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等新媒体广告信息的有效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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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等新媒体广告信息的有效传播
2007-07-12 10:39:54.0    佚名    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众所周知,过去手机一直以一种通信工具的身份被世人所认同,接收无线通信运营商发射的信号,或将用户的输出信号发送给其他接收终端。尽管许多国内外研究学者都在设想手机终有一天会以全新的面貌与世人见面,但传输信号依然是手机唯一的身份特征。而现在,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发展,3G技术的成熟与普及,使手机已由一种单纯传输信号的通信设备变成一种传播符号、信息与内容的新型媒介。虽然手机这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本身没有发生太多变化,但由于其承载的内容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便使它无论从功能上还是从使命上都产生了变革。人们不再只把收集看作简单的通话工具,而是通过它寻找信息、获得信息、传播信息、交流信息,我们正在越来越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手机所营造的新媒体世界之中。   当今,我们越来越生活在一个由媒体营造的社会中,媒体所承载与传播的信息对我们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媒体信息的有效传播一直备受世人瞩目。而以一种媒介身份出现的手机媒体,在被投入商业领域后,其信息的有效传播,尤其是广告信息的有效传播,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我们认为,广告主、移动通信运营商、内容提供商(CP Content Provider)/服务提供商(SP Service Provider)、广告公司等几方药实现手机媒体广告信息的有效传播,应该具备三个条件。   (此处的“广告信息的有效传播”是指,消费者能够接收到广告信息,并且能够按照广告信息的引导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广告主预期的消费行为。)   一、手机媒体广告信息有效传播的技术条件   手机之所以能由一个单纯传输信号的通信设备变成一个具有强大优势,传播符号、信息与内容的媒体,正是因为有雄厚的科技力量作支持。   3G技术可提供大带宽,最高可达50兆的带宽保障了可以传送大信息流和信息的通畅以及高速度;网络上行链路与下行链路都可传输大量信息,确保了无障碍的信息交互式传播;而3G对多媒体的支持,可以综合处理多种多媒体信息,包括文本、图形、图像和声音等,使多种信息建立逻辑连接,集成一个具有交互性、存储容量大、速度快、频带宽、实时性的系统;GPS定位则可以确定用户的时空位置。在3G技术的保障下,手机媒体具有传统大众媒体无法具备的分众性、定位性、互动性、移动性、丰富性。这些技术保障与优势特性为手机媒体广告的有效传播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手机媒体广告信息有效传播的用户条件由于手机媒体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单项传播信息的模式,用户不用再像从前那样被动的接受信息,而是有足够的权力与能力选择自己喜欢的信息、拒绝自己讨厌的信息,因此手机媒体广告信息有效传播的用户条件应该是:与用户建立良好的关系,讨好用户,使用户愿意接受广告信息而不是回避信息。毕竟,如果用户根本就不接受广告信息的话,那就无所谓“有效传播”了。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用户条件,与用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呢?   1、投放广告要得到用户允许并达成协议   因为现在用户拥有强大的自主性和选择权,所以他们会把未经自己允许的信息当作“垃圾信息”;而且3G时代的手机媒体广告大多会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来进行广告的创作与发布,只有经过用户允许,这种利用才会合理合法,否则用户会觉得自己的隐私被公开;同时,手机媒体广告目前还不是完全免费的服务,只有用户接受了移动通信运营商所制定的价格,才能进行信息传播。基于以上三点原因,移动通信运营商在手机媒体投放广告前必须得到用户允许并达成协议。   