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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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840年至1842年爆发的中英鸦片战争,开始把中国历史推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作为战争结果的《南京条约》,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此后,中国成为越来越多的资本主义国家猎取的对象,被迫签定的不平等条约越来越多。强迫中国签定不平等条约的,先后有英、俄、法、美、德、日等十多个国家。
不平等条约的签定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危害。通过不平等条约,帝国主义各国割取了中国大片领土,强索了巨额的战争赔款,攫取和控制了在华的种种特权。不平等条约象一条条屈辱的绳索,使得中国的政治、军事被控制,大规模的财富被掠夺,人民遭受巨大的苦难,严重地阻碍、破坏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近代中国贫穷衰弱的一个重要原因。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才彻底摆脱了不平等条约枷锁的束缚,结束了近代受尽剥夺、榨取、欺凌、奴役、屈辱、束缚的历史,扬眉吐气地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本书选取中国近代史上影响较大的部分不平等条约,希望大家对这些不平等条约有个基本的了解,不忘祖国近代这段受屈辱的历史,并在新的世纪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目录
南京条约  虎门条约
望厦条约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中俄瑷珲条约
中俄天津条约  中美天津条约
中英天津条约  中法天津条约
中英北京条约  中法北京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  中德通商条约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中日北京专条
中英烟台条约  中俄改订条约与改订陆路通商章程
中法和约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  马关条约
中俄密约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订租威海卫专条
广州湾租界条约  辛丑条约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满洲里界约  民四条约
中俄蒙协约
南京条约
条约简介: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它是英国第一次侵华战争——鸦片战争的结果。
英国向中国输入鸦片由来已久,到19世纪30年代末,输入量达到惊人的程度。这种肮脏的鸦片贸易不仅使英国人的东印度公司、英属印度政府及鸦片贩子获得暴利,而且与英国政府和整个英国资产阶级形成了密切的利益关系。1839年1月,清朝钦差大臣林则徐奉旨禁烟,并于6月3日进行了震惊中外的虎门销烟。
1840年6月,英国侵略者为保护鸦片贸易,依仗其船坚炮利,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英军先后攻陷舟山、虎门、厦门、宁波、吴淞、镇江等地,并霸占香港岛。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4日,英军进逼南京,索要赎城费300万元。军事失利的清朝以钦差大臣耆英、两江总督牛鉴、署乍浦副都统伊里布为代表,与英方交涉。中英和约谈判开始。
1842年8月11日至29日的条约谈判,清朝代表在英方的军事压力下毫无反抗能力。英方不允许清方对其提出的条件做任何修改,屡屡以进攻南京相要挟。条约中的中英文本完全是英方一手制定的。8月29日,耆英、伊里布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于南京江面上的英国"汗华丽"战舰上签署了和约。南京当时称江宁,该条约又被称为《江宁条约》,今人惯称为《南京条约》。
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元,其中600万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元。4.割地。清朝政府将香港割让给英国。5.另订关税则例。清朝政府将以公平的原则颁布一部新的关税则例,以便英商按例交纳。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南京条约》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强加在中国人民身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英国以武力侵略的方式迫使中国接受其侵略要求,这就使中国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遭到了破坏。强占香港,损害了中国领土的完整。通商口岸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进行殖民掠夺和不等价交换的中心。巨额赔偿加重了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转嫁到劳动人民的身上,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艰苦。《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从此,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条约原文: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
兹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大英伊耳兰等国君主特派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朴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一、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
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员偿补原价。
一、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员,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一、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员,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一、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员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员;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员,共银六百万员;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员,共银五百万员;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共银四百万员;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员。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员加息五员。
一、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一、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候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誉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一、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著。
一、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员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一、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大英君主汗华?船上铃关防。
附注
本条约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51-356;又是《道光条约》,卷1,页34-3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
本条约原无名称,通常称为《江宁条约》或《南京条约》;据《道光条约》,又称为《白门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换批准。
虎门条约
条约简介:
1840年至1842年英国发动的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以清朝政府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而告结束。战后,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对国际惯例和己方利益的无知,引诱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项制度在南京和广东继续谈判。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双方达成海关税则,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0月8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中英《虎门条约》共16条,另附"小船定例"3条;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15款,另将两国贸易中的26类货物的关税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中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中国丧失了下列重要权利:1.关税自主权。双方将海关税则以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朝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2.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条约规定,遇有交涉词讼,由英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处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了。3.片面最惠国待遇。条约规定"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说,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切权利。4.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条约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即英国领事)亦即借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由此,在"约束"侨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为英舰自由往来的码头,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此外,条约对中国的引水权、海关验货权等多有破坏,而条约中关于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后又被英方曲解为设置"租界"的法律依据。
《虎门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的主权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进一步损害了中国的权益,给中国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
条约原文:
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虎门。
案照前在江南省城经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议结两国万年和好,缮写成册,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英国干华丽士船上书名画押;旋将和约二册分送两国君上御览,既奉恩准钤盖御宝,批准施行,嗣于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两国大臣在香港以和约敬谨互换,永远遵守;其和约所载各事宜内,有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须议定进、出口货物税饷则例一款,业经会议条例,通行遵照;又和约议定后另有紧要数款,必须议明酌定,以为万年和好之确据,兹钦差大臣、公使大臣商议悉臻妥协,彼此所见皆同,为此谨立条款,作为善后事宜附粘和约一册,凡此条款实与原缮万年和约无异,两国均须专一奉行,切不可稍有乖违,致背成约。
计开:
一、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进、出口货物税则例附粘之册,嗣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为式。
一、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新定贸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后五港口均奉以为式。
一、新定贸易章程第三条货船进口报送一款内所言罚银若干员及货物查抄入官等语,此银连货皆归中华国帑,以充公项。
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开辟之后,其英商贸易处所只准在五港口,不准赴他处港口,亦不许华民在他处港口串同私相贸易。将来英国公使有谕示明不许他往,而英商如或背约不服禁令,及将公使告示置若罔闻,擅往他处港口游奕贩卖,任凭中国员弁连船连货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争论;倘华民在他处港口与英商私串贸易,则国法俱在,应照例办理。
一、前在江南业经议定,以后商欠断不可官为保交,又新定贸易章程第四条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内,复将不能报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切实声明在案,嗣后不拘华商欠英商及英商欠华商之债,如果帐据确凿,人在产存,均应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以昭平允,仍照原约,彼此代为着追,均不代为保偿。
一、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候管事官与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约之后,方准上岸。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
一、在万年和约内言明,允准英人携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在所值高低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英商不许强租。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惟房屋之增减,视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视乎贸易之衰旺,难以预定额数。
一、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一、倘有不法华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官船、货船避匿者,一经英官查出,即应交与华官按法处治;倘华官或探闻在先,或查出形迹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则华官当为照会英官,以便访查严拿,若已经罪人供认,或查有证据知其人实系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断无异言。其英国水手、兵丁或别项英人,不论本国、属国,黑、白之类,无论何故,倘有逃至中国地方藏匿者,华官亦必严行捉拿监禁,交给近地英官收办,均不可庇护隐匿,有乖和好。
一、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各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即藉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其官船之水手人等悉听驻船英官约束,所有议定不许进内地远游之章程,官船水手及货船水手一体奉行。其官船将去之时,必另有一只接代,该港口之管事官或领事官必先具报中国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国时,中国兵船不得拦阻,至于英国官船既不载货,又不贸易,自可免纳船钞,前已于贸易章程第十四条内议明在案。
一、万年和约内言明,俟将议定之银数交清,其定海、古浪屿驻守英兵必即退出,以地退回中国,为此预行议明,于退地之后,凡有英官居住房屋及所用之栈房、兵房等,无论系英人造建或曾经修整,均不得拆毁,即交还华官,转交各业户管理,亦不请追修造价值,庶免致迟延不退,以及口角争论之事,以敦和好。
一、则例船钞各费既议定平允数目,所有向来英商串合华商偷漏税饷与海关衙役私自庇护分肥诸弊,俱可剔除,英国公使曾有告示发出,严禁英商,不许稍有偷漏,并严饬所属管事官等,将凡系英国在各港口来往贸易之商人,加意约束,四面察查,以杜弊端。倘访闻有偷漏走私之案,该管事官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货,无论价值、品类全数查抄入官,并将偷漏之商船,或不许贸易,或俟其帐目清后即严行驱出,均不稍为袒护。本地方官亦应将串同偷漏之华商及庇护分肥之衙役,一并查明,照例处办。
一、嗣后凡华民等欲带货往香港销售者,先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关口,遵照新例,完纳税银,由海关将牌照发给,俾得前往无阻。若华民欲赴香港置货者,亦准其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华官衙门请牌来往,于运货进口之日完税。但华民既经置货,必须用华船运载带回,其华船亦在香港请牌照出口,与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港口给牌赴香港者无异。凡商船商人领有此等牌照者,每来往一次,必须将原领牌照呈缴华官,以便查销,免滋影射之弊。其余各省及粤、闽、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处,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仍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通报。
一、香港必须特派英官一员,凡遇华船赴彼售货、置货者,将牌照严行稽查。倘有商船、商人并未带有牌照,或虽有牌照而非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所给者,即视为偷漏乱行之船,不许其在香港通商贸易,并将情由具报华官,以便备案。如此办理不惟洋盗无可混迹,即走私偷漏各弊,亦可杜绝矣。
一、香港本非五处码头可比,并未设有华官,如有华商在彼拖欠各国商人债项,由英官就近清理。倘欠债之华商逃出香港,实在潜回原籍,确有家资产业者,英国管事官将情由备文报知华官,勒限严追;但中华客商出海贸易,必有行保,若英商不查明白,被其假托诓骗,华官无从过问。至英商有在五港口欠各华商帐目,而逃赴香港者,华官若以清单及各凭据通报英官,英官必须查照上文第五条办理,以归划一。
一、前条载明,凡系华民带货往香港销售,或由香港带货至各港口者,必由各关发给牌照等语。今议定,各港口海关按月以所发给之牌照若干张,船只系何字号,商人系何姓名,货物系何品类、若干数目,或由香港运至各港口,或由各港口运至香港,每月逐一具报粤海关,粤海关转为通知香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该英官亦应将来往各商之船号、商名、货物数目,每月照式具报粤海关,而粤海关即便通行各海关,查明稽核,如此互相查察,庶可杜绝假用牌单、影射偷漏等弊,而事亦不致两歧。
一、英国之各小船,如二枝桅或一枝桅、三板、划艇等名目,向不输钞。今议定,各船由香港赴省、由省赴澳,除仅只搭客,附带书信、行李,仍照旧例免其纳钞外,倘载有货物,无论出、入口及已、未满载,但使有一担之货,其船即应按吨输纳船钞,以昭核实;惟此等小船,非大洋船可比,且不时往来,进口每月数次不等,亦与大洋船之进口后即停泊黄浦者不同,若与大洋船一例纳钞,未免偏枯。嗣后此等小船,最小者以七十五吨为率,最大者以一百五十吨为率,每进口一次,按吨纳钞一钱;共不及七十五吨者,仍照七十五吨计算;倘已逾一百五十吨者,即作大洋船论,仍按新例,每吨输钞五钱。至福州等口并无此等小船往来,应无庸议。
今将各小船定例,开列于后:
一、凡此等英国二枝桅、一枝桅、划艇等小船,必须领英官牌照,用汉、英字样言明大、小,何等样船只,能载若干吨,以便稽查。
一、此等小船,每到虎门,即必停止通报,与大洋船无异。倘内载有税货物,均应在黄浦关口通报,到省城时,即将牌照缴存管事官收报,以便代请粤海关,准令起货。若未经海关允准,擅自卸货,即按照新定贸易章程之第三段货船进口报关一款办理。
一、容俟进口货既起清,出口货又全下船,其进口、出口税与船钞亦已纳完,驻省管事官即给还牌照,准其开行。
此善后事宜附粘和约其内载十六条款,附入小船则例一条,缮写四册,今由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盖印划押,先将二册互换,照依施行,并由两国大臣将
二册一面具奏;但两国相距遥远,奉到渝旨,迟速不齐。今议定,一俟奉有大皇帝?批允准,既由钦差大臣将原册转交广东黄臬台,赉交公使大臣查照收执。将来奉到君主亲笔准行,寄回香港,再由公使大臣委员送至广东交黄臬台,转送钦差大使查照,俾两国永远遵守,以敦万年和好之谊。须至善后和约者。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十月初八日
于虎门寨盖印画押为据。
附注
本条款见《道光条约》,卷3,页24-30。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90-399。
本条款原称为《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又称为《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通常称为《虎门条约》或《虎门附约》。条款本身仅十六款,最后三款系《小船则例》,附在条款后,作为善后条款的一部分。
五口通商章程
海关税则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于虎门。
一、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
凡议准通商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口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至雇募引水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平险,分别多寡,即由英国派出管事官秉公议定酌给。
一、口内押船人役一款
凡应严防偷漏之法,悉听中国各口收税官从便办理。凡遇英商货船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后,即由各海关拣派妥实丁役一、二人,随同看押,预防走私。或自雇小船乘坐,或竟搭坐英船,均听其便。其所需食用,应由海关按日给银,自行备办,不得需索英商丝毫规费。有犯,计赃论罪。
一、货船进口报关一款
英国商船一经到口停泊,其船主限一日之内,赴英国管事官署中,将船牌、舱口单、报单各件交与管事官查阅收贮;如有不遵,罚银二百元。若投递假单,罚银五百元。若与未奉官准开舱之先,遽行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元,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管事官既得船牌及舱口报单等件,即行文通知该口海关,将该船大小可载若干吨、运来系何宗货物逐一声明,以凭抽验明确,准予开舱卸货,按例输税。
一、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
凡现经议定,英商卸货后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中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中国官员自必即为查追;倘诓骗之犯实系逃匿无踪,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者,英商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著赔。
一、货船按吨输钞一款
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一、进出口货纳税一款
凡系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此外各项规费丝毫不能加增。其英国商船运货进口及贩货出口,均须按照则例,将船钞、税银扫数输纳全完,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
一、大关秉公验货一款
凡英商运货进口者,即于卸货之日,贩货出口者,即于下货之日,先期通报英官,由英官差自雇通事转报海关,以便公同查验,彼此无亏。英商亦必派人在彼,眼同料理。倘或当时英商无人在场看验,事后另有告诉者,由英国官驳斥,不为查办。至则例内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各货,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其客商内有愿出某价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定为此货之价,免致收税有亏。又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如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或异,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斤,再秤其皮得若干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斤数,其余货物但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有理论不明者,英商赴管事官报知情由,通知海关酌办,然必于当日禀报,迟则不为准理。凡有此尚须理论之件,海关暂缓填簿,免致填入后碍难更易,须候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一、何时何银偷税一款
英商进口,必须钞税全完,方准进口。海关应择殷实铺户、设立银号数处发给执照,注明准某号代纳英商税银字样,作为凭据,以便英商按期前往。交纳均准用洋钱输征,惟此等洋钱,色有不足,即应随时随地由该口英官及海关议定,某类洋钱应加纳补水若干,公商妥办。
一、秤码丈尺一款
嗣后各口秤货之大秤、兑银之砝码、量物之丈尺均须按粤海关向用之式制造数副、镌刻图印为凭,每口每件发交二副,以一副交海关,以一副交英国管事官查收,以便按查轻重、长短,计货计银,遵例输税。倘验货人役与英商理论长短、较量轻重,悉凭此秤码、丈尺为准,以杜争端。
一、剥货小船一款
每遇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西瓜扁及各项艇只,其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行议定,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必限定何船揽载。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将该船户自必照例惩办。至此等小船,倘有因剥运货物诓骗逃走者,中国官员即应严行查拿,而英商亦应各自留心防范,免贻后累。
一、禁止剥货过船一款
凡英商进口船只,不准互相剥货;倘有必须将货剥过别船者,须先将实在情节,禀请英官察夺给牌,并移请海关委员查验明确,方准剥运。倘有不先票明候验,私行剥货者,即将剥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
一、设立属员约束水手一款
英国货船湾泊处所,由管事官分设妥善属员一员,就近约束水手人等,先须竭力禁止英稍免致与内地民人词讼争论为要。倘不幸遇有此等事件,英国属员即应竭力设法解释。若英国水手上岸,属员必须派船内伙长一名,伴同行走,倘有吵闹争论等事,俱惟该伙长是问。凡系船中水手应用衣食等物,内地官员不得拦阻小民傍船买卖。
一、英人华民交涉词讼一款
凡英商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力劝息,使不成讼。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
一、英国官船口内停泊一款
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内准英国官船停泊一只,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货船可比,即不载货又非为贸易而来,其钞税等费均应豁免。至官船进口、出口,英国管事官应先期通报海关,以凭查照。
一、英商货船担保一款
向例英国商船进口,投行认保,所有出、入口货税均由保商代纳。现经裁撤保商,则进口货船即由英官担保。
海关税则(略)
附注
本章程及海关税则均见《道光条约》,卷2,页12-2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69-389。
本章程原称《议定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或称《五口通商章程》 。
本章程及税则实际上于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已在香港公布,但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时,本章程及税则均视为该善后条款的部分,因而以善后条款的签订日期为本章程及税则的签订日期。
望厦条约
条约简介:
在林则徐领导的广州禁烟运动中,美国鸦片贩子的利益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他们于1839年5月联合上书美国国会,要求美国政府与英、法、荷等联合起来对付中国。中英鸦片战争爆发后,美国派加尼率东印度舰队来中国沿海护侨,保护美国利益。而加尼却在得知《南京条约》签订的消息后,径自致函两广总督祁填,要求最惠国待遇,未果。
中英《南京条约》签订的消息传到华盛顿,美国总统泰勒于1842年12月咨会国会,要求派遣代表来华商谈建立新的经济关系。1843年5月,美国政府派顾圣为特使来华,其使命就是要求中方给予美国与英国同等的通商条件。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2月,顾圣到达澳门。6月18日,清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与顾圣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进行会谈。在谈判过程中,美方软硬兼施,采用讹诈的手法,胁迫中方谈判者。耆英屈服于压力,抱着"一视同仁"的宗旨,接受了美方所拟定的条约草案。7月3日,双方在望厦村正式签订了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又称《望厦条约》。
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英国通过鸦片战争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全部获得,而且在许多方面危害中国更厉:1.协定关税。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此为中国近代史上损害中国经济甚重的"协定关税"之始。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由此,清朝对美国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3.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清朝无从统辖。4.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果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中美《望厦条约》是比中英《南京条约》、 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更细致更完备的不平等条约。它是加在中国身上的又一道更为沉重的枷锁,并成为尔后中法《黄埔条约》及其他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范本。
条约原文:
一八四四年七月三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望厦。
兹中华大清国、亚美理驾洲大合众国欲坚定两国诚实永远友谊之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之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圣;各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谕,公同较阅照验,俱属善当,因将议明各条款,胪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与大合众国及两国民人,无论在何地方,均应互相友爱,真诚和好,共保万万年太平无事。
一、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于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
一、嗣后合众国民人,俱淮其挚带家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共五港口居住贸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装载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驶入别港,擅自游弋,又不得与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违犯此条禁令者,应按现定条例,将船只、货物俱归中国入官。
一、合众国民人既准赴五港口贸易,应须各设领事等官管理本国民人事宜;中国地方官应加款接;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如地方官有欺藐该领事各官等情,准该领事等将委曲申诉中国大宪,秉公查办;但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国官民动多抵牾。
一、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物外,其余各项货物,均准其由本国或别国贩运进口售卖,并准其将中国货物贩运出口,赴本国或别国售卖,均照规定条约纳饷,不得另有别项规费。
一、凡合众国船只赴五港口贸易者,均由领事等官查验船牌,报明海关,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计所载货物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或有船只进口,已在本港海关纳完钞银,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领事等官报明海关,于该船出口时,将钞已纳完之处在红牌内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候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
一、凡合众国民人,在各港口以本国三板等船附搭客商,运带行李、书信及例不纳税之零星食物者,其船只均不须输纳船钞外,若载有货物,即应按不及一百五十吨之数,每吨纳银一钱,若雇用内地艇只,不在按吨纳钞之例。
一、凡合众国民人贸易船只进口,准其自雇引水,赴关隘处所,报明带进;候税钞全完,仍令引水随时带出。其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书手,雇用内地艇只,搬运货物,附载客商,或添雇工匠、厮役、水手人等,均属事所必需,例所不禁,应各听其便,所有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请各领事官酌办,中国地方官勿庸经理。
一、合众国贸易船只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随同行走,均听其便;其所需食用,由海关按日给银,不得需索商船丝毫规费,违者计赃科罪。
一、合众国商船进口,或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限二日之内,将船牌、货单等件,呈递本国领事等官存贮,该领事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方准领取牌照,开舱起货。倘有未领牌照之先擅行起货者,即罚洋银五百大圆,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归中国入官。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之货输纳税饷,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饷、船钞,均候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倘进口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须输纳船钞,仍由海关填发红牌,知照别口,以免重征。
一、合众国商船贩货进口、出口,均将起货、下货日期呈报领事等官,由领事等官转报海关,届期派委官役,眼同该船主、货主或代办商人等,秉公将货物验明,以便按例征税。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辨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于即日内禀报领事官,俾得通知海关,会商酌夺。若禀报稽迟,即不为准理。
一、合众国各口领事官处,应由中国海关发给丈尺、秤码各一副,以备丈量长短、权衡轻重之用,即照粤海关部颁之式盖戳镌字,五口一律,以免参差滋弊。
一、合众国商船进口后,于领牌起货时,应即将船钞交清。其进口货物,于起货时完税,出口货物,于下货时完税。统俟税钞全完,海关给发红单,由领事官验明,再行发还船牌,准该商船出口回国。其完纳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纳饷,或以洋银折交,均照规定章程办理。其进口货物由中国商人转贩内地者,经过各关,均照旧例纳税,不得另有加增。
一、合众国商船停泊口内,不准互相剥货,倘有必须剥过别船者,由该商呈报领事官,报明海关,委员查验明确,方准剥运,倘不票明候验辄行剥连者,即将其剥运之货一并归 中国入官。
一、各国通商旧例归广州官设洋行经理,现经议定将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合众国民人贩货进口、出口,均准其自与中国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揽把持之弊。
一、中国商人遇有拖欠合众国人债项,或诓骗财物,听合众国人自向讨取,不能官为保偿;若控告到官,中国地方官接到领事官照会,即应秉公查明,催追还欠。倘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诓骗之犯实已逃匿无踪,合众国人不得报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若合众国人有拖欠、诓骗华商财物之事,仿照此例办理,领事官亦不保偿。
一、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外。必须由中国地方官会同领事等官,体察民情,择定地基;听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勒,远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任意闲游,尤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应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势,与领事官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一、准合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延请者系何等样人,中国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
一、嗣后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安分贸易,与中国民人互相友爱,地方官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全安,并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骚挠。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放火,焚烧洋楼,掠夺财物,领事官速即报明地方官,派拨兵役弹压查拿,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一、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薄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官。
一、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启争端。
一、合众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五处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五口交贸,其合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五口,中国应认明合众国旗号,便准入港;惟合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商人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拿办。
一、每届中国年终,分驻五港口各领事官应将合众国一年出入口船只、货物数目及估定价值,详细开报各本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一、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国地方官办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办诉,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领事等官查办。倘遇有中国人与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
一、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一、合众国贸易船只进中国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管,中国无从统辖。倘遇有外洋别国凌害合众国贸易民人,中国不能代为报复。若合众国商船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中国地方文武官一经闻报,即须严拿强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赃, 无论多少,均交近地领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有盗无赃,及起赃不全,中国地方官例有处分,不能赔还赃物。
一、合众国贸易船只,若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沿海地方官查知,即应设法拯救,酌加抚恤,俾得驶至本港口修整,一切采买米粮,汲取淡水,均不得稍为禁阻,如该商船在外洋损坏,漂至中国沿海地方者,经官查明,亦应一体抚恤,妥为办理。
一、合众国民人贸易船只、财物在中国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强取威胁,如封船公用等事,应听其安生贸易,免致苦果。
一、合众国民人,间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中国地方官即派役拿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合众国人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合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轻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员均应执法严办,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一、嗣役中国大臣与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公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一、合众国日后若有国书递达中国朝廷者,应由中国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或两广、闽浙、两江总督等大臣将原书代奏。
一、嗣后合众国如有兵船巡查贸易至中国各港口者,其兵船之水师提督及水师大员与中国该处港口之文武大宪均以平行之礼相待,以示和好之谊;该船如有采卖食物、汲取淡水等项,中国均不得禁阻,如或兵船损坏,亦准修补。
一、合众国民人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口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鸦片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合众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一、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又和约既经批准后,两国官民人等均应恪遵;至合众国中各国均不得遗员到来,另有异议。
以上关涉太平、和好、贸易、海面各款条约,应俟各大臣奏明大清大皇帝批准,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各国选举国会长公会大臣议定允肯批准。限以十八个月即将两国君上批准之条约互换,若能早互换,尤为善美。兹将现定条约先由大清国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大合众国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圣,钤盖关防印信,书名画押,以昭信守。须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即我主耶稣基理师督降生后纪年之一千八百四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在望厦铃盖关防。
海关税则(略)
附注
本章程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677-690。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与汉文本列在同页上。
本章程因在望厦村签订,通常称为《望厦条约》。一八四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广州交换批准。
海关税则与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的中英海关税则差不多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中美税则最后规定:"进口违禁货物——鸦片",是中英税则所没有的。海关税则汉、英文本均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691-712。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条约简介:
俄国与中国毗邻,长期独占恰克图边境贸易之利。随着俄国经济的发展与俄军在中亚地区的节节推进,从18世纪末开始,沙俄不断谋求扩大对华陆路通商范围、探索进入中国沿海各口开展贸易之道,并无视清政府禁令,鼓励俄人潜入中国西北地区刺探商情,进行非法贸易。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法等国在中国获得了"五口通商"、协定关税等特权。俄国因经济较西欧先进资本主义国家落后,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恰克图贸易随之出现停滞与下降趋势。俄国官、商两界要求"在英人不易到达而距俄国较近"的中国西北地区开辟市场的欲望日益强烈。俄军侵扰中国西北边境的事件也日趋频繁。
经过长期准备,沙皇政府授权驻北京东正教传教士团修士大司祭佟正笏(波里卡尔普)于1847年7月首次要求清政府允许俄商到新疆塔尔巴哈台(今塔城)、伊犁和喀什噶尔(今喀什)"三处通商"。清政府以俄方所请"与向例不符",加以拒绝。1850年1月,沙俄复命护送第13届传教士团来华的科瓦列夫斯基少校在北京重提旧议。清政府因俄方一再催逼,怕"径行拒绝,致激事端",为祸更烈,决定满足俄方部分要求,开放伊犁和塔尔巴哈台,"暂行贸易"。鉴于伊塔两地历史、地理条件与地处边境线的买卖城不同,清政府认为不能仿照《恰克图条约》办理通商,需另行"妥议章程,以期日久无弊"。同年5月,清政府照会俄方,请于明春派员前来伊犁妥议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7月,俄国全权代表科瓦列夫斯基与中国新任伊犁将军奕山、参赞大臣布彦泰在伊犁开议。俄方仍要求在上述三处通商,并按照恰克图贸易旧章议定具体办法。奕山一味妥协退让,除喀什噶尔通商一事未允外,"接受了俄方的所有提议"。8月6日,双方在《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上签字。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共17条。主要内容有:1.伊、塔两处与俄通商后,俄国可"专派管贸易之匡苏勒(即领事)官照管。"2.中俄双方在伊、塔两地通商,"彼此两不抽税"。3.俄国商人在伊、塔两地犯罪,由俄国领事究办,不受中国法律制裁。4.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贸易亭"(即商站,亦称贸易圈),用以住人、存货;住站俄人,"自有俄罗斯管贸易官管束",不受中国政府管辖。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是沙俄利用鸦片战争后中国国势日衰的有利形势,与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通过该约,沙俄获得了在伊、塔两地设领、贸易免税、领事裁判权和设置名曰贸易亭实为租界等特权,从陆上打开了中国西北的大门。
