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知多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01:41:37
       1840年至1842年爆发的中英鸦片战争,开始把中国历史推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作为战争结果的《南京条约》,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此后,中国成为越来越多的资本主义国家猎取的对象,被迫签定的不平等条约越来越多。强迫中国签定不平等条约的,先后有英、俄、法、美、德、日等十多个国家。
  不平等条约的签定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危害。通过不平等条约,帝国主义各国割取了中国大片领土,强索了巨额的战争赔款,攫取和控制了在华的种种特权。不平等条约象一条条屈辱的绳索,使得中国的政治、军事被控制,大规模的财富被掠夺,人民遭受巨大的苦难,严重地阻碍、破坏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近代中国贫穷衰弱的一个重要原因。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才彻底摆脱了不平等条约枷锁的束缚,结束了近代受尽剥夺、榨取、欺凌、奴役、屈辱、束缚的历史,扬眉吐气地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不平等条约研究是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中国近代史研究的重要领域,某种程度上,一部不平等条约史就是一部中外关系史。虽然不平等条约对近代中国影响重大,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专著系统地探究什么样的条约属于不平等条约。在论述到不平等条约问题时,学者们直接对条约进行分析,每人头脑中自然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是什么?有没有科学的根据?

     由于没有标准,大家对不平等概念的认识也莫衷一是,因此在统计时得出的数目往往大相径庭,以至于近代中国究竟与外国订立了多少个不平等条约,也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各方认同的约数。有人认为是1182个,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是1100多个。有研究人员指出,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的说法是对《中外旧约章汇编》的误解,“汇编”所收录的1182号文件并非全是条约,即使是条约也并非全为不平等性质。

      研究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有两个概念需要厘清:条约与不平等。基于这种考虑,研究时应首先根据国际法关于条约的定义,对近代的“约章”做全局性考察,然后对“不平等概念”详加探讨。在区别“条约”与“非条约”的基础上,将不属于条约的涉外文件排除在研究视野之外,继而依据“不平等”概念,对所有条约一一分析,最终得出不平等条约的标准与数量。

      研究条约离不开国际法,条约本身就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而且是愈来愈重要的一个渊源。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在此以前的众多条约法和国际法著作中,都对条约的定义有所涉及,虽然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核心意思基本相同。总起来说,条约应该包含三个要素:(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即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且当事者至少必须两个;(2)条约的客体是依据国际法创设缔约国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3)条约应该是书面协议。王铁崖先生把条约称为“约定”,并且认为“约定”一词从来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精确性。

     结合近代中国百年外交的实践,考虑到构成条约的三个要素,理论上我们就可以把不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排除在不平等条约范围之外。但清政府长年闭关自守,对近代国际交往的惯例所知甚少,很难用严格的条约法规定来看待清政府最初与西方的外交行为。正是在近代外交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案例,这些案例需要区别对待。

     在近代中国,国家与法人之间界限模糊,不易区分。有时候,为了扩张的需要,有些国家故意模糊公司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区别。如满铁、东省铁路公司。实质上,这些公司就是其国家外交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远远超出一般意义上的商业行为。例如,东省铁路公司竟然获得了铁路沿线一定范围内的司法会审权,满铁竟然拥有在中国境内收税的特权。用一般的观点无法解释这些现象。这也就增加了判定近代中国具有缔约资格的国际法主体的难度。

     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在近代110年间,中国历遭战争之劫,各种规模的内战与抵抗外来侵略的战争接连不断,战争的结果之一是出现了与中央政府并存的地方割据政权,以及有外国扶植的傀儡政权。这些地方割据势力和傀儡组织也同外国签订了很多外交文件,其中不乏条约。例如阿古柏分裂势力订立的条约,例如伪满洲国和汪精卫傀儡集团订立的条约,这些条约得到了“有效执行”,虽然这些条约是有效的———我们这里的有效指的是条约的具体执行———但是能否把他们划归到中外条约里面却应该另当别论。