这里所指的“得到用户允许”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1)移动通信运营商发布广告的内容与形式要得到用户允许,让用户定制其喜欢或感兴趣的广告内容与形式   在允许内容方面,移动通信运营商可以根据广告公司、媒体代理、内容提供商(CP Content Provider)/服务提供商(SP Service Provider)所提供的广告信息内容,将广告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让用户选择他们喜欢的广告类型,然后再将这些广告投放给用户。比如:移动通信运营商将广告信息分为政治 、经济、文化、科技、家庭、教育等类别,当用户去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可以选择其中自己感兴趣的广告类别,如:科技类广告。然后,用户就会很清楚的知道将会收到科技类的广告,而不会受到其他类广告的骚扰。这样既加强了信息的细分化程度,又避免了无关信息对用户的干扰。   在允许形式方面,由于手机媒体广告大多数都在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源,所以让用户了解广告发布的形式也十分重要。比如:在基于位置服务的广告信息中,当我们走到沃尔玛附近时,手机接到沃尔玛促销的广告;当我们来到麦当劳附近时,手机又会接到麦当劳优惠活动的信息,如果用户事先对这种广告形式毫不知情并且没有允许这种位置服务,那么这类广告就会使用户感到被跟踪,从而产生不安甚至厌恶的情绪。因此在用户办理业务之前,移动通信运营商应该把每类广告的形式清楚、完全的告知消费者,让用户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是否接收这样的广告。   移动通信运营商发布广告的内容与形式要得到用户允许,实质上就是让用户在移动通信运营商发布广告前,了解广告的内容与形式,让用户亲自筛选掉自己不喜欢的广告信息。这样对广告信息的细分化传播、避免无关信息的干扰以及与用户建立有效沟通都十分有利。   (2)移动通信运营商发布广告的费用得到用户允许   因为手机媒体广告不是完全免费的服务,而且用户收发广告与收发其他信息之间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在广告费用上得到用户允许就成为一种必然。   在移动通信运营商发布广告的费用中,主要包括两部分:信息费与通信费。信息费就是用户为接收到的广告内容所付的费用;通信费则是用户为能够接收到广告而付的费用。由于广告这种商业行为,其真正的付费人是广告主,所以,信息费实质上并不由用户承担,而是由广告主来承担。也就是说,广告主在手机媒体上发布广告,就必须会付费给移动通信运营商,而广告主付费的目的就是让用户能看到自己的广告,所以,广告主付的费用实质上就是“信息费”。用此可见,用户实际缴纳的只是通信费。由于无线移动用户有4.3亿之多,数量十分庞大,所以每个人只需付很少的费用就能够保证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盈利。因此,移动通信运营商对单位时间内每单个用户收取的通信费数额不应过高,这样有利于扩大增值业务使用者的数量,使手机广告业务、手机增值业务规模扩大化、普及化。在用户低消费与移动通信运营商盈利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随着用户数量的继续增加,未来用户为手机媒体广告所付的费用应该比现在的短信费还要少。   除此之外,移动通信运营商还可以采取“话费补偿”的办法来吸引用户。所谓“话费补偿”就是指与用户达成协议,用户每月接收一定数量的广告后,用户当月的话费可以得到相应的减免,而被减免部分的话费实质上是由广告主付给了移动通信运营商。用户愿意接收的广告越多,其话费被减免的额度也就越大。   在手机媒体广告内容/形式与费用都得到用户允许后,移动通信运营商便可以合理合法的向用户发布广告了。   2、对用户个人信息妥善管理以及做好保密工作   事实上,移动通信运营商拥有的用户个人信息属于用户的隐私。移动通信运营商基于用户个人信息开展的分众性信息发布和定位性位置服务,实质上都是利用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商业行为。如果移动通信运营商发布广告的形式或内容让用户明显感到自己的隐私被大白于天下,那么他们将会非常厌恶手机广告并拒绝接收手机广告。我们知道,开展一切服务的基础,获得利益的前提都是用户的权益不能遭受损失。所以,对用户个人信息妥善管理以及做好保密工作就变得十分重要。   最大限度开发用户信息,在数据库资源利用产生最大价值与保护用户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使移动通信运营商既充分利用了用户个人信息,又使用户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而在广告具体表现形式上,我们可以使广告特征更加隐蔽,使广告看上去更像是一种温馨提示,比如:移动通信运营商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用户个人信息,在用户生日、结婚纪念日这样特殊的日子里向用户发送问候信息,其中可以含有隐性广告,以一种朋友之间相互关爱的语气传播产品/服务信息;同时,移动通信运营商一定要与用户进行有效的沟通,比如:在用户使用服务之前就让用户知道手机广告的类型以及它可能带来的不便,这样坦诚的沟通会化解用户对手机媒体及手机广告的消极情绪;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也十分重要,在这方面,手机广告发展较早的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为保护信息消费领域内个人隐私不受侵犯,避免企业在互联网用户或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用户的个人资料谋取商业利益,欧盟2002年制定了“保护私人信息数据”行为准则。