条约原文:
一八五一年八月六日,咸丰元年七月初十日,俄历一八五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伊犁。
大清国总统伊犁等处将军、参赞大臣;
俄罗斯国使臣;
各遵旨在伊犁地方,公同会议伊犁、塔尔巴哈台两处通
商各章程,开列于后:
一、两国议定,通商之后,各谕属下人等,安静交易,以敦和好。
一、两国商人互相交易,虽系自定价值,不能不为之设官照管,中国由伊犁营务处派员,俄罗斯国专派管贸易之匡苏勒官照管。遇有两边商人之事,各自秉公办理。
一、通商原为两国和好,彼此两不抽税。
一、俄罗斯国商人前来贸易,由该头人带领到中国伊犁博罗霍吉尔卡伦、塔尔巴哈台乌占卡伦,必须有俄罗斯国执照呈坐卡官照验,由坐卡官将人数及货物数目声明转报,派拨官兵沿卡照料护送。彼此不得互相刁难。
一、俄商往来,均由预定卡伦,按站行走,以便沿卡官兵照护。
一、俄罗斯商人在中国伊犁博罗霍吉尔卡伦外、塔尔巴哈台乌占卡伦外行走,倘有夷匪抢夺等事,中国概不经管。自入卡伦及在贸易亭居住,所有带来货物系在该商人 房内收存,各自小心经管;其驼马、牲畜在滩牧放,尤宜各自留心看守。倘有丢失,立即报知中国官员。两边官员公同查看来去踪迹,如有在中国所属民人庄院,或将行窃之人立即拿获,尽数搜出实在原窃赃物给还外,并将行窃之人严行惩办。
一、两边商人遇有争斗小事,即著两边管贸易官员究办。倘遇人命重案,即照恰克图现办之例办理。
一、俄罗斯商人每年前来贸易,定于清明后入卡,冬至即停止。倘于定限之内其货物尚未卖完,听该商人在此居住,售卖完竣时,由俄罗斯管贸易官饬令旋回。其往来货物、驼驮,如不敷二十疋头,不准其往来行走。至匡苏勒官员或商人遇有事故,专派人出卡,每月只准两次,以免沿卡官兵照护之累。
一、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亭居住,自有俄罗斯管贸易官管束;两国商人交易之事自行往来贸易。如俄罗斯商人前往街市,必由俄罗斯管贸易官给与执照,方准前往,不得任意出外。如无执照者,即送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
一、两边为匪逃逸人犯,彼此均不准容留,务须严行查拿,互相送交,各自究办。
一、俄罗斯商人前来,必有骑驼、牲畜,即在指定伊犁河沿一带自行看牧。其塔尔巴哈台,亦在指定有草地方牧放,不得践踏田苗、坟墓。倘有违犯者,即交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
一、两国商人交易,不准互相赊欠。倘有不遵定议致有拖欠者,虽经告官,不为准理。
一、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存货、住人必需房屋,即在伊犁塔尔巴哈台贸易亭,就近由中国指定一区,令俄罗斯商人自行盖造,以便住人、存货。
一、俄罗斯商人依俄罗斯馆之教,在自住房内礼拜天主,听其自便。至俄罗斯商人有在伊犁塔尔巴哈台病故者,即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城外指给旷地一区,令其埋葬。
一、俄罗斯商人带来羊只,每十只内官买二只,每羊一只给布一疋;其余一切货物,均在贸易亭听两国商人自行定价,概不由官经管。
一、两国彼此遇有往来寻常事件行文时,中国用伊犁将军所属营务处图记,俄罗斯国用管两边大臣所属营务处图记。
一、此次议定一切章程互相给与凭文。中国缮写清字四张,钤用伊犁将军印信,俄罗斯国缮写俄罗斯字四张,用使臣图记。中国伊犁将军衙门,俄罗斯使臣各收存一分,永远遵行外,其余各二份,咨送理藩院、萨那特衙门,互相钤用印信,彼此咨换,各收存一份。
以上中国伊犁将军、参赞大臣,俄罗斯使臣议定章程,各钤印画押收存。
附注
本章程见《咸丰条约》,卷1,页19-21。俄文本及法文译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96-102;满文本见同书,页103-109。
本章程有满、俄文本,原无汉文本。《咸丰条约》所载汉文本系译本。本章程交换批准的日期未查明。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条约简介:
1846年,美国驻上海代理领事在英租界内设立领事馆,发生了"升旗事件"。美国圣公会主教文惠廉暗中在苏州河北岸以低廉的地价广置地皮,建造房屋。1852年,金能亨任美国驻上海代理领事,于3月16日公告美国公民,宣布美国已在上海取得直接租地权。
1848年1月,法国领事敏体尼到达上海后,鉴于英、美之间发生"专管"争端,便在上海县城与英租界之间的地段内租到了房屋,设立领事馆。敏体尼以不平等条约为护符,向上海道台麟桂明确提出要"沿洋泾浜地区,它和英租界正好隔河相望","是唯一能适合我国(法国)侨民居住之地"。1849年4月6日,中法双方签字换文,麟桂正式发出告示,引用《黄埔条约》第22款规定,宣布"中法双方"勘定上海北门外一处地段,允准法人租地,全面积约为986亩,是为法租界。
1853年9月,上海发生小刀会起义。到了1854年(咸丰四年),外国商人感到《上海租地章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其需要,要求修改。7月8日,英国领事阿礼国、美国领事马辉、法国领事爱棠正式宣布经三国公使共同签署的新土地章程,即《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一般称作第二次《土地章程》。这个章程完全由英法美三国公使草拟,在外国"租地人会"上通过,并在租界内实施以后,才移文通知上海道,根本没有与清政府商议。《章程》共14款,外加《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有:1.取消1845年章程中由英国一国独占居留地的条文。2.改变租地办法。仍由外国侨民直接向中国业主租地,但取消第一次章程关于各国商人租地须先得到英国领事许可的规定,改为由租地人向其本国领事呈报并转道台查核;取消押手,由租地人将租价付与中国业主。3.默认"华洋杂居"。中国人可进入租界租地建屋,但须得外国领事"允准"。4.租界可征收地税或码头税,等等。这个租地章程颁布后,租界内成立了工部局。工部局组织巡捕,并以巡捕捐的名义向中国人抽税,还擅自审理中国人的民刑案件。这样一来,上海租界俨然成为中国境内的"国中之国",工部局即成为这个国中之国的政府。
条约原文:
一八五四年七月五日,咸丰四年六月十一日,上海。
一、新章所指界限 后附地图,即系道光二十六年八月初五日巴领事与宫道台所判,并于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二日经阿领事与麟道台,复又按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敏领事与麟道台勘定法兰西地界,出示内指,南至城河,北至洋泾浜,西至朱家桥,东至潮州会馆,沿河至洋泾浜东角等处,曾经法兰西钦差大臣会同广东制台徐,均行允准。界内军工厂、新开邑、厉坛三处,并英国领事衙门,均属官地,不在章程之内,嗣后美国与法兰西所用官地,亦一律办理,惟照例给付钱粮。
一、界内租地 凡欲向华人买房、租地,须将该地绘图,注明四址亩数,禀报该国领事官,设无该国领事官,即托别国领事官,即查有无别人先议,以及别故,并照会三国领事官查问,如有人先议,即立期定租,倘过期不租,凭后议人租用。
一、定租 查明无先议之碍,即议定价值,写契二纸,绘图,呈报领事官,转移道台查核,如无妨碍,即钤印送还,归价收用。至址内迁移坟冢,中国例不入契,另行议办。
一、立契 付价后,仍照旧用道台全衔,填契三纸钤印,并由道台照会三国领事官,以便存案填图备查。
一、留地充公 凡道路、马前头已充作公用者,今仍作公用。嗣后凡租地基,须仿照一律留出公地,其钱粮归伊完纳,惟不准收回,亦不得恃为该地之主。至道路复行开展,由众公举之人,每年初间察看形势,随时酌定设造。
一、立界石 租定地基,竖一石碣,上刻号数后,由领事官委员带同地保、业户、租主,亲至该地,眼同看明四址,竖立界石,以免侵越,并杜将来争论。
一、纳租 每亩年租一千五百文,每年于十二月中预付该业户,以备完粮。先十日,由道台行文三国领事官,饬令该租主将租价交付银号,领取收单三张。倘过期不交,则领事官追缴。
一、转租 租地皆注册为凭。凡转租,限三日内报明添注,如过期未注,即不为过契矣。其洋房左近,不准华人起造房屋、草棚,恐遭祝融之患,不遵者即由道台究办。大美国衙署之北至吴淞江一带,未奉领事官二位允准,不许开设公店,违者按后开惩罚。
一、禁止华人用篷、寮、竹、木及一切易燃之物起造房屋,并不许存储硝磺、火药、私货、易于著火之物,及多存火酒,违者初次罚银二十五元,如不改移,按每日加罚二十五元,再犯随事加倍。如运硝磺、火药等物来沪,必需由官酌定,在何处储存,应隔远他人房屋,免致贻害。起造房屋。札立木架及砖瓦、木料货物,皆不得阻碍道路,并不准房檐过伸各项,妨碍行人。如犯以上各条,饬知后不改,每日罚银五元。禁止堆积秽物,任沟洫满流,放枪炮,放辔骑马赶车,并往来遛马,肆意喧嚷、滋闹,一切惹厌之事,违者每次罚银十元。所有罚项,该领事官追缴,其无领事官者,即著华官著追。
一、起造、修整道路、码头、沟渠、桥梁,随时扫洗净洁,并点路灯,设派更夫各费,每年初间,三国领事官传集各租主会商,或按地输税,或由码头纳饷,选派三名或多名经收,即用为以上各项支销。不肯纳税者,即禀明领事饬追。倘该人无领事官,即由三国领事官转移道台追缴,给经收入具领。其进出银项,随时登簿,每年一次,与各租主阅准,凡有田地之事。领事官于先十天将缘由预行传知各租主届期会商,但须租主五人签名,如能传集,视众论如何,仍须三国领事官允准,方可办理。
一、外国人及华民坟墓 界内分开地段,为外国人坟茔。租地内如有华民坟墓,未经该民依允,则不能迁移,可以按时前来祭扫,但嗣后界内不准再停棺材。
一、卖酒及开设酒馆 界内无论中外之人,未经领事官给牌,不准卖酒,并开公店;请牌开设者,应具保店内不滋事端,如系华人,须再由道台给发牌照。
一、违犯以上各条章程,领事官即传案查讯,严行罚办,倘该人无领事官,即移请道台代为罚办。
一、此章后有改易之处,则须三国领事官会同道台商酌,详明三国钦差及两广总督允准,方可改办也。
附一: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
照得华民若未领地方官盖印凭据,并经有和约之三国领事官允准,则不得在界内赁房、租地基、建造宅舍居住,今将如何办理条例,开列于左:
凡华民在界内租地、赁房,如该房地系外国人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领事官;系华民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地方官,将租户姓名、年、籍,作何生理、欲造何等房屋、作何应用、共住几人,是何姓名,均皆注明,绘图呈验。如地方官及领事官查视其人无碍,准其居住,该租户即出具甘结,将同居各人姓名、年、籍填写木牌,悬挂门内,随时禀报地方官查核,遵照新定章程,并按例纳税。倘若漏报,初次罚银五十元,后再漏报,将凭据追缴,不准居住。该租户若系殷实正派之人,即自行具结,否则别请殷实之人二名,代具保结。
附二: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
一、按后所绘地图,分为二十一段,由中、外官宪会同分判。
一、各段内地基,其未先经按例注册租定者,则发租之时,出价高者得租。
一、发租之时,如已得租,当即按每百先交二十为定,限十天全数交至银行,倘若逾期,则定银不还。
一、地内房屋,不在发租之内,限一月内,著原业拆移,如逾限不拆,其房屋即归租主。
一、地段皆同界内别处租地,遵照章程各款,并按图留出公路。
一、地段内如有已经定租注册者,发租之时,须亲身或著人在场声明,若无人在场之地,即行别租,发租之时,如无别人争租,须该人声明依官所定之数,如不肯依定数给价,即将其地撤回,如有人争租,则归出价最高之人,该人倘不声明,亦必勒出其价,待其说明,则伊作为租主。
一、如有人争论,则经租之人作主,从新另行发租。
一、 价银皆须洋钱。
附注
本章程及附件均见《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10上,页22-25,58-59。章程及附一英文本见《上海租地章程》,页14-21,40;《发租洋泾浜地基条约》则未找得英文本。本章程系上海英法美三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商订,于一八五四年七月五日由三国领事予以公布;签订日期未查明。
本章程原无汉文名称,英文本称为《上海租地章程》。
中俄瑷珲条约
条约简介:
侵吞中国黑龙江地区,夺取通往太平洋的出海口,是《尼布楚条约》签订以后历代沙皇政府的一贯图谋。鸦片战争之后,沙俄成立"黑龙江问题特别委员会",加紧其侵略黑龙江的活动。1849年至1853年,俄国海军军官涅维尔斯科依带领武装人员,侵入黑龙江下游,建立侵略据点。随后,在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的指挥下,大批俄国侵略军闯入黑龙江,对中上游北岸和下游两岸实行军事占领。
1857年12月29日,英法联军攻占广州。沙俄政府得知这一情况,于1858年(咸丰八年)1月5日召开"特别委员会"会议进行密谋。会议采纳了穆拉维约夫关于继续向黑龙江"移民"并与清政府举行以武力为后盾的外交谈判的意见。会后沙俄政府即通知清政府说,穆拉维约夫已受命谈判中俄边界问题,如果中国希望了结"黑龙江问题",可以与他会商。此时,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形势对清政府极为不利。穆拉维约夫便乘机率领俄国哥萨克军队直逼瑷珲城下。5月20日,英法联军攻占大沽,天津告急,北京震动。22日,穆拉维约夫在两艘炮舰护送下来到瑷珲城内与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会晤、谈判。穆拉维约夫说他此来是为了"助华防英,"也是为了"保卫自己的领土。""为了双方的利益,中俄必须沿黑龙江、乌苏里江划界。"奕山指出,两国边界已根据《尼布楚条约》"议定遵行,百数十年从无更改。今若照尔等所议,断难迁就允准。"这次谈判争论很激烈。散会前穆拉维约夫将俄方拟定的"条约草案"交给奕山,限第二天答复。这个草案的实质就是要撕毁中俄《尼布楚条约》,强占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第二次谈判,中方代表爱绅泰断然拒绝俄方提出的无理要求,并将"条约草案"退给俄方代表彼罗夫斯基。由于俄方无理取闹,谈判无结果。穆拉维约夫急不可耐,再次亲自出马,以"最后通牒的方式","提出条约的最后文本",强迫奕山签字,并恫吓说:"同中国人不能用和平方式进行谈判!"当夜俄国兵船鸣枪放炮。在沙俄的武力威胁之下,奕山终于屈服,被迫于28日与穆拉维约夫签订了《瑷珲城和约》,又称《瑷珲条约》。
《瑷珲条约》共3条。主要内容为: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哩江(今俄国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中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原属中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清政府当时没有批准《瑷珲条约》,还处分了奕山等人,但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认可了《瑷珲条约》。
《瑷珲条约》使中国领土、主权蒙受重大损害,而俄国却从中获得巨大的领土利益和黑龙江、乌苏里江的航行权,以及通往太平洋的出海口。沙皇俄国将穆拉维约夫割占我国黑龙江地区的行动方式概括为一个侵略公式:"必须以实际占领地方的办法来支持俄国外交上的要求。"其后,俄国割占中国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和中国西北大片领土,都是这样干的。《瑷珲条约》的签订,为沙俄进一步掠夺中国领土开了一个罪恶的先例。
条约原文:
一八五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俄历一八五八年五月十六日,瑷珲。
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黑龙江将军奕山,会同俄国东悉
毕尔将军岳福,在爱珲城议定和约三条:
一、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作为大清国所属之地;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两国共管之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各别外国般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龙江左岸,由精奇
里河以南至豁尔莫勒津屯,原住之满洲人等,照旧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远居住,仍著满洲国大臣官员管理,俄罗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一、两国所属之人互相取和,乌苏里、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所属之人,令其一同交易,官员等在两岸彼此照看两国贸易之人。
一、 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中国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奕山,会同议定之条,永远遵行勿替等因;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缮写俄罗斯字、满洲字,亲自画押,交与中国将军宗室奕山,并中国将军奕山缮写满洲字、蒙古字,亲自画押,交与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照依此文缮写,晓谕两国交界上人等。
附注
本和约见《咸丰条约》,卷2,页13-14,俄文本及法文译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83-84;两种满文本及蒙文本均见同书,页113-121。
本和约又称《瑷珲城和约》,签订时有满、蒙、俄文本,原无汉文本;汉文本是译本。俄国于一八五八年七月二十日批准。未查明交换批准的日期。
中俄天津条约
条约简介: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沙俄力求在中国获得与英法等国同等的侵略权益。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后,新近在争夺中、近东霸权的克里米亚战争(1853?1856年)中败于英法的沙俄,立即采取"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策略,一面令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乘机扩大武装占领中国黑龙江地区的行动,一面派遣侍从将军普提雅廷出使中国,执行特殊的外交使命。
1857年8月,普提雅廷由海路赶到白河口外,向清政府提出"复行商定(两国)界址"等无理要求,被一一驳回。普提雅廷未遂所欲,径行南下,开始与美国及英、法公使接近,密商联合侵华之计,试图借助英法联军之力,向清政府施加压力,达到与英、法、美共同的以及只涉及俄国一国的目的。同时,沙皇政府继续标榜中立,以示与英、法有别。12月,英法联军攻占广州,乘势北上。行前,普提雅廷经与美、英、法公使密商,向中国发出与英、法、美三国内容相同的照会,要求立即指派全权大臣赴沪谈判;同时,俄使鼓动英法联军从速北上,在最利于作战的四、五月份(即雨季与夏季来临前)进攻大沽口,并表示俄国对英法向清政府提出的"代表一切共同利益的要求,愿给予道义上的支持"。至于沙俄在照会"附件"中向中国提出的"分界"要求,普提雅廷对英、法、美三国公使始终密而不宣。1858年(咸丰八年)4月,英法联军舰队进抵白河口外,直接威胁京、津。清政府被迫派直隶总督谭廷襄为钦差大臣,负责交涉。普提雅廷一面代表本国政府与谭谈判,一面以"调人"身份活动,声称如中国答应俄方的各项要求,俄国愿向中国提供枪械,派员教练,帮助清政府"抵御"外来侵略和助剿太平天国。普提雅廷目的未达,又向英、法献策,怂恿联军攻打大沽。5月20日,大沽炮台陷落,北京震动。清廷惊慌失措,于29日另派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赶赴天津议和。英法两国代表态度强横,声称必须答应其全部要求,否则立即进军京津。普提雅廷乘机要挟,表示如能速按俄国条款定议,即可代向英、法"说合"。清政府担心英、法进攻京、津,被迫同意俄方条件。6月13日,俄国抢在美、英、法三国前面,同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
《中俄天津条约》共12条。主要内容有:1.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2.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3.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4.俄国人得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5.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6.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中俄天津条约》是一个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通过该约,沙俄取得了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力图取得的沿海通商权利,并凭借最惠国待遇条款,一举取得了英、法、美等国日后在中国可能获得的侵略权益。同时,该约为俄国以勘界为名进一步割占中国领土埋下了伏笔。
条约原文:
一八五八年六月十三日,咸丰八年五月初三日,俄历一八五八年六月一日,天津。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罗斯国大皇帝依木丕业拉托尔明定两国和好之道及两国利益之事另立章程十二条。
大清国大皇帝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为全权大臣;
大俄罗斯国大皇帝特简承宣管带东海官兵战船副将军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为全权大臣;
两国大臣各承君命,详细会议,酌定十二条,永遵勿替。
第一条 大清
国大皇帝、大俄罗斯大皇帝今将从前和好之道复立和约,嗣后两国臣民不相残害,不相侵夺,永远保护,以固和好。
第二条 议将从前使臣进京之例,酌要改正。嗣后,两国不必由萨那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由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迳行大清之军机大臣,或特派之大学士,往来照会,俱按平等。设有紧要公文遣使臣亲送到京,交礼部转达军机处。至俄国之全权大臣与大清之大学士及沿海之督抚往来照会,均按平等。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往来照会,亦按平等。俄国酌定驻扎中华海口之全权大臣与中国地方大员及京师大臣往来照会,均照从前各外国总例办理。遇有要事,俄国使臣或由恰克图进京故道,或由就近海口,预日行文,以便进京商办。使臣及随从人等迅速顺路行走,沿途及京师公馆派人妥为预备。以上费用均由俄国经理,中国毋庸预备。
第三条 此后除两国旱路于从前所定边疆通商外,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宁波、福州府、厦门、广州府、台湾、琼州府第七处海口通商。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
第四条 嗣后,陆路前定通商处所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海路通商章程,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抛锚寄碇一律给价,照定例上纳税课等事,俄国商船均照外国与中华通商总例办理。如带有违禁货物,即将该商船所有货物概行查抄入官。
第五条 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设立领事官。为查各海口驻扎商船居住规矩,再派兵船在彼停泊,以资护持。领事官与地方官有事相会并行文之例,盖天主堂、住房并收存货物房间,俄国与中国会置议买地亩及领事官责任应办之事,皆照中国与外国所立通商总例办理。
第六条 俄国兵、商船只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及载物船只救护,所救护之人及所有物件,尽力设法送至附近俄国通商海口,或与俄国素好国之领事官所驻扎海口,或顺便咨送到边,其救护之公费,均由俄国赔还。俄国兵、货船只在中国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水、买食物者,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口,按市价公平买取,该地方官不可拦阻。
第七条 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办理。
第八条 天主教原为行善,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亦不可于安分之人禁其传习。若俄国人有由通商处所进内地传教者,领事官与内地沿边地方官按照定额查验执照,果系良民,即行画押放行,以便稽查。
第九条 中国与俄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员秉公查勘,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边界既定之后,登入地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
第十条 俄国人习学中国汉、满文义居住京城者,酌改先时定限,不拘年份。如有事故,立即呈明行文本国核准后,随办事官员迳回本国,再派人来京接替。所有驻京俄国之人一切费用,统由俄国付给,中国毋庸出此项费用。驻京之人及恰克图或各海口往来京城送递公文各项人等路费,亦由俄国付给。中国地方官于伊等往来之时程途一切事务,务宜妥速办理。
第十一条 为整理俄国与中国往来行文及京城驻居俄国人之事宜,京城、恰克图二处遇有往来公文,均由台站迅速行走,除途间有故不计外,以半月为限,不得迟延耽误,信函一并附寄。再运送应用物件,每届三个月一次,一年之间分为四次,照指明地方投递,勿致舛错。所有驿站费用,由俄国同中国各出一半,以免偏枯。
第十二条 日后大清国若有重待外国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处,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以上十二条,自此次议定后,将所定和约缮写二份。大清国圣主皇帝裁定,大俄罗斯国圣主皇帝裁定之后,将谕旨定立和书,限一
年之内两国换交于京,永远遵守,两无违背。今将两国和书用俄罗斯并清、汉字体抄写,专以清文为主。由二国钦差大臣手书画押,钤用印信,换交可也,所议条款望照中国清文办理。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大学士桂良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尚书花沙纳
大俄罗斯国钦差全权大臣普提雅廷
咸丰八年五月初三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伊云月初一日
附注
本条约见《咸丰条约》,卷3,页15-19。俄文本及法文译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123-130;两种满文本均见同书,页131-152。
本条约于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天津交换批准。
中美天津条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40年代后,西方侵略者通过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迫使清政府签订了第一批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大量的特权。但到了50年代,美国等国对原有特权不再满足,于是在1854年、1856年两次向清朝政府提出"修约",要求开放中国内地,以便美国产品更顺利地进入中国,并扩大《望厦条约》已规定的各项权益。这实际上是另订新约。清朝政府对美方的要求,均予以拒绝。1856年底,英国悍然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美国虽然表示中立,但这一中立仅限于不直接出兵中国,而在扩大其在华侵略权益这一点上,与英、法的利益完全一致。美国充当了可耻的帮凶角色,参与了侵华战争的谋划。
1858年(咸丰八年)4月,已经占领广州的英法联军进逼大沽口,美国驻华公使伙同英、法、俄三国公使联袂到达大沽外,照会清政府,提出侵略要求。美国公使列卫廉与清政府直隶总督谭廷襄开始谈判,讨论了美国所提出的草约。5月19日,因英法联军即将于次日发动进攻,美国应英国的要求,不动声色地中止了正在进行中的谈判。英法联军攻占大沽后,清政府派桂良、花沙纳等人与英、法谈判。虽然清朝官员并不信任美使,但还是一再恳求美使与俄使居中调停。列卫廉以"调停人"的伪善面孔欺骗清政府。6月7日,美使列卫廉恢复了与清朝官员的会谈,并同意就美方所提出的条约草案再度进行谈判。6月18日,美国抢先英、法与清政府签订了《中美天津条约》。
《中美天津条约》共30款,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若就公使驻京问题与别国另有应允或立约,美国即同时享受同等权利。2.美国官船至中国近海,中国应就采买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只等给与协助。若美国船只被毁、被劫,应准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驱逐弹压,严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3.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租赁民居,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中国买办、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中国人教授语言及帮办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4.对传教习教之人,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5.嗣后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均沾。
《中美天津条约》的签订,是美国对中国主权的进一步破坏。在该条约的签订过程中,美国利用英、法武装侵略给清政府造成的困境,不费一兵一卒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自己的侵略要求。通过这个条约,美国获得了远比《望厦条约》更广泛的侵略权益,同时以周详严密的片面最惠国条款,坐享英、法等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攫取的一切特权。《中美天津条约》既是美国对中国主权进行粗暴践踏的历史罪证,也是美国推行合作侵华政策的典型产物。
条约原文:
一八五八年六月十八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天津。
兹中华大清国与大亚美理驾合众国因欲固存坚久真诚友谊,明定公正确实规法,修订友睦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为此美举。
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便宜行事全权大臣桂良,钦差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花沙纳;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列卫廉;公同酌议,各将所奉钦赐之权互相校阅,俱属善当,所有议定条款胪列于左:
第一款 一、嗣后大清与大合众两国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异;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启争端。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第二款 一、俟大清大皇帝,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选举国会神耆大臣议允,各将条约批准互
易后,必须敬谨收藏:大合众国当着首相恭藏大清大皇帝批准原册于华盛顿都城,大清国当着内阁大学士恭藏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原册于北京都城,则两国之友谊历久弗替矣。
第三款 一、条约各款必使两国军民人等尽得闻知,俾可遵守,大合众国于批准互易后,立即宣布,照例刊传;大清国于批准互易后,亦即通谕都城,并着各省督抚一体颁行。
第四款 一、因欲坚立友谊,嗣后大合众国驻扎中华之大臣任听以平行之礼、信义之道与大清内阁大学士交移交往,并得与两广、闽浙、两江督抚一体公文往来;至照会京师内阁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抚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驿站赍递,均无不可;其照会公文如有印封者,必须谨慎赍递。遇有咨照等件,内阁暨各督抚当酌量迅速照覆。
第五款 一、大合众国大臣遇有要事,不论何时应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与派出平行大宪酌议关涉彼此利益事件。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后迅速定议,不得耽延。往来应由海口,或由陆路,不可驾驶兵船;进天津海口,先行知照地方官,派船迎接。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条轻请到京。至上京,必须先行照会礼部,俾得备办一切事款,往返护送,彼此以礼相待。寓京之日,按品预备公馆,所有费用自备资斧;其跟从大合众国钦差人等,不得逾二十人之数,雇觅华民供役在外,到处不得带货贸易。
第六款 一、嗣后无论何时,倘中华大皇帝情愿与别国,或立约、或为别故,允准与众友国钦差前往京师,到彼居住,或久或暂,即毋庸再行计议特许,应准大合众国钦差一律照办,同沾此典。
第七款 一、嗣后大清国大臣与大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友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第八款 一、嗣后大清国督抚与大合众国大臣会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辕,均须彼此酌定合宜之处,毋得藉端推辞。常事以文移往来,不可烦琐会面。
第九款 一、大合众国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游弋巡查,或为保护贸易,或为增广才识,近至沿海各处,如有事故,该地方大员当与船中统领以平行礼仪相待,以示两国和好之谊;如有采买食物、汲取淡水或须修理等事,中国官员自当襄助购办。遇有大合众国船只,或因毁坏、被劫,或虽未毁坏而亦被劫、被掳,及在大洋等处,应准大合众国官船追捕盗贼,交地方官讯究惩办。
第十款 一、大合众国领事及管理贸易等官在中华议定所开各港居住、保护贸易者,当与道台、知府平行;遇有与中华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样、体制,亦应均照平行。如地方官及领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准其彼此将委曲情由申诉本国各大宪,秉公查办;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华官民动多抵牾。嗣后遇领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众国大臣即行照知该省督抚,当以优礼款接,致可行其职守之事。
第十一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华安分贸易办事者,当与中国人一体和好友爱,地方官必时加保护,务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骚扰等事。倘其屋宇、产业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恐吓、焚毁侵害,一经领事官报明,地方官立当派拨兵役弹压驱逐,并将匪徒查拿,按律重办。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毁坏物件、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事,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至捉拿犯人以备质讯,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众国官,均无不可。
第十二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听大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勒;如无碍民居,不关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大合众国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其大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市镇、私行贸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等害者,该处地方官一经查知,即应设法拯救保护,并加抚恤,俾得驶至最近港口修理,并准其采买粮食、汲取淡水。倘商船有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地方文武员弁一经闻报,即当严拿贼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贼,无论多寡,或交本人,或交领事官俱可,但不得冒开失单。至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起赃不全,不得令中国赔还货款。倘若地方官通盗沾染,一经证明,行文大宪奏明,严行治罪,将该员家产查抄抵偿。
第十四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嗣后均准挚眷赴广东之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并嗣后与大合众国或他国定立条约准开各港口市镇;在彼居住贸易,任其船只装载货物,于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来;但该船只不得驶赴沿海口岸及未开各港,私行违法贸易。如有犯此禁令者,应将船只,货物充公,归中国入官;其有走私漏税或携带各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大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大合众国旗号作不法贸易者,大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第十五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在各港贸易者,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外,其余各项货物俱准任意贩运,往来买卖。所纳税饷惟照粘附在望厦所立条约例册,除是别国按条约有何更改。即应一体均同,因大合众国人所纳之税,必须照与中华至好之国一律办理。
第十六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进通商各港口时,必将船牌等件呈交领事官,转报海关,即按牌上所载吨数输纳船钞,每吨以方停四十官尺为准:凡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凡船只曾在本港纳钞,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出售,或因无回货,须将空船或未满载之船驶赴别港觅载者,领事官报明海关,将钞已完纳之处在红牌上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设立浮桴、亮船,建造塔表、亮楼,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量办理。
第十七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准其雇用引水带进,候正项税款全完,仍令带出。并准雇觅厮役、买办、工匠、水手、延请通事、司书及必须之人,并雇用内地艇只,其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由领事等官酌办。
第十八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一经进口,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倘大合众国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一经领事官知照,中国地方官即派役访查,拿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大合众国人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大合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轻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员均应执法严办,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第十九款 一、大合众国商船进口,或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限二日之内将船牌、货单等件呈递本国领事等官收存,该领事即将船名、人数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方准领取牌照,开舱起货;倘有未领牌照之先擅行起货者,即罚洋银五百大元,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归中国入官。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货物输纳税饷,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饷船钞,均俟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倘进口货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须输纳船钞。遇有领事等官不在港内,应准大合众国船主、商人托友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径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
第二十款 一、大合众国商船贩货进口、出口,均将起货、下货日期呈报领事等官,由领事等官转报海关,届期委派官役与该船主、货主或代办商人等眼同秉公将货物验明,以便按例征税;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辩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于即日内禀报领事官,俾得通知海关,会商酌夺,若禀报稽迟,即不为准理。
第二十一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或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簿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货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官。如大合众国船只运载外洋谷米进各港口者,若并未起卸,亦准其复运出口。
第二十二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后,方纳船钞。进口货物于起货时完税,出口货物于下货时完税。统俟税钞全完,由海关发给红牌,然后领事官方给还船牌等件。所有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或以洋银,按时价折交,均无不可。倘有未经完税,领事官先行发还船牌者,所欠税钞,当为领事官是问。
第二十三款 一、大合众国船只停泊口内,如有货物必须剥过别船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转报海关,委员查验确当,方准剥运;倘不禀明候验批准,辄行剥运者,即将所剥之货归中国入官。
第二十四款 中国人有该欠大合众国人债项者,准其按例控追;一经领事官照知,地方官立即设法查究,严追给领。倘大合众国人有该欠华民者,亦准由领事官知会讨取,或直向领事官控追俱可,但两国官员均不保偿。
第二十五款 一、大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言,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请系何等之人,中国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篇。
第二十六款 一、大合众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各处通商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若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各口交易,其大合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各口,中国应认明大合众国旗号,便准入港。惟大合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充公入官。
第二十七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在大清国通商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大合众国民人在大清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第二十八款 一、大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大清国地方官辩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大清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辩诉者,准其一面禀地方官,一面到领事等官禀呈查办。倘遇有大清国人与大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更不得索取规费,并准请人到堂代传,以免言语不通,致受委曲。
第二十九款 一、耶稣基督圣教,又名天主教,原为劝人行善,凡欲人施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嗣后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凡有遵照教规安分传习者,他人毋得骚扰。
第三十款 一、现经两国议定,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
以上各款条约,应由大清国大皇帝立赐批准,并限于一年之内由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选举国会绅耆大臣议允批准,届期互换。须至和约者。
大清国钦差吏部尚书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花沙纳,钦差东阁大学士便宜行事全权大臣桂良
大合众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列卫廉
大清国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
纪年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为大合众国立国后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注
本条约见《咸丰条约》,卷4,页21-31。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713-727。
本条约原称为《和好条约》,但通称为《天津条约》。一八五九年八月十六日在直隶北塘交换批准。
中英天津条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40年代后,西方侵略者虽然通过《南京条约》等第一批不平等条约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但是,对华输出并没有出现西方侵略者所设想的持续的增长。因此,他们对已经取得的特权不满足,企图向清政府索要更多的特权,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1854年、1856年,英国联合美国、法国向清政府提出"修约",要求开放中国内地、公使常驻北京、鸦片贸易合法化,皆被拒。1856年10月,英国藉口"亚罗号事件",挑起了第二次鸦片战争。
1857年,英国联合法国,派出远征军到中国,攻占了广州。1858年(咸丰八年)4月,又北犯大沽。英、法、美、俄四国专使向清政府递交了照会,限令于6日内答复他们的侵略要求。5月20日,英法联军悍然攻占大沽炮台,26日进犯天津,并威胁清政府速派大臣谈判,否则将进攻北京。清政府正因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而焦头烂额,因此决定对英、法妥协议和,派出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为全权代表赴天津谈判。谈判中,英方态度蛮横,不断以进攻北京相威胁,对其所开列的条款根本不容磋商,连一个字都不允许更改,否则将中止谈判。在英方代表的一再威逼下,桂良等人终于屈服,被迫全部接受英国的条件。6月26日,桂良、花沙纳与英国代表额尔金正式签订了《中英天津条约》。
《中英天津条约》共56款,另附专条1款。主要内容有:1.英国驻华使节并各眷属及各随员"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觅夫役。英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2.凡传基督教者,清政府应一体保护。英国人可前往内地游历、通商。3.除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外,增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各口;长江汉口以下至海沿岸,除增开镇江一口外,再选择不超过三处地方开放;许英商船驶入长江至长江沿岸各口岸经商;英国兵船亦得进入各通商口岸。英国人有权雇佣华人,可在各口并各地方租地盖屋,设立栈房,建立教堂、医院、墓地。4.涉及英国人的纠纷案件,英国当事人及财产,皆归英国官员查办;英国人犯法,由英国官员惩处;中国人扰害英国人,由中国官员惩办;中英两国之人争讼而又不能劝息,由中国地方官与英国领事会同审办。5.中英双方应于《天津条约》签订后尽快于上海会商新税则;英商进出口货物于内地应纳之"子口税",应"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一次缴清。6.今后若有给予他国特权,"英国无不同获其美"。7.赔偿英国商民损失及军费共400万两;赔款缴清,方将广州城交还。
此后,根据《中英天津条约》的规定,桂良等人与额尔金于11月8日在上海签订了《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重新确定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对未定税率的物品,确立了"值百抽五"的原则,并准许鸦片以"洋药"的名义合法征税入口。
《中英天津条约》是对中国主权的又一次严重的破坏,使英国又获得了一系列侵略特权。它为英国通过其驻华使领人员对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施加影响提供了条件,并使得英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势力扩展到了华南、长江流域和东北,更加靠近出口货物的产地和进口货物的行销地,从而更加有利于其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中国的原料,对中国社会经济造成巨大的破坏。
条约原文:
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天津。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因视两国情意未洽,今愿重修旧好,俾嗣后得永远相安;是以大清国特简东阁大学士正白旗满洲都统总理刑部事务桂良,经筵讲官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稽查会同四译馆花沙纳;大英国特简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各将所奉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互相较阅,俱属妥当,现将会议商定条约开列于
左:
第一款 一、前壬寅年七月二十四日江宁所定和约仍留照行。广东所定善后旧约并通商章程现在更章,既经并入新约,所有旧约作为废纸。
第二款 一、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英两国京师。
第三款 一、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各与国拜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以昭划一肃敬。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大清官员亦宜协同?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待大英钦差公馆眷属、随员人等,或有越礼欺藐等情弊,该犯由地方官从严惩办。
第四款 一、大英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启拆,由沿海无论何处皆可。送文专差同大清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英钦差大臣各式费用,皆由英国支理,与中国无涉;总之,泰西各国于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
第五款 一、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款 一、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清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英,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款 一、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与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第八款 一、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知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 一、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于江宁等处,有贼处所,候城池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 一、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余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 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办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二款 一、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茔,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
第十三款 一、英民任便觅致诸色华庶,?执分内工艺,中国官毫无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 一、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数,并何船揽载及挑夫包揽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十五款 一、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
第十六款 一、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 一、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业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 一、英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十九款 一、英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窃抢劫者,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追拿办,所有追得贼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二十款 一、英国船只,有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二十一款 一、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 一、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三款 一、中国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债务者,由香港英官办理;惟债主逃往中国地方,由领事官通知中国官,务须设法严拿,果系有力能偿还者,务须尽数追缴,秉公办理。
第二十四款 一、英商起卸货物纳税,俱照税则,为额总不能较他国有彼免此输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 一、输税期候,进口货于起载时,出口货于落货时,各行按纳。
第二十六款 一、前在江宁立约第十条内定进、出口各货税,彼时欲综算税饷多寡,均以价值为率,每价百两,征税五两,大概核计,以为公当,旋因条内载列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饷定额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税则,今已较重,拟将旧则重修,允定此次立约加用印信之后,奏明钦派户部大员,即日前赴上海,会同英员,迅速商夺,俾俟本约奉到?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办。
第二十七款 一、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则税课仍照前章完纳,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永行弗替。
第二十八款 一、前据江宁定约第十条内载"各货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则,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等语在案。迄今子口课税实为若干,未得确数,英商每称货物或自某内地赴某口,或自某口进某内地不等,各子口恒设新章,任其征税,名为抽课,实于贸易有损;现定立约之后,或在现通商各口,或在日后新开口岸,限四个月为期,各领事官备文移各关监督,务以路所经处,应纳税银实数明晰照复,彼此出示晓布,汉、英商民均得通悉。惟有英商已有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俟在上海彼此派员商酌重修税则时,亦可将各货分别种式应纳之数议定。此仅免各子口零星抽课之法,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两例并无交碍。
第二十九款 一、英国商船应纳钞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正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往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无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
第三十款 一、英国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征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即须全数输纳。此外船只出、进口时,并无应支费项。
第三十一款 一、英商在各口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倘带例应完税之货,则每四个月一次纳钞,每吨一钱。
第三十二款 一、通商各口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
第三十三款 一、税课银两由英商交官设银号,或纹银,或洋钱,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
第三十四款 一、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为昭划一。
第三十五款 一、英国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税务之后,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 一、英国船只甫临近口,监督官派委员弁、丁役看守,或在英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其需用经费,由关支发,惟于船主并该管船商处,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数多寡惩治。
第三十七款 一、英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能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者,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银。
第三十八款 一、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九款 一、英商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 一、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由监督官处拨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 一、各船完清税饷之后,方准拨给红单,领事官接到红单,始行发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 一、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须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客商内有愿出价银若干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为此货之价式,免致收税不公。
第四十三款 一、凡纳税实按?两秤计,先除皮包粉饰等料,以净货轻重为准。至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即若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不同,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再称其皮得若干?,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数。其余货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再理论不明,英商赴领事官报知情节,由领事官通知监督官商量酌办,惟必于此日禀报,迟则不为办理。此项尚未论定之货,监督官暂缓填簿,免致后难更易,须俟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第四十四款 一、英国货物,如因受潮湿以致价低减者,应行按价减税。倘英商与关吏理论价值未定,则照按价抽税条内之法置办。
第四十五款 一、英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查有影射夹带情事,货罚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至于外国所产粮食,英船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禁阻。
第四十六款 一、中国各口收税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办理,以杜弊端。
第四十七款 一、英商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四十八款 一、英国商船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账目清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口贸易。
第四十九款 一、约内所指英民罚款及船货入官,皆应归中国收办。
第五十款 一、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英文书详细较对无讹,亦照此例。
第五十一款 一、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
第五十二款 一、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第五十三款 一、中华海面每有贼盗抢劫,大清、大英视为向于内外商民大有损碍,意合会议设法消除。
第五十四款 一、上年立约,所有英国官民理应取益防损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国今后别有润及之处,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第五十五款 一、大英君主怀意恒存友睦,允将前因奥城一事所致需支赔补各项经费等款如何办理,另立专条,与约内列条同为坚定不移。
第五十六款 一、本约立定后,候两国御笔批准,以一年为期,彼此各派大臣于大清京师会晤,互相交付,现下大清、大英各大官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戊午年五月十六日
大英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专条
一、前因粤城大宪办理不善,致英民受损,大英君主只得动兵取偿,保其将来守约勿失。商亏银二百万两,军需经费银二百万两二项,大清皇帝皆允由粤省督、抚设措,至应如何分期办法,与大英秉权大员酌定行办。以上款项付清,方将粤城仍交回大清国管属。
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见《咸丰条约》,卷5,页6-18。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404-420。
本条约原无名称,通常称为《天津条约》,又称为《中英续约》。
本条约于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中法天津条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40年代后,西方侵略者利用坚船利炮强行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大量的特权。但它们贪婪的欲望并没有得到满足,企图向清政府索要更多的特权。1856年,为扩大在华权益,英国借"亚罗号事件"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法国也借广西西林"马神甫事件"派出远征军,与英国共同对中国进行武装侵略。1858年(咸丰八年)5月,英法联军攻占了大沽口,逼近天津城,扬言进攻北京。5月29日,清政府被迫派桂良、花沙纳为全权代表赴天津谈判。
桂良等人与法国专使葛罗的谈判于1858年6月15日正式开始。谈判中,桂良等人在葛罗的胁迫下,被迫同意了法国提出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公使驻京及允准法国商人入内地购买物产两项不敢应允。狡猾的葛罗伪作让步,将公使驻京一条改为使节有重务办理时,可以侨居北京;但又规定如清政府给予他国使节长驻北京的权利,法国也自然享有。对于法商入内地一条,葛罗也宣布放弃。因为葛罗知道这两项侵略要求必定会被英国所坚持,写入中英条约,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法国同样可以"均沾"。在条约拟定后,葛罗并不急于签字,而是等候中英谈判的结果。6月26日,《中英天津条约》签订,法国最终如愿以偿,于是《中法天津条约》于1858年6月27日正式签订。
《中法天津条约》共42款,另有《和约章程补遗》6款,主要内容有:1.法国公使若"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将来若准别国公使常驻北京,法国亦照此办理。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淡水、登州、江宁六口;法国人及其家眷可在通商口岸居住、贸易、工作,可以自由雇佣中国人,可于各通商口岸租赁房屋或行栈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也可以建造教堂、医院、周急院、学校、墓地;倘有中国人将法国教堂、墓地触犯、毁坏,清地方官须严拘重惩。3.法国人可以前往内地游历、传教。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4.法国兵船得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5.法国人与中国人争讼无法调停,应由中、法官员会同办理,秉公完结;法国人与中国人争斗,犯法者系法国人则由法国领事官审明,照法国法律治罪,犯法者系中国人则由中国官员严拿审明,照中国律例治罪;法国人与第三国人的争执事件,中国官员不必过问。6."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法国亦与焉。"7.将西林县知县张鸣凤革职并永不叙用;中国赔偿法国商民损失及军费200万两,赔款缴清,法军退出广州城。
《中法天津条约》是在法国侵略者的威逼下签订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中法天津条约》的签订,是法国对中国主权的进一步破坏。通过这个条约,中国被迫开放新口岸,允许内江通航通商,使法国殖民者得以进一步侵入中国进行掠夺,给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加速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
条约原文:
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天津。
今大清国大皇帝、大法国大皇帝切愿将所有两国不协之处调处和平,与前立和好、贸易、船只事宜复为申明,谐逾往日,妥为处置,保护懋生,以敦永久。因此议定重立和约章程,俾两国均获裨益,用是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以便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大法国大皇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御赐勋劳大星俄罗斯大救带大西洋降生大星世袭男爵若翰保弟斯大陆义葛罗前来,彼此既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诏?公同较阅查核,俱属善当,即将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法国皇上及两国商民,毋论何人在何地方,均永远和好,友谊敦笃,彼此侨居,皆获保护身家。
第二款 兹两国幸然复旧太平,欲垂之永久,因此两国钦差大臣议定,凡有大法国特派钦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诏?前来中国者,或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按照泰西各国无异。又议定,将来假如凡与中国有立章程之国,或派本国钦差公使等进京长住者,大法国亦能照办。凡进京之钦差大臣公使等,当其暂居京师之时,无不按照情理全获施恩,其施恩者乃所有身家、公所与各来往公文、书信等件皆不得擅动,如在本国无异;凡欲招置人通事、服役人等可以延募,毫无阻挡。所有费用,均由本国自备。大清国大皇帝欲派钦差大臣前往大法国京师侨居,无不各按品级延接,全获恩施,俱照泰西各国所派者无异。
第三款 凡大法国大宪、领事等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及地方官员,均用大法国字样,惟为办事妥速之便,亦有翻译中国文字一件附之,其附件务尽力以相符,候大清国京师有通事谙晓且能译大法国言语,即时大法国官员照会大清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法国字样,大清国官员照会大法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清国字样。自今以后,所有议定各款,或有两国文词辩论之处,总以法文做为正义。兹所定者,均与现立章程而为然。其两国官员照会,各以本国文字为正,不得将翻译言语以为正也。
第四款 将来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各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大法国大宪与中国无论京内、京外大宪公文往来,俱用"照会"。大法国二等官员与中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中国大宪用"札行"。两国平等官员照相并之礼。其商人及无爵者,彼此赴诉,俱用"禀呈"。大法国人每有赴诉地方官,其禀函皆由领事官转递,领事官即将禀内情词查核适理妥当,随即转递,否则更正,或即发还。中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五款 大法国皇上任凭设立领事等官,在第六、七款内所列中国沿海及河各埠头,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与各地方官公文往来,并稽查遵守章程。中国地方官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来往移文,俱用平行。倘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准迳自申诉省垣大宪,并控诉本国钦差全权大臣。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大法国船主、商人可以相托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该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六款 中国多添数港、准令通商,屡试屡验,实为近时切要,因此议定,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广东、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无异。其江宁俟官兵将匪徒剿灭后,大法国官员方准本国人领执照前往通商。
第七款 自今以后,凡大法国人家眷,可带往第六款所开中国沿海通商及江之各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工作,平安无碍,常川不辍。若有盖印执照,任凭在议定通商各口周游往来;惟明禁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买、私卖;如有犯此例者,船只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船只、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大法国领事。
第八款 凡大法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然务必与本国钦差大臣或领事等官预领中、法合写盖印执照,其执照上仍应有中华地方官钤印以为凭。如遇执照有遗失者,大法国人无以缴送,而地方官员无凭查验,不肯存留,以便再与领事等官复领一件,听凭中国官员护送近口领事官收管,均不得殴打、伤害、虐待所获。大法国人凡照旧约在通商各口地方,大法国人或长住,或往来,听其在附近处所散步动作,毋庸领照,一如内地民人无异;惟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其驻扎中国大法国官员,如给执照之时,惟不准前往暂有匪徒各省分。其执照惟准给与体面有身家之人为凭。
第九款 凡中国与各有立章程之国会整顿或现、或后议定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一经施行办理,大法国商人均沾,用昭平允。
第十款 凡大法国人按照第六款至通商各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栈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大法国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议定大法国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处,彼此在事务须按照地方价值定议。中国官阻止内地民人高抬租值,大法国领事官亦谨防本国人强压迫受租值。在各口地方,凡大法国人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俾大法国人相宜获益。倘有中国人将大法国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
第十一款 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听其任便雇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请士民人等教习中国语音,缮写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又可以请入帮办笔墨,作文学、文艺等功课。各等工价、束修,或自行商议,或领事官代为酌量。大法国人亦可以教习中国人愿学本国及外国语音,亦可以发卖大法国书籍,及采卖中国各样书籍。
第十二款 凡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大法国之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第十三款 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八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
第十四款 将来中国不可另有别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倘有违例,领事官知会中国,设法驱除,中国官宜先行禁止,免败任便往来交易之谊。
第十五款 凡大法国船驶进通商各口地方之处,就可自雇引水,即带进口,所有钞饷完纳后,欲行扬帆,应由引水速带出口,不得阻止留难。凡人欲当大法国引水者,若有三张船主执照,领事官便可著伊为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所给引水工银,领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远近,险易情形,定其工价。
第十六款 凡大法国船一经引水带进口内,即由海关酌派妥役一、二名,随船管押,稽查透漏。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所需工食,由海关给发,不得向船主及代办商人等需索。倘有违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并照数追偿。
第十七款 凡大法国船进口,在一日之内,并无阻碍,其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即将船牌、货单等件,缴送领事官。该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经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货单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罚银五十圆,入中国官;但所罚之数不得过二百圆,迨领事官照会海关后,海关即发牌照,准其开舱。倘船主未领牌照,擅自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圆;所卸之货一并入官。
第十八款 凡大法国船主、商人,应听任便雇各项剥船、小艇,载运货物,附搭客人,其船艇脚价,由彼此合意商允,不必地方官为经理,若有该船艇诓骗、走失,地方官亦不赔偿。其船艇不限以只数,亦不得令人把持,并不准挑夫人等包揽起货、下货。
第十九款 凡大法国商人卸货、下货,应先开明货单,呈送领事官,即著通事通报海关,便准其卸货、下货,即当查验其各货妥当,彼此均无受亏。大法国商人不欲自行计议税饷,另倩熟悉之人代为计议完税,亦听其便;如有事后异言,俱不准听,至估价定税之数,若商人与中华人意见不合,应彼此唤集二、三商人,验明货物,以出价高者定为估价。凡输税饷以净货为率;所有货物应除去皮毛。倘大法国人与海关不能定各货皮毛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过秤,先定多寡约数,再复除净皮毛,称其斤重,即以所称通计类推。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大法国商立请领事官前来,该领事官亦即知会海关,从中尽力作合;均限一日之内通报,否则不为准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后难于核定。进口货物遇有损坏,应核减税银,照估价之例,秉公办理。
第二十款 凡船进口,尚未领有牌照卸货,即与第十九款所载,在二日之内可出口往别口去。在此不必输纳钞饷,仍在卖货之口,完纳钞饷。
第二十一款 议定大法国船主或商人卸货完税则例,俱逐次按数输纳。至出口下货亦然。凡大法国船所有钞饷,一经全完,海关即给与实收,呈送领事官验明,即将船牌交还,准令开行。海关酌定银号若干,可以代中国收大法国应输饷项,该银号所给实收,一如中国官所给无异。所输之银,或纹银,或洋银,海关与领事官核其市价情形,将洋银比较纹银,应补水若干,照数补足。
第二十二款 凡船按照第二十款进口,出二日之外与未开舵卸货之先,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凡纳钞时,海关给发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于进口时,将执照送验,毋庸输钞,以免重复;凡大法国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所有大法国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附搭过客、载运行李、书信、食物,并无应税之货者,一体免钞。若该小船载运货物,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倘大法国商人雇赁中国船艇,该船不输船钞。
第二十三款 大法国货物,在通商各口已按例输税,中国商人即便带进内地,经过税关,只照现例输税,不得复索规费,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倘有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增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二十四款 凡大法国船进通商各口,如将货在此卸去多寡,即照所卸之数输纳;其馀货物欲带往别口卸卖者,其饷银亦在别口输纳。遇有大法国人在此口已将货饷输纳,转欲载往别口售卖者,报明领事官,照会海关,将货验明,果系原封不动,给与牌照,注明该货曾在某口输饷。俟该商进别口时,将牌照呈送领事官,转送海关,查验免税,即给与牌照卸货,一切规费俱无;惟查出有夹私、诓骗等弊,即将该货严拿入官。
第二十五款 凡剥货若非奉官特准及必须剥运之处,不得将货辄行剥运。遇有免不得剥运之处,该商应报明领事官,给与执照,海关查验执照,准其剥货。该海关可以常著胥役监视。倘有不奉准而剥货者,除遇有意外危险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剥之货,全行入官。
第二十六款 凡通商各口海关均有部颁秤码、丈尺等项,应照造一分,比较准确,送领事官署收存,轻重、长短,一与粤海关无异,每件镌戳粤海关字样。所有钞饷各银输纳中国者,俱依此秤码兑交。如有秤丈货物争执,即以此式为准。
第二十七款 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两国钦差大臣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税则,输纳钞饷。但因两国货物,或土产,或工艺,一时不同而价值有低昂之殊,其税则有增减之别,每七年较订一次,以资允协。七年之内,已定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大法国人凡有钞饷输纳,其货物经此次画押载在则例,并非禁止、并无限制者,不拘从本国及别国带进,及无论带往何国,均听其便。大清国不得于例载各货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条。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大法国会通议允后,方可酌改。至税则与章程现定与将来所定者,大法国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一如厚爱之国无异。
第二十八款 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借口,谅大法国商船将来在通商各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各口走私,无论何等货价、何项货物,并例禁之货与偷漏者,地方官一体拿究入官。再中国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只进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帐项,刻即出口。倘有别国冒用大法国旗号者,大法国设法禁止,以遏刁风。
第二十九款 大法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将来兵船人等皆有束约,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饬令遵守第三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第三十款 凡大法国兵船往来游奕,保护商船,所过中国通商各口,均以友谊接待。其兵船听凭采买日用各物,若有坏烂,亦可购料修补,俱无阻碍。倘大法国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当以友谊接待。如有大法国船只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地方官闻知,即为拯救,给与日用急需,设法打捞货物,不使损坏,随照会附近领事等官,会同地方官,设法著令该商捎人等回国,及为之拯救破船木片、货物等项。
第三十一款 将来中国遇有与别国用兵,除敌国布告堵口不能前进外,中国不为禁阻大法国贸易及与用兵之国交易。凡大法国船从中国口驶往敌国口,所有进口、出口各例货物并无妨碍,如常贸易无异。
第三十二款 凡大法国商船、兵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及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大法国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三款 水手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内地民人滋事争端。
第三十四款 遇有大法国商船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附近文武官员一经闻知,即上紧缉拿,照例治罪。所有赃物,无论在何处搜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人,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则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
第三十五款 凡大法国人有怀怨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覆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中国人怀怨大法国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三十六款 将来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大法国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或访闻,或领事官照会,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拿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脏著赔者责偿。
第三十七款 将来若有中国人负欠大法国人船主及商人债项者,毋论亏负、诓骗等情,大法国人不得照旧例向保商追取;惟应告知领事官,照会地方官查办,出力责令照例赔偿。但负欠之人,或缉捕不获,或死亡不存,或家产尽绝,无力赔偿,大法国商人不得问官取赔。遇有大法国人诓骗中国人财物者,领事官亦一体为中国人出力追还,但中国人不得问领事官与大法国取偿。
第三十八款 凡有大法国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殴伤致毙者,系中国人,由中国官严拿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大法国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拿,迅速讯明,照大法国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大法国议定例款。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大法国人在各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大法国办理。
第三十九款 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大法国官办理,遇有大法国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至大法国船在通商各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归大法国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
第四十款 日后大法国皇上若有应行更易章程条款之处,当就互换章程年月,核计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中国再行筹议。至别国所定章程,不在大法国此次所定条款内者,大法国领事等官与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法国亦与焉。
第四十一款 兹大法国大皇帝欲表美意,与大清国大皇帝特将凡可忆往日各不协之处而今已欣然解释,不列于此和约章程之中,因此所有把守广东省城以前各事宜,与大法国军兵各费用,而今两国议定妥当,准行分款开例,而其款仍与在本和约章程缮列通行无异。
第四十二款 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奏上大皇帝。自画押用印之日起,约计限以一年,大清国大皇帝、大法国大皇帝彼此御览,钦定批准,即在京师交互存照。交互之后,中国即将本和约章程行文内外各宪,偏行周知。两国钦差大臣即于章程画押盖印,以为凭据。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即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直隶天津钤用关防,一样四本,各执二本存照。
附注
本条约见《咸丰条约》,卷6,页3-17。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814-835。
本条约原称为《和约章程》;通称为《天津条约》。一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和约章程补遗
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天津。
第一款 西林县知县张鸣凤敢将本国传教人马神父恣意杀死,本系有罪之人,应将该知县革职,并言明嗣后永不得莅任。
第二款 西林县既经革职后,即照会大法国钦差大臣知照,又将革职事由备载京报内。
第三款 大法国民人及所保护者在广东省城所有行内物件,大法、大英军兵未入省之先,皆被百姓或烧、或劫,后计多寡,按据分赔。
第四款 中国官员固执不允大法国以理所请各赔补之处,以致军需繁多,务必由广东海关照数赔补。其赔补银与军兵费用约有二百万两之多;应将此银交大法国驻札中国钦差大臣收入,复回收单执照。其二百万两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或用银两,或用会单,仍由广东海关交清,将来凡有本国完纳出入货税各客商,皆准量税之多寡,用银九分,会单一分完纳。其交银,首次从两国钦差大臣画押章程之日起,约一年之内交清。广东海关于抽税时,若欲每年惟收会单,其会单值银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四分之数,即六分之一抽税,亦无不可。后在广东,中国大宪会同大法国钦差派员预行会议,定立会单图式印章,如何交收,每会单值银多少,交清银两之后如何注销,以免重复。
第五款 中国将上款所开银数,或用银两,或用海关会单,一经交清,大法国军兵即时退出粤省,惟以军兵及速退出之便,中国欲将各会单或先期,或按次,分明年号交出,在领事官署寄存,亦无不可。
第六款 以上各款仍如各字列载和约章程内一律无异,因此两国钦差大臣画押钤印。
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即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直隶天津钤用关防,一样四本,各执二本存照。
附注
本和约章程补遗见《咸丰条约》,卷6,页18-19。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836-839。
本和约章程补遗实即天津条约附款,与天津条约同日交换批准。
中英北京条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对世界市场的需求,它们把侵略的矛头转向了中国。1856年,以英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58年签订了不平等的《天津条约》,进一步攫取了大量的特权。1859年,英、法、美三国分别派遣驻华公使,率领舰队来华换约。清政府加强了天津、大沽的防务,准备在上海与英、法公使换约,以阻止公使入京。英、法拒绝在上海换约,于1859年6月北上天津大沽口外,不走清方指定的入京换约路线,强行突入大沽,结果被清军打得大败。英、法决定再次组织联军发动大规模的侵华战争。
1860年(咸丰十年)8月,英法联军17000余人到达天津附近海面,攻克大沽,占领天津,大败清军主力于通县一带。9月22日,咸丰皇帝逃往热河,任命恭亲王奕?为全权议和大臣,留京向侵略者乞和议约。奕?在英法联军占据北京安定门,抢劫和焚毁了举世闻名的圆明园后,毫无抗争能力,完全接受了英法的条件。10月24日,奕?与英国代表额尔金签订了《中英北京条约》,同时交换批准了《中英天津条约》。
《中英北京条约》共9款,主要内容有:1.1858年秋大学士桂良等与英专使额尔金所达成的英公使暂不驻京的谅解无效;英公使是否驻京由英国决定。2.赔偿英国军费600万两和英商的损失200万两;占领天津、大沽、登州、北海、广州等处英军,候赔款交清时方才撤离。3.凡有情愿出国做工之华民,"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4.中国割让广东"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5.开放天津为通商口岸。
《中英北京条约》不仅完全确认了英国通过《中英天津条约》获得的侵略权益,还对中国进行了新的勒索。通过这个条约,英国从中国再次割占了领土,勒索了大笔赔款,又一次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确认了英国公使驻京的权利,使英国得以在北京就近影响清政府;天津被辟为通商口岸,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得以向中国政治中心地区扩张。同时,条约准许华工出洋,使自鸦片战争以来西方侵略者贩卖华工的行为合法化。
条约原文:
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北京。
兹以两国有所不惬,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后不至失和。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硕恭亲王奕?;大英大君主特派内廷建议功赐佩带头等宝星会议国政世职上堂内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
公同会议,各将本国恭奉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敕书等件互相较阅,均臻妥善,现将商定续增条约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一、前于戊午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约,本为两国敦睦之设,后于己未年五月大英钦差大臣进京换约,行抵大沽炮台,该处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视此失好甚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于戊午年九月大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大英钦差大臣额尔金,将大英钦差驻华大臣嗣在何处居住一节,在沪会商所定之议,兹特申明作为罢论。将来大英钦差大员应否在京长住,抑或随时往来,仍照原约第三款明文,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原约后附专条,作为废纸,所载赔偿各项,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万两相易。其应如何分缴,即于十月十九日在于津郡先将银伍拾万两缴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国十二月初二日以前,应在于粤省分缴三十三万三千三百十三两内,将查明该日以前粤省大吏经支填筑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费若干,扣除入算;其余银两应于通商各关所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缴八百万总数完结,均当随结清交大英钦差大臣专派委员监收外,两国彼此各应先期添派数员稽查数目清单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赏八百万两内,二百万两仍为住粤英商补亏之款,其六百万两少裨军需之费,载此明文,庶免纷纠。
第四款 一、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第五款 一、戊午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据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品,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帝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其批作为废纸外,其有该地华民自称业户,应由彼此两国各派委员会勘查明,果为该户本业,嗣后倘遇势必令迁别地,大英国无不公当赔补。
第七款 一、戊午年所定原约,除现定续约或有更张外,其余各节,候互换之后,无不克日尽行,毫无出入。今定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即行照办,两国母须另行御笔批准,惟当视与原约无异,一体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原约在京互换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京外各省督抚大吏,将此原约及续约各条发钞给阅,并令刊该悬布通衢,咸使知悉。
第九款 一、续增条约一经盖印画押,戊午年和约亦已互换,须俟续约第八款内载,大清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业皆宣布,所有英国舟山屯兵立当出境,京外大军即应启程前赴津城并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等处,候续约第三款所载赔项八百万两总数交完,方能回国,抑或早退,总候大英大君主谕旨施行。
以上各条又续增条约,现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礼部衙门盖印画押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注
本条约见《咸丰条约》,卷8,页4-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430-434。
本条约系在北京签订,通常称为《北京条约》。
中法北京条约
条约简介:
为了进一步打开中国的大门,攫取更大的侵略利益和特权,1857年法国以"马神甫案"为借口,派遣葛罗率军来华,参与了英国发动的第二次鸦片战争。1858年6月,法国迫使清政府签订《中法天津条约》,再一次从清政府获得了一系列侵略利益和特权。1859年法国公使率舰队与英、美等国北上换约,不走清政府指定的入京路线,武力闯入大沽,结果被打得大败。1860年(咸丰十年)春,法国又伙同英国再度燃起战火,扩大对中国的侵略。10月6日,法军率先闯入圆明园进行抢劫;13日英法联军占据北京城的安定门。
在此形势逼迫之下,清朝钦差大臣奕?接受了法国所拟订的《北京条约》草案。25日,清政府议和代表奕?与法国专使葛罗在清朝礼部大堂签订了《中法北京条约》,并互换了《天津条约》的批准书。
《中法北京条约》共10款,主要内容有:1.赔偿法国白银800万两;赔款交清后,法军退出所占之地。2.由清帝发布上谕颁示天下: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滥行查拿者将予以应得处分;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3.《中法天津条约》互换后,清朝皇帝应于即日降谕,"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法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家眷,一并赴通商各口,下法国船只,毫无禁阻。"4.立即开放天津为通商口岸。
《中法北京条约》进一步扩大了法国侵略者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获取的侵略权益。条约使法国获得了大笔赔款,为法国商人开辟了新的通商口岸,使法国殖民主义者贩卖华工合法化。通过这个条约,法国还迫使清政府再次同意天主教自由传教、赔还教产。教会侵略势力随之急剧扩张,民众与教会剧烈冲突的教案以前所未有的频次和规模爆发于中华大地,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条约的危害。
条约原文:
一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北京。