    所谓近代中国的对外条约,这里的“中”指的是中国,限定于能代表中国国家的中央政府,而并不是所有中国版图内的政权。只有中央政府签订或授权签订的对外条约才是要研究的文件。虽然武装叛乱团体也可以签订对外条约,而且此类条约也是有效的,但由于它不能代表中央政府而且也不可能得到中央政府的承认,所以这类条约不属于本文探讨的中外条约的范畴。实际上,割据政权和傀儡组织对时局施加的影响有限,仅仅局限于他们能够控制的地域,因此他们所签订的条约并不具有全国性意义。在这里之所以要对此问题作一个单独说明,原因在于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国际法规定,作为部分国际法主体的武装叛乱团体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缔约能力。三研究不平等条约,还要涉及到的问题是“不平等”概念。国际法对“不平等”的阐释是我们界定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法律依据,是否平等不能凭感情决定,必须找到法律上的依据。是否可以抛开国际法,不以国际法为研究的概念设定,而是从别的领域寻找关于“平等”与“不平等”的概念阐释?笔者以为对于研究近代中国的条约来说并不适宜。条约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研究条约,虽然不等同于研究国际法,但离开国际法的条约研究是不可想象的。国际法上的平等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平等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具体定义“平等”这一概念之前,我们必须给这两个层次的“平等”以充分的认识。

   在判定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条约时,有两个原则可以遵循:一是缔结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二是条约是否对等,内容是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所谓形式与缔结程序是否平等,强调缔结过程中是否有强迫行为的发生,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这种威胁既可以体现在武力方面,也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是则为不平等条约。约文是否对等,条约的内容是否侵害了中国的主权,是条约形式和实质上平等与否的主要根据。

     在划定近代史上条约的性质时,必须避免一种倾向,即泛道德的倾向。所谓泛道德的倾向是指判断一个条约是否平等,其根据不在于条约本身是否平等,而在于条约的签订者,以签订者的道德品格来断定他所签订的条约的平等与否。泛道德的倾向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只要是同几个主要的帝国主义国家签订的条约,都是不平等的。这样的国家包括美、日、英、法、俄等。由于这些帝国主义国家曾经侵略过中国,在中国拥有条约特权,所以他们与中国缔结的所有条约,目的都是为了掠夺中国的财富,保护他们的在华特权。动机不纯,居心叵测,当然不会和中国签订平等的条约了。

      依据我们对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定义,通过对《中外旧约章汇编》所载文件的逐个梳理,我们得出的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目是343个。这一数目不是最后的数字,但却是一个有根有据的统计结果,基本上可以反映出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量。得出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量,可以从一个方面客观反映近代中外关系的特征。统计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量并非仅仅为了一个数字,数量是个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展开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众所周知,由于1840年后清政府在对外战争中屡战屡败,被迫签订大量丧权辱国的条约,并根据条约对外支付大量战争赔款。这些赔款到底数量有多少?后来是怎样赔付的?最终赔付了多少?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历次战争后清政府的对外赔款数额

(1)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含《广州和约》规定的赎城费600万银元,英国商馆损失费62372银元;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的鸦片烟价600万银元、商欠300万银元、军费1200万银元。

(2)第二次鸦片战争赔款关平银1600万两,含中英《北京条约》中规定的英军军费银600万两、商亏银200万两;中法《北京条约》中规定的法军军费银700万两、商亏及抚恤费银100万两。

(3)1874年琉球事件赔款①库平银50万两,含中日《北京专条》中规定的日本修道筑房费40万两、抚恤费10万两。

(4)1876年马嘉理事件赔款②关平银20万两,含中英《烟台条约》中规定的军费、商欠、抚恤费。

(5)1881年伊犁事件赔款900万银卢布,含中俄《改订条约》中规定的军费、商亏、抚恤费。

(6)1895年甲午战争赔款库平银23150万两,含中日《马关条约》中规定的军费2亿两、威海卫驻军费150万两;《辽南条约》中规定的赎辽费3000万两。

(7)1901年庚子赔款,含《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的偿付诸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地方赔款16886708两。