按此准则,欧洲用户被动接收企业“短信广告”的现象也将成为过去。准则规定,信息领域内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电子信箱、网址等个人资料不受侵犯。只有在互联网用户或手机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才有权向他们发送电邮或SMS信息。这一准则有利于保护欧盟成员国消费者权益,推动欧洲信息社会向前发展。   要与用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实现广告信息有效传播的用户条件,移动通信运营商在投放广告时要得到用户允许并达成协议并妥善管理用户个人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然而,用户条件只是在手机媒体上进行广告有效传播最基本的条件,是发布一切手机广告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具备了这个前提就能够实现手机广告的有效传播。移动通信运营商即使实现了用户条件,用户也完全有理由不接受手机广告信息,为什么?因为满足了用户条件的广告信息,可能不是用户所需要或是用户的手机无法接收的信息,等等。所以,在用户条件基础上,只有当手机广告信息的内容与形式能够被用户所接受,并能完成有效传入信息以及有效反馈信息之后,才能最终实现有效传播手机广告。   三、 手机媒体广告信息有效传播的内容与形式条件   1、 在最恰当的时间、最恰当的地点、传播最恰当的信息   曾有人说:世界上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垃圾,我们所谓的垃圾只不过是放错位置的东西。用这句话来概括当下的手机广告再合适不过了。现在普遍存在的手机广告被大多数用户抱怨为“骚扰短信”“垃圾短信”的原因,实质上正是因为这些商业信息在不恰当的时间、不恰当的地点、以一种不恰当的内容出现在手机上。它非但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反而使用户产生厌烦与不信任感,进而拒绝、排斥手机广告。不合时宜的广告信息显然是阻碍手机媒体发展、妨碍手机广告成熟的一个障碍。在3G时代,扫除这一障碍,实现在最恰当的时间、最恰当的地点、传播最恰当的信息成为移动通信运营商、内容提供商(CP Content Provider)/服务提供商(SP Service Provider)以及广告公司的当务之急。   (1)选择好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   我们知道,在3G时代,以无线通信技术为基础,移动通信运营商完全可以根据手机媒体定位性的特点,向特定时空位置上的用户提供广告信息当你在某家商店附近时,手机会接到一条广告,提示你这家商店正在进行促销活动,而且这项促销活动刚好是你感兴趣的。所以你便会在第一时间出现在这家商店的柜台前。这样的场景曾经是无数广告主的梦想,尽管传统POP广告可以做到这点,但其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现在,这个梦想完全可以被实现并且完成的比你想象的还完美。因为GPS技术与3G技术中位置服务的成熟与普及,移动通信运营商可以轻松的确定用户的时空位置,并根据这些信息向用户发布广告信息。   当我们万分庆幸于手机媒体拥有这种基于时空位置的定位优势及其所带来的无限商机时,我们是否会想到,单纯依靠时空位是的定位服务所发布的广告信息,是否完全如人所愿而没有负面效果呢?比如:一个是购物的消费者,一个是正在开会的经理,根据GPS所提供的时空信息,这两个人的确都在同一家商店里,移动通信运营商完全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机械的向这两个人传播广告,但这种传播的结果是什么呢?消费者可能在广告的引导下产生消费行为,广告传播对他而言是有效的;而那位经理则可能因为开会关手机而没有看到这条信息,广告传播对他来说则是无效的。显然,移动通信运营商这样简单机械的利用定位信息投放广告的行为仍是一种无效的传播行为,它仍带有传统大众媒介撒网式传播的特质。   在前面那个场景中,对消费者的传播是一种有效传播,是因为它发生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消费者在商店里准备购物;而对经理的传播是无效传播,则是因为它发生在不恰当的时间、不恰当的地点――经理在商店里工作而不是购物。