今大清国皇帝、大法国大皇帝切愿将两国不协之处调和,以复旧好,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钦差大臣和硕恭亲王奕?;大法国大皇帝特派内阁大学士世袭男爵葛罗为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彼此既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诏敕公同较阅查核,俱属妥当后,即将所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大法国钦差大臣于己未年五月进京换约,行至大沽,该处武弁拦阻前进,大清国大皇帝甚为悔惜。
第二款 大法国钦差大臣进京换约时,或于途次,或在京师,大清官员俱以相宜钦差之优礼接待,俾得任便称其职守。
第三款 从换和条约之日起,咸丰八年在天津所定之和约暨遗补之款,除现在所改之款外,即日均应一一施行。
第四款 己未年在天津所定遗补第四款内载,中国赔补军需银二百万两,兹以删去;今复议定,赔补银共捌百万两。在此数内,已收到去岁粤海关缴银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零。其余银两,宜在中国各海关每年收税银若干,按五分之一扣归。其交银之时,系三个月交一次,首次宜于咸丰拾年八月十七日起而于十一月二十日止。但所交之银,或纹银,或洋银俱可,其银应交大法国驻扎中国之钦差大臣,或所派之员亦可,但限定于十月十八日在津郡一盘现交银伍拾万两。将来大法国驻扎中国钦差大臣暨中国大臣各派委员,会议定立如何交收银两,如何立定收单等事,再为妥定。
第五款 中国今所赔补之银本系为军需,又为法国商人及其所保护者在广东省城所有行内物件被百姓或烧、或劫。将来大法国将此赔补之银,均公允分摊与被累之法国人;其银扣一百万两,派与法国民人及其所 保护者,为补其害,或慰其苦,其余皆抵军费。
第六款 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
第七款 从两国大臣画押盖印之日起,直隶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与别口无异,再此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立即施行,毋庸俟奉两国御笔批准,犹如各字样列载天津和约内,一律遵守如此。大法国水,陆二军,俟在天津收银全五十万两。方能退出天津,屯占大沽、烟台二口,待至中国将所赔之银全数交清后,所有法国武弁占踞中国各地方均应退出境界。然任水,陆各大将军于天津扎兵过冬,而俟所定赔补之现银给清后,则撤大军退出津郡。
第八款 戊午年所定原约互换之日,所有法国屯于舟山之军立当出境,续约条所定应缴银五十万两缴清之日,除统兵官暂驻天津过冬谅不便即行撤兵外,应如第七款内所言,即驻津各军亦应离城,退至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各等处驻扎,俟续约所定赔补款八百万两全数缴清,以上各驻军再当扫数撤归。
第九款 亦戊午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法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家眷,一并赴通商各口,下法国船只,毫凭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法钦差大臣查照各口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十款 戊午年所定之和约第二十二款内有错载之字样,即系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现在议定,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嗣后大法国船只进口,俱按现在议定之数输纳。右续约于京师妥定,华、法两国钦差全权大臣各画押盖印,于降生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即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
附注
本条款见《咸丰条约》,卷9,页5-8。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885-890。
本条款系在北京签订,通常称为《北京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
条约简介:
1856年,以英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加强了对中国的侵略。1858年5月,俄国逼迫清政府签订《瑷珲条约》。同年6月,又逼迫清政府签订《中俄天津条约》,从中大占便宜,但仍不满足于所获得的特权和利益。当英、法向中国进行更大勒索的时候,沙俄竭力怂恿英法联军北上进攻京、津,试图利用英、法的军事侵略来讹诈中国;同时又拉拢美国,伪装中立,以"调停人"的身份出现,试图最大限度地获取侵略利益。
1860年(咸丰十年)10月,英法联军攻占北京,将举世闻名的圆明园洗劫一空,并扬言要炮轰北京城、捣毁清皇宫。奉命谈判的奕?求和心切,卑躬屈膝地请求俄国驻华公使伊格那季耶夫出面调停。伊格那季耶夫乘机要挟,要求清政府必须在与英、法谈判时事先就谈判的全部内容征求他的意见,并同意他在此前就领土问题所提出的要求。吓破了胆的奕?慌忙表示接受。在中国同英、法分别签订《北京条约》刚过几天,伊格那季耶夫就坚持中俄谈判要对英、法保密,并向奕?提交了一份中俄条约草案作为谈判的基础,逼迫清政府接受俄国的苛刻条件。中方代表在谈判中受尽屈辱,任人宰割,对俄方的要求不敢提出异议。11月8日,咸丰帝下谕准许奕?签字。14日,奕?被迫与伊格那季耶夫签订了《中俄北京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共15条,主要内容有:1.中俄东段边界以黑龙江、乌苏里江为界,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划归俄国;原住这一地区的中国人,仍准留住。2.中俄两国未经划定之西部疆界,今后应顺山岭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中国现有常驻卡伦路线而行,即从沙宾达巴哈界牌起,经斋桑湖、特穆尔图淖尔至浩罕一线为界。3.俄国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设领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4.东北新定边界地区准许两国之人随便贸易,并不纳税;新疆贸易除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外,增辟喀什噶尔一口;恰克图贸易,俄国商人可由恰克图照旧到京。
《中俄北京条约》确认了中俄《瑷珲条约》的效力,再次承认了沙俄对中国黑龙江以北领土的侵占,并把《瑷珲条约》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4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强行割占。同时《中俄北京条约》的签订,又为沙俄进一步割占中国西部领土制造了"条约依据"。这个条约极大地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
条约原文:
一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咸丰十年十月初二日,俄历一八六○年十一月二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与大俄罗斯皇帝详细检阅早年所立和约,现在议定数条以固两国和好、贸易相助及预防疑忌争端,所以,大清国钦派内大臣全权和硕恭亲王奕?,大俄罗斯国派出钦差内大臣伊格那季耶夫,付与全权,该大臣等各将本国钦派谕旨互阅后,会议酌定数条如下:
第一条 决定详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玛乙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瑷珲城所立和约之第一条,遵照是年伊云月初一日 (即五月初三日)在天津地方所立和约之第九条,此后两国东界定为由什勒喀、额尔古纳两河会处,即顺黑龙江下流至该江、乌苏里河会处。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其南边地至乌苏里河口,所有地方属中国。自乌苏里河口而南,上至兴凯湖,两国以乌苏里及松阿察二河作为交界。其二河东之地,属俄罗斯国;二河西属中国。自松阿察河之源,两国交界逾兴凯湖直至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顺山岭至瑚布图河口,再由瑚布图河口顺珲春河及海中间之岭至图们江口,其东皆属俄罗斯国;其西皆属中国。两国交界与图们江之会处及该江口相距不过二十里。且遵天津和约第九条议定绘画地图,内以红色分为交界之地,上写俄罗斯国阿、巴、瓦、噶、达、耶、热、皆、伊、亦、喀、拉、玛、那、倭、怕、啦、萨、土、乌等字头,以便易详阅。其地图上必须两国钦差大臣画押钤印为据。
上所言者,乃空旷之地。遇有中国人住之处及中国人所占渔猎之地,俄国均不得占,仍准由中国人照常渔猎。
从立界牌之后,永无更改,并不侵占附近及他处之地。
第二条 西疆尚在未定之交界,此后应顺山岭、大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及一千七百二十八年,即雍正六年所立沙宾达巴哈之界牌末处起,往西直至斋桑淖尔湖,自此往西南顺天山之特穆尔图淖尔,南至浩罕边界为界。
第三条 嗣后交界遇有含混相疑之处,以上两条所定之界作为解证。至东边自兴凯湖至图们江中间之地,西边自沙宾达巴哈至浩罕中间之地设立界牌之事,应如何定立交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员秉公查勘。东界查勘,在乌苏里河口会齐,于咸丰十一年三月内办理。西界查勘,在塔尔巴哈台会齐商办,不必限定日期。所派大员等遵此约第一、第二条,将所指各交界作记绘图,各书写俄罗斯字二分,或满洲字或汉字二分,共四分。所作图记,该大员等画押用印后,将俄罗斯字一分,或满或汉字一分,共二分,送俄罗斯收存;将俄罗斯字一分,或满或汉字一分,送中国收存。互换此记文、地图,仍会同具文,画押用印,当为补续此约之条。
第四条 此约第一条所定交界各处,准许两国所属之人随便交易,并不纳税。各处边界官员护助商人,按理贸易。其瑷珲和约第二条之事,此次重复申明。
第五条 俄国商人,除在恰克图贸易外,其由恰克图照旧到京,经过库伦、张家口地方,如有零星货物,亦准行销。库伦准设领事官一员,酌带数人,自行盖房一所,在彼照料。其地基及房间若干,并喂养牲畜之地,应由库伦办事大臣酌核办理。中国商人愿往俄罗斯国内地行商亦可。俄罗斯国商人,不拘年限,往中国通商之区,一处往来人数通共不得过二百人,但须本国边界官员给予路引,内写明商人头目名字、带领人多少、前往某处贸易、并买卖所需及食物、牲口等项。所有路费、由该商人自备。
第六条 试行贸易,喀什噶尔与伊犁、塔尔巴哈台一律办理。在喀什噶尔,中国给与可盖房屋、建造堆房、圣堂等地,以便俄罗斯国商人居住,并给予设立坟莹之地,并照伊犁、塔尔巴哈台,给予空旷之地一块,以便牧放牲畜。以上应给各地数目,应行文喀什噶尔大臣酌核办理。其俄国商人在喀什噶尔贸易物件,如被卡外之人进卡抢夺,中国一概不管。
第七条 俄罗斯国商人及中国商人至通商之处,准其随便买卖,该处官员不必拦阻。两国商人亦准其随意往市肆铺商零发买卖,互换货物。或交现钱,或因相信赊帐俱可。居住两国通商日期,亦随该商人之便,不必定限。
第八条 俄罗斯国商人在中国,中国商人在俄罗斯国,俱仗两国扶持。俄罗斯国可以在通商之处设立领事官等,以便管理商人,并预防含混争端。除伊犁、塔尔巴哈台二处外,即在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中国若欲在俄罗斯京城或别处设立领事官,亦听中国之便。两国领事官各居本国所盖房屋,如愿租典通商处居人之房,亦任从其便,不必拦阻。
两国领事官及该地方官相交行文,俱照天津和约第二条平行。凡两国商人遇有一切事件,两国官员商办;倘有犯罪之人,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两国商人,遇有发卖及赊欠含混相争大小事故,听其自行择人调处,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止可帮同和解,其赊欠账目不能代赔。两国商人在通商之处,准其预定货物、代典铺房等事,写立字据,报知领事官处及该地方官署。遇有不按字据办理之人,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令其照依字据办理。其不关买卖,若系争讼之小事,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会同查办,各治所属之人之罪。
俄罗斯国人私住中国人家或逃往中国内地,中国官员照依领事官行文查找送回。中国人在俄罗斯国内地,或私住、或逃往,该地方官亦当照此办理。若有杀人、抢夺、重伤、谋杀、故烧房屋等重案,查明系俄罗斯国人犯者,将该犯送交本国,按律治罪;中国人犯者,或在犯事地方,或在别处,俱听中国按律治罪。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第九条 现在买卖比前较大,且又新立交界,所以早年在尼布楚、恰克图等处所立和约及历年补续诸条,情形多有不同,两国交界官员往来行文查办所起争端时,势亦不相合,所以从前一切和约有应改之处,应另立新条如下:
向来仅止库伦办事大臣与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及西悉毕尔总督与伊犁将军往来行文,办理边界之事。自今此外拟增阿穆尔省及东海滨省固毕尔那托尔,遇有边界事件,与黑龙江及吉林将军往来行文。恰克图之事由恰克图边界廓米萨尔与恰克图部员往来行文,俱按此约第八条规模。该将军、总督等往来行文,俱按天津第二条和约,彼此平等,且所行之文,若非所应办者,一概不管。遇有边界紧要之事,由东悉毕尔总督行文军机处或理藩院办理。
第十条 查办边界大小事件,俱照此约第八条,由边界官会同查办;其审讯两国所属之人,俱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
遇有牲畜或自逸越边界,或被诱取,该处官员一经接得照会,即行派人寻找,并将踪迹示知卡伦官兵。其系逸越寻获者,或系被抢查出,牲畜俱依照会之数,将所失之物寻获,立即送还;如无原物,即照例计赃定罪,不管赔偿。
如有越边逃人,一经接得照会,即设法查找。找获时,送交近处边界官员,并将逃人所有物件一并送回;其缘何逃走之处,由该国官员自行审办。解送时,沿途给与饮食,如无衣,给衣,不可任令兵丁将其凌虐。如尚未接得照会,查获越边之人,亦即照此办理。
第十一条 两国边界大臣彼此行文,交官员转送,必有回投。东悉毕尔总督、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行文,送交恰克图廓米萨尔转送部员;库伦办事大臣行文,即交部员,转送恰克图廓米萨尔。阿穆尔省固毕尔那托尔行文,送交瑷珲副都统转送;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行文,亦送交该副都统转送。东海滨省固毕尔那托尔与吉林将军彼此行文,俱托乌苏里、珲春地方卡伦官员转送。西悉毕尔总督与伊犁将军行文,送交伊犁俄罗斯领事官转送。遇有重大紧要事件,必须有人传述东西悉毕尔总督、固毕尔那托尔等,库伦办事大臣、黑龙江、吉林、伊犁等处将军行文,交俄罗斯国可靠之员亦可。
第十二条 按照天津和约第十一条,由恰克图至北京,因公事送书信,因公事送物件,往返限期,开列于后:书信,每月一次;物件、箱子、自恰克图至北京,每两个月一次,自北京往恰克图,三个月一次。送书信,限期二十日;送箱子,限期四十日。每次箱子数目,至多不得过二十只;每只份量,至重不得过中国一百二十斤之数。所送之信。必须当日传送,不得耽延,如遇事故,严行查办。
由恰克图往北京,或由北京往恰克图,送书信、物件之人必须由库伦行走,到领事官公所,如有送交该领事官等书信、物件,即便留下,如该领事官等有书信、物件,亦即带送。
送箱只时,开写清单,自恰克图及库伦知照库伦办事大臣;自北京送时,报知理藩院。单上注明何时起程、箱只数目、份量多少及每箱份量。于封皮上按俄罗斯字翻出蒙古字或汉字,写明份量、数码。
若商人为买卖之事,送书信、物箱,愿自行雇人,另立行规,准其预先报明该处长官允行后照办,以免官出花费。
第十三条 大俄罗斯国总理各外国事条大臣与大清国军机处互相行文,或东悉毕尔总督与军机处及理藩院行文,此项公文照例按站解送,并不拘前定时日亦可。设有重要事件,恐有耽误,即
交俄国可靠之员速送。大俄罗斯国钦差大臣居住北京时,遇有紧要书信,亦由俄国自行派员解送。该差派送文之人,行至何处,不可使其耽延等候。所派送文之员必系俄罗斯国之人。派员之事,在恰克图由廓米萨尔前一日报明部员;在北京由俄罗斯馆前一日报明兵部。
第十四条 日后如所定陆路通商之事内设有彼此不便之处,由东悉毕尔总督会同中国边界大臣酌商,仍遵此次议定章程办理,不得节外生枝。至天津所定和约第十二条,亦应照旧,勿再更张。
第十五条 合同商定后,大清国钦派大臣将此约条规原文译出汉字,画押用印,交付大俄罗斯国钦差大臣一份;大俄罗斯国钦差内大臣亦将此条规原文译出汉字,画押用印,交付大清国钦差大臣一份。
此次条款,从两国钦差大臣互换之日起,与天津和约一体永遵勿替。两国大皇帝互换和约后,各将此和约原文晓谕各处应办事件地方。
大清国钦派全权内大臣和硕恭亲王
大俄罗斯国钦差全权内大臣伊
咸丰十年十月初二日
一千八百六○年诺雅卜尔月初二日
附注
本条约见《咸丰条约》,卷7,页8-15。俄文本及法文译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158-173。
本条约原称为《照依前换和约拟定条约》,一般简称为《北京条约》。
中德通商条约
条约简介:
英法两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天津条约》的签订,也激发了德意志企求从中国攫取特权的欲望。当时的德意志尚未统一,以普鲁士为最强。普鲁士派出了远征队,其中包括一个以艾林波为首的外交使团和3艘军舰,代表普鲁士和奥地利以外的德意志各邦,要在中国取得与英、法、美、俄四国在华同等的权利与地位,并不惜采用敌意的示威行动以胁迫清政府谈判签约。1860年初,普鲁士远征队出发,1861年(咸丰十一年)3月到达上海,不久又到达天津。
1961年5月,普方提出谈判签约事宜,既对清政府进行威胁,又对清政府进行诱骗。谈判进行了三个多月,最后,清政府迫于压力,妥协让步。9月2日,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崇纶与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的代表艾林波签订了《通商条约》。
中普《通商条约》共42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有:1.在条约交换批准5年之后,允许普鲁士使节进京居住。2.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3.允许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民人家属在广州、潮洲、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芝罘、天津、牛庄、镇江、九江、汉口、琼州、台湾、淡水等口居住、贸易,"至于赁房买屋、租地、造堂、医院、坟茔等事,皆听其便。"4.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均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5.普鲁士官船(军舰)可驶入中国各口,"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中普《通商条约》是普鲁士强加在中国身上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的签订,表明中国与普鲁士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也使得普鲁士取得了与英法等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同等特权,为普鲁士在中国掠夺原料、倾销商品创造了便利条件。中普《通商条约》签订10年后,德意志统一,这个条约为德国所继承,成为中德间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原文:
一八六一年九月二日,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天津。
兹大清国大皇帝、大布国大君主为本国并为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拜晏、撤逊、汉诺威、威而颠白而额、巴敦、黑辛加习利、黑星达而未司大、布伦帅额、阿尔敦布尔额、鲁生布而额、撤孙外抹艾生纳、撤孙麦甯恩、撤孙阿理廷部而额、撤孙各部而额大、拿扫、得克比而孟地、安阿而得叠扫郭定、安阿而得比尔你布而额、立贝、实瓦字部而鲁德司答、实瓦字部而孙德而士好逊、大支派之各洛以斯、小支派之各洛以斯、法郎格缶而德、昂布而士、并摸令布而额水林、模令布而额锡特利子二邦、以及律百克、伯磊门、昂布而、三汉谢城,切愿与中国及前开各国立定友睦之谊以敦永久,因此议定修厘和好通商和约章程、俾两国民人均获裨益,用是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以便办理:
大清国大皇帝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全权大臣仓场总督部堂崇,侍郎衔办理三口通商事务特加全权大臣大理寺少堂崇;大布国大君主钦差内廷大臣御赐红鹰大星圣喏大带世袭伯爵斐悌理阿理丕艾;
前来,彼此既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诏?公同较阅,俱属妥善,即将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与大布路斯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均永远和好、敦笃友谊,各国商民彼此侨居,皆获保护身家。
第二款 大布路斯国大君主欲派秉权大臣一员进中国京师亦无不可,大清国大皇帝欲派秉权大臣一员至比耳令京师事同一律。其德意志和约各国不得自派秉权大臣进京,是以布路斯国所派大臣并为和约各国大臣所至京师之秉权大臣。欲带家眷、随员人等在京师长行居住,或随时往来,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大清、大布国所派秉权大臣于居住之处,无不按照情理全获恩施;所有身家、公所与各来往公文、书信等件,皆不得被人擅动。凡欲雇募送信人、通事、服役人等、皆听其便。所有费用,两国自备资斧。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两国官员亦宜协同?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
第四款 现已议准,通商各口,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任凭设立总领事一员,领事、副领事、署领事等官每口一员,前往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中国官员于该领事等官均应从优款待,如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无异,凡别国所邀优恩之处德意志官员一律相邀。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德意志国商民可以相托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本国商民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五款 凡大布国秉权大臣以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领事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暨地方官,均用德意志字样书写,惟暂时仍以汉文配送,倘配送汉文内有旨义不合之处,仍以德意志字样为正。中国官员有公文照会亦以中国文字为正,不得将?译文字以为正也。至于现定和约章程,用中国文字并德意志字样合写,两国公同较对无讹。因法国文字系欧罗巴人所通习,是以另备法国字样稿本各一分,倘日后中国与布国有辩论之处,即以法文稿本为证,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第六款 广州、潮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芝罘、天津、牛庄、镇江、九江、汉口、琼州、台湾、淡水等口,大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家眷等,皆准居住、来往、贸易、工作,平安无碍。船货随时往来,常川不辍;至于赁房、买屋、租地、造堂、医院、填茔等事,皆听其便。
第七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除约内准开通商之口外,其余各口皆不准前往贸易。如到别口或在沿海各处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八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皆准在通商各口近处游玩,如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其欲前往内地,须由领事暨地方官发给盖印执照,随时饬交,随时呈验。如遇执照遗失无以缴呈,中国官员务准亡执照之人暂憩,以待另请执照,或护送其人至近口领事官收管亦可,然皆不得殴打或听他人伤害。至各口有贼处所,亦应俟地方平靖,方准前往。
第九款 中国无论何省之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等,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皆准其雇用,其工钱束修任听两家自为约议。若欲雇觅小船送人运货,亦我禁阻。至于延请士民人等学习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或以外国之言教内地之人亦可。德意志书籍与中国各样书籍彼此亦可发卖采买。
第十款 凡在中国者或崇奉或传习天主教暨耶稣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
第十一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船只驶进通商各口,任听自雇引水之人,即行带进。迨其船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驶,亦准雇觅引水之人,随时带出。
第十二款 凡议准通商各口,每遇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到口,监督官即派妥役一、二名看守,稽查偷漏。该役或搭坐自雇之船,或在德船,均听其便。所需工食等费,皆由中国海关支给,惟不得于船主或管船之人需索银钱。倘有违例,即按所索之多寡,按例科罪,照数追还。
第十三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中国船只进口一日后,毫无阻滞之处,其船主或货主或管船商人即将船牌、货物清单缴送领事官。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以凭查验。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二日内不将船牌等件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可罚银五十元,但所罚之数不得逾二百元之外。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准该船开舱。倘船主未领牌照,自行开舱卸货,可罚银五百元,所卸货物一并入官。
第十四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人欲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牌,然后方可准行。如违,即将货物入官。
第十五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民在通商各口,凡有进口、出口货物,皆按后附税则上税;定税之外,更不得加增别项规费。和约章程后所附通商税则,必视同和约章程无异,两国务必信守。
第十六款 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如商人与华人不能平定其价,即须两家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明验其货。商客愿买出价高者定为估价,照此抽税。
第十七款 凡输税项以净货为率,所有货物应除去包皮。倘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人与海关人役不能定各货包皮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过秤,先定多寡约数,再复除净包皮,秤其轻重,即以所秤通计类推。
第十八款 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人,可赴领事官禀报。该领事官将情知照海关,从中尽力作合。惟应于一日内禀报,否则不为办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后难于核定。
第十九款 进口货物遇有损坏,应核损坏多寡,按价减税,秉公办理。倘彼此理论不能定价,则按照第十六款所载按价抽税之例办理。
第二十款 凡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内出口,不必输纳钞饷,并无应交费项。倘逾二日之限,即须全数输纳。
第二十一款 进口税卸货时完纳,出口税下货时完纳。所有税钞一经全完,监督官即准发给红单,呈送领事官验明,即将船牌交还,准令开行。
第二十二款 监督官设定银号若干,可以代监督官收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应输税项。该银号所给收单,一如监督官所给无异。所输之银或纹银,或洋银,监督官与领事官核其市价情形,将洋银比较纹银,应补水若干,照数补足。
第二十三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应纳钞课,各按船牌所载若干顿而纳;一百五十顿以上,每顿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顿正及一百五十顿以下,每顿纳钞银一钱。既纳钞后,监督官发给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于进口时将照送验,遂按照第二十一款自领执照之日起以及四个月止,无庸再输船钞、以免重复。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属民在各口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倘该小船一并载运例应完税之货物、即按照一百五十顿以下之例,每顿纳钞一钱。
第二十四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货物、在通商无论何口,既已按例输税,倘欲转贩内地者,经过各关只照现定通商则例输税,不得另有加增。凡在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应查照各国通商税则办理。中国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或多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二十五款 凡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船主一进通商各口,欲将货物在该口但卸几分,即照所卸之数纳税。其余货物欲带往别口卸卖者,其税银亦在别口输纳。
第二十六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人在通商一口已将进口货物纳税后,转欲载往别口售卖者,即报明监督官将货验明,果系原封不动载往通商别口时,监督官给与牌照,注明该货曾在某口输税,此口监督官验过牌照,即准卸货,不收饷税,一切规费俱无。惟查出有影射、夹带情弊,该货严拿入官。如欲将货运出外国,海关监督官发给存票一纸,言明运货出口之商人业已多纳税课若干。待他日有货上税,不论进口、出口,均可持票作已纳税饷之据,照数除算。
第二十七款 凡剥货若非奉监督官特准,不得将货自行剥运。如违,除意外危险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剥之货全行入官。
第二十八款 凡通商各口海关监督官须有部颁秤码、丈尺等项一副,送与领事官署存留,其轻重、长短一与粤海关无异。所有钞税各银输纳中国者,俱依此秤码兑交。如有秤丈货物争执,即以此式为准。
第二十九款 凡有商人违约与后附通商税则致有罚银、抄货入官之处,应归中国官收办。
第三十款 布国及德国官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①
第三十一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均可进去,不用完纳船钞。船内货物,如为修船之故而须上岸者,亦不纳税,惟将该货留在监督官照顾,以免影射情弊。如该船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搁浅,收口,地方官闻知立即设法妥为拯救商梢、保存船只以及打捞货物不使损坏。所救水手人等,务必妥为照料,设法护送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三十二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官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船主将情报明地方官,务必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将情照会领事官,立即设法拘送中国官收领。
第三十三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船只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拿,照例治罪。所劫赃物,无论在何处搜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官,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赃物。
第三十四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每有赴诉地方官之处,其禀函应先投递领事官察核适理妥当,允宜随即代为转递,否则发还更正。中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递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三十五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控告中国人者,应先赴领事官署投禀鸣冤。领事官查明情由后,竭力劝息,使不成讼。中国人有受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之冤欲诉诸领事官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移请中国官会同领事官核明,秉公完结。
第三十六款 布国及德意志和约各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三十七款 中国人有负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属民欠项而不偿还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一经收到债主呈词,务须认真责令欠主赔偿,严拿逃犯追缴债主。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欠中国人之债而不还或潜行逃避者,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官员亦应一体办理。但均不得向两国官员取偿。
第三十八款 中国人有与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欺凌扰害之处致干法纪者,由中国官严拿照中国例治罪。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与中国人欺凌扰害之处致干法纪者,由本国领事官严拿而照本国之例治罪,以昭允当。
第三十九款 凡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属民所有或人或产相涉案件,皆归本国官员查办。如本国属民与外国属民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亦不为之申理。
第四十款 两国议定,中国大皇帝今后所有恩渥、利益施于别国,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无不一体均沾实惠。日后如将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无论何国施行改变,一经通行,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商、民、船主人等,亦一体遵照,无庸再议条款。
第四十一款 日后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若于现议章程条款内有欲行通变之处,应俟自章程互换之日起至满十年为止,先期六个月备文知照中国,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筹议 。若未曾先期声明,则章程仍照此次议定办理,复俟十年再行更改。
第四十二款 现在议定章程,应由两国御笔批准,并定期以两国钦差大臣画押之日起,至一年之内,彼此互换。至于互换之处,或在上海,或在天津,仍候布国上裁。互换后,中国即将所议章程行文内外各省大吏按照办理。两国钦差大臣仍于议定和好贸易船只章程内均画押,钤盖关防,以昭信守。
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降生后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九月初二日
在天津钤用关防
专条
大清国与大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已议定和好、贸易章程,彼此画押钤盖关防后,于一年内互换施行之日,即有布国所派秉权大臣进京居住,惟因中国各省军务较繁,殊多不便,经大清国、大布国钦差全权大臣两相酌中议定,一俟互换和约章程之日起扣满五年后,大布国方派秉权大臣来京居住,为此另立专条一体画押钤印,以昭信守。
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降生后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九月初二日
在天津钤用关防
三汉谢城附列条款
大清国与大布国既经议定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并模令布尔额水林、模令布尔额锡特利于两邦和约章程,所有附入之律伯克、百磊门、昂布尔三汉谢城议事厅亦准自派领事官前往通商口岸,办理本城事务。附此条款与前定和约章程一体信守、既经批准仍由大清国、大布国钦差画押盖印。
附注
本条约、专条及附列条款均见《咸丰条约》,卷12,页22-34。德、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115-138。
本条约原称为《大清国、大布路斯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并模令布尔额水林、模令布尔额锡特利子两邦、律百克、伯磊门、昂布尔三汉谢城和好、贸易、船只事宜和约章程》;有时简称为《布国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六三年一月十四日在上海交换批准。
① 本款法文本最后有"所有战船均免征税费"一句。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条约简介:
中国的西部疆界原在巴尔喀什湖。18世纪30-40年代,沙俄的边界与巴尔喀什湖相距尚远。两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通过武装入侵、筑垒移民等手法,强占了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的大片中国领土。1860年,沙俄又通过《中俄北京条约》强行规定中俄西段边界的走向,把历来属于中国的山河湖泊和设在中国境内的卡伦指为分界标志,从而为更多地割占中国领土制造了条约根据。按照《中俄北京条约》的规定,自1862年8月起,清朝勘界大臣明谊与俄国全权代表巴布科夫、札哈罗夫等在塔尔巴哈台开始勘分中俄西界的谈判。谈判前,俄方拟定了与《中俄北京条约》边界条款的规定不相符的"国界草案"及分界地图,将更多的中国地方指为俄有。同时,采用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在侵占黑龙江地区时实行的"以实际占领支持外交要求"的策略,出兵占领"国界草案"中俄国所要的山隘、要津,造成既成事实。谈判开始后,俄方坚持以中国常驻卡伦为界,"所有卡外尽作为应给该国之地"。明谊据理驳斥,未予同意。9月17日,中方作出让步,提议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塔尔巴哈台、伊犁四处旧有边界至常驻卡伦之间,"适中定议",将此线以西原属中国之地划给俄国。俄方对此竟未予置理。20日,俄方将"国界草案"交给中方,声称国界必须照图划定,否则即可毋庸再议,并限10日内答复。10月初,巴布科夫等单方面宣布中止谈判,择期回国。后中方多次要求复会,均遭拒绝。1863年3月下旬起,西西伯利亚总督出动俄军,向中国西部境内纵深地带推进,直指塔尔巴哈台、科布多、斋桑淖尔、伊犁等战略要地。
在俄军入侵面前,清政府畏葸不前。恭亲王奕?认为"该国如此强横,……若不早为完结,诚恐酿成不可收拾之势",于9月上旬向俄国驻华代办表示,准备接受俄方于上年在塔尔巴哈台提出的"分界议单"("国界草案"),并提出以撤退入境俄军为交换条件。11月,明谊接得有关谕旨,随即照会西西伯利亚总督,要求俄方明年派员前来,"商办换约"。俄方借口来照中有"商办"字样,表示拒绝。1864年(同治三年)5月,俄军乘新疆回民反清起义之机,继续入侵中国西部地区,并于6?7月间强占伊犁西北的博罗胡吉尔卡伦,伊犁岌岌可危。8月11日,伊犁参赞大臣明绪迫于形势,致函西西伯利亚总督:"准照议单,约派使臣,速来换约"。俄方见签约时机成熟,表示同意。10月7日,中方代表明谊等与巴布科夫、札哈罗夫在塔尔巴哈台签署了《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并在俄方绘制的分界地图上签字画押。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共10条,主要内容有:1.重新规定从沙宾达巴哈起至浩罕边界为止的中俄西段边界,新界以西原属中国的土地划归俄国。2.划界后,新边界线附近居民,"地面分在何国,其人丁即随地归为何国管辖"。3.换约后满240天,两国立界大臣会同,"按照议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并拟定国界记文,互换为凭。4.立界后,位于新界俄国一侧的原有中国卡伦,应于一个月内迁往中国一侧;塔尔巴哈台所属巴克图卡外民庄五处,限10年内内迁。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是沙俄逼迫清政府签订的又一个掠夺性条约。通过该约和其后签订的三个子约,沙俄割占了中国西北部边疆约44万平方公里的领土,连被《中俄北京条约》列为界湖的斋桑淖尔、特穆尔图淖尔等也被划入了俄境。
条约原文:
一八六四年十月七日,同治三年九月七日,俄历一八六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塔尔巴哈台。
大清国钦差勘办西北界事宜大臣定边左副将军镶红旗汉军都统明谊,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副都统锡霖,塔尔巴哈台领队大臣副都统衔诺奇泰巴图鲁博勒果索;大俄罗斯国钦差分界全权大臣住扎伊犁
格讷喇勒匡苏勒大臣斯塔特斯奇索斐业特呢克喀瓦里业尔依旺杂哈劳,分界全权大臣悉毕尔兵队大臣格讷喇勒呢什塔布之坡勒科倭呢克喀瓦里业尔依旺巴普考;各承君命,遵照京城议定和约,以敦两国和好,在塔尔巴哈
台会同,将自沙滨达巴哈起至浩罕边界之葱岭止两国中间应分界址,顺山岭、大河及现在中国常住卡伦,议定交界,绘画地图,图内以红色线道分为两国交界,今将议定界址地名并拟议章程,开列于后:
第一条 自沙滨达巴哈界牌起,先往西,后往南,顺萨彦山岭,至唐努鄂拉达巴哈西边末处,转往西南,顺赛留格木山岭,至奎屯鄂拉,即往西行,顺大阿勒台山岭;至斋桑淖尔北面之海留图两河中间之山,转往西南,顺此山直至斋桑淖尔北边之察奇勒莫斯鄂拉;即转往东南,沿淖尔,顺喀喇额尔齐斯河岸,至玛呢图噶图勒干卡伦为界。此间分别两国交界,即以水流为凭:向东、向南水流之处,为中国地;向西、向北水流之处,为俄国地。
第二条 自玛呢图噶图勒干卡伦起,往东南行,至赛里鄂拉;先往西南,后往西行,顺塔尔巴哈台山岭;至哈木尔达巴哈,即转往西南,顺库木尔齐、哈喇布拉克、巴克图、苇塘子、玛呢图、沙喇布拉克、察汗托霍依、额尔格图、巴尔鲁克、莫多巴尔鲁克等处卡伦之路;至巴尔鲁克、阿拉套两山岭中间,由平地行,即在哈布塔盖、阿噜沁达兰两卡伦中间,择山坡定界,自此至阿勒坦特布什山岭东边末处为界。此间分别两国交界,即以水流为凭:向东、向南水流之处,为中国地;向西、向北水流之处,为俄国地。
第三条 自阿勒坦特布什山岭东边末处起,依阿拉套大岭往西,顺阿勒坦特布什、索达巴哈、库克托木、罕喀尔察盖等山顶。向北水流之处,为俄国地;向南水流之处,为中国地。至向东水流之萨尔巴克图河,向西流水之库克鄂罗木河,向南流水之奎屯河源之匡果罗鄂博山,即转往南。向西流水之库克鄂罗木等河之处,为俄国地;向东流水之萨尔巴克图等河之处,为中国地。自此由奎屯河西边之奎塔斯山顶,行至图尔根河水从山内向南流出之处,即顺图尔根河,依博罗胡吉尔、奎屯、齐齐干、霍尔果斯等处卡伦,至伊犁河之齐钦卡伦。过伊犁河,往西南行,至春济卡伦,转往东南,至特穆尔里克河源。转东,由特穆尔里克(即南山也)山顶行,围绕哈萨克、布鲁特游牧之地,至格根河源,即转往西南。格根等向西流水之处,为俄国地;温都布拉克等向东流水之处,为中国地。自此往西南,由喀喇套山顶行,至毕尔巴什山,即顺向南流水之达喇图河,至特克斯河。过特克斯河,顺那林哈勒哈河,靠天山岭为界。自此往西南,分晰回子部落、布鲁特部落住牧之处,由特穆尔图淖尔南边之罕腾格尔、萨瓦巴齐、贡古鲁克、喀克善等山,统曰天山之顶,行至葱岭,靠浩罕界为界。
第四条 现将边界顺山岭、大河及常住卡伦议定后,其边界以外分入俄国之地,原有中国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所属大阿勒台等山岭迤北旧住之乌克克等卡伦,塔尔巴哈台所属塔尔巴哈台山岭迤北旧住之鄂伦布拉克等卡伦,及阿拉套山迤北旧住之胡苏图阿鲁沁达兰卡伦,伊犁所属旧住之匡果罗鄂伦等卡伦,建立界牌鄂博以前,仍听中国在彼住守,统俟明年两国立界大臣会同建立界牌鄂博时,何处将界牌鄂博立毕,即将何处应向内挪移卡伦,限一月内挪移。
第五条 今将边界议定,永固两国和好,以免日后两国为现定边界附近地方住牧人丁相争之处,即以此次换约文到之日为准,该人丁向在何处住牧者,仍应留于何处住牧,俾伊等安居故土,各守旧业。所以地面分在何国,其人丁即随地归为何国管辖;嗣后倘有由原住地方越往他处者,即行拨回,免致混乱。
第六条 自现在议定边界换约之日起,过二百四十日,即为两国立界大臣订准日期,俄国两起立界大臣均赴阿噜沁达兰
、喀布塔盖两卡中间会齐:一起会同伊犁立界大臣往西南,按照议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一起会同塔尔巴哈台立界大臣往东北,按照议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行至玛呢图噶图勒干卡伦,会同科布多立界大臣,按照议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行至索果克卡伦,会同马里雅苏台立界大臣,按照议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至沙滨达巴哈止。
如遇大山,以山梁划界;遇大河,以河岸划界;如遇横山、横河,俱以新立界牌鄂博划界。至建立界牌鄂博时,总以各界址处所水流之方向作为立界之凭,择其地方形势建立。如有大岭,行人不能越往、实难堆立之处,即以水流及山岭为界。其平旷之区,两国堆立界牌鄂博时,中间空出二十丈,作为公中之地。所立界牌鄂博以左,其山河所产一切物件,均属中国;所立界牌鄂博以右,其山河所产一切物件,均属俄罗斯国。
第七条 明年两国立界大臣建立界牌鄂博毕,再将堆立界牌鄂博共若干处,及均在何处堆立地名,作记互换为凭。
第八条 今将两国应分界址议定。建立界牌鄂博后,倘有河源系在中国而流注于俄国者,中国不得改截其流注之故道;倘有河源系在俄国而流注于中国者,俄国亦不得改截其流注之故道。
第九条 从前仅止库伦办事大臣与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及伊犁将军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与西悉毕尔总督往来行文;自今勘定边界之后,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二处,遇有会同俄国查办事件,应拟增添由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与托木、色米珀拉特二省固毕尔那托尔往来行文办理。其所行文件,或用清字,或用蒙古字俱可。
第十条 塔尔巴哈台所属巴克图卡伦迤西小水地方,旧有种地纳粮民庄五处。该处地面,按今议定界址,虽已分在俄国,惟该民人所种田地断难遽令迁移,应于立界后,限十年内,令伊等陆续内迁。
今经两国大臣会同议定,将一切分定界址绘图四分,图内分定界址,地名用俄罗斯字、满洲字合璧注写,两国勘界大臣钤印画押。并作此记约,用俄罗斯字、满洲字各书写四分,两国勘界大臣钤印画押,一并互换。两国分界大臣各存图志一分,记约各一分,以便查办外,其余图志二分,合璧记约二分,由两国分界大臣自行呈送各本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各一分,以备补续京城议定条约,为此互换记约。
附注
本约记见《同治条约》,卷7,页21-25;未找得俄文本。
本约记俄文本称为《塔城议定书》。签订时有满、俄文本,原无汉文本。《同治条约》所载的汉文本系满文本汉译。《海关中外条约》把俄文本译成英文,见卷1,页144-151。
中日北京专条
条约简介:
19世纪中叶,中国和日本都受到欧美列强的侵略。1871年,两国签订《修好条规》,正式建立了国家关系。就在这时,日本已在策划侵略中国。当时日本刚开始明治维新,对外要"开疆拓土",海上向南扩张的目标就是琉球和台湾。琉球当时是一个独立国家,长期与清朝保持宗藩关系,又被日本的萨摩藩视为属国。1871年12月,有琉球船民在海上遇风,飘流到台湾南部东海岸上陆,被台湾土著部落杀害。日本当权者正酝酿吞并琉球,一得到此消息,就有人提出应为此向台湾"兴问罪之师",统治集团中很快兴起一股"征台论"。1873年,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来华借《中日修好条规》换约之机,就琉球船民事件向清政府进行外交讹诈,并狡辩说台湾东部"土蕃"之地不是中国领土。1874年(同治十三年)日本派遣陆军中将西乡从道率军侵犯台湾。大军在琅登陆,征讨牡丹等社。清政府一面向日本质问,一面任命船政大臣沈葆桢为钦差大臣,带领轮船、兵器入台,处理日本侵台事件。英国也对日本用兵台湾表示不满。日本武力侵台遇到许多困难,只好寻求外交解决的途径。
1874年8月,日本政府任命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为全权办理大臣来华交涉。他仍从否认中国对台湾东部的主权入手,向清政府大肆恐吓,受到清政府的驳斥;随后吐露真情,要求清政府给予赔偿,日本自行从台湾撤兵。他提出的赔偿额为数甚大,清政府不答应。后经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出面"调停",10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31日,总理衙门大臣与大久保签订《北京专条》。
《中日北京专条》共3款及"会议凭单"一件。主要内容有:承认日本派兵侵台是"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被害难民之家,中国给抚恤银10万两;日本退兵,其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付银40万两。
《中日北京专条》并未使日本割裂并占据中国领土台湾的阴谋得逞,但毕竟是清政府对日本屈辱性妥协的产物。
条约原文:
一八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吏部尚书毛,户部尚书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工部尚书崇,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证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会议凭单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吏部尚书毛,户部尚书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工部尚书崇,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
为会议凭单事: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
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也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
