、“乐”。只有进入到文明社会,遭受到文明社会的器物、精神所带来的各种苦难之后,才自觉意识到原有生活的“甘”、“美”、“安”、“乐”。所以才提出“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老子是不是反文明呢?不是。第三十八章:“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追求的是“道”、“上德”、“上仁”,是对现有文明的升华。他要求文明以人的幸福为鹄的,而不异化为折磨人的工具。第十九章:“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民利百倍”、“民复孝慈”应该说是对异化文明反思之后升华出的人的自我肯定的文明的“自然”。

  第二、尽万物之性。对高层次的“自然”晋郭象的理解非常到位。“驽骥各适性而足,非辞鞍而恶乘,但无羡于荣华。有意治之则不治也;治之为善斯不善矣。夫善御者,将以尽其能也。尽其能在于自任。而乃走作骤步,求其过能之用,故有不堪而多死焉。若任驽骥之力,适迟疾之分,虽足迹接于八荒之表,而众马之性全矣。或(惑)者闻任马之性,乃谓放而不乘。闻无为之风,遂云行不如卧。何其往而不返哉!”“自然”并非主体无所作为,而是尽万物之性。第三十九章:“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天、地、神、谷、万物“得一”能够保有其本性,实现其本性。“得一”就是得“道”。第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道”之“生之”、“德”之“畜之”、“物”之“形之”、“势”之“成之”,都是有所为。此外,“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更具有为的色彩。“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中的“不有”、“不恃”、“不宰”是指不压倒万物、控制万物,不求为万物之主。为之主,就会拂逆其性。“道”虚己任万物之性,亦即“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圣人不但任万物之性,还积极地促成万物之性的实现。第六十四章:“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一个“辅”字,表示圣人之“无为”绝非不动,而是主动因时就势,实现万物的自然本性。三十七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镇之以无名之朴,夫将不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圣人不但要守住万物之“自然”,对偏离自然的“欲作”,还要“镇之”以“朴”,主动使之回归“自然”。

  第三、“法自然”者的主体境界。“法自然”者的主体境界是柔顺如水,入方而方,入圆而圆,遇坎而绕,遇洼而驻。第五十四章:“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邦观邦,以天下观天下。”第四十九章:“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这些都是强调领导者要在顺应民众自身的本性中实现自己的作为。领导者最高的境界就是让群众认为“我自然”如此,非领导者叫我如此,甚至领导者根本就不存在。第十七章:“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让百姓感觉到“我自然”,领导者与之打交道,应尽可能少发指令,而是启发他们主动做应做的事。学界谈到老子“不争”、“守其雌”、“柔弱”等思想时,只是认为其包含的思想是,进一步万丈深渊,退一步平川万里。然笔者以为,其中包含的更重要的信息是,因事物之本性不与之拂逆的思想。第八章:“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道”高于万物不在于压倒万物,而在于象水一样顺应万物。“利万物”就是实现万物的本性。“道”在实现万物的本性中实现自身。如果与具体物争雄,就等于降低了自己的层次不“几于道”。第三十六章:“将欲歙之,必故张之;将欲弱之,必故强之;将欲废之,必故兴之;将欲取之,必故与之。是谓微明。”人们一般将此视为把握矛盾转化的策略手段。其实,这里也包含因顺自然的思想。所谓“张之”、“强之”、“兴之”、“与之”,都是指实现对方的本性,完成对方应走过的环节,在此基础上的“歙之”、“弱之”、“废之”、“取之”才是“道”的实现。“柔弱胜刚强”是说“道”在因顺具体事物本性的基础上,一定能够实现对一切具体事物的超越。

  以上对《道德经》的主体性解读,着眼点在启发人们调整、完善自己的行为。笔者相信,实践是深入体会《道德经》含义的最佳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