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确定这个“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单纯依赖定位信息是行不通的,我们要将定位信息与用户数据库信息结合,综合分析,根据用户数据库资料得知用户的职业、兴趣与需求信息,在将这些信息与用户当前的时空位置信息进行对照,推测出用户此时在此地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然后再根据这些目的的分析,选择是否向用户手机发送广告,向哪类用户发送广告、何时发送以及发送广告的内容与形式等。这样才可以找到这个发布广告的“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当然,这些看似繁杂的过程都可以由科技来完成。还是刚才那个假设,当通过定位技术锁定商店里的手机用户之后,经过系统对这个位置上每个用户个人信息的进一步识别与分析,得出在这一时刻哪些人是来商店购物的,哪些人是来商店工作的,哪些人会产生消费行为,哪些人会回避广告信息,再根据这些综合结论向那些可以接收到信息并会进行消费行为的人发布产品/服务信息。这便是我们所说的“选择好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   (2) 选择好恰当的信息内容   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传播信息只是信息有效传播的一个方面,如果所传信息的内容不在用户考虑范围之内,它仍无法与用户产生共鸣。比如:向同一家商店的消费者手机发送同样的服装促销广告,对于那些热衷于服饰的消费者或者那些正想购买服装的消费者而言,这条广告必然是有效的;而对那些对于服饰不感兴趣的消费者来说,则是无效的,因为他们并不想买服装,他们会将这样的广告当作垃圾一样删除掉。因此,移动通信运营商在选择好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后,还要选择好恰当的信息内容。   这里所指的“恰当的信息内容”就是符合用户个人信息,针对用户兴趣与需求,解决用户现时要求或满足用户心理需要的信息。这又要涉及到利用用户数据库资源以及手机媒体强大的分众性特点的问题。凭借手机媒体分众性强的特点,作最有针对性的广告。移动通信运营商拥有庞大、全面的用户个人信息,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用户数据库资源,根据用户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收入、教育程度、需求、兴趣等信息,将受众进行细分。细分后的每个群体都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点,比如相同的兴趣点、相似的消费心理等。我们在创作广告时便可以参照不同用户群体各自特有的信息与特点,提供给某一特定人群他们最感兴趣最需要的信息,或创作出符合某一特定群体喜好的广告。然后再通过内容提供商(CP Content Provider)/服务提供商(SP Service Provider)和移动通信运营商将广告传播给其锁定的目标群体。   在最恰当的时间、最恰当的地点、传播最恰当的信息,可以使目标用户在最需要产品信息的时候得到广告,同时也进一步避免了无关信息对非目标用户的干扰。但尽管如此,这种信息的传播还要考虑到手机作为一种媒介终端,其自身的一些限制性因素,能否承载这些信息。   2、 手机媒体传播的广告,其形式与内容要与手机的物理特征相适应   目前在手机媒体上投放的广告依然以短信形式为主,类型单一、内容也比较简单。但随着3G技术的成熟与普及,手机广告从形式到内容都将变得空前丰富。手机媒体完全可以打破现有呆板的形象,手机广告也将形成以多媒体广告为主的多种广告形式。3秒、5秒、10秒的多媒体广告会相继出现,彩铃广告、游戏广告、WAP广告也会得到发展。届时的手机广告会将视、听、触觉的冲击融合在一起,在最大程度上刺激、调动人的各个感觉器官共同参与到广告中。这显然对信息的大量传播是有利的。   但当我们正试图将信息量无限扩大时,也因该注意到,手机作为一种媒介终端,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限制性因素,比如:手机在屏幕大小、一次性显示信息的数量、供电时间、存储容量等方面的不足,能否承载这些信息。忽略这些禁锢而一味追求信息量的膨胀,设想的很完美而实际中的手机却无法实现这些设想,这显然阻碍广告信息的有效传播。   因此,无论是广告的创作还是广告的发布都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劣势,使多媒体内容的手机广告能最大限度的适应这些限制。例如:由于手机屏幕大小以及一次性显示信息的数量的限制,每条手机广告的信息量不宜过大,文字数量不宜过多,并且要醒目、直接表达广告诉求,让用户第一眼就能理解广告所要传达的商品/服务信息;图片或视频信息也要鲜明,并且要有较高的分辨率,让用户容易识别图像中的信息。由于手机在供电时间上的限制,要求每条广告持续的时间不宜过长,尤其是多媒体类型的手机广告,其播放视频与音频信息时都会耗费大量电能,所以每条多媒体广告在播放时间上都不应该太长。在播放时长方面对多媒体广告的进一步限制,使得未来的多媒体广告最好能直接表达广告诉求,在短短几秒钟内就能够吸引住用户。