附注
本专条见《同治条约》,卷22,页7;会议凭单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8,页17。
本专条及会议凭单均只有汉文本。
中英烟台条约
条约简介:
英法等国在打开中国沿海门户及长江后,又想打开内陆的"后门",从19世纪60年代起,不断探测从缅甸、越南进入云南的通路。1874年,英国再次派出以柏郎上校为首的探路队,在近二百人的武装士兵护送下,探查缅滇陆路交通。英国驻华公使派出翻译马嘉理南下迎接。1875年1月,马嘉理到缅甸八莫与柏郎会合后,向云南边境进发。2月21日,在云南腾越地区的蛮允附近与当地的少数民族发生冲突,马嘉理与数名随行人员被打死。这即是"马嘉理事件",或称"滇案"。
英国立即抓住这一事件来扩大它对中国的侵略。1875年3月,英国公使威妥玛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六条要求:1.英国官员参与调查马嘉理案;2.英属印度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再派探测队前往云南;3.赔款15万两;4.立即商定办法,以实现中英天津条约所规定的对外国公使的优待;5.商定办法,照约免除英商正税及半税以外的各种负担;6.解决各地历年来的未结案件。从这时起,他断断续续同清政府进行了一年半的交涉,不断以撤使、断交及武力相威胁,多方面讹诈,以求实现这些广泛的侵略要求,并将各项要求扩大和具体化。1876年(光绪二年)8月21日,李鸿章与威妥玛在烟台正式开始谈判,9月13日签订《中英烟台条约》。
《中英烟台条约》亦称《滇案条约》,共分三大部分16款,并附有"另议专条"。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为:中国向英国偿款银20万两;中国派出使大臣带国书前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惋惜";云南当局应与英国所派官员商订滇缅来往通商章程;自1877年起,以五年为限,英国派官员驻云南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察看通商情形;英国仍保留由印度派员赴云南之权。第二部分实际上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处理及官方交往两方面,主要内容为:总理衙门应"照会各国驻京大臣",请其会同该衙门就通商口岸的中外会审案件议定划一章程;"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使可派员前往"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中外交涉案件,被告为何国人,即向何国官员控告,由被告所属国官员依本国法律审判。这些规定扩大了英国在华治外法权。第三部分为"通商事务",主要内容为: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商船在沿江的大通、安庆、湖口、沙市等处停泊起卸货物;各口租界免收洋货厘金;新旧通商口岸尚未划定租界者都要"划定界址"。此外,《另议专条》中规定英国可派探路队由北京经甘肃、青海或四川等地进入西藏,或由印度来藏。
《中英烟台条约》不仅按英国政府的意图结束了滇案,而且英国由此实现了它十余年来企图在华扩大通商特权的愿望,得到了入侵我国西南边境(西藏和云南)的所谓"条约权利"。英国从《中英烟台条约》中夺得的各项在华权益,很快就被其他列强"一体均沾"。
条约原文:
一八七六年九月十三日,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烟台。
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文华殿大学士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李;大英钦差驻华便宜行事大臣勋赐二等宝星威;
为会议条款事,现在本大臣等会商一切,因本年春间,威大臣接准总理各国事务丞相伯爵德上年十二月初五日来咨,嘱将各节若何办理,共有三端:一则以滇案妥为昭雪;二则上年所定中外大臣往来相待一节妥为办理,以昭信守;三则上年八月议定整顿通商事务,一律照办各等因。现威大臣会同商办,总以力守此件咨文为主,所有以上三节,威大臣前与总理衙门往返商议各件,无须赘述。今与李大臣议定办法,分条开列于后:
第一端 昭雪滇案
一、威大臣另有拟作为滇案奏稿大概底本,先与李大臣商定,或由总理衙门或由李大臣具奏均可。惟于出奏
之前,须将折稿交威大臣阅看,会商妥当。
一、奏明奉旨发抄后,由总理衙门将折稿、谕旨恭录知照,并由总理衙门通行各省,将此次折件、谕旨详细列入告示,一并照会威大臣查照。威大臣即照覆声明,限两年为期,由英国驻京大臣随时派员分往各省,查看张贴告示情形。将来或由英国驻京大臣行文,或扎行各口领事官转为照会,即由地方大吏派委妥员,会同前往各处查看。
一、所有滇省边界与缅甸地方来往通商一节,应如何明定章程,于滇案议结折内,一并请旨饬下云南督、抚,候英国所派官员赴滇后,即选派妥干大员,会同妥为商订。
一、自英历来年正月初一日,即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定以五年为限,由英国选派官员在于滇省大理府或他处相宜地方一区驻寓,察看通商情形,俾商定章程得有把握;并于关系英国官民一切事宜,由此项官员与该省官员随时商办。或五年之内或俟期满之时,由英国斟酌订期,开办通商。至去年所议由印度派员赴滇,曾经发给护照,应仍由印度节度大臣随时定夺,派员妥办。
一、所有在滇被害人员家属,应给恤款,以及缘滇案用过经费,并因各处官员于光绪二年以前办理未协有应偿还英商之款,威大臣现定为担代,共关平银贰拾万两,由威大臣随时兑取。
一、俟此案结时,奉有中国朝廷惋惜滇案玺书,应即由钦派出使大臣克期起程,前往英国。所有钦派大臣衔名及随带人员,均应先行知照威大臣,以便咨报本国。其所赍国书底稿,亦应由总理衙门先送威大臣阅看。
第二端 优待往来各节此端即指驻京大臣等及各口领事官等与中国官员彼此往来之礼以及两国审办案件各官交涉事宜
一、案查光绪元年九月十一日总理衙门奏折有云,预储熟悉洋务人才,原不仅为办理中外交涉事务起见,而出使往来各节均寓其中等因。现因两国官员往来会晤以及文移往返一切事例,京外尚有未协之处,自宜明定章程,免启争论,兹议应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请其会同商订礼节条款,总期中国官员看待驻居中国各口等处外国官员之意与泰西各与国交际情形无异,且与各国看待在外之中国官员相同。缘中国现有派员出使之举,此项章程亟应定明,方昭妥协。
一、威丰八年所定英国条约第十六款所载:"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充当"等语。查原约内英文所载系"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由英国领事官或他项奉派干员惩办"等字样,汉文以英国两字包括。前经英国议有详细章程,并添派按察司等员在上海设立承审公堂,以便遵照和约条款办理;目下英国适将前定章程酌量修正,以归尽善。中国亦在上海设有会审衙门,办理中外交涉案件,惟所派委员审断案件,或因事权不一,或因怕招嫌怨,往往未能认真审追。兹议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应将通商口岸应如何会同总署议定承审章程妥为商办,以昭公允。
一、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此事应先声叙明白,庶免日后彼此另有异辞,威大臣即将前情备文照会,请由总理衙门照覆,以将来照办缘由声明备案。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两国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辨论,庶保各无向隅,各按本国法律审断。此即条约第十六款所载会同两字本意,以上各情两国官员均当遵守。
第三端 通商事务
一、所有现在通商各口岸,按前定各条约,有不应抽收洋货厘金之界,兹由威大臣议请本国,准以各口租界作为免收洋货厘金之处,俾免漫无限制;随由中国议准在于潮北宜昌、安徽芜湖、浙江温州、广
东北海四处添开通商口岸,作为领事官驻扎处所。又四川重庆府可由英国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轮船未抵重庆以前,英国商民不得在彼居住,开设行栈。俟轮船上驶后,再行议办。至沿江安徽之大通、安庆,江西之湖口,湖广之武穴、陆溪口、沙市等处均系内地处所,并非通商口岸,按长江统共章程,应不准洋商私自起下货物,今议通融办法,轮船准暂停泊,上下客商货物,皆用民船起卸,仍照内地定章办理。除洋货半税单照章查验免厘,其有报单之土货,只准上船,不准卸卖外,其余应完税厘,由地方官自行一律妥办。外国商民不准在该处居住,开设行栈。
一、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无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商各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画定界址。
一、洋药一宗,威大臣议请本国,准为另定办法,与他项洋货有别。令英商于贩运洋药入口时,由新关派人稽查,封存栈房或趸船,候售卖时洋商照则完税;并令卖客一并在新关输纳厘税,以免偷漏。其应抽收厘税若干,由各省察勘情形酌办。
一、洋货运入内地请领半税单照,各国条约内原已订明,自当遵办。嗣后各关发给单照,应由总理衙门核定画一款式,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并无参差。洋商将土货由内地运往口岸上船,条约内亦有定章,英商完纳子口半税,请领单照,即可运往海口,若非英商自置土货,该货若非实在运往海关出口,不得援照办理。所有应定章程,免致滋生弊端之处,威大臣即愿会同总理衙门设法商办。至通商善后章程第七款载明洋货运入内地及内地置买土货等语,系指沿海、沿江、沿河及陆路各处不通商口岸,皆属内地,应由中国自行设法防弊。
一、咸丰八年所定条约第四十五款内载英商若将已经完纳税项洋货复运外国,禀明海关监督,发给存票,他日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等语,原约并未定有年限,今订明三年为期,限满不得将此项存票持作完纳税项之据。
一、香港洋面,粤海关向设巡船,稽查收税事宜,屡由香港官宪声称,此项巡船有扰累华民商船情事。现在议定,即由英国选派领事官一员,由中国选派平等官一员,由香港选派英官一员,会同查明核议、定章遵办。总期于中国课饷有益,于香港地方事宜无损。
一、以上议准添开通商口岸及沿江六处准起卸货物一节,应由李大臣奏奉旨准,于半年期限开办,各口租界免洋货厘金及洋药在新关并纳厘税两节,俟英国会商各国,再行定期开办。
另议专条
现因英国酌议,约在明年派员,由中国京师启行,前往偏历甘肃、青海一带地方,或由内地四川等处入藏,以抵印度,为探访路程之意,所有应发护照,并知会各处地方大吏暨驻藏大臣公文,届时当由总理衙门察酌情形,妥当办给。倘若所派之员不由此路行走,另由印度与西藏交界地方派员前往,俟中国接准英国大臣知会后,即行文驻藏大臣,查度情形,派员妥为照料,并由总理衙门发给护照,以免阻碍。
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降生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在山东烟台缮就华、英文各四份,盖印画押。
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李押
大英钦差驻华便宜行事大臣威押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约见《光绪条约》,卷1,页12-1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491-499。
据《光绪条约》,本条约原称为《滇案条约》,又称为《中英会议条款》;英文本称为《英中两国政府全权大臣的协定》,通常简称为《烟台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八六年五月六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中俄改订条约与改订陆路通商章程
条约简介:
1864年,新疆少数民族举行反清起义,浩罕汗国统治者乘机派部将阿古柏侵入新疆,经过几年的战争,建立了"哲德沙尔国",控制了南疆和北疆的部分地区。此时,俄、英两国在中亚地区的争夺非常激烈。沙皇俄国为扩张领土,并预防阿古柏在伊犁建立亲英统治,于1871年7月出兵强占伊犁地区,建立殖民政权。清政府多次与俄方交涉归还伊犁,均无结果。
1876年春至1877年冬,清政府派左宗棠率军西征,摧毁了阿古柏的统治,收复了新疆大部分地区。1878年6月决定派钦差大臣崇厚出使俄国,谈判归还伊犁问题。次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的胁迫下,未经清政府同意,与沙俄代理外交大臣吉尔斯等人在克里米亚半岛的里瓦吉亚签订《里瓦吉亚条约》、《瑷珲专条》、《兵费及款专条》以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中规定:1.俄国归还伊犁地区,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和特克斯河流域一带割让俄国;酌改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地区两国边界;2.俄商得在中国蒙古地方和新疆全境免税贸易;增辟中俄陆路通商新线;3.赔偿俄国兵费和"补"俄民共500万银卢布(约合白银280万两);4.增设嘉峪关、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吐鲁番、乌鲁木齐、古城等七处领事。据此,伊犁虽归还中国,但其西境、南境仍被俄占,处于北、西、南三面受敌的境地。
《里瓦吉亚条约》签订后,国内舆论哗然,纷纷指责崇厚卖国。清政府也认为"俄人与崇厚所议约章,流弊甚大",拒绝批准,并将崇厚革职治罪。对此,沙俄一方面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抗议,一方面在中国西部边疆和沿海集结军队,炫耀武力。面对沙俄的外交压力与军事威胁,清政府不得不加强戒备,以防万一。
1880年2月19日,清廷颁发上谕,任命大理寺少卿、驻英法公使曾纪泽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希望在对俄酌量让步的基础上改订《里瓦吉亚条约》,挽回一部分主权。7月30日,曾纪泽及其随员抵达圣彼得堡。俄方以条约一经签订,不能更改为由,拒绝开议。几经交涉,才表示同意。8月23日,中俄双方举行首次改约会谈,曾纪泽提出交还伊犁全境,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交界仍照旧址,领事只添设嘉峪关一处,新疆贸易不能处处免税等六条"改约"意见。俄方认为这是"将从前之约全行驳了",决定不以曾纪泽为谈判对手,另派布策来北京谈判,以便就近直接对清廷施加压力。清政府获悉布策即将来华,"深恐大局不可收拾",立即指示曾纪泽作出更大让步,力争在俄定议。10月2日,中俄彼得堡谈判复会。在此后的长期谈判中,双方就交还伊犁,赔款,喀什噶尔与塔尔巴哈台界务,通商,松花江航行,添设领事等事项进行反复交涉。俄方代表恣意勒索,态度强横,动辙以"中国若仍不允,则不得在俄再议"相要挟。延至1881年(光绪七年)2月24日,曾纪泽只好在沙俄拟定的中俄《改订条约》上签字画押,同时签订了关于赔款交纳办法的《专条》、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及其附件《俄商前往中国贸易过界卡伦单》。
《中俄改订条约》又称《伊犁条约》、《圣彼得堡条约》,共20条。主要内容有:1.俄国将伊犁地方归还中国;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伊犁河南北一带地方划归俄有;根据本约规定的界线,在塔尔巴哈台地区"酌定新界";在喀什噶尔地区"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2.中国赔款900万银卢布(约合509万两白银),限两年内偿清。3.俄商在蒙古地区贸易照旧免税,在新疆各城贸易"暂不纳税";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由俄国运入该处的货物,按旧例减税三分之一。俄商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可照旧经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和内地市场销售;俄人得在设领各城及张家口建造铺房、行栈。另据中俄《
改订陆路通商章程》,陆路商路除恰克图至天津一路外,增辟尼布楚——张家口——天津及科布多——张家口——天津两条新线;俄商所往通商路线各处如通州等也准销售货物;所有完纳税饷等事,均按新章办理;俄商来蒙古、新疆贸易的过境卡伦增至35处。4.俄国得在肃州、吐鲁番两处增设领事;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后陆续添设领事;俄国领事官有权与中国地方官"公同查办"两国人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一切事端。5.伊犁居民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中国官员不得阻拦。
中俄《改订条约》与《里瓦吉亚条约》相比,部分条款对中国的损害减少了一些,主要是中国收回了特克斯河流域两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但需加付俄国400万银卢布赔款;同时,该条约几乎全部保留了《里瓦吉亚条约》规定的商业特权。从根本上说,它和《里瓦吉亚条约》一样,都是有损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平等条约。通过《改订条约》及其后订立的五个子约即勘界议定书,沙俄又割占了霍尔果斯河以西和斋桑湖以东等处七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俄国在华的经济扩张,由边境地区延伸至中国腹地。此外,沙俄利用《改订条约》,在1881-1884年间胁迫中国新疆居民10万多人"迁居"俄境。
条约原文: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俄历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圣彼得堡。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愿将两国边界及通商等事于两国有益者,商定妥协,以固和好,是以特派全权大臣会同商定:
大清国钦差出使俄国全权大臣一等毅勇侯大理寺少卿曾;
大俄国钦差参政大臣署理总管外部大臣萨那尔特部堂格,参议大臣出使中国全权大臣布;
两国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谕旨互相校阅后,议定条约如左:
第一条 大俄国大皇帝允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十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还大清国管属。其伊犁西边,按照此约第七条所定界址,应归俄国管属。
第二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降谕旨,将伊犁扰乱时及平靖后该处居民所为不是,无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财产。中国官员于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国大皇帝恩旨,出示晓谕伊犁居民。
第三条 伊犁居民或愿仍居原处为中国民,或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应于交收伊犁以前询明,其愿迁居俄国者,自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限期;迁居携带财物,中国官并不拦阻。
第四条 俄国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后,仍准照旧管业。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时入俄国籍者,不得援此条之例。俄国人田地在咸丰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条所定贸易圈以外者,应照中国民人一体完纳税饷。
第五条 两国特派大臣一面交还伊犁,一面接收伊犁,并遵照约内关系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会齐办理施行。该大臣遵照督办交收伊犁事宜之陕甘总督与土尔吉斯坦总督商定次序开办,陕甘总督奉到大清国大皇帝批准条约,将通行之事派委妥员前往塔什干城知照土尔吉斯坦总督。自该员到塔什干城之日起,于三个月内,应将交收伊犁之事办竣,能于先期办竣亦可。
第六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将大俄国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费,并所有前此在中国境内被抢受亏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属各案补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按照此约所附专条内载办法次序,二年归完。
第七条 伊犁西边地方应归俄国管属,以便因入俄籍而弃田地之民在彼安置。中国伊犁地方与俄国地方交界,自别珍岛山,顺霍尔果斯河,至该河入伊犁河汇流处,再过伊犁河,往南至乌宗岛山廓里扎特村东边。自此处往南,顺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旧界。
第八条 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斋桑
湖迤东之界,查有不妥之处,应由两国特派大臣会同勘改,以归妥协,并将两国所属之哈萨克分别清楚。至分界办法,应自奎峒山过黑伊尔特什河至萨乌尔岭画一直线,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线与旧界之间,酌定新界。
第九条 以上第七、第八两条所定两国交界地方及从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处,应由两国特派大员安设界牌。该大员等会齐地方、时日,由两国商议酌定。
俄国所属之费尔干省与中国喀什噶尔西边交界地方,亦由两国特派大员前往查勘,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
第十条 俄国照旧约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外,亦准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两城设立领事。其余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俄国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所设领事官,于附近各处地方关系俄民事件,均有前往办理之责。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北京条约第五、第六两条应给予可盖房屋、牧放牲畜、设立坟茔等地,嘉峪关及吐鲁番亦一律照办。领事官公署未经起盖之先,地方官帮同租觅暂住房屋。俄国领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两路往来行路、寄发信函,按照天津条约第十一条、北京条约第十二条,可由台站行走。俄国领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国官即妥为照料。吐鲁番非通商口岸而设立领事,各海口及十八省、东三省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一条 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按事体之关系、案件之紧要及应如何作速办理之处,或与本城地方官,或与地方大宪往来,均用公文。彼此往来会晤,均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如因贸易事务致启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如不能调处完结,再由两国官员会同查办。两国人民为预定货物、运载货物、租赁铺房等事所立字据,可以呈报领事官及地方官处,应与画押盖印为凭。遇有不按字据办理情事,领事官及地方官设法务令照依字据办理。
第十二条 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国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帐。
第十三条 俄国应设领事官各处及张家口,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丰元年,所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条办法,由地方官给地盖房亦可。张家口无领事而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他处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四条 俄商自俄国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内地者,可照旧经过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及中国内地,并准在以上各处销售。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内地置买货物,运送回国者,亦由此路行走。并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货帮至关而止,应得利益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十五条 俄国人民在中国内地及关外地方陆路通商,应照此约所附章程办理。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于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如十年限满前六个月未请商改,应仍照行十年。俄国人民在中国沿海通商,应照各国总例办理。如将来总例有应修改之处,由两国商议酌定。
第十六条 将来俄国陆路通商兴旺,如出入中国货物必须另定税则,较现在税则更为合宜者,应由两国商定,凡进口、出口之税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拟。于未定税则以前,应将现照上等茶纳税之各种下等茶出口之税,先行分别酌减。至各种茶税,应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自换约后一年内会商
酌定。
第十七条 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在北京所定条约第十条至今讲解各异,应将此条声明,其所载追还牲畜之意,作为凡有牲畜被人偷盗、诱取,一经获犯,应将牲畜追还,如无原物,作价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能代赔。两国边界官应各按本国之例,将盗取牲畜之犯严行究治,并设法将自行越界及盗取之牲畜追还。其自行越界及被盗之牲畜踪迹,可以示知边界兵并附近乡长。
第十八条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在瑷珲所定条约,应准两国人民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地方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之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 两国从前所定条约未经此约更改之款,应仍旧照行。
第二十条 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各将条约通行晓谕各处地方遵照。将来换约应在森比德堡,自画押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此约备汉文、俄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三国文字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订于森比德堡都城
专条
按照中、俄两国全权大臣现在所定条约第六条所载,中国将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费及俄民各案补?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二年归完。两国全权大臣议将此款交纳次序办法商定如左:
以上银卢布九百万圆,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圆零二希令,匀作六次,除兑至伦敦汇费毋庸由中国付给外,按每次中国净交英金磅二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圆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与伦敦城内布拉得别林格银号收领,作为每四个月交纳一次,第一次自换约后四个月交纳,末一次在换约后二年期满交纳。此专条应与载明现在所定条约无异,是以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均见《光绪条约》,卷5,页15-21,30。俄文本及法文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225-237。
本条约于一八八一年八月十九日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俄历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圣彼得堡。
第一条 两国边界百里之内准中、俄两国人民任便贸易,均不纳税。其如何稽察贸易之处,任凭两国各按本国边界限制办理。
第二条 俄国商民前往蒙古及天山南北两路贸易者,只能由章程所附清单内指明卡伦过界。该商应有本国官所发中、俄两国文字,并译出蒙古文或回文执照,汉文照内可用蒙古字或回回字,注明商人姓名、随人姓名、货色、包件、牲畜数目若干;此照应于入中国地界时在附近边界中国卡伦呈验,该处查明后,卡伦官盖用戳记为凭。其无执照商民过界者,任凭中国官扣留,交附近俄国边界官或领事官从严罚办。遇有遗失执照,货主应报明附近领事官,以便请领新照,一面报明地方官暂给凭据,准其执此前行。其运到蒙古及天山南北路各处之货有未经销售者,准其运往天津及肃州(即嘉峪关),或在该关口销售,或运往内地,其征收税饷、发给运货执照,查验放行等事,均照以下章程办理。
第三条 俄商由恰克图、尼布楚运货前往天津,应由张家口、东坝、通州行走。其由俄国边界运货过科布多、归化城前往天津者,亦由此路行走。该商应有俄官所发运货执照,并由中国该管官盖印;照内用中、俄两国文字,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数目,任凭沿途各关口中国官员迅速点数查看,验照盖戳放行。查验之时,如有拆动之件,仍由该关口加封,并将拆动件数于照内注明,以凭查?。该关查验,不得过一个时辰。其照,限六个月在天津关缴销;如该商以为限
期不足,应预先报明该处官员。倘有商人遗失执照,应报明原给执照之官并呈明日期、号头,请领新照,注明补给字样,一面至就近关口报明,查验相符,暂给凭据,准其运货前行。如查该商所报货数不符,查该商系有隐匿、沿途私卖货物,希图逃税情事,应照第八条章程罚办。
第四条 俄商由俄国运来货物,路经张家口,任听将货酌留若干于口销售。限五日内在该关口报明,交纳进口正税后,由中国官发给卖货准单,方准销售。
第五条 俄商由俄国运来货物,自陆路至天津者,应纳进口税饷,照税则所载正税三分减一交纳。其由俄国运来货物至肃州(即嘉峪关)者,所有完纳税饷等事,应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六条 如在张家口酌留之货,已在该口纳税,而货物有未经销售者,准该商运赴通州或天津销售,不再纳税,并将在张家口多交之一分补还俄商,即于该口所发执照内注明。俄商在张家口酌留之货已在该口纳税者,如欲运入内地,应照各国总例再交一子税(即正税之半)。该口发给运货执照,应于沿途所过各关卡呈验。如无执照者,则逢关纳税,遇卡抽厘。
第七条 俄商由俄国运来货物至肃州(即嘉峪关),欲运入内地者,应照章程第九条天津运货入内地之例一律办理。
第八条 俄商由俄国运来货物至天津,除报明酌留张家口之货外,如查有原货抽换,或数目短少,与原照不符,即将所报查验之货全行入官。但沿途实系包箱损坏,必应改装者,该商行抵就近关口报明,如查验原货相符,即于执照内注明,方可免其议罚。倘有沿途私售,一经查出,其货全行入官。如仅绕越捷径,不按第三条所载之路行走,以避沿途关卡查验,一经查出,罚令完一正税。如系车脚、运夫作弊,有违以上章程,货主实不知情,该关应体察情形,分别罚办。惟此办法系专指俄国陆路通商经过各处而言,各海口及各省内地遇有以上情事,不得援以为例。其罚令入官之货,如商人愿将原货作价交官,准其与中国官按照原货,估价交官亦可。
第九条 俄商自俄国由陆路运至天津之货,如由海道运往议定通商各口,应按照税则,在天津关补交原免三分之一税银,俟抵他口,不再纳税。如由天津及他口运入内地,应按照税则交一子税(即正税之半),照各国总例办理。
第十条 俄商在天津贩买土货回国,应由第三条所载张家口等处之路行走。俄商运货出口,应交出口正税。若在天津贩买复进口土货及在他口贩买土货经津回国,如在他口全税交完,有单可凭,至此不再重征。该商交税后,在一年限内出口回国,将在天津所交复进口半税仍行给还。俄商运货回国,领事官发给两国文字执照,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数目若干,由该关盖印,该商务须货、照相随,以凭沿途各关口查验放行。其缴销执照限期,并遇有遗失执照等事,均照第三条章程办理。该商应照第三条所载之路行走,沿途不得销售。如违此章,即照第八条所定章程罚办。沿途各关卡查验货物,应照第三条章程办理。至俄商由肃州(即嘉峪关)贩运该处所买土货,及在内地所买土货运往该处回国者,所有完纳税饷等事,均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十一条 俄商在通州贩买土货,由陆路出口回国,应照税则,完纳出口正税。其在张家口贩买土货,出口回国,应在该口纳一子税(即正税之半)。俄商由内地贩买土货,运往通州、张家口回国者,照各国在内地买土货总例,应再交一子税,由各该关口收税,发给运物执照。其在通州买土货回国者,应在东坝报明收税,发给执照,沿途不得销售,应于执照内载明。其由以上各处运货出口、发照、验货等事,应照第三条所载章程办理。
第十二条 俄商在天津、通州、张家口、嘉峪关贩运别国洋货,由陆路出口回国,如该货已交正税、子税,有单可凭,不再重征。如只交过正税,未交子税,该商应按
照税则,在该关补交子税。
第十三条 俄商贩运货物进口、出口,应照各国税则及同治元年所定俄国续则纳税。如各国税则及续则均未备载,再照值百抽五之例纳税。
第十四条 凡进口、出口免税之物如金银、外国各银钱、各种面、砂谷、米面饼、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饯、外国衣服、金银首饰、搀银器、香水、胰碱、炭、柴薪、外国蜡烛、外国烟丝烟叶、外国酒、家用杂物、船用杂物、行李、纸张、笔墨、毡毯、铁刀利器、外国自用药料、玻璃器皿,以上各物由陆路进口、出口,皆准免税;惟由章程内载各城及各海口运往内地者,除金银、外国银钱、行李三项仍毋庸议外,其余各物皆按每值百两完纳税银二两五钱。
第十五条 凡违禁之物如火药、大小弹子、?位、大小乌枪并一切军器等类及内地食盐、洋药均属违禁,不准贩运进口、出口;如违此例,即将所运违禁之物全罚入官。俄国人民前往中国者,每人准带鸟枪或手枪一杆护身,填入执照。又硝磺、白铅须奉中国官发给准单,方准俄商运进口内,如华商特奉准明文,方准销售。中国米、铜钱,不准贩运出口。外国米谷及各种粮食皆准贩运进口,一概免税。
第十六条 俄商不准包庇华商货物运往各口。
第十七条 凡有严防偷漏诸法,任凭中国官随时设法办理。
附:俄商前往中国贸易过界卡伦单
中国卡伦:        俄国卡伦:
一、胡柏里志呼      一、斯他罗粗鲁海图斯基
二、则林图        二、查罕额罗业甫斯基
三、毛葛子格       三、克留车甫斯基
四、乌梁图        四、库鲁苏他业甫斯基
五、多罗洛克       五、查苏车业甫斯基
六、霍林纳拉苏      六、杜鲁勒古业甫斯基
七、呼拉查        七、托克托尔斯基
八、巴扬达尔噶      八、
九、阿深嘎        九、阿深金斯基
十、呜孳         十、们森斯基
十一、乌阿勒嘎      十一、沙拉郭勒斯基
十二、库达拉       十二、库达林斯基
十三、恰克图       十三、恰克图
十四、哈拉呼志尔     十四、博齐斯基
十五、治尔格台      十五、热勒都林斯基
十六、鄂尔托霍      十六、哈拉采斯基
十七、伊勒克池拉穆    十七、哈木聂斯基
十八、乌尤勒特      十八、克留车甫斯基
十九、贝勒特斯      十九、欢金斯基
二十、赛郭鄂拉      二十、额庚斯基
二十一 金吉里克
二十二、攸斯提特
二十三、苏鄂克
二十四、查牢鄂博(自此卡伦以下,两国同名)
二十五、布尔噶苏台
二十六、哈巴尔乌苏
二十七、巴克图
二十八、喀普他盖
二十九、阔克苏山口
三十、霍尔果斯
三十一、别叠里山口
三十二、帖列克第山口
三十三、图鲁噶尔待山口
三十四、苏约克山口
三十五、伊尔克什唐
单内所开过界各卡,可俟中国边界官及俄国领事官体察情形报明后,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商议酌改,将查明可裁之处分别删减,或以便商之处酌量更易亦可。
附注
本章程及卡伦单均见《光绪条约》,卷5,页22-29。俄文本及法文本均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238-249。
本章程与同日期的改订条约同日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中法和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法国用武力侵入越南南部,接着就开始探测从越南通中国云南的航路。1873年,法国一支部队侵入越南北部,又被迫退出。80年代初,法国向北越扩张,于1882年侵占河内等地。中国与越南有宗藩关系,清政府为防止法国占领北越、危及中国边境,增派了军队,加强防务。
1883年,法国扩大侵越战争,一面加紧在北越的进攻,一面攻击越都顺化,迫使越南朝廷屈服,取得了对越南的保护权。在北越,法军向清军挑战,12月,中法战争爆发。清军连战皆败。1884年5月,李鸿章与法国海军舰长福禄诺在天津谈判,签订了一个《简明条款》,清政府同意对法越间"所有已定及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同意将在北越的驻军"即行调回边界。"战争停止。6月,急于接管清军阵地的法军在北黎与华军发生冲突,中法双方互相指责,又进行谈判。8月,法舰轰击台湾基隆,又在福州马江攻击中国船舰,重新燃起战火。26日,清政府正式对法宣战。此后半年多,在北越和台湾、澎湖地区中法两国军队发生多次战斗。同时,围绕着和战问题各方面进行了许多外交活动和秘密谈判。1885年(光绪十一年)3月,中国军队在镇南关、谅山等地大败法军,在北越打开了新局面;法军占领澎湖,加强了在台澎地区的地位;两个战场,交战双方互有胜负,战争在总体上形成均势。恰在此时,两国间已进行了多日的秘密谈判正走向互相妥协,彼此都表现出不想再打下去。4月4日双方匆匆签订停战条件,战争终止。根据停战条件,双方应商订细约。4月下旬起,开始谈判细约。6月9日,清政府代表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在天津正式签订《中法和约》。
《中法和约》即《中法会订越南条约》或《越南条款》,又称《中法新约》、《李巴条约》,共10款,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2.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3.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4.以后中国如修筑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中法和约》的签订,使法国打开了中国的"后门"。此后,中法之间又相继签订了《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续议界务专条》、《续议商务专条》等条约,具体确立了法国的侵略权益,使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条约原文:
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天津。
大清国大皇帝、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前因两国同时有事于越南,渐致龃龉,今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旧谊,订立新约,期于两国均有利益,即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订简明条约,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为底本,为此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会商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刑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左翼世职官学事务镶黄旗汉军都统锡,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鸿胪寺卿邓;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差全权大臣赏给佩带四等荣光宝星并瑞典国头等北斗宝星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巴特纳;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立定条约如左:
第一款 一、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
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 一、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 一、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 一、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 一、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意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 一、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 一、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劝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 一、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 一、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 一、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九日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李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锡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邓
大法民主国钦差全权大臣巴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20,页7-11。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901-906。
本条约又称为《中法新约》;因系李鸿章
与法国公使巴特纳所签订,又称为《李巴条约》。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条约简介:
从18世纪70年代起,英属印度就已开始寻找打开中国西藏门户的通路。19世纪60年代,英国势力深入或控制了毗邻西藏的布鲁克巴(今不丹)、廓尔喀(今尼泊尔)、哲孟雄(今锡金)等国以后,向西藏扩张的愿望更日益强烈。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英人可自甘肃、青海、四川或印度入藏,英印当局即图伺机实行。1884年10月,英印政府命马科蕾筹办进藏考察商业。1886年初,马科蕾考察团集中大吉岭,准备入藏,因西藏地方坚决反对而作罢。西藏地方当局为防止英人入侵,决定在隆吐山设卡。隆吐山属热纳宗,热纳宗属西藏,曾由达赖喇嘛拨给哲孟雄部长期放牧,英国人说成属哲孟雄。
英国借口藏兵"出境"驻哲孟雄的隆吐山"阻塞商路",决定动武,发动侵藏战争。1888年3月,英军进攻并占领隆吐山,进而侵占纳荡、对邦。9月,清政府派驻藏帮办大臣升泰与英国议和,谈判罢兵定界。在第一次谈判中,双方就哲孟雄、藏哲边界和通商三个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由于争执不下,谈判中断。1889年,清政府又派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之弟赫政作升泰的翻译和助手,与英印政府继续谈判。清政府于1889年7月、9月先后提出两个草约,均遭英印政府拒绝。英国政府为了防止其对手沙俄在西藏问题上找到可乘之机,希望尽快结束中英关于西藏问题的谈判,一再催促英印总督早日结束谈判。12月16日,英印政府通过赫政向升泰提出新的四条草案。清政府接受。1890年(光绪十六年)3月17日,升泰与英印政府总督兰斯顿在加尔各答正式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共8款,主要内容有:清政府承认哲孟雄归英国保护;划定西藏地方与英属哲孟雄边界;有关双方游牧、通商等事宜容后再议,等等。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的签订,使哲孟雄完全脱离中国,而关于边界及缓议诸项为英印进一步侵略西藏铺设了道路。
条约原文:
一八九○年三月十七日,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加尔各答。
兹因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实愿固敦两国睦谊,永远弗替;又因近来事故,两国情谊有所不协之处,彼此欲将哲孟雄、西藏边界事宜,明定界限,用昭久远,是以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拟将此事订立条款,特派全权大臣议办,电大清国特派驻藏帮办大臣副都统衔升,由大英国特派总理五印度执政大臣第一等三式各宝星上议院侯爵各将所奉全权便宜行事之上谕文凭公同校阅,俱属妥协,现经议定条约八款,胪列于后:
第一款 藏、哲之界,以自布坦交界之支莫挚山起,至廓尔喀边界止,分哲属梯斯塔及近山南流诸小河,藏属莫竹及近山北流诸小河,分水流之一带山顶为界。
第二款 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即为依认其内政处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径办;该部长暨官员等,除由英国经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与无论何国交涉来往。
第三款 中、英两国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为准,由两国遵守,并使两边各无犯越之事。
第四款 藏、哲通商,应如何增益便利一事,容后再谈,务期彼此均受其益。
第五款 哲孟雄界内游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后,再为议订。
第六款 印、藏官员因公交涉,如何文移往来,一切彼此言明,俟后再商另订。
第七款 自此条款批准互换之日为始,限以六个月,由中国驻藏大臣、英国印度执政大臣各派委员一人,将第四、第五、第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兼同会商,以期妥协。
第八款 以上条款既定后,应送呈两国批准,随将条款原本在伦敦互换,彼此各执,以昭信守。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在孟腊城缮就华、英文各四份,盖印画押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29,页8-10。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13-515。
本条约于一八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
条约简介: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签订后,中英双方根据其中关于通商、游牧权利及文移往来三项内容要"俟后再商另订"的规定,就这三个问题继续进行交涉。
1891年2月,清朝驻藏大臣委任西藏粮员黄绍勋为谈判委员,赫政为中方谈判译员和代表,与英国谈判。谈了将近三年。在文移往来和游牧问题上,双方未有大的争议。通商问题的争论使谈判拖延了时间,直到1893年(光绪十九年)12月5月才在大吉岭达成协议,何长荣、赫政代表清政府与英国代表保尔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又称《中英会议藏印续约》)。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共12款,主要内容:在西藏亚东开关通商,"听任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英印政府可派员在此驻扎查看贸易;自亚东开关之日起,五年内藏印贸易互免关税;亚东开关一年后,西藏人在哲孟雄游牧应照英国所立章程办理等。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打开了中国西藏的大门。亚东开关后,大量英印货物进入西藏,并远及川、滇边,西藏渐成为英印商品的销售市场。
条约原文:
一八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大吉岭。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藏、印立约未结通商、交涉、游牧三款,现已议定章程,接附前约。
通商
第一款 藏内亚东订于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开关通商,任听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由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亚东,查看此处英商贸易事宜。
第二款 英商在亚东贸易,自交界至亚东而止听凭随意来往,不须阻拦,并可在亚东地方租赁住房、栈所。中国应允许所建住房、栈所均属合用,此外另设公所一处,以备如第一款内所开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其英国商民赴亚东通商,无论与何人交易,或卖其货,或购藏货,或以钱易货,或以货换货,以及雇用各项役马、夫脚,皆准循照该处常规,公平交易,不得格外刁难。所有该商民等之身家、货物,皆须保护无害。自交界至亚东,其间朗热、打均等处,已由商上建造房舍,凭商人赁作尖宿之所,按日收租。
第三款 各项军火、器械暨盐、酒、各项迷醉药,或禁止进出,或特定专章,两国各随其便。
第四款 除第三款所开应禁货物外,其余各货,由印度进藏,或由藏进印度,经过藏、哲边界者,无论何处出产,自开关之日起,皆准以五年为限,概行免纳进、出口税;候五年限满,查看情形,或可由两国国家酌定税则,照章纳进、出口税。至印茶一项,现议开办时,不即运藏贸易,候百货免税五年限满,方可入藏销售,应纳之税不得过华茶入英纳税之数。
第五款 各项货物到亚东关时,无论印度货物、藏内货物,立当赴关呈报请查,开单注明何项货物、多少及分量若干、置价若干。
第六款 凡英国商民在藏界内与中藏商民有争辩之事,应由中国边界官与哲孟雄办事大员面商酌办。其面商酌办者,固为查明两造情形,彼此秉公办理;如两边官员意见有不合处,须照被告所供,按伊本国律例办理。
交涉
第七款 印度文件递送西藏办事大臣处,应由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交付中国边务委员,由驿火速呈递。西藏文件递送印度,亦由中国边务委员交付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照章火速呈递。
第八款 中、印两官所有往来文移,自应谨慎呈递,及来往送信之人亦应令两边委员照料。
游牧
第九款 从亚东开关之日起一年后,凡藏入仍在哲孟雄游牧者,应照英国在哲孟雄随时立定游牧章程办理。凡该章程内一切,须先晓渝通知。
