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部分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11:40

无权代理比较记忆图

 

类型

效力

善意人资格

第三人权利

追认

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

撤销权

狭义无权代理

1.   自始无权。

2.   超越范围。

3.   超越时间。

未定

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

 

 

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

1.   盗用他人文件

2.   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善意且没有过错。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案例2、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去年5月,陆某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下家徐某。去年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去年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某的拒绝。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不知情。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去年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3某汽车4S专卖店同时代理了几家保险公司的营销事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决定解除与专卖店的代理关系,但是有一些投保单、保险单、代理证书等没有来得及收回。两天后,王小姐去这家专卖店为自己新买的汽车投保,代理点工作人员不清楚内情,仍然用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为王小姐办理了承保手续。第二天,王小姐的车辆就发生了事故,王小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自己已经解除了与代理点的代理关系,因此保险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4曹与杨口头言明,曹投资设备及流动资金,杨提供场地,合伙开办石子加工厂,投资成本收回后,设备为共有。开业时,曹投资了53000元。合伙经营一段时间后,曹要求退伙,杨同意曹退伙,并支付曹1万元。后曹与其妻曹怀,杨与其妻常民一起达成书面退伙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石子厂现有设备归杨永新所有,但杨必须支付曹2万元,已支付1万元,下欠1万元到年底清完。”该协议的落款甲方由曹之妻曹怀签名,乙方由杨之妻常民签名。其后,曹向杨催要该笔退伙费,杨以该协议不是自己签名为由拒付,曹起诉到法院。

案例5孙某系甲村的会计,多次以其村委会的名义在刘某经营的饭店安排招待他人,至2002年5月,累计欠招待费12000元,孙某以甲村委会的名义写下欠条交给刘某,但该欠条上未加盖甲村的公章,只有孙某以经手人签名。后,刘某多次向甲村和孙某催要,孙某和甲村之间相互推诿。为此,刘某于2003年11月3日将甲村委会和孙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付给欠款。

 庭审中,甲村委会辩称没有委托孙某招待他人,欠款应由孙某个人偿还;孙某则辩称自已是受原村领导的委托安排就餐的,应由甲村偿还所欠招待费用,但孙某没有提供其受甲村委托的证据。

案例6、许素芬因患腹部脓肿症,在本地医院治疗近1年,做手术3次仍未治愈。后在住院期间突然病情发作,医院紧急将该患送往省会大医院会诊,确诊为顽固性腹壁窦道,需立即手术治疗。许素芬家住偏远农村,住院期间并无家属陪伴,此时送往省会医院亦无家属陪同。省会医院手术医生只好将手术风险告知陪送前来的当地医院主治医生张伟刚:由于患者体温持续39度,体质较弱,手术后可能发生炎症扩散,并有可能导致败血症死亡。当时张伟刚考虑到手术较急,无法通知患者家属立即到场,认为治病要紧,便代表患者家属在术前谈话记录上签字。许素芬手术后,果因败血症医治无效死亡。为此,许素芬之父以张伟刚超越权限,签字同意手术,致女儿死亡为由,起诉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患者病情严重,长期医治无效,实际上已是身患绝症。即使不作此次手术,也难久于人世。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患病决定的,张伟刚医生签字完全是从尽快治疗患者疾病的善良愿望出发,在患者家属不能及时到来的情况下所为,张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应属于无因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患者虽然病情严重,但不开刀并不一定马上死亡。是接受开刀予以积极治疗,还是拒绝开刀采取保守治疗,患者家属才有选择权。而这一选择权患者家属并没有委托给医生张伟刚,因此张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他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案例7: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 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案例8.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 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案例9.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 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案例10.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帐户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

1. 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案例11、2002年9月,杨某因购车需要而向李某借款20000元。后杨、李产生矛盾,故李某多次向杨某催讨借款。2004年3月21日,杨某来到李家,准备偿还5000元借款,恰逢李某外出;李某之子李刚(23岁)则要求杨某将钱还给他,并称待李某回来后再转交给李某。杨某考虑到李刚与李某系父子,且他们共同生活,于是将5000元钱交给了李刚。在杨某的要求下,李刚向杨某出具一份书面文字,文字记载:杨某所借李某款已还5000元,余款应保证在2004年8月底之前还清。该文字材料未署名。2004年6月10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20000元,杨某辩称已还5000元,并且余款尚未到还款期限。

分歧意见: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李刚系父子关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基于其身份关系,杨某有理由相信李刚有代理权,李刚代理李某接受5000元借款,并宽限还款期限,构成表见代理,李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李某承担,因本案宽限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事前未以任何形式向杨某声称授予李刚的代理权,且杨某还款时李某不知情,不能仅依李某与李刚的父子身份关系而相信李刚当然的有代理权,本案认定李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依据不足,李某对李刚的行为未予追认,李某不应对李刚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本案应判决杨某偿还李某借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