这就要求多媒体广告的画面要足够引人入胜,并且可以使用户非常容易就能分辨出画面的信息;同时,广告音效也要足够震撼。由于手机在存储容量方面的限制,使得手机广告占用的内存空间不宜过大。这要求多媒体广告在制作过程中就应该选择占用空间小丹效果仍很好的播放格式。同时多媒体广告包含的信息量也不应该过大、过复杂。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未来的手机将会冲破这些限制,多媒体广告也会随之有进一步的发展,并最终达到我们的预想。   3、 手机媒体运作的广告应与手机媒体所提供的增值业务相整合   以相关科技为支持,以自身优势与特点为导向,手机媒体可以实现的增值服务:手机电视、手机上网、视频下载、多媒体短消息业务(MMS)、手机支付、流媒体音乐、可视电话、即时通信(IM)、手机游戏、无线搜索、移动商务、视频点播、位置服务、移动博彩等。   如果说,移动通信运营商相当于电视台,那么移动通信运营商所提供的各项增值业务就相当于电视台播出的各个节目。电视台借助电视将电视节目传播给观众,而移动通信运营商借助手机将增值业务提供给用户。   在传统的大众传播中,令广告主头痛的问题之一就是选择哪家电视台的哪个频道、哪档栏目投放广告。与此相类似,选择何种增值服务作为手机媒体运作广告的载体,也成为影响手机广告有效传播的因素之一。   按照在电视节目中投放广告的思维模式,创作、发布与增值业务相整合的手机广告就成为一种必然。我们可以与手机电视、手机游戏、无线搜索、移动商务、视频点播、位置服务、移动博彩等多种增值业务相结合,发布相关广告信息。比如:我们完全可以效仿电视媒体上广告的投放模式,在手机电视中投放广告,如在两个电视节目转换的等待空当插播广告,或者在用户选择手机电视频道或栏目的时间,在屏幕的某处出现广告信息;在手机游戏中,我们可以将玩家在游戏里使用的物品做成隐性广告出现在游戏中,还可以在等待新游戏开始的空闲时间播放广告;而手机广告与手机无线搜索的整合则可以借助网络搜索的运作模式,将作广告的商品/服务信息放在搜索结果的前面位置;当我们用手机进行视频/音频下载时,可以在下载页面或等待空当插播广告。总之,手机媒体是一种融合性非常强的媒体,它具备了传统大众媒体的很多特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在大众媒体上运作广告的模式借用于手机媒体中,再根据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创造出新的适合手机媒体的广告运作模式。   但有几点值得注意:   所作广告的产品或服务应与其捆绑的增值业务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选择增值业务时,要考虑这种增值业务与产品或服务的目标受众的相关性。增值业务必须是目标用户感兴趣并且经常使用的;   在广告制作上,要与增值业务尽量完美结合,与增值业务的整体风格相统一;   手机广告与增值业务整合播放时,绝不可以影响用户对增值业务的使用。毕竟,广告只是借助增值业务这个平台,万不可“喧宾夺主”。   以上三点在手机媒体上进行广告有效传播的必要条件都是从信息传入角度出发进行探讨的。而按照传播学领域相关理论的指导,我们知道,最有效的信息传播模式是传播信息与反馈信息都能有效进行的系统。只有信息传入耳忽视信息反馈,这样决不可能实现信息的有效传播。因此,当我们讨论过手机广告传入给用户时会产生的障碍以及相应对策后,我们有必要对手机广告在信息反馈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一下分析。   4、 利用手机媒体互动性强的特点,与用户进行有效沟通   传统媒体上所投放的广告,其效果不尽如人意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种传统的单向传播广告的形式不能与用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对媒介参与程度越来越高的消费者早已对古老的填鸭式传播深感不满。而互动性极强的手机媒体却可以改变这种窘境。用户完全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收看广告、收看什么样的广告,甚至还可以选择收看广告的时间、地点、形式、频率等,并通过手机强大的输入与传输信息能力将信息传播给移动通信运营商或广告主。表面上看,用户参与与权利的增强对广告主而言相当不利,但实际上,用户掌控媒体能力的强大对信息的有效传播及其产生理想的作用效果都是极有帮助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了解用户更喜欢什么样的广告信息来对传播内容与形式进行调整,至到达到用户喜欢为止。Heeter提出了影响广告互动性的六个因素:   选择性(alternative choices):消费者对广告主提供的广告信息选择程度的高低。选择性越强,广告的互动性越强;   添加信息的便利性(convenience of adding information):消费者能够很方便的在广告中添加自己需要的信息,从而实现广告的定制,实现与广告主的互动。添加信息的便利性越强,广告的互动性也就越强;   使用者的努力(efforts of users):使用者自身的上网动机。