续款
第一款 中、印各驻扎委员,如有议事意见不合之处,应由各委员呈报该管上司议办;倘该上司意见仍属不合,应由各上司请示本国国家议办。
第二款 自此次条约议定之日起,于五年后,如查其中有应行变通更改之处,必须于六个月之前声明,以便两国各派员议办。
第三款 藏、印条约第七款内载,由中、英各派员将第四、五、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公同会商等语。现经两国派员,公同将以上通商、交涉、游牧三款议订九条,并续款三条,言明应与原约视同一律,其实力奉行之处,亦与逐字载入原约无异,彼此会同画押为凭。
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
在大吉岭缮就中、英文各四份画押。
大清国二品顶戴奏准会同画押四川越?营参将何长荣
大英国特派政务司保尔
大清国赏戴花翎头品顶戴双龙二等宝星奏准会同画押税务司赫政
附注
本条款见《光绪条约》,卷33,页5-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16-519。
本条款又称为《藏印议订附约》,或称为《藏印续约》;英文本称为《一八九○年哲、藏条约附属通商、交涉、游牧章程》。
马关条约
条约简介:
日本明治维新后,向外"开疆拓土",陆上西进的目标是朝鲜和中国大陆。1876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江华条约》,由此日本侵略势力进入朝鲜。清朝与朝鲜有宗藩关系,日本极力破坏这种关系,在朝鲜造成与中国的尖锐矛盾和多次冲突。1885年3月中日签订《天津会议专条》,确立了两国在朝鲜的对等地位。此后日本即有计划地大力开展了针对中国的扩军备战活动。
1894年春,朝鲜爆发东学党农民起义,朝鲜政府请求中国出兵帮助镇压。日本政府表示对中国出兵"决无他意"。但当清军入朝时,日本以保护使馆和侨民等为名大军入朝,于7月25日突袭中国北洋舰队,挑起中日甲午战争。战争打响后,两国海军进行了黄海大战。陆上战斗军从朝鲜打到奉天(今辽宁),占领大片领土。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初又侵占山东威海。清政府无心抗战,一再求和,最后派直隶总督李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前往日本马关,与日本全权代表、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议和。
3月20日双方在春帆楼会见。李鸿章要求议和之前先行停战,日方提出包括占领天津等地在内的4项苛刻条件,迫使李鸿章撤回了停战要求。24日会议后,李鸿章回使馆途中突然被日本浪人刺伤。日本担心造成第三国干涉的借口,自动宣布承诺休战,30日双方签订休战条约,休战期21天,休战范围限于奉天、直隶、山东各地。此时日军已占领澎湖,造成威胁台湾之势,停战把这个地区除外,保持了日本在这里的军事压力。4月1日,日方提出十分苛刻的议和条款。李鸿章乞求降低条件。10日,日方提出最后修正案,要中方明确表示是否接受,不许再讨论。在日本威逼下,清政府只得接受。4月17日,李鸿章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又称《春帆楼条约》)共11款,并附有"另约"和"议订专条"。主要内容有:1.中国承认朝鲜的独立自主,废绝中朝宗藩关系。2.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澎湖列岛给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银二亿两。4.开放重庆、沙市、苏州和杭州为商埠。5.日本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工厂。
《马关条约》是1860年中英、中法等《北京条约》以来外国侵略者加给中国的一个最刻毒的不平等条约,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适应了帝国主义各国向中国输出资本的愿望。条约签订后,由于俄、德、法三国的干涉,日本将辽东半岛退还给中国,中国付给日本"酬报"银三千万两。
条约原文: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马关。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定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为全权大臣,彼此较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善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拆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口,即顺流至海口
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徒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购: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另约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订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议定专条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意,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
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汉正文,日本正文较对无讹。
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汉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约明,将该议订专条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而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请御笔批准,此议订各款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凭,各行署名着印,以昭确实。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附注
本新约、另约及另议专条均见《光绪条约》,卷38,页6-12。本新约及另约由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590-598;日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707-715。本新约及另议专条日本文见《日支条约》,页8一16。
本新约日文本称为《媾和条约》;一般称为《马关条约》。
本新约等于一八九五年五月八日在烟台交换批准。
中俄密约
条约简介:
90年代初,俄国开始修筑横贯欧亚两大洲即西起莫斯科、东达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的西伯利亚五大铁路。1894年,铁路修到了外贝加尔地区。俄国竭力想取道我国东北筑路,这对扩张俄国势力将大有好处。
甲午战争后,日本侵占了辽东半岛,在《马关条约》中最初有割让辽东半岛的条款,这对沙俄在远东的扩张极为不利。于是,沙俄联合德、法两国对日本进行交涉,通过追加中国对日赔款,换取日本退还辽东半岛。在交涉中,俄国扮演了一个为中国"打抱不平"的"救星"角色,乃乘机向清政府索取"报酬"。为扩张在中国的势力范围,财政大臣维特的关于西伯利亚铁路穿过中国东北地区直达海参崴的建议很快得到了沙皇的批准。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4月,沙俄驻华公使喀西尼向总理衙门正式提出这一要求,遭到清政府的断然拒绝。5月,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典礼在莫斯科举行。沙俄别有用心地邀请清朝权臣李鸿章参加典礼,并待以国家元首之礼。此间,尼古拉二世特命财政大臣维特、外交大臣洛巴诺夫与李鸿章进行秘密谈判。
谈判期间,俄方利用清政府部分官僚急于同俄国结盟的心理,把"借地接路"作为实现结盟的先决条件。为迫使李鸿章就范,俄方不断施加压力,威胁讹诈,以中断谈判相要挟。后来竟然将单方面拟定的《中俄密约》约稿交与李鸿章。同时,沙俄还使用重金贿赂的卑劣伎俩,向李鸿章许诺,如果"接路"顺利进行,将付给李300万卢布酬金。李鸿章没有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意见,就把约稿转奏光绪帝请旨,并电催清政府准其画押。
1896年6月3日,中俄双方代表在莫斯科举行《中俄密约》(正式名称为《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或《防御同盟条约》)签字仪式。该条约共6款,主要内容是:1.如日本入侵俄国远东或中国、朝鲜土地,中俄两国应以陆海军及军火、粮食互相援助,战争期间,中国所有口岸均向俄国兵船开放。2.中国允许华俄道胜银行接造一条由黑龙江、吉林至海参崴的铁路,无论战时平时,俄国均有权使用该铁路运送兵员、粮食和军械。
《中俄密约》是沙俄以不正当手段诱迫清政府签订的彻头彻尾的强盗条约。它的签订,使俄国不费一枪一弹,实际上把中国东北变成了俄国的势力范围。这对于俄国将侵略矛头进一步伸向华北及长江流域,进一步对清政府施加影响,争夺远东霸权,具有重要意义。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历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国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东方现在和局,不使日后别国再有侵占亚洲大地之事,决计订立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俄国大皇帝特派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为全权大臣,即将全权文凭互换校阅,均属如式,立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日本国如侵占俄国亚洲东方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应立即照约办理。
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
第二款 中、俄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
第三款 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
第四款 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惟此项接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
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
第五款 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境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约由第四款合同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由两国再行商办展限。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专条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本日中、俄两国所订之约,应借汉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所有汉文、法文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
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订于莫斯科
附注
本条约见《中国约章汇编:中俄部分》,页356-359;法文本见同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俄文本见《格林姆:远东条约集》,页105-106。
本条约汉文本原无名称,按序文称为《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法文本称为《防御同盟条约》;一般称为《中俄密约》。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条约简介:
中日《马关条约》第六条规定: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已因甲午战争而废绝,双方应派代表商订通商行船条约;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欧美各国现行约章为本。据此,1895年12月日本代表驻华公使林董与中国代表(初为李鸿章,后改为张荫桓)开始谈判。日方提出约稿条款,其目的是取得与欧美各国在华一样的利益及特权;清政府的出发点是"不令于泰西各国成约以外别有要求";双方根本上一致。所以历时半年的谈判虽有不少争辩,最后还是在日方约稿的范围内定议。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7月21日张荫桓与林董签订《通商行船条约》。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共29款,主要内容是:1.中日两国可互派使节驻于对方首都,可在对方通商口岸或准驻领事之处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2.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允许日本人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及其他合例事业,准日人赁买房屋和租地造教堂、建医院、坟墓等。3.准许日本人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通商。4.凡各货物日本人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日本人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进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5.日本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6.日本在中国取得最惠国待遇。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是《马关条约》的延续。多年来日本统治者企图在中国得到的各种特权,至此全部实现。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签订于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因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马关所订条约第六条,声明商订通商行船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特派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派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林董;为全权大臣,彼此将所奉全权文凭较阅,均属妥善,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与大日本大皇帝陛下及两国臣民,均永远和好,友谊敦睦。彼此臣民侨居,其身家财产皆全获保护,无所稍缺。
第二款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可任便派一秉权大员驻扎日本东京,大日本大皇帝陛下可任便派一秉权大员驻扎中国北京。两国所派秉权大员,应照各国公法,得享一切权利并优例及应豁免利益,均照相待最优之国所派相等大员,一体接待享受。其本员及眷属随员人等并公署住处及来往公文书信等件,均不得扰犯擅动。凡欲选用役员、使丁、通译人及仆婢随从等,均准随意雇募,毫无阻挡。
第三款 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酌视日本国利益相关情形,可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往中国已开及日后约开通商各口岸城镇。各领事等官,中国官员应以相当礼貌接待,并各员应得分位、职权、裁判管辖权及优例、豁免利益,均照现时或日后相待最优之国相等之官,一律享受。大清国大皇帝亦可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驻扎日本国现准及日后准别国领事驻扎之处,除管辖在日本之中国人民及财产归日本衙署审判外,各领事等官应得权利及优例,悉照通例,给予相等之官一律享受。
第四款 日本臣民准带家属、员役、仆婢等,在中国已开及日后约开通商各口岸城镇来往居住,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及别项合例事业。又准其于通商各口任意往返,随带货物、家具。凡通商各口岸城镇,无论现在已定及将来所定外国人居住地界之内,均准赁买房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其一切优例、豁除利益,均照现在及将来给与最优待之国臣民,一律无异。
第五款 中国现已准作停泊之港,如安庆、大通、湖口、武穴、陆溪口、吴淞等处及将来所准停泊之港,均准日本船卸载货物、客商,悉照现行各国
通商章程办理。如日本船违章,到中国别口,非系准停泊之港,亦非准通商口岸,或在沿海、沿江各处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由中国罚充入官。
第六款 日本臣民准听持照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日本领事官发给,由中国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随时呈验无讹放行,所有雇用车、船、人夫、牲口,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查无执照或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执照自发给之日起,以华十三个月为限。若无执照进内地者,罚银不过三百两之数。惟在通商各口岸,有出外游玩地不过华百里、期不过五日者,无庸请照,船上水手人,不在此列。
第七款 日本臣民在中国通商各口岸,可雇用中国人民办理合例事务,中国政府及官吏不得阻碍禁止。
第八款 日本臣民任从自雇船只,驳运货、客,不论何项船只,佣价银两听其与船户自议,中国政府官吏均无庸干涉,其船不得限定只数,并不准船户、挑夫及各色人等把持包揽运送等情。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九款 凡各货物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往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凡货物于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税则及税则章程之内,并无限制禁止进、出口明文,亦准任便照运。其运进中国口者,只输进口税,运出中国口者,只输出口税。至日本臣民在中国所输进、出口税,比相待最优之国臣民,不得加多,或有殊异。又凡货物由日本运进中国或由中国运往日本,其进、出口税亦比相待最优之国臣民运进、出口相同货物,现时及日后所输进、出口税,不得加多,或有殊异。
第十款 凡货物照章系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在中国照现行章程由此通商口运至彼通商口时,不论货主及运货者系何国之人,不论运器船只系属何国,所有税赋、钞课、厘金、杂派各项,一概豁免。
第十一款 日本臣民有欲将照章入中国之货,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以免各子口征收者,则听自便。如系应完税之货,则应照进口税一半输纳,如系免税之货,则按值每百两征收二两五钱。输纳时领取票据,执持此票,内地各征,一概豁免,惟运进雅片烟,不在此条之内。
第十二款 日本臣民于中国通商各口岸之外,购买中国货物土产为运出外洋者,除出口时完出口正税外,如照以上第十一款所列数目,照出口税则核算,完纳子口税,以抵各子口税项,此后不论在中国何处,所有税赋、钞课、厘金、杂派,一概豁免,惟完子口税之日起,限十二个月内,运往外国。又日本臣民在通商各口岸购买中国货物土产,非系禁运出外洋之物,运出口时,只完出口正税,所有内地税赋、钞课、厘金、杂派,一概豁免。又日本臣民在中国各处购买货物以备运出外洋,准由此通商口岸运到彼通商口岸,惟应照现在章程条规办理。
第十三款 凡货物如实系洋货,已完进口税后,自进口之日起,限三年内,不论何时,准日本臣民复运出口,俾往外国,毋庸再纳出口税。惟复运出口之货,须实系原包、原货,并未拆动抽换,准将已完之进口税,由海关给发收税存票付执,如该臣民愿持票赴关领取现金者,听。
第十四款 中国国家允在通商口岸设立关栈,所有章程日后酌定。
第十五款 日本商船进中国通商各口,应纳船钞,按注册吨数,在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船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及以下者,每吨纳船钞银一钱。如该船进口后,未经开舱,欲行他往,限四十八点钟之内出口,不纳船钞。如已纳船钞之船,自领出口红票之日起,限四个月之内,可往中国通商各口及准停泊之港,毋庸再纳船钞。凡日本商船在中国修理之时,亦毋庸纳船钞。又日本臣民使用各种小船,装运客商、行
李、书信及应免税之货,往来中国通商各口,均毋庸纳船钞。惟各种小船及货艇等运往货物,其货于运载时应输税课者,该船须按四个月纳船钞一次,每吨纳银一钱。所有日本大小船只,除纳船钞外,并无别项规费,至所纳船钞,不得过于最优之国各船所纳之数。
第十六款 日本商船进中国通商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应纳税项之后,亦听雇觅引水之人,带领出口。
第十七款 日本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致逼觅避难之处,不论中国何处,准其驶进附近各口暂泊,毋庸纳船钞。其船因修理起卸货物,报归海关委员查察,则毋庸纳税。凡日本船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中国官员须立即设法救护搭客及船上一切人等,并照料船货,所救之人当加意看待,并随时察看情形,有须设法护送者,即妥送领事馆查收。如中国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逼入日本附近海口暂避,日本官员亦照以上所载,一律办理。
第十八款 中国通商各口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任凭相度机宜,设法办理。
第十九款 日本船只被中国强盗、海贼抢劫者,中国官员即应设法将匪徒拿办追赃。
第二十款 日本在中国之人民及其所有财产物件,当归日本派官吏管辖。凡日本人控告日本人或被别国人控告,均归日本妥派官吏讯断,与中国官员无涉。
第二十一款 凡中国官员或人民控告在中国之日本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在中国财产物件等事,归日本官员讯断。凡在中国日本官员或人民控告中国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中国人之财产物件等事,归中国官员讯断。
第二十二款 凡日本臣民被控在中国犯法,归日本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日本法律惩办。中国臣民被日本人在中国控告犯法,归中国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中国法律惩办。
第二十三款 中国人有欠日本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中国官务须严拿追缴。日本人有欠中国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日本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四款 日本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往中国内地或潜匿中国臣民房屋或船上,一经日本领事照请,即将该犯交出。中国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匿在中国之日本居民所住房屋或中国水面日本船上,一经中国官照请,日本官即将该犯交出。
第二十五款 按照中国与日本国现行各约章,日本国家及臣民应得优例、豁除利益,今特申明,存之勿失。又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已经或将来如有给予别国国家或臣民优例、豁除利益,日本国家及臣民亦一律享受。
第二十六款 此次所定税则及此约内关涉通商各条款,日后如有一国再欲重修,由换约之日起,以十年为限,期满后须于六个月之内知明,酌量更改。若两国彼此均未声明更改,则条款税则仍照前办理,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
第二十七款 今两国欲照此次所立条约遵行,须商定通商章程条规,惟于未定以前,应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章程条规与此约所订不相违背者,两国一律遵办。
第二十八款 本条约缮写汉文、日本文、英文,署名为定。惟防以后有所辩论,两国全权大臣订明,如将来汉文、日本文有参差不符,均以英文为准。
第二十九款 本条约两国大皇帝批准后,在北京迅速互换,其互换日期,由本日署名起,至迟不逾三个月。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
大日本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张大臣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现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日本臣民应得优待利益,均经详载。惟中国商民如何办法,屡经商论,贵大臣以按照欧洲条约并无华民在外国一
律优待之条,本大臣举奥国条约相证,贵大臣以奥国路远,华民足迹不到,故奥国肯注于约。惟本大臣重核马关条约有此次商约以欧洲各国条约为本之语,美国本有一律优待之约,贵大臣谓美非欧洲,似也,然则奥斯马加非欧洲帝国乎?贵大臣若按照马关条约办理,以欧洲各国约章为本,则奥国之约不能抹煞不算。贵大臣屡言贵国家无不优待华人,但不必分注约内。贵大臣言必有信,本大臣深加敬佩。现约款大致已具,惟中国商民、商船往来贵国者,贵国究何以处之?尚祈贵大臣查照历次会议问答,迅赐见覆,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日本公使复张大臣照会
为照覆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接准照称:"现在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大致已具,惟中国商民商船往来者,贵国究何以处之"等因前来。案查屡次会议问答,贵大臣屡以优待华人一节为言,而本爵大臣不肯分注约内者,我国近与欧、美各国更改条约,数年之内,应开通国,俾各该国人往来居住,从事生业。此次中、日约内若将优待华人一节,一经分注,届时不可不照会欧、美各国人应得优例,一律照理。顾观贵国未开通国,日本臣民除在通商口岸居住从事生业外,其往来内地者,亦为条约所限制,不甚自便。彼此所享,大形轻重。且贵国曩与别国订立通商条约,虽有华民应得按照相待最优之国一律相待之条,后因于该国内之利益有所妨碍,或与该国内或该国内一处地方之平安有所妨碍,该国经立限制之条,贵大臣当能记忆也。若夫奥国,华人稀到,所有条约未可比照而论。以上情节,本爵大臣屡与贵大臣会议,业已面告一切矣。至其将贵国商民、商船应如何办理之处,苟非于国内之利益、平安有所妨碍,我政府务期公允,以照睦谊,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张大臣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案查马关约第八款内开:"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时占守山东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条约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等语,两国自应依照办理。今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业经如期交清,通商行船条约已经本大臣与贵大臣逐款议定,于六月十一日署名盖印,订期至迟不逾三个月在北京互换。一俟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政府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海军队。此按照马关条约办理,应即备文照会贵大臣查照,并祈见覆,是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日本公使复张大臣照会
为照覆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接准照称:"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海军队。"等因前来。案查此层其应如何办理之处,马关条约载有明文,除遵照外,本爵大臣似无庸赞一辞。须至照覆者。
右照会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日本公使致张大臣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经署名盖印之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内开:"凡各货物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往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等语。所有日本?,应按照美国?税则,一律办理,特此声明,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总理
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张大臣复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顷接来文内开:"本日经署名盖印之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内开:'凡各货物,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往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等语。所有日本?应按照美国?税则,一律办理,特此声明。"等语。披阅之余,本大臣并无异
议,特此备文声明可也。须至照覆者。
右照会
大日本国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注
本条约及来往照会均见《光绪条约》,卷43,页7-22;条约英、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36-59。
本条约于一八九六年十月二十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条约简介:
中日甲午战争是中国近代对外关系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中国的战败彻底暴露了中国的积弱和清政府的腐败无能。西方列强叫嚣"第二次发现"了中国,于是一哄而起,像饿狼扑食,企图分享中国这个垂危的"远东病夫"的遗产。沙俄捷足先登,通过签订《中俄密约》和夺取中东铁路路权把东北变为其势力范围。德国亦不甘落后,它以干涉还辽有功为由,迫使清政府同意它在天津、汉口设立租界外,还极力要在中国建立一个港湾,作为它在中国和远东侵略扩张的基地。
1896年12月,德国正式向清政府提出要租赁胶州作为"储煤站",遭到清政府的拒绝。1897年1月再次提出,同样遭到拒绝。由于沙俄也想染指胶州湾,为了不引起沙俄的反对,德皇于同年8月访俄,以支持沙俄强占中国大连湾为条件,与沙俄达成谅解。于是德国便开始寻找武力强占胶州湾的借口。11月1日,两名德国传教士在山东曹州(今菏泽)巨野遇害。德皇威廉二世在得知这一消息的当天,(11月6日)就下令德国远东舰队从吴淞口驶往胶州湾。11月14日,德国舰队驶入胶州湾,15日占领了胶州城。同日就巨野教士案提出六项要求。对德国的侵略行为,清政府竟宣布 "断不动兵",一味退让。德国最后直接提出要租借胶州湾。德国与其他帝国主义列强暗中交易,在分赃的基础上得到了英、法、日、俄等国的默许。清政府乞求各国调解胶州湾问题,结果一无所成。在德国的威胁和讹诈之下,清政府被迫屈辱妥协。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6日,由李鸿章、翁同?代表清政府,与德国驻华公使海靖签订了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包括胶澳租界、铁路矿务及山东全省办事之法三端,共10款,主要内容有:(1)胶州湾及湾内各岛租与德国,为期99年。租期内胶州湾归德国管辖,德国得以制定章程约束它国(包括中国)之来往船只。(2)胶州湾沿岸潮平100里内,划为中立地区,德国官兵有权自由通行,清政府在该区域内"派驻兵营、筹办兵法",须先与德国会商办理。如德国须整顿水道等事,中国不得阻拦。(3)中国允许德国在山东筑铁路两条,一条由胶澳经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处通往济南,一条由胶澳往沂州经莱芜县至济南。德国并有权开采铁路沿线30里内矿产。(4)山东省内任何工程须用外国人员、资本、器材时,首先应与德国商办。
通过签订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山东全省成了德国的势力范围。但德国并不以此为满足,它是要以山东为基地,继续扩张势力,直到把黄河中下游都作为它的势力范围。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又是瓜分风潮期间外国通过武力强占中国港口、割占租借地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德国以租借名义,强索海港,驻扎军队,实行赤裸裸的殖民统治,为别国开创了一个恶劣的先例。此后,列强纷纷仿效,中华民族的危机变得更加深重。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北京。
山东曹州府教案现已商结,中国另外酬德国前经相助之谊,故大清国国家、大德国国家,彼此愿将两国睦谊益增笃实,两国商民贸易使之格外联络,是以和衷商定专条,开列于下:
第一端 胶澳租界
第一款 大清国大皇帝欲将中、德两国邦交联络,并增武备威势,允许离胶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内,系中国里,准德国官兵无论何时过调,惟自主之权,仍全归中国。如有中国饬令设法等事,先应与德国商定,如德国须整顿水道等事,中国不得拦阻。该地中派驻兵营,筹办兵法,仍归中国,先与德国会商办理。
第二款 大德国大皇帝愿本国如他国,在中国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备船只,存栈料物、用件整齐各等之工,因此甚为合宜,大清国大皇帝已允将胶澳之口,南北
两面,租与德国,先以九十九年为限。德国于所租之地应盖炮台等事,以保地栈各项、护卫澳口。
第三款 德国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国不得治理,均归德国管辖,以免两国争端。兹将所租各段之地开列于后:一、胶澳之口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东北以一线自阴岛东北角起至劳山湾为限;二、胶澳之口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西南以一线自离齐伯山岛西南偏南之湾西南首起往笛罗山岛为限;三、齐伯山、阴岛两处;四、胶澳之内全海面至现在潮平之地;五、胶澳之前防护海面所用群岛,如笛罗山、炸连等屿。至德国租地及胶澳周遍一百中国里界址,将来两国派员查照地情,详细定明。在胶澳中国兵、商各船与德国相交之国各船,德国拟一律优待;因胶澳内海面均归德国管辖,德国国家无论何时,可以定妥章程,约束他国往来各船;此章程,即中国之船,亦应一体照办,另外决无拦阻之事。
第四款 胶澳外各岛及险滩,德国应设立浮桩等号,各国船均应纳费,中国船亦应纳费,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余各费,中国船均无庸纳。
第五款 嗣后如德国租期未满之前,自愿将胶澳归还中国,德国所有在胶澳费项,中国应许赔还,另将较此相宜之处,让与德国。德国向中国所租之地,德国应许永远不转租与别国。租地界内华民,如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随意居住,德国自应一体保护;倘德国需用地土,应给地主地价。并中国原有税卡设立在德国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里地之内,此事德国即拟将纳税之界及纳税各章程,与中国另外商定,无损于中国之法办结。
第二端 铁路矿务等事
第一款 中国国家允准德国在山东盖造铁路二道:其一由胶澳经过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处往济南及山东界;其二由胶澳往沂州及由此处经过莱芜县至济南府。其由济南府往山东界之一道,应俟铁路造至济南府后,始可开造,以便再商与中国自办干路相接。此后段铁路经过之处,应于另立详细章程内定明。
第二款 盖造以上各铁路,设立德商、华商公司,或设立一处,或设立数处,德商、华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员领办。
第三款 一切办法,两国迅速另订合同,中、德两国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华商公司,造办以上铁路,中国国家理应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专为治理商务起,并无他意,盖造以上铁路,决不占山东地土。
第四款 于所开各道铁路附近之处相距三里内,如胶济北路在潍县、博山县等处,胶沂济南路在沂州府、莱芜县等处,允准德商开挖煤斤等项及须办工程各事,亦可德商、华商合股开采,其矿务章程,亦应另行妥议。德国商人及工程人,中国国家亦应按照修盖铁路一节所云,一律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亦系专为治理商务起见,并无他意。
第三端 山东全省办事之法
在山东省内如有开办各项事务,商定向外国招集帮助为理,或用外国人,或用外国资本,或用外国料物,中国应许先问该德国商人等愿否承办工程,售卖料物。如德商不愿承办此项工程及售卖料物,中国可任凭自便另办,以昭公允。
以上各条,由两国大皇帝批准,中国批准之约到德国柏林之后,德国批准之约交给中国驻德国大臣收领,作为互换之据。
此专条应缮四份,华文、德文各二,由两国大臣画押盖印,各执华、德文一份,以昭信守。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翁;大德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海。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51,页19-23。德文本见
《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208-214。
本条约又称《德租胶澳专条》。
本条约于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柏林交换批准。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
条约简介:
沙俄早就企图在太平洋攫取一个不冻港。维特与李鸿章1896年商议中俄密约时,曾提到由中东铁路修支线通黄海海口的问题,透露出占有海港的意图。1897年11月,德国借口两名德国教士在山东被杀,派军队强占胶州湾。沙俄借口"帮助中国人摆脱德国人",于1897年12月14日派舰队驶入旅顺口,并答应"春暖离口";其实却与德国暗中勾结,保证互相支持对方的侵略活动。沙俄为了强租旅大,一方面采取多种外交手段取得了法、德的支持和英、日的默认,克服了国际上的阻力;另一方面不断向清政府施加压力,从海参崴向旅顺口增派舰艇。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3日,沙俄驻华代办巴布罗福向清政府正式提出租借旅顺、大连和建筑中东铁路南满支线的要求,"限五日照复"。清政府决定派驻德公使许景澄为头等钦差大臣,赴彼得堡与沙皇政府举行谈判。
1898年3月12日,中俄开始会谈。俄方代表穆拉维约夫说:"胶事已定,英已得长江利益,法亦有索件,故俄必须租得不冻港口,为水师屯地。"许景澄告以中国如答应俄国条件,其他大国必然援例而来,有损东方和平。许景澄在随后向沙皇尼古拉二世递交国书时再次表明不能租让旅大的理由,尼古拉二世说俄方条件"早经筹定,实难改动,"中国政府应"早日允办。"此后俄国政府竟拒绝与许景澄谈判。20日,俄驻华代办巴布罗福到清总理衙门,提出俄方拟定的租借旅大约稿6条。由于当时朝廷内外群情激愤,总理衙门不敢接受俄国的要求。沙俄曾欲命令旅顺俄舰上的海军陆战队强行登陆,但在获悉清政府任命李鸿章、张荫桓为谈判的全权代表之后,又改变了主意,决定再次使用重金贿赂的办法达到目的。巴布罗福等人秘密会见李、张二人并向其保证:"如果旅顺口和大连港的事按照我们指定的期限并无须我们采取非常手段而办理成功,"每人酬银五十万两。李、张二人见利忘义,同意这笔肮脏交易,又去说服慈禧和光绪同意俄方的要求。3月27日,按照俄国指定的期限,由李、张代表清政府,与巴布罗福在北京签订了《旅大租地条约》。此后,许景澄与驻俄公使杨儒在彼得堡与俄外交部继续谈判,于5月7日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这两项条约的主要内容有:1.旅顺、大连及其附近水面租与俄国,为期25年。期满可"相商展限",俄国在租借地内享有治理地方和调度水陆各军等全权,清政府无权驻军;2.租地以北划出一段"隙地"(几乎包括了整个辽东半岛),未经俄方许可,中国军队不得进入。3.中国同意俄国从中东铁路修一支线到旅顺、大连,"此支路经过地方,(中国)不将铁路利益给与别国人"。
通过签订中俄《旅大租地条约》,俄国强租旅大,在辽东半岛南端,建立了海军基地;中东铁路与南满支线把这个远离俄国本土的军港同俄国联结起来,东北三省成了沙俄的势力范围,俄国在远东的战略地位大大加强。强租旅大的第二年,它又擅自把旅大租借地改为"关东省",实行军政合一的殖民统治。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历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欲更敦两国盟谊,互筹相助之法,为此,
大清国大皇帝派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鸿章,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为全权大臣;
大俄国大皇帝派驻华署理全权大臣内廷郎巴布罗福为全权大臣;
该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权之据视为妥协,商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为保全俄国水师在中国北方海岸得有足为可恃之地,大清国大皇帝允将旅顺口、大连湾暨附近水面租与俄国。惟此项所租,断不侵中国大皇帝主此地之权。
第二款 因以上缘由所租地段之界
,经大连湾迤北,酌视旱地合宜保守该段所需应相离若干里,即准相离若干里,其确切界限以及此约各项详细,俟此约画押后,在圣彼得堡会同许大臣刻即商订,另立专条。此界线商定后,所有划入租界线内之地及附近水面专归俄国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画此约之日始,定二十五年为限,然限满后,由两国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 所定限内,在俄国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调度水、陆各军并治理地方大吏全归俄官,而责成一人办理,但不得有总督、巡抚名目。中国无论何项陆军,不得驻此界内。界内华民去留任便,不得驱迫。设有犯案,该犯送交就近中国按律治罪,按照咸丰十年中、俄约第八款办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许大臣在圣彼得堡与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内,一切吏治全归于中国官,惟中国兵非与俄官商明,不得来此。
第六款 两国政府相允,旅顺一口既专为武备之口,独准华、俄船只享用,而于各国兵、商般只,以为不开之口。至于大连湾,除口内一港亦照旅顺口之例,专为华、俄兵舰之用,其余地方作为通商口岸,各国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国认在所租之地,而旅顺大连湾两口为尤要,备资自行盖造水、陆各军所需处所,建筑炮台,安置防兵,总设所需各法,藉以著实御侮;并认以已资修养灯塔,以及保航海无虞之所需各项标志。
第八款 中国政府允以光绪二十二年所准中国东方铁路公司建造铁路之理,而今自画此约日起,推及由该干路某一站起至大连湾,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该干路至辽东半岛营口、鸭绿江中间沿海较便地方,筑一枝路。所有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国政府与华俄银行所立合同内各例,宜于以上所续枝路确切照行。其造路方向及经过处所,应由许大臣与东方铁路公司议商一切。惟此项让造枝路之事,永远不得藉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
第九款 此约自两国全权大臣彼此互换之日起举行。此约御笔批准之本,自画押后,赶紧在圣彼得堡互换。兹两国全权大臣将此约备中、俄二国文字各二份,画押盖印为凭。两国文字校对无讹,惟辩解之时,以俄文为本。此约在北京缮就二本。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52,页3-5。俄文本见《俄外部:远东条约集》;页331-337。
本条约原称为《中俄会订条约》,又称为《中俄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九八年五月三十日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条约简介:
在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掀起的瓜分狂潮中,英国在华北与俄国抗衡,在华南与法国争夺。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法国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在中国南部海岸建立煤栈的要求。英国政府得知后,立即出面干涉。19日,英国政府向清政府提出,如果将广州湾租借给法国,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列强的类似要求。并表示,对英属香港来说,扩展九龙地界是迫切需要的,只是由于怕给其他列强以借口,英国才没有提出。如果法国获得让与权,英国决不"克制"。
由于有沙俄的支持,法国侵略者的气焰嚣张。清政府被迫于4月10日同意,租借广州湾。英国看到法国勒索成功,便向清政府提出要求"补偿",以维护"均势"。24日,英国公使窦纳乐照会清政府,提出五项要求:不得将西南诸省的筑路、开矿独占权让与法国;开南宁为商埠;向英国保证不割让广东和云南;允许英国修筑沪宁铁路;租借九龙,展拓香港界址。对英国的这些要索,清政府不敢全然拒绝,也不敢统统应允。只好采取折衷方法,对给予路权及租借九龙表示同意,对于开放南宁及签订不割让广东、云南的协议表示异议。在租借九龙问题上,清政府曾提出英国不得在九龙山上修筑炮台,被英国公使断然拒绝。清政府无可奈何,6月9日,李鸿章、许应?与英国公使窦纳乐在北京正式签订了《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专条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将1860年英国所夺占的尖沙嘴以外的九龙半岛的其余部分,即从深圳湾到大鹏湾的九龙半岛的全部,租与英国99年;租期内租借地归英国管辖。租借地陆地面积376平方英里,其中大陆286平方英里,岛屿90平方英里,较原香港行政区陆地面积扩大了约11倍,租借地水域较前扩大四五十倍。
这一专条是一个赤裸裸的掠夺性条约。但英国对专条规定仍不满足,继续在一系列问题上制造麻烦。专条明确规定,中国保留对九龙城及其附近码头的管辖权。但专条缔结后,英国就以"发现中国官员在九龙城内行使管辖权,与香港防务军事要求不合"为借口,蛮横无理地勒令在九龙城内的中国官员撤走。在遭清政府拒绝后,英国竟于1899年5月出动军队强占九龙城,驱赶守城官员和城内百姓,其强盗嘴脸暴露无遗。同时,英国又通过1899年3月的《香港英新租界合同》、《香港英新租界水面照会》等约章文件继续扩大租借面积,使租借地成为完全由英国管辖的殖民地。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六月九日,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
溯查多年以来,素悉香港一处非展拓界址不足以资保卫,今中、英两国政府议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图,展扩英界,作为新租之地。其所定详细界线,应俟两国派员勘明后,再行画定。以九十九年为限期。又议定,所有现在九龙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香港之武备有所妨碍。其余新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至九龙向通新安陆路,中国官民照常行走。又议定,仍留附近九龙城原旧码头一区,以便中国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来停泊,且便城内官民任便行走。将来中国建造铁路至九龙英国管辖之界,临时商办。又议定,在所展界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自开办后,遇有两国交犯之事,仍照中、英原约、香港章程办理。查按照粘附地图所租与英国之地内有大鹏湾、深圳湾水面,惟议定,该两湾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
此约应于画押后,自中国五月十三日,即西历七月初一号开办施行。其批准文据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此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国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
毅伯李,经筵讲官礼部尚书许
大英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窦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九日
附注
本专条见《光绪条约》,卷53,页4。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39-540。
本专条于一八九八年八月六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订租威海卫专条
条约简介: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在远东的争夺中,英、俄是主要的对手。1898年,沙俄通过强租旅顺口和大连湾,使东北沦为它的势力范围,在华势力大有扩张,引起英国的强烈不满。在中俄就旅大租借问题谈判时,英国就极力反对。看到沙俄租借旅大已势不可免,英国政府决定强占威海卫,作为"补偿",来与沙俄抗衡。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27日,中俄《旅大租地条约》正式签订。次日,英国政府即电令驻华公使窦纳乐,并照会清政府,正式提出英国租借威海卫。为了达到这一侵略目的,英国与其他帝国主义国家进行了一系列肮脏的交易。由于当时威海卫还在日军的占领之下,英国首先向日本试探。双方互换了秘密照会,日本表示支持英国占有威海卫。英德进行秘密交涉,英国保证"无意侵犯或争夺德国在山东省的权益",德国认可了英国对威海卫的要求。