(8)1906年拉---萨事件赔款,含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规定的250万银卢比。

以上共计八大笔。

二.近代中国主要战争赔款的实际支付情况

(1)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在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全部赔款于4年内分做7次全部偿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结果,清政府在1842―1845年如期偿付了这笔赔款。

(2)甲午战争赔款。在中日《马关条约》中,规定2亿两军费分8次交清,第1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6个月内交清,第二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12个月内交清,其余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条约还规定,“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3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条---约并规定,第一、二次赔款付清之前,日本军队暂行驻守山东省-威--海-卫。中国每年支付其军费50万两。为了筹集偿付日本的赔款,也出于免交利息,并尽早撤除驻威海卫日军的考虑,财政困窘的清政府被迫先后于1895年、1896年和1898年订立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续-借款合同,共借债约库平银3亿两。

(3)庚子赔款。在1901年《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中国偿付诸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以“保票”的形式,按比例数字,交给各国收执。年息4厘,摊还期39年。条--约规定的赔款值与分期摊还本息之和为关平银982238150两。因赔款的支付时间长,过程复杂,庚子赔款的实际支付值与应付本息值出入很大。据江海关档案和旧海关“债赔各款专帐”,以及《辛丑各国和约》“附件十三·还本息表”(1905年7月至1911年)等资料逐年核算,庚子赔款的实际支付值为关平银668661220两。内含赔款原额、实际补息数额、镑亏数额等项。不少文章将按条约推算出的应付本息值作为庚子赔款值,夸大了许多。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约为库平银956814007两,合关银941375451两,合1326323847银元。相当于1901年清政府财政收入的11倍。不平等条约一览表南京条约 1842年8月 英国
主要内容
1.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款2100万银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4.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
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 1844年 英国
主要内容
从中攫取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拘留等特权
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 1844年 美国和法国
主要内容
取得更多的侵略权益
天津条约 1858年夏 俄美英法
主要内容
1.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增开沿海沿江是10处商口岸
3.外国军舰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通航
4.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传教
5.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经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常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北京条约 1860年 俄国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对英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天津条与北京条约的共同影响
清政府开始被列强控制,中外反动势力公开勾结,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加深了
北京条约 1860年 俄国
至19世纪80年代 ,侵占中国东北和西北150多万平方千米的领土
马关条约 1895年4月 日本
主要内容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岸
4.日本可以在华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辛丑条约 1901年9月 英美俄日法德意奥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2.赔偿以中国的关税和盐税做抵押,中国的税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外国控制
3.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届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地驻兵保护
4.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
5.惩办义和团运动中曾与列强“作对”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和参加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
6.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国政府或大多数中国人认为是不平等的条约。
中俄蒙协约(民国4年(1915年)6月7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外蒙古,恰克图)
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中国与日本,签约地点:北京)
满洲里界约(1911年(宣统3年)12月20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满洲里)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光绪32年)4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光绪31年)12月22日,签约地点:北京)
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27年)9月7日,签约地点:北京)
广州湾租界条约(时间:1899年(光绪25年)11月16日;签约地点:广州湾;中国与法国)
订租威海卫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7月1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6月9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国彼得堡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6日,北京;中国与德国)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22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中俄密约(1896年(光绪22年)6月3日,莫斯科)
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21年)4月17日,马关,与日本)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0年(光绪16年)3月17日,印度加尔各答;补充修订:1893年12月5日,大吉岭)
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光绪2年)烟台;中国与英国)
中日北京专条(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尔巴哈台)
中德通商条约(1861年(咸丰11年)9月2日,天津)
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1月14日,北京)
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5日,北京)
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4日,北京)
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7日,天津)
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6日,天津)
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8日,天津)
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3日,天津)
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咸丰8年)5月28日,瑷珲)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4年)7月5日,上海)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8月6日,伊犁)
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与法国,黄埔)
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与美国,望厦)
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与英国,虎门)
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与英国,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