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搭救卖淫少女引发争议:该奖,该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23:02:36
少女遭同学强迫卖淫
16岁的小敏家住新乡,初中没毕业就辍学了,没事就泡在网吧。
7月8日下午,小敏在网吧碰到了同样辍学的同班同学张雷。与张雷一起的,还有3个男子。4人中,年龄最小的是16岁的张雷,最大的24岁。几个人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结束后,小敏跟着4人一起来到张雷家睡觉。看着熟睡的小敏,张雷提议将小敏弄到洗浴中心坐台卖淫,赚钱让大家花,另外3人一致同意。7月9日上午,张雷告诉小敏,要她到外地卖淫。小敏强烈反对,一顿拳脚之后,小敏哭着答应了。
7月9日,张雷带着小敏来到信阳市,小敏被安排在一家宾馆内卖淫。小敏每坐台一次收客人100元,张雷等人就收70元,小敏自己留下30元。仅仅一周,小敏先后在宾馆内坐台15次,张雷等人获赃款1000余元。
遇“仗义”“嫖客”获救
7月20日下午,5人返回了新乡。但张雷仍没打算放过小敏,他又开始为小敏联系卖淫场所。但没有洗浴中心愿意容留小敏坐台,张雷只好在宾联系卖淫场所。但没有洗浴中心愿意容留小敏坐台,张雷只好在宾馆房间内用电话为小敏联系客人。
7月23日晚,张雷在某酒店内与810房间的客人联系,称可提供性服务。该客人是名中年男子,他和她聊起来。看到客人只是和自己聊天,并没有其他行为,小敏就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次日凌晨时分,他带着小敏到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报了案。 据《河南商报》
■争议
“嫖客”是见义勇为吗?
早在2006年,福建泉州一肖姓男子也遭遇了与张某相同的事情,他也选择了报警。当时,就有网友提出,嫖客的“仗义之举”是见义勇为。
他说,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肖先生作为“嫖客”(承认去嫖娼,实际上没有嫖娼行为发生),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还有网友建议奖励“污点义士”,保护举报人隐私。
网友总结奖励“嫖客”的理由包括: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现实的问题是: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不能混为一谈。根据规定:卖淫嫖娼者要受到 “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的处罚。
但如果警方严格按规定走,今后还有哪个“嫖客”会自找麻烦去“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