在争取日、德支持的同时,英国积极与清政府进行交涉。清政府不敢拒绝,只是软弱无力地表示,租借一事须待日军撤出威海卫后才能商议。但英国政府迫不及待,竟扬言要派海军去烟台。在英国的军事恫吓下,总理衙门照会窦纳乐,同意将威海卫租借给英国,但租期必须与俄国租借旅大的期限相同;中国仍可使用威海卫港停泊兵轮;英国以后不得再向中国提出领土要求。窦纳乐对前两点表示同意,对第三点却断然拒绝。他蛮横地宣称,英国租借威海卫是专为在北方抵制沙俄的势力,如果法国在南方占有口岸,英国还将"另索一处抵之"。这为日后的勒索埋下了伏笔。清政府虽然几次提出异议,但最后还是在英国的讹诈与威胁下屈从。1898年7月1日,由庆亲王奕?和总理衙门大臣、刑部尚书廖寿恒代表清政府,与英国公使窦纳乐在北京签订了《订租威海卫专条》。
《订租威海卫专条》的主要内容有:1.中国将威海卫及附近海面(包括刘公岛、威海湾内岛屿及海湾沿岸10英里地方)租与英国,租期与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2.所租之地均归英国管辖,但中国兵轮可在威海湾停泊。3.英国可在租地范围内沿海一带修筑炮台,驻扎兵丁,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
专条的这些规定,使英国轻而易举地获取了中国北方的一个重要军事基地。威海卫和旅顺曾是北洋海军根据地,它们分踞渤海湾的南北入口,隔海相望,是保卫北京和华北的门户。现在分别落到了俄、英手中,成为两国的海军基地。专条的签订,使华北门户渤海湾的控制权完全落到了帝国主义的控制之下,这对北京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北京。
今议定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以为英国在华北得有水师合宜之处,并为多能保护英商在北洋之贸易;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所租之地系刘公岛,并在威海湾之群岛,及威海全湾沿岸以内之十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以外,在格林尼址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四十分之东沿海暨附近沿海地方,均可择地建筑炮台、驻扎兵丁,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又在该界内,均可以公平价值择用地段,凿井开泉、修筑道路、建设医院,以期适用。以上界内,所有中国管辖治理此地,英国并不干预,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不准他国兵丁擅入。又议定,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妨碍。又议定,所租与英国之水面,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又议定,在以上所提地方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应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须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此约应由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批准文据,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此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国管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硕庆亲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刑部尚书廖
大英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窦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初一日
附注
本专条见《光绪条约》,卷54,页4-5。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41-542。
本专条于一八九八年十月五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广州湾租界条约
条约简介:
法国与英、俄、德等国一样,也在瓜分风潮中向中国提出侵略要求。
1898年3月法国向清政府提出不许把云南、广西、广东让与他国、由法国人担任中国邮政总管、允许法国修筑越南至云南的铁路、在中国南部海岸设立屯船之所等四项要求。英、法在华南争夺激烈,法国的要求引起英国的强烈反对。英国政府立即出面干涉,企图迫使清政府拒绝法国的要求。但是法国有沙俄为后台,态度蛮横,加紧向清政府施加压力。法国外交部向清政府驻法公使表示,如果拒绝法国的要求,就要"派舰重办"。在武力胁迫下,清政府让步,授权李鸿章与法国驻华代办吕班进行会谈。
1898年4月上旬,吕班两次照会总理衙门,重申了四项侵略要求,明确提出将广州湾租给法国99年,并且声称,法国所提方案不得更改一字,要清政府立即作出答复。在法国的嚣张气焰威逼之下,清政府彻底屈服,按法国限定的日期复照同意。只是在由法人管理中国邮政大权一点上,由于英国的反对,才不得不声明现时邮政由海关兼办,将来邮政成为一个单独机构需聘请外人主持时,法国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签订后,法国政府训令法国驻华公使毕盛,法国在广州湾必须得到与英国"同样多的领土"。法国不等两国官员会勘,擅自派军舰驶进广州湾,强行登陆,占领炮台,制造事端,任意扩大租借地范围。由于法国故意拖延,直到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11月16日,中法才正式签订《广州湾租界条约》。
这个条约共有7款,主要内容有:1.中国允许将广州湾租与法国,租期99年。2.法国所租之地,全归法国一国管辖,中国不得过问。法国可制定章程征收进口船舶的入港费;可在租借地内驻扎军队,修筑炮台及各种军事设施。3.中国船只驶入广州湾须向法国交纳各项税钞。4.法国有权修筑自广州湾至安铺的铁路,敷设电线。
根据这个条约,广州湾实际上成了法国的殖民地。条约不仅使法国在中国西南增强了它的侵略势力,而且使法国在香港附近地方建立了一个重要侵华基地,从而取得了在华南同英国抗衡的有利地位,确立了法国在中国西南三省的势力范围。
条约原文:
一八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广州湾。
第一款 因和睦之由,中国国家将广州湾租与法国国家,作为停船趸煤之所,定期九十九年,惟在其租界之内,订明所租情形于中国自主之权无碍。
第二款 议定在停船趸煤之界,以守卫、备运、兴旺等情,所有租界水面,均归入租界内管辖,其未入租界者,仍归中国管辖,开列于下:
东海全岛。
硇州全岛,该岛与东海岛中间水面,系中国船舶往来要道,嗣后仍由中国船舶任便往来租界之内停泊,勿得阻滞,并毋庸纳钞、征税等事。
其租界定在遂溪县属南,由通明港登岸向北至新墟,沿官路作界限,直至志满墟转向东北,至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为  赤坎、志满、新墟归入租界;黄略、麻章、新埠、福建各村均归中国管辖。复由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出海水面,横过调神岛北边水面,至兜离窝登岸向东,至吴川县属西炮台河面,分中出海三海里为界(即中国十里),黄坡仍归中国管辖。又由吴川县海口外三海里水面起,沿岸边至遂溪县属之南通明港,向北三海里转入通明港内,分中登岸,沿官路为界。
此约订明并绘图画明界址,互相划界分执后,两国特派委员会勘明确,妥定界址,以免两国争执。
第三款 于九十九年内所租之地,全归法国一国管辖,以免两国争执。又议定,租界内华民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居住照常自便,不可迫令迁移。其华民物业,仍归华民管业,法国自应一律保证。若法国需用物业,照给业主公平价值。
第四
款 在租界之内,法国可筑炮台,驻扎兵丁,并设保护武备各法。又在各岛及沿岸,法国应起造灯塔,设立标记、浮桩等,以便行船,并总设整齐各善事,以利来往行船,以资保护。
第五款 中国商轮船只在新租界湾内,如在中国通商各口,一律优待办理。其租界各地湾内水面,均归法国管辖,法国可以立定章程,并征收灯、船各钞,以为修造灯桩各项工程之费。此款专指广州湾内水面而言,至硇东水面,已在第二款内声明。
第六款 遇有交犯之事,应照中、法条款互订中、越边界章程办理。
第七款 中国国家允准法国自雷州府属广州湾地方赤坎至安铺之处建造铁路、旱电线等事,应备所用地段,由法国官员给价,请中国地方官代向中国民人照购,给与公平价值。而修造行车需用各项材料及养修电路各费,均归法国办理。且按照新定总则数目,华民可用线路、电线之益。至铁路、旱电线若在中国者,中国官员应有防护铁道、车机、电线等务之责;其在租界者,由法国自理。又议定,在安铺铁路、电线所抵之处,水面岸上,均准筑造房屋,停放物料。并准法国商轮停泊上落,以便往来,而重邦交。
此约应由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以法文为凭。此约在广州湾缮立汉文四分、法文四分,共八分。
大清国钦差广州湾勘界大臣太子少保广西提督苏
大法国钦差广州湾勘界全权大臣水师提督高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号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60,页10-12;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946-949。
中国方面于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批准本条约; 交换批准日期未查出。
辛丑条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列强激烈争夺和瓜分中国,造成中国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这种危机感促成了人们的觉醒,救亡图存成了当时最紧迫的要求。1898年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维新运动失败了,1900年又爆发了以农民为主体的轰轰烈烈的反帝爱国的义和团运动。义和团运动起自山东,迅速发展到直隶、天津、北京,引起帝国主义列强的恐慌。它们决定亲自出兵镇压义和团,英、美、日、俄、法、德、意、奥八国组织联军侵入中国,8月攻入北京。慈禧太后携带光绪皇帝及亲信臣从仓皇出逃西安。清朝统治者公然出卖义和团,迫不及待地向帝国主义求和。
1900年10月,法国率先提出惩治祸首、赔款、拆除大沽炮台等六项要求,作为与清政府谈判的基础。经各国公使多次会议加以补充、修改,12月24日11国(八国之外加上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共同向清廷提出《议和大纲》12条。清政府完全接受。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奕?、李鸿章全权代表清政府,同这11个国家在北京正式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各国和约》,简称《辛丑条约》(因这一年是农历辛丑年而得名)。
《辛丑条约》共12款,另有19个附件,主要内容有:1.赔款。中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9.8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外国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叙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精神屈辱最深沉,从而给中国人民带来空前灾难的不平等条约。它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地位的进一步加深。
条约原文:
一九○一年九月七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清钦命全权大臣便宜行事总理外务部事务和硕庆亲王;
大清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大臣直隶
总督部堂一等肃毅伯李鸿章;
大德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穆默;
大奥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齐干
大比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姚士登;
大日钦差驻扎中华全权大臣葛络干;
大美国钦差特办议和事宜全权大臣柔克义;
大法钦差全权大臣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便宜行事鲍渥;
大英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萨道义;
大义钦差驻扎中华大臣世袭侯爵萨尔瓦葛;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小村寿太郎;
大和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克罗伯;
大俄钦命全权大臣内廷大夫格尔思;
今日会同声明,核定大清国按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当经大清国大皇帝于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适诸国之意妥办(附件一)。
第一款
一、大德国钦差男爵克
大臣被戕害一事,前于西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历四月二十三日,奉谕旨(附件二)钦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惋惜之意。醇亲王已遵旨于西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第一款
二、大清国国家业已声明,在遇害处所,竖立铭志之碑,与克大臣品位相配,列叙大清国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书以辣丁、德、汉各文。前于西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六月初七日,经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文致大德国钦差全权大臣(附件三),现于遇害处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满街衢,已于西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历五月初十日兴工。
第二款
一、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将西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后降旨,所定罪名,开列于后(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载漪、辅国公载澜,均定斩监候罪名,又约定如皇上以为应加恩贷其一死,即发往新疆,永远监禁,永不减免;庄亲王载勋、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书赵舒翘,均定为赐令自尽;山西巡抚毓贤、礼部尚书启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为即行正法;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刚毅、大学士徐桐、前四川总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夺原官,即行革职。又兵部尚书徐用仪、户部尚书立山、吏部左侍郎许景澄、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联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驳殊悖诸国义法极恶之罪被害,于西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开复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庄亲王载勋已于西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历正月初三日,英年、赵舒翘已于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尽;毓贤已于二十二日,即初四日,启秀、徐承煜已于二十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将甘肃提督董福祥革职,候应得罪名定谳惩办。西历本年四月二十九、六月初三、八月十九等日,即中历三月十一、四月十七、七月初六等日,先后降旨,将上年夏间凶惨案内,所有承认获咎之各外省官员,分别惩办。
第二款
二、西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历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上渝,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国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国大皇帝从优荣之典,已于西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历五月初三日,降旨简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赴大日本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在于诸国被污渎及挖掘各坟茔,建立涤垢雪侮之碑,已与诸国全权大臣会同商定,其碑由各该国使馆督建,并由中国国家付给估算各费银两,京师一带,每处一万两,外省,每处五千两。此项银两,业已付清。兹将建碑之坟茔,开列清单附后(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已于西历本年八月二十五日,即中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降旨禁止进口二年。嗣后如诸国以为有仍应续禁之处,亦可降旨将二年之限续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按照西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历四月十二日上渝,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款系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条款内第二款所载之各国、各会、各人及中国人民之赔偿总数(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左:海关银一两,即德国三马克零五五;即奥国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国圆零七四二;即法国三佛郎克七五;即英国三先令;即日本一圆四零七;即荷兰
国一弗乐林七九六;即俄国一鲁布四一二,俄国鲁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里亚四二四。
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还本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终止。还本各款,应按每届一年付还,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初一日付还。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国国家亦可将所欠首六个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于三年内付还,但所展息款之利,亦应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届六个月付给,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给。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办理如后:诸国各派银行董事一名,会同将所有由该管之中国官员付给之本利总数收存,分给有干涉者,该银行出付回执。
丙、由中国国家将全数保票一纸交付驻京诸国钦差领衔大臣手内,此保票以后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国特派之官员画押。此节以及发票一切事宜,应由以上所述之银行董事各遵本国饬令而行。
丁、付还保票财源各进款,应每月给银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担保票之财源,开列于后:
一、新关各进款,俟前已作为担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给之后余剩者,又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数加之,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来之米及各杂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银各钱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
二、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
三、所有盐政各进项,除归还前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并归入。
至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诸国现允可行,惟须二端:一、将现在照估价抽收进口各税,凡能改者,皆当急速改为按件抽税几何。定办改税一层如后:
为估算货价之基,应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货时各货牵算价值,乃开除进口税及杂费总数之市价。其未改以前,各该税仍照估价征收。二、北河、黄浦两水路,均应改善,中国国家即应拨款相助。
增税一层,俟此条款画押日两个月后,即行开办,除在此画押日期后至迟十日已在途间之货外,概不得免抽。
第七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馆界线,于附件之图上标明如后(附件十四):东面之线系崇文门大街,图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图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线;西面圆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线;南面图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线,此线循城墙南址随城垛而画。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
第八款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
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驻守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
第十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
一、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附件十五)。
二、西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
三、西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历七月初六日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
四、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亦不得开脱,别给奖叙(附件十六)。
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
第十一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现按照第六款赔偿事宜,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黄浦两水路,其襄办各节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会同中国国家所兴各工,近由诸国派员重修,一候治理天津事务交还之后,即可由中国国家派员与诸国所派之员会办,中国国家应付海关银每年六万两,以养其工。
二、现设立黄浦河道局,经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该局各员,均代中国暨诸国保守在沪所有通商之利益。预估后二十年,该局各工及经管各费,应每年支用海关银四十六万两。此数平分,半由中国国家付给,半由外国各干涉者出资。该局员差并权责及进款之详细各节,皆于后附文件内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
西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历六月初九日,降旨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谕内已简派外务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均已商定,由中国全权大臣屡次照会在案,此照会在后附之节略内述明(附件十九)。
兹特为议明,以上所述各语及后附诸国全权大臣所发之文牍,均系以法文为凭。
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是以诸国全权大臣现奉各本国政府之命,代为声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馆兵队外,诸国兵队即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历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并除第九款所述各处外,亦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隶省撤退。今将以上条款缮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诸国、中国全权大臣画押,诸国全权大臣各存一分,中国全权大臣收存一份。
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在北京定立
附件一
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奉旨,奕?、李鸿章电悉、览,所奏十二条大纲,应即照允,钦此。
附件二
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谕旨,醇亲王载沣,著授为头等专使大臣,前赴大德国敬谨将命,前内阁侍读学士张翼,副都统荫昌,均著随同前往,参赞一切,钦此。
附件三
为照覆事:本年五月初三日接准贵大臣照称:"和议总纲第一款载明,原任德国克大臣被害处所树立铭志之碑一节,章京瑞良、候选道联芳,奉派办理。该章京等早经向本署开商,议及此碑应如何做法。屡商议间,又称愿在被害处所用大理石树立牌坊一座,东西宽满崇文门大街,因材料难于转运,做工多需时日,又设别法,将他处现有之牌楼移至被害处所树立,或立一新牌楼,或挪用旧有者,均应听候本国裁夺。本大臣当经电询本国国家意向。兹奉回谕,德国大皇帝意旨亲裁,仍应新设牌坊一座,足满街衢等因,自应剀切请迅速妥办,以便立刻兴工。"等因前来。本王大臣当即札饬该章京等遵照办理。据报"已于五月初十日开工,先筑地基,其开山凿石,转运料件,在均须时日,惟有督饬工人,尽力妥速办理。"等语
。除饬将全工随时禀商外,相应照复贵大臣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初七日
附件四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京师自五月以来,拳匪倡乱,开衅友邦。现经奕?、李鸿章与各国使臣在京议和大纲草约业已画押。追思肇祸之始,实由诸王大臣昏谬无知,嚣张跋扈,深信邪术,挟制朝廷,于剿办拳匪之谕,抗不遵行,反纵信拳匪,妄行攻战,以致邪焰大张,聚数万匪徒于肘腋之下,势不可遏。复主令卤莽将卒,围攻使馆,竟至数月之间,酿成奇祸,社稷阽危,陵庙震惊,地方蹂躏,生民涂炭,朕与皇太后危险情形,不堪言状,至今痛心疾首,悲愤交深。是诸王大臣信邪纵匪,上危宗社,下祸黎元,自问当得何罪。前经两降谕旨,尚觉法轻情重,不足蔽辜,应再分别等差,加以惩处。已革庄亲王载勋,纵容拳匪,围攻使馆,擅出违约告示,又轻信匪言,枉杀多命,实属愚暴冥顽,著赐令自尽,派署左都御史葛宝华前往监视。已革端郡王载漪,倡率诸王贝勒,轻信拳匪,妄言主战,至肇衅端,罪实难辞;降调辅国公载澜,随同载勋,妄出违约告示,咎亦应得,著革去爵职;惟念俱属懿亲,特予加恩,均著发往新疆,永远监禁,先行派员看管。已革巡抚毓贤,前在山东巡抚任内,妄信拳匪邪术,至京为之揄扬,以至诸王大臣受其煽惑,及在山西巡抚任内,复戕害教士、教民多命,尤属昏谬凶残,罪魁祸首,前已遣发新疆,计行抵甘肃,著传旨即行正法,并派按察使何福?监视行刑。前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刚毅,袒庇拳匪,酿成巨祸,并会出违约告示,本应置之重典,惟现已病故,著追夺原官,即行革职。革职留任甘肃提督董福祥,统兵入卫,纪律不严,又不谙交涉,率意卤莽,虽围攻使馆,系由该革王等指使,究难辞咎,本应重惩,姑念在甘肃素著劳绩,回汉悦服,格外从宽,著即行革职。降调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于载勋擅出违约告示,曾经阻止,情尚可原,惟未能力争,究难辞咎,著加恩革职,定为斩监候罪名。革职留任刑部尚书赵舒翘,平日尚无嫉视外交之意,前查办拳匪,亦无庇纵之词,惟究属草率贻误,著加恩革职,定为斩监候罪名。英年、赵舒翘均著先在陕西省监禁。大学士徐桐,降调前四川总督李秉衡,均已殉难身故,为贻人口实,均著革职并将恤典撤销。经此次降旨以后,凡我友邦,当共谅拳匪肇祸,实由祸首激迫而成,决非朝廷本意,朕惩办祸首诸人,并无轻纵,即天下臣民,亦晓然于此案之关系重大也。钦此。
附件五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礼部尚书启秀、前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著先行革职,著奕?、李鸿章查明所犯确据,即行奏明,从严惩办。钦此。
附件六
光绪二十七年正月初三日内阁奉上谕:此案祸首诸臣,昨已降旨,分别严行惩办。兹据奕?、李鸿章电奏,按照各国全权大臣照会,尚须加重,恳请酌夺等语。除载勋已赐令自尽,毓贤已饬即行正法,均各派员前往监视外,载漪、载澜均定为斩监候罪名,惟念谊属懿亲,特予加恩发往极边新疆,永远监禁,即日派员押解起程。刚毅情罪较重,应定为斩立决,业经病故,免其置议。英年、赵舒翘昨已定为斩监候,著即赐令自尽,派陕西巡抚岑春煊前往监视。启秀、徐承煜,各国指称力庇拳匪,专与洋人为难,昨已革职,著奕?、李鸿章照会各国交回,即行正法,派刑部堂官监视。徐桐轻信拳匪,贻误大局,李秉衡好为高论,固执酿祸,均应定为斩监候,惟念临难自尽,业经革职,撤销恤典,应免再议。至首祸诸人,所犯罪状,已于前旨内逐一明白声叙矣。钦此。
附件七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本年五月间拳匪倡乱,势日鸱张,朝廷以剿抚两难,叠次召见臣工,以期折衷一是。乃兵部尚书徐用仪、户部尚书立山、吏部左侍郎许景澄、内阁学士联元、太常寺卿袁昶,经朕一再垂询,词意
均涉两可,而首祸诸臣,遂乘机诬陷,交章参劾,以致身罹重辟。惟念徐用仪等宣力有年,平日办理交涉事件,亦能和衷,尚著劳?,应即加恩,徐用仪、立山、许景澄、联元、袁昶均著开复原官,该部知道。钦此。
附件八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内阁奉上谕:本日奕?、李鸿章具奏,各国议定,滋事地方停止文武考试各五年一折,据称顺天、太原地方乡试,仍应停止;其单开山西省之太原府、忻州、太谷县、大同府、汾州府、孝义县、曲沃县、大宁县、河津县、岳阳县、朔平府、文水县、寿阳县、平阳府、长子县、高平县、泽州府、隰州、蒲县、绛州、归化城、绥远城;河南省之南阳府、光州;浙江省之衢州府;直隶省之北京、顺天府、保定府、永清县、天津府、顺德府、望都县、获鹿县、新安县、通州、武邑县、景州、滦平县;东三省之盛京、甲子厂、连山、徐庆街、北林子、呼兰城;陕西省之宁羌州;湖南省之衡州府等地方,均应停止文武考试五年。著各该省督抚、学政,遵照办理,出示晓谕。钦此。
附件九
五月初三日接准西安军机处东电内开:奉旨:"户部右侍郎那桐著赏给头品顶戴,授为专使大臣,前往大日本国敬谨将命。钦此。"应照会贵大臣,请烦查照,须至照会者。光绪二十七年五月初四日
附件十
京都左近被污渎之诸国坟茔清单:
英国坟茔一处,法国坟茔五处,俄国坟茔一处,共计七处。
附件十一
七月十二日奉上渝:各省将军、督抚暨各关监督,先于两年内,将所有外洋军火及专为制造军火器料,一概不准贩运进口,该部知道。钦此。
附件十二
为照复事:四月初七日准贵大臣照会内开:"西历本年五月初七日,即中历三月十九日,照会贵王大臣以赔款一事,各国所出款项及公私各亏,结至西历本年七月初一日,即中历五月十六日,共约计银数在四百五十兆两上下等语在案。旋准复文内称:中国国家拟按月摊还一百二十五万两,将此四百五十兆之数归清等因。诸国全权大臣已将此节详达各本国政府查照矣。惟中国国家所拟按月摊还之总数,不过仅足赔款之本而已,并未算及利息,是以应请贵王大臣,再行酌核,本领衔大臣相应文请贵王大臣将中国国家于此事主见,从速示复可也。"等因准此。查赔款一事,业于前次照会中将中国艰窘情形布达。兹准来文,以所拟每年付银一千五百万两,三十年摊完,仅足赔款之本,询及利息一节,如何主见,本王大臣拟按周年四厘加息,已经电奏;奉旨,"各国偿款四百五十兆四厘息,应准照办。钦此。"谨应钦遵知照。惟中国财力过于短绌,所能筹拨者,仍只每年一千五百万两之专款,既于本银外须付利息,只得将三十年之限,宽展其期,上半期每年所付之一千五百万两,作为还本,下半期每年所付之一千五百万两,作为付利,俟付足日停止。付款之事,仍由税务司经理。其付利一层,应按照上年还本若干,次年减利若干核算。可否如此分期还本付利,抑或于每年一千五百万内将若干分为还本,若干分为付利,一切详细办法尚须妥议商定。再中国既允如数归本,复允加利,则赔款一事,可谓已经实在,各国撤兵之期,务望早日示知,不胜企望之至。理合备文照复贵大臣,迅速转知诸国全权大臣查照。须至照复者。
右照会
大日国钦差领衔全权大臣葛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十四
使馆界线说帖
1字处,在城墙上正阳门楼东一百英尺,自此处界线往北,稍偏二百十六英尺,至3字处。
2字处,在大清门前周棋盘街白石栏东南角,自此界线顺石栏东面往北,稍偏三百十英尺,至3字处。
3字处,在东交民巷北界线相交处,自此界线循东交民巷北墙根六百四十一英尺半,至4字处。
4字处,在兵部街西一百四十六英尺(系随东
交民巷北边而量),自此界线往北,或循房式凸凹而画,无房处或取直而画,计长二千一百五十二英尺,其线与兵部街并列,北首距皇城外墙对兵部街栅栏门西一百五十七英尺,至5字处。
5字处,在皇城外墙南面距对兵部街栅栏门西一百五十七英尺,自此界线顺皇墙往东一千二百八十八英尺,至6字处。
6字处,在皇城外墙东南角,自此界线循皇城往北二百十八英尺,至7字处。
7字处,在皇城外墙与皇城相交处,自此界线顺皇城往东六百八十一英尺,至8字处。
8字处,在皇城东南角,自此界线顺皇城往北六十五英尺,至9字处。
9字处,在距皇城东南角北六十五英尺,自此界线直往正东四千零十英尺,至10字处。
10字处,在崇文门大街路西,距与长安街相交处北三百英尺,自此界线往南顺大街西,至11字处。
11字处,在城墙上即系崇文门西北角,自此界线顺城墙往西门,西马道在内,至12字处。
12字处,在城墙上距崇文门楼西一百英尺,自此界线按图上所画之线顺城墙南面,城垛亦在内,至1字处。
附件十五
上谕:各省匪徒借灭洋为名,纠众立会,攻击各国人民,迭经降旨严禁,不啻三令五申,乃近年山东各属,竟有大刀会、义和拳等名目,到处传习,肆行杀掠,蔓延直境,阑入京师,以致焚毁教堂、各国人民各项房产等业,围攻使馆,开罪邻邦,贻误大局。朕以保护未至,负疚滋深,尔百姓平日食毛践土,具受国恩,乃敢逞其好勇斗狠之私,习为符咒邪妄之术,拒捕戕官,杀害各国人民,肆无忌惮,遂尔肇此奇祸,上贻君父之忧,追念之余,尤深痛恨。业经严饬各路统兵大臣,实力剿办,务净根株,并将纵庇义和拳之王大臣,各照应得之罪,分别轻重,尽法严惩,杀害凌虐各国人民之城镇,概停文武各项考试五年,以示惩儆。惟恐乡僻愚民,尚未周知,特再严行申禁,以免不教而诛。尔军民人等须知结党入会,例禁綦严,列朝办理会匪之案,从未稍宽。况各国皆属友邦,教民亦系赤子,朝廷一视同仁,毫无歧视。无论民、教,即或果有被欺情事,亦应呈报官司,听候持平判断,何得轻听谣传,藐视刑章,逮事败之后,黠者远扬,懦者受戮,法所难容,情实可悯。自此次严谕之后,各宜悔悟自新,痛改旧习。如再有怙恶不悛之徒,私立、擅入仇视各国人民各会,持械格斗,公然劫掠,将首从各犯,严密查拿,尽法惩治,决不宽贷。各省将军、督抚大吏,均有牧民之责,务各严饬所属,剀切晓谕,并将此次谕旨,刊刻誊黄,遍行张贴,务使家喻户晓,勉为善民,以无负朝廷谆谆诰诫,辟以止辟之至意。将此通谕知之,钦此。
附件十六  上谕:中外订约以来,各国人民准入内地,载在条约。朝廷慎固邦交,迭经谕饬各省,实力保护。乃地方官漫不经心,以致匪徒肆行,滋扰伤害各国人民之案,层见迭出。朕惟薄德,无以化导愚民,良深引疚,而地方各官,平日于洋务不知讲求,于交涉罔知大体,以至燎原引火,贻害君国,抚心自问,当亦难安。自今以往,其各振刷精神,捐除成见。须知修好睦邻,古今通义,远人来华,或通商以懋迁有无,或游历以增长学识,即传教之士,亦以劝人行善为本,梯山航海,备极艰辛。我中国既称礼义之邦,宜尽宾主之谊,况近年华民出洋者,不下数十万人,身家财产,悉赖各国保全,即以报施而论,亦岂得稍存歧视。著再责成各直省文武大吏,通饬所属,遇有各国官民入境,务须切实照料保护。倘有不逞之徒,凌虐戕害各国人民,立即驰往弹压,获犯惩办,不得稍涉玩延。如或漫无觉察,甚至有意纵容,酿成巨案,或另有违约之行,不即立时弹压,犯事之人,不立行惩办,各该管督抚、文武大吏及地方有司各官,一概革职,永不叙用,不准投效他省,希图开复,亦不得别给奖叙。并将此次谕旨,一
并刊布,出示晓谕,以期官民交警,永革浇风。钦此。
附件十七
第一条 现于上海设立修治黄浦河道局。
第二条 该局责任有二:一系举办整理改善河道之工,一系经管河道。
第三条 该局管辖之境,自江南制造总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为滦华港)作一直线,自该线起至扬子江中红色浮标处为止。
第四条 该局应任之员开列于后:甲、上海道;乙、海关税务司;丙、各国领事中公举二员;丁、上海通商总局中由董事公举二员;戊、由各行船公司在上海、吴淞或黄浦之各他口岸所有每年进出口船只吨数逾五万之各行商公举二员,以保行船行商利益;己、公共租界工部局一员;庚、法国租界工部局一员;辛、各国在沪及吴淞并黄浦之各他口岸如每年进出船只吨数逾二十万吨者,由该国国家特派一员。
第五条 所有因居官职应任之员,当按照居此官职之时,即供该局之任。
第六条 各工部局及通商总局所举之员,在局期限一年,期满者,亦可立即公举续充。按第四条辛字各该国所派之员,在局亦期限一年。其余各员,期限均系三年,限满者,亦可立即公举续充。
第七条 期限之内如有开缺,接任者即照其班供职一年或三年。
第八条 由该局员中公举督办一员及帮办一员,期限皆系一年。公举督办之时,如投名无较多之数,即请中国领事中之领衔者入名,以成较多之数。
第九条 凡督办不在座,帮办即代之,若均不在座,由各在座之员公推一位,作为此次督办。
第十条 凡该局会议时,如值投名适均,则任由督办列名,以成其事。
第十一条 至少非有四员,该局不能会议事件。
第十二条 该局应用之员差,均可随意聘请,以为修办工筑及施行一切章程,其薪水、工资、贴费均由该局指定数目,由进款内给发。章程及员差一切事务,均由该局自行办理。员差亦由该局任便辞退。
第十三条 所有经理行船应置各节,由该局立定,河内所设停泊船只器具,并整理停船在第三条所述限内以及各水道,如吴淞江并过上海法国租界或公共租界或吴淞洋界各港,此外入河之各他港,自港口往上二英迈勒之远,均在应置各节之内。
第十四条 凡人于河内所设停船器具,该局皆有取获之权,另设公共停船器具之法。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所述河内所有挖河、修筑码头等工,以及各浮码头、浮房,应由该局允准,方能修建,该局亦可随意不允。
第十六条 凡除去河内及以上所述各港阻隔之事,并去阻各费,随事向责成之人索取,该局皆有全权。
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所述之河港内所有浮灯、浮标、标记、标灯以及地上设立保护船只安行河道之具,除灯楼之外,均由该局任便安置,灯楼仍按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三十二款办理。
第十八条 所有改善及保全黄浦各工,统由该局工程司管理,如因其工应在辖界之处兴作,亦一律办理。惟应饬行之处,当由中国官员转布,所饬之事,亦当由中国官员允准,方可照办。
第十九条 兴工所筹之款,全由该局出入,追课及施行章程各事,亦由该局会同应管之官,设法办理。
第二十条 海口理船长及其所用之人,均由该局拣派,理船长事务,于第十三条内所述之河,亦在该局所有权柄之内举办。
第二十一条 该局有整顿巡查一切事务之权,以期确照章程及饬令而行。
第二十二条 上海引水一切事务(即下扬子江引水),由该局经管,前往上海船只所用引水人之执照,只能由该局任便发给。
第二十三条 凡违章者,如系外国人民,该局即向该国领事或应管之法律官员控告;中国人民及无钦差领事驻中国之人,在会审衙门控告,审讯时,必须外国官员在旁观审。
第二十四条 凡控该局者,即向上海各国领事公
堂投告。凡涉讼之事,均系该局总办代为就审。
第二十五条 该局各员及所用之人,因投名议定之事及所办事件,并已定合同或议定之出款等事,其系按照该局或所属各司之权柄号令而行,及有关详办施行该局所发章程者,各该本人并不担责。
第二十六条 除第十三条所述行船应置各节外,应定章程及违章罚款,如在权力之内,均可由该局宣布。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所述之章程,应呈请各国领事官允准,如章程稿底吴交两个月后,各国领事并无阻止或拟改之处,其稿即当作准,亦可照办。
第二十八条 凡改善保全黄浦各工所应用之地,该局有取舍之权。如照此议酌有地段益于采用,即按上海洋泾浜北公共租界地产章程第六条甲字办理。地价即由业主本国之官及该局并领衔领事各举一人断定。
第二十九条 河岸地段前,如因改善河道之工,增加淤滩,应先由各该地主愿否买用,地价按第二十八条所述由举派人断定。
第三十条 该局进款开列于后:甲、法国租界及公共租界各地产,无论有无房间,按估价每年值千抽一。乙、黄浦两岸,自江南制造总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为滦华港)作一直线,自该线起至黄浦入扬子江处为止之各地产,亦按甲字征抽。此地估价,亦按第二十八条所述由举派人断定。丙、非中国式样船只,数逾一百五十吨者,进出上海、吴淞及黄浦之各地口岸,均按每吨抽钞银五分。非中国式样船只,自一百五十吨以下者,抽以上所言之钞银四分之一。每船无论进出若干次,均每四个月抽收一次。非中国式样之船,在扬子江中行驶,专为领取江照行至吴淞者,免抽以上所言之钞课,惟来往之时,不得在吴淞有商贾之行,仅能取水购食而已。丁、凡在上海、吴淞及黄浦之各他口岸报海关之货,均按估价值千抽一。戊、中国国家每年津贴该局之款,应与外国干涉者每年所付该局各款总数相同。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所述之各钞课,应由后列之员转征:甲字课由各该工部局征收:乙字课在中国驻有钦差领事之国民,由各该领事征收;中国人民及在中国无钦差领事之国民,由上海道征收;丙、丁两字钞课,由新海关征收。
第三十二条 该局每年进款总数,付还兴工借款本利及养已竣之工,并办理一切事务诸费,有所不敷,则可将船钞、地产,无论有无房间及商货各饷课,一律均匀比增,以至足抵需用之数。其第三十条戊字中国国家津贴,亦一律比增。
第三十三条 凡应按照第三十二条有加增之情,当由该局先行知照南洋大臣、驻沪各国领事。此项加增,应俟驻沪各国领事允准,方能施行。
第三十四条 每年帐目算结后六个月内,应由该局将前十二个月内经管各事及进出各款,详细吴报南洋大臣、各国驻沪领事。所报各节,即应印发通行。
第三十五条 所印发详算之帐,查如进款有逾出款,则将第三十条所述各钞课,均由各国驻沪领事会同河道局均匀比减。其第三十条戊字中国国家津贴,亦一律比减。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次三年期满之后,各列名画押之大臣,即会查此附件内应行更改之处更改,将来每届三年,仍可照此会查更改。
第三十七条 在第十三条所述各界限内该局所行之章,如各国驻沪领事允准,则各国人民皆应遵行。
附件十八
六月初九日上谕:从来设官分职,惟在因时制宜,现当重定和约之时,首以邦交为重,一切讲信修睦,尤赖得人而理。从前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办理交涉,虽历有年所,惟所派王大臣等,多系兼差,未能殚心职守,自应特设员缺,以专责成。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著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简派和硕庆亲王奕?总理外务部事务。体仁阁大学士王文韶著授为会办外务部大臣;工部尚书瞿鸿?著调补外务部尚书,授为会办大臣;太仆寺卿徐寿朋、候补三四品京堂联芳,著补授
外务部左、右侍郎。所有该部应设司员额缺、选补章程,各堂司、各官应如何优给俸糈之处,著政务处大臣会同吏部妥速复议具奏。钦此。
附件十九
觐见礼节说帖
一、诸国使臣会同或单行觐见大清国大皇帝时,即在大内之乾清宫正殿。
二、诸国使臣觐见时来往乘轿至景运门外,在景运门换乘椅轿至乾清门阶前,降舆步行至乾清宫大皇帝前,礼成后,诸国大臣一体回馆。
三、每值使臣呈递敕书或国书时,大皇帝必遣加用黄袢如亲王所乘之绿轿到馆,将使臣迎入大内,礼成后,仍一体送回,来往之时,必派兵队前往使馆迎送。
四、每值呈递敕书或国书时,其书在使臣手内,必由大内之各中门走进,直到驾前,礼成后,即由已定诸国使臣觐见礼节所议各门而回。
五、使臣所递敕书或国书,皇帝必亲手接收。
六、如皇帝欲款宴诸国使臣,现已议明,应在大内之殿廷设备,皇帝亦躬亲入座。
七、总之,无论如何,中国优礼诸国使臣,断不至与彼此两国平行体制有所不同。
附注
本和约及附件见《光绪条约》,卷66,页7-34。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03-341。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
条约简介: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9月5日,日俄签订《朴茨茅斯条约》,正式结束了两国为争夺我国东北而进行的战争。该条约第五条规定:俄国政府以中国政府之允许,将旅顺口、大连湾并其附近领土领水之租借权内一部份之一切权利及所让与者,转移与日本政府,俄国政府又将该租界疆域内所造有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转移让于日本政府。第六条规定:俄国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铁路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或为铁道利益起见允许经营之一切煤矿,不受补偿,且以清政府允许者,均移让于日本政府。根据这些规定,日本于1905年11月2日,任命外相小村寿太郎为全权大使前来北京,同清政府会谈。清政府也任命庆亲王奕?、外务部尚书瞿鸿?及直隶总督袁世凯为全权代表。双方经过近五个星期的谈判,于12月22日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共3款,另有附约12款。主要内容是:1.清政府承认日俄《朴茨茅斯条约》中给予日本的各项权利。允许开放奉天的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吉林的长春(即宽城子)、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今宁安)、珲春、三姓、黑龙江的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州里共16处为商埠。2.设立"中日木植公司",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地方采伐林木。3.日本得继续经营战时擅自铺设的安东(今丹东)至奉天的军用铁路至1923年,届期估价卖给中国。4.日本得在营口、安东和奉天划定租界。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扩大了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的利益,实际上将东三省南部纳入其独占的势力范围。
条约原文:
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均愿妥定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七日,即明治三十八年九月初五日,日俄两国签定和约内所列共同关涉各项事宜,兹照上开宗旨订立条约。为此,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和硕亲王、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翟鸿?、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简授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为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文凭校阅,认明俱属妥善,会商订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将俄国按照日俄和约第五款及第六款允让日本国之一切概行允诺。
第二款 日本国政府承允,按照中俄两国所订借地及造路原约实力遵行。嗣后遇事,随时与中国政府妥商厘定。
第三款 本条约由签字盖印之时起即当施行,并由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御笔批准,由本约盖印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应从速将批准约本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庆亲王押、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瞿鸿?押、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押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押、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押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
附约
大清国政府、大日本国政府为在东三省地方彼此另有关涉事宜应行定明,以便遵守起见,商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应允,俟日俄两国军队撤退后,从速将下开各地方中国自行开埠通商
奉夫省内之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
吉林省内之长春(即宽城子)、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
黑龙江省内之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第二款 因中国政府声明,极盼日俄两国将驻扎东三省军队暨护路兵队从速撤退,日本国政府愿副中国期望,如俄国允将护路兵撤退,或中俄两国另有商订妥善办法,日本国政府允即一律照办。又,如满洲地方平靖,外国人命、产业中国均能保护周密,日本国亦可与俄国将护路兵同时撤退。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一经由东三省某地方撤退,日本国政府应随即将该地名知会中国政府,虽在日俄和约续加条款所订之撤兵限期以内,即如上段所开,一准知会日本军队撤毕,则中国政府可得在各地方酌派军队,以维地方治安。日本军队未撤地方,倘有土匪扰害闾阎,中国地方官亦得以派相当兵队前往剿捕,但不得进距日本驻兵界限二十华里以内。
第四款 日本国政府允因军务上所必需,曾经在满洲地方占领或占用之中国公私各产业,在撤兵时悉还中国官民接受。其属无须备用者,即在撤兵以前,亦可交还。