使用者动机越明确,其寻找信息的努力就越大,广告的互动性也就越强;人际沟通(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广告中是否能够实现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和广告主之间实时的信息交流。人际沟通越方便,消费者与广告主之间的互动性也就越强;   反应能力(availability of responsiveness):广告主对消费者的反应能力。广告主对消费者的反应能力越强,广告的互动性也就越强;   监测的能力(capacity of monitoring):广告主对消费者浏览行为的监测能力。广告主通过监测消费者浏览广告的行为进而不断改变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以不断适合消费者的需求。监测能力越强,广告的互动性就越强。   这六个影响广告互动性的因素为我们提供了与用户进行互动沟通的标准与依据,而且现在的技术已经完全可以满足我们对互动的一切设想,因此,符合这六因素的信息将帮助我们实现与用户的互动沟通。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手机媒体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与用户进行互动与沟通,在创作广告时,要有更多的互动设计。   针对互动广告对选择性的要求,我们可以在广告中加入与商品服务信息相关的链接,让用户通过选择性点击链接轻而易举的进入相关网站,获得更多信息,这样可以极大增强用户的选择性。尤其对那些高介入度的商品服务信息,应该更重视其选择性链接的设计。科特勒将高介入度的消费行为定义为“那些较为复杂和花钱多的购买行为”,比如:住房、汽车、电子产品等等。因为高介入度商品服务要求用户花大量的金钱与精力,所以用户对这类信息的选择会格外慎重,关注度也会非常高。与此同时,由于用户对这类商品服务的了解程度一般来讲都比较低,所以,用户大多会找商品服务提供商寻求信息帮助,他们渴望与广告主进行大量信息交流沟通,以便掌握更多的信息。这就要求广告公司或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制作与发布这类高介入度的手机广告信息时,要尽可能充分的链接与商品服务信息相关的网站,提供用户与广告主进行沟通的平台;   为满足添加信息的便利性,我们可以在广告中加入可输入文字的链接,并采取一些奖励措施(如为填写反馈信息的用户赠送小礼品)吸引、鼓励用户将自己的想法或自己需求的信息输入到手机上并通过网络传送给移动通信运营商,从而实现广告的定制,实现与广告主的互动;   使用者的努力对广告信息互动性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所以我们还要善于发掘他们的兴趣点,比如:移动通信运营商可以定期向用户发布一些信息,询问用户近期都有哪些兴趣与需求并采取一些激励办法(如赠送小礼品)鼓励用户将自己的想法传输给移动通信运营商,这样有利于移动通信运营商时时性的了解用户的动机,从而调整广告信息的方向;   而在人际沟通方面,移动通信运营商要与用户成为朋友、亲人,比如:移动通信运营商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用户个人信息,在用户生日、结婚纪念日这样特殊的日子里向用户发送问候信息,也可以在各种节日里为用户送去祝福信息,移动通信运营商甚至可以在天气变化明显的时候向用户发送“多添衣物、注意天气变化”的温情提示,像这样的问候信息中最好能有支持用户回馈信息的链接,让用户把自己的感想回传给移动通信运营商,这样可以达到更好的反馈效果;要维护用户的权利,比如:移动通信运营商可以定期向用户发布一些信息,询问用户近期对服务的不满之处并鼓励用户将自己的想法传输给移动通信运营商;移动通信运营商还可以将当今盛行的“社区”模式引入广告信息的传播中,为用户提供“聊天室”、“论坛”或“群落”,让用户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相互交流;   针对广告主反应能力与监测的能力对互动广告的影响,移动通信运营商可以成为为广告主提供用户动态信息的助手与辅助,它完全可以通过以上的这几种形式全面掌握用户信息的动态,然后再将这些鲜活的信息提供给广告主,以便广告主进而不断改变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以不断适合消费者的需求。   只有让用户更多、更深、更积极的参与到广告中,才能实现手机广告的信息有效反馈。   结束语:   技术支持下的手机作为一种全新的媒介,正借助着自身特有的强大优势悄然兴起。作为跨越通信产业与传媒产业两大领域的手机媒介,它的出现必将创造一个新的时代,而如何让广告在这个新时代继续蓬勃的发展,必将成为每一个广告人探究的问题。相信当广告主、移动通信运营商、内容提供商(CP Content Provider)/服务提供商(SP Service Provider)、广告公司等几方满足了技术、用户、内容形式等条件后,手机媒体广告信息的有效传播也必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