第五款 中国政府为妥行保全东三省各地方阵亡之日本军队将兵坟茔、以及立有忠魂碑之地,务须竭力设法办理。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将由安东县至奉天省城所筑造之行军铁路仍由日本国政府接续经管,改为转运各国工商货物。自此路改良竣工之日起(除因运兵回国耽延十二个月不计外,限以二年为改良竣工之期),以十五年为限,即至光绪四十九年止。届期彼此公请一他国公估人,按该路建置各物件估价售与中国。未售以前,准由中国政府运送兵丁、饷械,可按东省铁路章程办理。至该路改良办法,应由日本承办人员与中国特派人员妥实商议。所有办理该路事务,中国政府援照东省铁路合同,派员查察经理。至该路运转中国官商货物价值,应另订详章。
第七款 中日两国政府为图来往输运均臻兴旺便捷起见,妥订南满洲铁路与中国各铁路接联营业章程,务须从速另订别约。
第八款 中国政府允南满洲铁路所需各项材料,应豁免一切税捐、厘金。
第九款 所有奉省已开办商埠之营口暨虽允开埠尚未开办之安东县、奉天府各地方,其划定日本租界之办法,应由中日两国官员另行妥商厘定。
第十款 中国政府允许设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植。至该地段广狭、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设立,并一切合办章程,应另订详细合同,总期中日股东利权均摊。
第十一款 满、韩交界陆路通商,彼此应按照相待最优国之例办理。
第十二款 中日两国政府允,凡本日签名盖印之正约暨附约所载各款,遇事均以彼此相待最优之处施行。
本约由本日签名盖印之日起即当施行,并本日签定之正约一经批准,本约亦视同一律批准。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各奉本国政府合宜委任,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庆亲王押、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翟鸿?押、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押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印、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印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
附注
本正约及附约均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636-641。日文本见同书,卷2,页734-739。
本正约及附约于一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末,帝国主义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在英国公然出现了主张吞并西藏的论调。这时俄国正加紧向西藏渗透,派考察团入藏,特别是利用宗教关系拉拢西藏上层,煽动仇英亲俄。英国以防俄保印为名,极力为进一步侵略西藏制造舆论。它这时对第一次侵藏战争后在西藏所取得的权利已不满足,想把商埠由亚东北移,并借查勘西藏与哲孟雄间的边界压服西藏地方当局。1903年7月,中国与英印代表在西藏干坝宗举行会议,讨论通商及边界等问题。英印方面毫无诚意,策划以战争解决问题。
1903年12月,英国第二次侵藏战争爆发。1904年8月,英军侵入拉萨。达赖十三世事先离拉萨经青海北上。英国侵略者强迫西藏地方部分官员于9月7日签订《拉萨条约》(又称《英藏条约》),其主要内容有:1.增设江孜、噶大克为商埠。英国有权派员驻各商埠。2.除将来立定税则内之税课外,无论何项征收,概不抽取。3.西藏赔款五十万英镑。4.英军留驻春丕,至赔款缴清或商埠妥立三年后最晚之日为止。5.西藏允将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并将所有滞碍通道之武备全行撤去。6.非经英国政府照允,西藏不能将土地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给无论何外国。无论何外国不准干涉西藏一切事宜,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无论何项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权利,均不许各外国或隶各外国籍之人民享受,若允此项权利,则应将相抵之权利或相同之权利,一律给英国政府享受。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与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人民抵押拨兑。这个条约实际上使西藏地方成为英国的势力范围。清政府不予承认。这个条约也引起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特别是俄国的强烈不满。英国也认为《拉萨条约》中的一些条款超出了"从大英帝国整体利益出发的政策"所容许的范围,不得不与中国重开谈判。
1905年2月,中英双方在印度加尔各答举行谈判,中国代表为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英国代表为英印政府外事秘书费礼夏。在谈判中,唐绍仪重申了中国对《拉萨条约》的立场,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提出废除《拉萨条约》,由中英两国重新订约。英方代表制造中国对西藏只有"宗主权"的谬论,坚持要以英国所拟的条款订约。由于双方谈判的目的完全不同,虽多次会议,均没有达成协议。9月,唐绍仪奉召回国,由参赞张荫棠继任全权大臣继续谈判,仍无进展。11月,英方单方面中止谈判。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4月,中英在北京重开谈判。27日,清政府在英国方面有所让步的条件下,与英国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共6款,另以《拉萨条约》作为附约。正约的主要内容有: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作为此约附约的《拉萨条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其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在实际上肯定了中国在西藏地方的主权,对那些妄图分割中国领土西藏的阴谋是一个打击。但它承认了英国在西藏的许多侵略利益及特权,仍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原文:
一九○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北京。
正约
案查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与英国所订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西藏并未认为确实,亦未允切实遵办,英国政府惟有设法保卫该两约所享利权。旋于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拉萨定立英藏条约十款。嗣于光绪三十年十月初五日,由印
度总督代英国政府将该约批准,并将当日所声明之条款更订之文据附入;兹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全境大皇帝兼五印度大皇帝,因欲固存两国友睦,历久不渝;大清国大皇帝特派钦差全权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大英国大皇帝特派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功赐佩带头等迈吉利宝星萨道义,各将所奉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敕谕,互相校阅,俱属妥善,现议定各款,开列于后:
第一款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暨其英文汉文约本,附入现立之约,作为附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并将更订批准之文据亦附入此约,如遇有应行设法之时,彼此随时设法,将该约内各节切实办理。
第二款 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第三款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第四款 所有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如与本约及附约无违背者,概应切实施行。
第五款 此约分缮英文、中文,业已细校相符,惟辩解之时,仍以英文为准。
第六款 此约须由两国大皇帝批准画押,自两国全权大臣画押之日起,限三个月在伦敦互换。此约中文,英文各缮四分,共八分,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
大英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功赐佩带头等迈吉利宝星萨道义。
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西历一千九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立于北京
附约
案查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英藏条约,因其意义并切实施行均有疑难之处;又查英藏历年和好,近因事故,情意未洽;今欲重修旧好,将所有疑难之事,全行解定,兹大英国政府特派边务全权大臣荣赫鹏,与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暨噶布伦并色拉、别蚌、噶尔丹三大寺之呼图克图,兼与西藏民教诸首领,代表西藏,议定条款,开列于后:
第一款 西藏应允遵照光绪十六年中英所立之约而行,亦允认该约第一款所定哲孟雄与西藏之边界,并允按此款建立界石。
第二款 西藏允定于江孜、噶大克及亚东,即行开作通商之埠,以便英藏商民,任便往来、贸易。所有光绪十九年中国与英国订立条约内,凡关涉亚东各款,亦应在江孜、噶大克一律施行。惟嗣后如英藏彼此允改,则该三处应从改定章程办理。除在该处设立商埠外,西藏应允所有现行通道之贸易,一概不准有所阻滞,将来如商务兴旺,并允斟酌另设通商之埠,亦按以上所述之章,一律办理。
第三款 光绪十九年中英条约所有更改之处,应另行酌办。西藏允派掌权之员与英国政府所派之员会议,详细酌改。
第四款 西藏允定,除将来立定税则内之税课外,无论何项征收,概不得抽取。
第五款 西藏应允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噶大克各通道,不得稍有阻碍,且应随时修理,以副贸易之用;并于亚东、江孜、噶大克及日后续设之商埠,各派藏员居住,英国亦派员监管各该处英国商务。如欲赍送公文信函于藏官,或驻藏各华官,均成责商埠居住之各该藏员接收转送。复文回信,亦一律责成此员妥送。
第六款 因西藏违约,英国派兵前往拉萨责问;又因英国边务大臣暨其随员护兵等被侮、被攻,是以西藏允兑给英国政府英金五十万镑,合卢比银七百五十万元,以赔补兵费及无礼侮攻各情。此赔款应在英国政府随时所定之处或于藏境内,或于英境大吉岭、扎拉白古里等地面内清缴。每年西历一月一日兑银十万卢比,七十五年缴清。应于何处收兑,英国政府预先知照。第一期应在西历一千九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照数兑交。
第七款 俟以上所述之赔款照数缴清后,并第二、三、四、五等款内所称商埠切实开办三年后,英国政府于未办之先,仍于春丕驻兵暂守作质,至赔款清缴或商埠妥立三年后最晚之日为止。
第八款 西藏允将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并将所有滞碍通道之武备全行撤去。
第九款 西藏允定以下五端,非英国政府先行照允,不得举办:
一、西藏土地,无论何外国,皆不准有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情事。
二、西藏一切事宜,无论何外国,皆不准干涉。
三、无论何外国,皆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
四、无论何项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均不许各外国或隶各外国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项利权,则应将相抵之利权或相同之利权,一律给与英国政府享受。
五、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与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民抵押拨兑。
第十款 此约共缮五分,由商定之员,在拉萨于光绪甲辰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画押、盖印为凭。
大英国边务大臣荣赫鹏印
达赖喇嘛印(此印乃噶尔丹寺长所钤)
噶布伦印
别蚌寺印
色拉寺印
噶尔丹寺印
西藏首领印
英藏各员现行声明,今日所立之约,以英文为凭。
大英国边务大臣荣赫鹏印
边赖喇嘛印(此印乃噶尔丹寺长所钤)
噶布伦印
别蚌寺印
色拉寺印
噶尔丹寺印
西藏首领印
印度总督 士尔签押
印度总督所声明之附款,附于已经批准之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所立英藏条约之内。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英国所派边务大臣荣赫鹏代英国政府与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暨噶布伦并色拉、别蚌、噶尔丹三大寺之呼图克图,兼与西藏民教诸首领,代表西藏所立之约,现经印度总督批准;并惠允饬将该约第六款,西藏应赔补英国入藏兵费,由原定七百五十万卢比,减为二百五十万卢比。又复声明:该约所定之赔款,初缴三年三期之后,英国所派占守春丕之兵可以撤退。惟该约第二款所立之商埠,西藏须按照第七款开妥三年;并须按照该约内各节,一一认真遵办。
印度总督 士尔签押
此款于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由印度总督当堂签押。
印度政府外部大臣费礼夏
附注
本条约及附约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652-660。英文本见同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
本条约系于一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满洲里界约
条约简介:
中国内蒙古地区东北部与俄国毗连的水界和陆界,是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和1727年中俄《阿巴哈依图界约》划定的。但随着沙俄侵略势力的扩张,这一带界务纠纷日见增多,俄国人非法越界侵占中国土地的事件屡有发生。清政府为防止沙俄扩大侵略,于1909年由外务部照会沙俄政府,提议双方派员会勘边界。1910年4月,俄国同意清政府的建议。
1910年5月,清政府命黑龙江呼伦道宋小濂为勘界委员,与沙俄勘界委员儒达诺夫在满洲里举行会议。此次会议历经3个月,会谈10余次,决定先勘水界后勘陆界。满洲里一带的水陆国界,由于中俄双方长期未予会勘,水路国界河身淤积,港汊纷歧;陆路国界,界点毁失,界线不清;而且旧约条文简略,又无当时图籍可凭。这些客观因素成了沙俄任意侵占中国领土的借口。对水路,俄方舍条约不据,硬说历史上河流曾改道西移,强指右岸河汊为额尔古纳河旧河道,并欲将靠近中国岸边许多河中洲渚划入俄境。会勘陆路界址时,俄方往往远离历史上习惯的边界线,而深入中国境内十数里或数十里寻找边界点,牵强附会指某地为旧约所定的界点,并以武力恐吓要挟,迫使中方认可。宋小濂据理驳斥,并向俄方的武力威胁提出抗议。但清政府对沙俄的侵占意图,一味采取妥协退让的态度,惟恐交涉破裂。1911年(宣统三年)5月,清政府派黑龙江巡抚周树模为会勘中俄边界大臣,与俄方代表菩提罗夫在齐齐哈尔进行谈判。会议之前,沙俄在满洲里边界附近多次增兵,进行武力威胁。会议中,俄方要求将满洲里划归俄国,周树模据理力争,坚决不让。俄方又提出中国应在水陆两界其他地方作出让步,作为俄国不侵占满洲里的交换条件。12月20日,周树模被迫同俄方签订了《满洲里界约》。此时,辛亥革命已爆发,清王朝覆灭在即,沙俄有鉴于此,遂照会清外务部,以该界约"无须由两国政府批准,政府视为完全了结。"《满洲里界约》就如此匆匆地成为了"定案"。
《满州里界约》共两条,其主要内容是:中俄两国重定由塔尔巴干达呼第58界点起,至阿巴该图第63界点,并沿额尔古纳河,至该河与黑龙江会流处止的国界。
此次界务交涉,本应按照旧约规定,双方共同履勘水陆两界,但结果却完全超出了会勘的范围和旧约的规定,以致新设界点位置及水路国界与旧约不符。陆路边界线的6个界点全部南移,致使中国丧失数百平方公里土地。水路在界约中虽载明以额尔古纳河为界,但右岸应属中国的许多洲渚,却以臆造的"额尔古纳河旧河道"为借口,划归俄国。《满洲里界约》将旧约作了有利于俄国的修改,并就此重新划定了国界,是有损于中国领土主权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王朝签订的最后一个丧权的边界条约。
条约原文:
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俄历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齐齐哈尔。
中俄两国重定由塔尔巴干达呼第五十八界点起,至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并顺额尔古讷河,至该河与黑龙江(阿穆尔)会流处止之国界总案。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俄国大皇帝陛下,特由本国政府派遣大员,大清国钦命会勘中俄边界大臣黑龙江巡抚周,大俄国钦命廓米萨尔协都统菩提罗夫,均各奉有特权,甚属妥协,代本国政府彼此商立此案,定明如左:
一、由塔尔巴干达呼第五十八界点起至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止之一段中、俄陆路边线,嗣后遵照宣统三年十月十八日,即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齐齐哈尔城所立第二次商定案,及附入此案之互换图,认为经过下列各界点,此项界点均与华历雍正五年,即俄历一千七百二十七年阿巴该图界约(互换信据)所载名称相同,每两界点之间均成直线。其界线以互换图中所画,由第五十八界点起,至第六十三界点,复顺达兰鄂罗木河,至额尔古讷河止之红线为定。各界点分列如左:
甲、塔尔巴干达呼,第五十八界点,在塔尔巴干达呼山顶正南十二华里六分四,即六俄里三百十二沙绳,亦即七千二百二十米达零一六之草地上。
乙、察罕敖拉,第五十九界点,在哈兰诺尔湖北岸西北十三华里五,即七俄里六十沙绳,亦即七千七百六十米达零八之高阜上。
丙、塔奔托罗海,第六十界点,临金源边堡,即成吉思汗边堡,并在察罕诺尔湖北岸西北七华里四分,即四俄里,亦即四千三百六十米达之处。
丁、索克图,第六十一界点,在东清铁路满洲里车站房东北九华里,即四俄里四百五十沙绳,亦即五千三百四十一米达之高阜上,并在金源边堡(即成吉思汗边堡)迤南一华里五分,俄四百沙绳,亦即八百七十二米达之处。
戊、额尔得尼托罗海,第六十二界点,在四顶之北坡,即在索克图第六十一界点东南二十四华里四分,即十二俄里四百沙绳,亦即一万三千九百五十二米达之处。
己、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在达兰鄂洛木,即木特内衣浦罗多克河西岸,并在阿巴该图俄屯西南十二华里二分,即六俄里三百沙绳,亦即七千一百九十四米达之处,亦即在  中国名阿巴该图,俄名十字山西南六华里五分,即三俄里二百五十沙绳,亦即三千七百一十五米达之处。
二、中俄水路国界,由额尔古讷河口,即该河与黑龙江阿穆尔江汇流之处起,至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止,遵照华历康熙二十八年,即俄历一千六百八十九年,尼布楚之条约,及华历宣统三年,俄历一千九百十一年,第一、第三两次商定案,仍以额尔古讷河流为定。额尔古讷河中所有洲渚,按照所立第一、第三两次商定案,属中、属俄业经和平分定如左(略):
所有关于五十八界点至六十三界点,及由额尔古讷河口至该第六十三界点之国界问题,其一切详细办法均于第一、第二、第三各次商定案(略),并附入案内之互换图及洲渚表内定明,此项议案、图表,均经中俄两国大臣画押盖印,其效力与此次总案相同,彼此均应遵守。
华历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订于齐齐哈尔城,中文、俄文各二份,由两国大臣画押用印互换,俾两面均存有中、俄文之案据。
大清国钦命会勘中俄边界大臣黑龙江巡抚周
大俄国钦命廓米萨尔协都统菩
华历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一日
俄历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
齐齐哈尔城
民四条约
条约简介:
1914年7、8月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英、法、德、俄等欧洲主要国家相继卷入战争;美国并未立即参战,但注意力已转向欧洲战局。日本认为这是它独占中国的大好时机,首先以参战为名,出兵中国山东,夺取了德国在山东的侵略权益。接着于1915年1月18日直接向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提出企图独霸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
二十一条分为五号:第一号要求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扩大之;第二号要求扩大在南满、东蒙的各种利权;第三号企图控制汉冶萍公司;第四号要求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给或让与他国;第五号要求中国中央政府聘用有力之日本人为顾问,等等。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袁世凯接受这些条件,并绝对保密。袁世凯决定与日本谈判,以最小代价了结此案。从1915年2月2日开始,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等与日置益、日本公使馆参赞小幡酉吉等人开始秘密谈判。后来中国有意地逐渐将谈判内容泄露出去。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有所抵制。日本方面不断使用外交讹诈、武力恫吓等相威逼。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了些小让步。当时,国内反对"二十一条"的呼声日渐高涨,广大人民群情激愤。5月1日中国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日本政府删削了第五号要求,于5月7日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9日午后六时前答复。袁世凯政府最后妥协,接受日本提出的条件,25日与日本正式签订了《民四条约》。
《民四条约》由《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及另附的十三件换文组成。这些条约及换文的内容主要有:1.在山东,日本不仅得以继承德国的一切利权,还得到中国政府关于山东内地或其沿海岛屿一概不租让于外国等许诺。2.在南满,日本得到延长租借地及铁路期限、其臣民得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农工商业及租用土地等权利。3.在东蒙,日本得到其臣民与中国人合办农业和附属工业等权。4.汉冶萍公司可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不将该公司充公、收归国有或使其借日本以外的外资。5.在福建,中国政府答应不允许外国在沿岸地方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及海军根据地,也不借外资自办。
《民四条约》的签订,使日本侵略势力在满蒙、山东得到巩固和扩展,在华中华南也有所增进。
条约原文:
1.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为发展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两国之经济关系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为全权委员,各全权委员互示其全权委任状,认为良好妥当,议定条项如左:
第一条 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条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
第三条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
第四条 如有日本国臣民及中国人民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时,中国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条 前三条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及课税。
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官,又中国人民为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国臣民与中国人民之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
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第六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七条 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
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事项,将较现在各铁路借款合同为有利之条件给与外国资本家时,依日本国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第八条 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行。
第九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条约应由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书,速在东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缮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
订于北京
附一:关于旅大南满安奉期限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一条所规定,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展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限展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条所载:"自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又,安奉铁路期限展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一条所规定,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展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限展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条所载:'自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又,安奉铁路期限展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等语,业经阅悉。相应函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二:关于东部内蒙古开埠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六条所规定中国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六条所规定中国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三: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业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中国政府即准其探勘或开采,但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仍仿照现行办法办理。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业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中国政府即准其探勘或开采,在矿
业条例确定以前,应仿照现行办法办理。"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四: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铁路税课事项之换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嗣后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资,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又,中国政府嗣后以前开地方之各种税课(除中国中央政府业经为借款作押之盐税、关税等类外)作抵,由外国借款时,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中国政府嗣后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资,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又,中国政府嗣后以前开地方之各种税课(除中国中央政府业经为借款作押之盐税、关税等类外)作抵,由外国借款时,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五:关于南满洲聘用顾问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嗣后如在南满洲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顾问教官时,可仅先聘用日本人。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中国政府嗣后如在南满洲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顾问教官时,可仅先聘用日本人。"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六:关于南满洲商租解释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所载"商租"二字,须了解含有不过三十年之长期限及无条件而得续租之意。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所载'商租'二字,须了解含有不过三十年之长期限及无条件而得续租之意。"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七: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接洽警察法令课税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依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五条之规定,日本国臣民应服从中国之警察法令及课税,由中国官吏通知日本国领事官接洽后施行。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依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五条之规定,日本国臣民应服从中国之警察法令及课税,由中国官吏通知日本国领事官接洽后施行。"等语,业已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八: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条约第二至
第五
条延期实行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中国政府因须准备一切,拟日本条约画押之日起,延期三个月实行,应请贵国政府同意。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中国政府因须准备一切,拟自本条约画押之日起,延期三个月实行。"等语,业已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九:关于交还胶澳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本公使以帝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日本国政府于现下之战役终结后,胶州湾租借地全然归日本国自由处分之时,于左开条件之下,将该租借地交还中国:
一、以胶州湾全部开放为商港;
二、在日本国政府指定之地区,设置日本专管租界;
三、如列国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设置;
四、此外关于德国之营造物及财产之处分并其他之条件、手续等,于实行交还之先,日本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应行协定。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公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日本国政府于现下战役终结后,胶州湾租借地全然归日本国自由处分之时,于左开条件之下,将该租借地交还中国:
一、胶州湾全部开放为商港;
二、在日本国政府指定之地区,设置日本专管租界;
三、如列国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设置;
四、此外关放德国之营造物及财产之处分并其他之条件、手续等,于实行交还之先,日本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应行协定。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十:关于汉冶萍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中国政府因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之关系,如将来该公司与日本国资本家商定合办时,可即允准;又,不将该公司充公;又,无日本国资本家之同意,不将该公司归为国有;又,不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中国政府因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之关系,如将来该公司与日本国资本家商定合办时,可即允准;又,不将该公司充公;又,无日本国资本家之同意,不将该公司归为国有;又,不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等语,业已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十一:关于福建省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闻中国政府有在福建省沿岸地方允许外国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海军根据地或为其他一切军事上之设施,并自借外资为前项各施设之意,中国政府果否有此意思,请即见覆。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各节,业已阅悉。中国政府兹特声明,并无在福建省沿岸
地方允许外国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海军根据地及其他一切军事上施设之事;又无借外资欲为前项施设之意思。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注
本条约及附件均见《中日条约全辑》,页372?387。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547?557,118?119,479?480,567。
本条约及附件与同日期的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及附件又总称为《中日北京条约》或《中日民四条约》。
本条约于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东京交换批准。
2.关于山东之条约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为维持极东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为全权委员。各全权委员互示其全权委任状,认为良好妥当,议定条项如左:
第一条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条 中国政府允诺,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于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国抛弃烟潍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借款。
第三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四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条约应由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书从速在东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缮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
订于北京
附一:关于山东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将山东省内或其沿海一带之地或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租与或让与外国。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将山东省内或其沿海一带之地或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租与或让与外国。"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二:关于山东开埠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山东省条约内第三条所规定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山东省条约内第三条所规定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注
本条约及附件见《中日条约全辑》,页411-413。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427-429。
本条约及附件与同日
期的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附件又总称为《中日北京条约》或《中日民四条约》。
本条约于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东京交换批准。
中俄蒙协约
条约简介:
沙俄早就对中国蒙古地区抱有野心。1911年12月沙皇俄国策动外蒙古分裂主义分子宣布"独立"后,又于1913年11月5日迫使中国政府签订了《中俄声明》文件,承认外蒙古所谓的"自治权"和沙俄对外蒙古的实际控制。
根据《中俄声明》第五款的规定,中、俄、蒙三方于1914年9月8日起在恰克图举行会议,商订"俄国及中国在外蒙古之利益暨各该处因现势发生之各问题。"参加会议的中国代表为都统衔毕桂芳、驻墨西哥公使陈?,俄国代表为驻库伦领事密勒尔,外蒙古代表为司法副长希尔宁达木定、财务长察克都尔扎布。谈判中,沙俄极力扩大其侵略权益和外蒙的"自治权",并威胁中国代表说,如果中国提出让外蒙"万难承认之条件"而使会谈"无效"的话,俄国就要"一再扩充承认蒙古政府事实上自治发生之效力。"谈判以《中俄声明》和《声明另件》为基础,但在外蒙取消独立和外蒙的铁路、邮电、税则以及内外蒙古交界处不殖民等问题上,沙俄仍步步紧逼,欲谋求更多的权益。中国代表虽据理力争,但在北京政府"勿致决裂"的命令下,一再退让。如税则问题,双方本已形成定议,但在得知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中日关系紧张的消息后,俄国乘人之危,推翻已有的定议,坚持苛刻的条件,加重内地商人在外蒙经商的困难。中国代表虽提请罢议,但袁世凯指示要"设法勉力解决",向沙俄让步。再如俄国代表提出不得在与外蒙毗连的内蒙各旗殖民,中国代表立即表示拒绝讨论。俄国代表就以停止会议相要挟,北京政府便终以另行照会的形式,对俄国的提议予以承认。就是在这种情况下,1915年6月7日,中、俄、蒙三方代表在恰克图正式签订了《中俄蒙协约》。
《中俄蒙协约》共有22条,其内容除确认和重申《中俄声明》、《声明另件》及俄蒙《商务专条》外,还规定: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的名号,受民国总统册封,中俄不干涉外蒙古现有内政制度;外蒙有权与外国签订工商方面的国际条约;中国商货进入外蒙一律交纳内地货捐;外蒙境内的诉讼,华人被告时由俄国领事与中国驻库伦大员或其代表会审,俄国人被告时中国驻库伦大员仅可观审;外蒙境内的恰克图至张家口电线为外蒙政府产业等。同时,中国外交总长陆徵祥和俄国公使秘密互换照会,规定中国不得在外蒙交界的内蒙古地区殖民。
《中俄蒙协约》是中国北洋政府同沙俄签订的有关外蒙古的不平等条约。它将沙俄在外蒙获得的权益具体化,严重损害了中国在外蒙古地区的主权。外蒙古的"自治",实际上是俄国殖民统治的代名词。《中俄蒙协约》使中国外蒙古地区沦为沙俄的独占范围。
条约原文:
一九一五年六月七日,俄历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恰克图。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大俄罗斯帝国大皇帝,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诚愿将外蒙古因现势发生之各问题公同协商解决,各派全权专使如左: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特派都统衔毕桂芳、少卿衔上大夫驻墨西哥特命全权公使陈?;大俄罗斯帝国大皇帝特派驻蒙古外交官兼总领事国务正参议官亚力山大密勒尔;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特派司法副长额尔德尼卓囊贝子希尔甯达木定,财务长土谢图亲王察克都尔札布;为全权专使,各专使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俱属妥协,议定各款如下:
第一条 外蒙古承认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文件及中俄声明另件。
第二条 外蒙古承认中国宗主权。中国、俄国承认外蒙古自治,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
第三条 自治外蒙无权与各外国订立政治及土地关系之国际条约。凡关于外蒙古政治及土地问题,中国政府担任按照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
年十月二十三日)中俄声明另件第二条办理。
第四条 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名号受大中华民国大总统册封,外蒙古公事文件上用民国年历并得兼用蒙古干支纪年。
第五条 按照中华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文件第二及第三两条,中国、俄国承认外蒙自治官府有办理一切内政并与各外国订立关于自治外蒙工商事宜国际条约及协约之专权。
第六条 按照声明文件第三条,中国、俄国担任不干涉外蒙古现有自治内政之制度。
第七条 中俄声明文件第三条所规定中国驻库伦大员之卫队,其数目不过二百名。该大员之佐理专员分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及蒙古恰克图各处,每处卫队不过五十名。如与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在外蒙古他处添设佐理专员时,每处卫队不过五十名。
第八条 俄国政府遣派在库伦代表之领事卫队不过一百五十名,其在外蒙古他处已设或将来与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添设俄国领事署或副领事署时,每处卫队不得过五十名。
第九条 凡遇有典礼及正式聚会,中国驻库伦大员应列最高地位。如遇必要时,该大员有独见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之权。俄国代表亦享此独见之权。
第十条 中国驻库伦大员及本协约第七条所指在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得总监视外蒙自治官府及其属吏之行为,使其不违犯中国宗主权及中国暨其人民在自治外蒙古之各种利益。
第十一条 自治外蒙区域,按照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另件第四条,以前库伦办理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所管辖之境为限。其与中国界线,以喀尔喀四盟及科布多所属,东与呼伦贝尔,南与内蒙,西南与新疆省,西与阿尔泰接界之各旗为界。中国与自治外蒙之正式划界应另由中、俄两国及自治外蒙古之代表会同办理,并在本协约签字后二年以内开始会勘。
第十二条 中国商民运货入自治外蒙古,无论何种出产,不纳关税,但须按照自治外蒙古人民所纳自治外蒙古已设及将来添设之各项内地货捐一律交纳。自治外蒙商民运入中国内地各种土货亦应按照中国商民一律交纳已设及将来添设之各项货捐,但洋货由自治外蒙运入中国内地者,应按照光绪七年,一千八百八十一年,陆路通商条约所定之关税交纳。
第十三条 在自治外蒙古中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由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审理判断。
第十四条 自治外蒙古人民与在该处之中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由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或其所派代表会同蒙古官吏审理判断。如中国属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自治外蒙古人民为原告者或被害人,则在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处会同审理判断。如自治外蒙古人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国属民为原告者或被害人,亦照以上会同办法在蒙古衙门审理判断。犯罪者,各按自己法律治罪。两造有权各举仲裁,和平解决争议之事。
第十五条 自治外蒙古人民与在该处之俄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按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号俄蒙商务专条第十六条所载章程审理判断。
第十六条 所有在自治外蒙古中、俄人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照以下规定审理判断。如俄国属民为原告或被害人,中国属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俄国领事或亲往,或由其所派代表会审,与中国驻库大员或其代表或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有同等权利。俄国领事或其所派代表在法庭审讯原告者及俄国证见人;其被告者及中国证见人经由中国驻库大员或其代表或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间接审讯。俄国领事或其代表审查证据,追求偿债保证,如认为必要时,得请鉴定人证明两造事实之真伪,并与中国驻库大员或其代表或驻自治外
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会同拟定及签押判决词。中国官吏有执行判决之义务。
如俄国属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国属民为原告者或被害人,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或亲往,或由其所派代表,亦可在俄国领事署观审。俄国官吏有执行判决之义务。
第十七条 因恰克图、库伦、张家口电线之一段经过自治外蒙古境内,故议定将该段电线作为外蒙自治官府之完全产业。凡关于在内、外蒙交界设立中、蒙派员管理之转电局详细办法并递电收费章程及分派进款等问题,另由中国、俄国及自治外蒙古所派代表组织之特别专门委员会商定。
第十八条 中国在库伦及蒙古恰克图之邮政机关仍旧保存。
第十九条 外蒙自治官府给与中国驻库大员及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蒙古恰克图之佐理专员暨其属员人等必要之驻所,作为中华民国政府之完全产业,并为该大员等之卫队,在其住所附近处,给与必要之地段。
第二十条 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暨其属员人等使用外蒙古台站时,可适用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号俄、蒙商务专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文件,声明另件及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号俄、蒙商务专条均应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约用中、俄、蒙、法四文合缮各三份,于签字日发生效力。四文校对无讹,将来文字解释,以法文为准。
大中华民国四年六月七日
俄历一千九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五号
附一:中国专使致俄国专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会议外蒙事件全权专使毕、陈,为照会事:照得本日签定关于自治外蒙古之中俄蒙协约,本专使等奉有本国委任,以政府名义向贵专使声明如下:于本中、俄、蒙协约签字日,中华民国政府特准将所有附从外蒙自治官府之各蒙人,加恩完全赦罪,并准内外蒙人民照旧在该地方自由往来居住,蒙人前往库伦为宗教上之巡拜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时,中华民国政府并不加以阻止。以上各节,相应照请贵专使查照。须至照会者。
附二:中国专使致俄国专使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本日签定关于自治外蒙古之中俄蒙协约,本专使等奉有本国委任,以政府名义向贵专使声明如下:兹协议完备,按照中俄蒙协约第十七条所载,张家口、库伦、恰克图电线内,经由外蒙段落之各电局,应于中、俄、蒙协约签定后,最多不得过六个月,由中国局员划归蒙古局员管理;又,中、蒙电线连接点,应由该中俄蒙协约第十七条所载之专门委员会定之。以上各节,除由本专使照会外蒙古专使外,相应照请贵专使查照。须至照会者。
附注
本协约见《中国约章汇编·中俄部分》,页648-657。俄文本见同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法文本见同书,页658-662;蒙文本未找得。照会见《外蒙近世史》,第2篇,页62-63。俄国专使致中国专使照会与中国专使致俄国专使照会内容相同,法文本英译见《马慕瑞:中国约章》,卷2,页1243-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