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2008:吉林省“普九”三十年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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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宏大的一项教育工程。30年来,我省坚持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尤其坚持把农村“普九”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地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回顾30年“普九”历史,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必将有助于增强在新时期高水平推进“普九”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根据目标与任务的不同,我省30年“普九”史可具体划分为普及小学教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三个发展阶段。

一、普及小学教育时期(1978~1985)

(一)及早提出普及小学教育任务

我省历来重视基础教育工作,并在不同历史时期为普及小学教育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早在1952年,省教育厅就提出在10年内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1960年4月,省委发布《关于在农村继续普及小学教育的指示》,对普及农村小学教育做出具体部署;1964年,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在农村普及小学教育问题的通知》,提出一系列措施提高农村小学生入学率。尽管这项事业一度被中断,但1978年后,我省及早重新提出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并撤销农村小学附设初中,恢复农村中心小学,揭开了普及小学教育的序幕。1980年5月,省政府批转原省教育局《关于普及小学教育的报告》,明确提出从1980年起要利用三五年的时间在全省普及小学五年教育;1981年1月,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省教育厅制定并发布《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重申五年完成普及小学五年教育的目标,并做出分三批在全省逐步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战略部署。为突出“普五”重点,省教育厅于1982年10月召开全省小学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小学教育的重点放在农村,提高农村小学在校学生年巩固率和升入初中的合格率。随着各项任务逐步得到落实,普及小学教育工作在我省全面开展起来。

(二)科学规划普及小学教育目标

在20世纪80年代初,全省经济和文化发展基础极不平衡。根据这一特点,我省提出分类规划、分类指导,在全省分期分批推进普及小学教育的战略措施。根据规划,到1985年,我省长春、吉林、四平、辽源四个地区及通化、延边、白城三地的多数县(区、市),城区学龄儿童入学率要达到95%以上,在校生年巩固率达到97%以上;其他自然条件差、居住分散、经济文化基础薄弱的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杂居区,学龄儿童入学率也要达到93%以上,在校生年巩固率在95%以上,毕业班学生毕业率达到70%以上。此外,我省特别强调要把普及小学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并制订出一套质量标准加以引导。具体说,在德育方面,要求每个学生都能遵守《小学生守则》,思想品德课及格,不能有劣迹学生;智育方面,应届毕业生语文、算术两科的成绩合格率,城市要达到95%以上,县镇和条件较好的农村要达到90%以上,一般农村要达到80%以上,通化、延边、白城地区中被批准降低要求的县份达也要到70%以上;在体育卫生方面,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小学生各年龄组的要求,应届毕业生达标率在城市、县镇达到70%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同时,要求各地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加强教师队伍及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达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

(三)扎实推进普及小学教育战略

我省提出普及小学教育的目标之后,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普遍重视,都把普及小学教育工作作为“大政”来抓,普遍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普及小学教育任务“双线”承包。具体说,就是政府一条线,县政府包乡、乡包村、村包户,承包内容为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入学率、普及率;教育部门一条线,县教育局包中心校、中心校包村小、村小包教师、教师包学生,侧重承包提高巩固率、毕业率和体育达标率。从1983年起,省教育厅以县为单位对普及小学教育开展检查验收试点,扶余、镇赉两个县成为我省“首批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合格县”。1984年,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市、区)达到32个;1985年底,合格县(市、区)增加到51个,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7%,普及率达到95%,学校毕业生升学率为89.6%。长春全市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目标,成为全省首个普及初等教育的地区。

二、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时期(1986~1998)

(一)促进“普六”与“普九”并轨

从1986年4月,我国颁布《义务教育法》,提出在20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针对当时普及初等教育的工作还不是高标准、基础还不稳定等情况,省政府转发原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巩固提高普及初等教育成果的意见》,将全省小学分为四种类型,即实验小学、城镇一般小学、农村乡中心校、农村村小,分别提出不同的办学标准,要求各级政府把工作重点放在抓较差乡、较差校和抓薄弱环节上。1987年,全省的59个县(市、区)已有57个实现了普及初等教育目标;到1988年,吉林省普及初等教育任务全部完成。1989年,为促使普及初等教育与实施义务教育并轨,省政府批转原省教委《关于吉林省实施六年段义务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在三年内实现普及六年段义务教育的目标。具体分为三个步骤:1989年完成总任务的30%,1990~1991年完成85%,1992年基本完成普及六年段义务教育任务。同时,省政府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办学条件要达到“三配套”(校舍、教学仪器、教师要配套)、“十落实”(“三室”建设、学生课桌椅、操场、旗杆、厕所、围墙、甬路、校门、校园美化要落实),着力提高“五率”(即学生入学率、毕业率、巩固率、普及率和体育达标率),并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起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六年段义务教育如期实现。截至1991年年末,经过逐级检查验收,全省有798个乡镇基本达到普及初等(六年段)义务教育的合格标准,占全省乡镇总数的85.53%;“五率”指标均高于规定标准之上,其中入学率为98.95%,毕业率为98.59%,巩固率为99.66%,普及率为98.88%,体育达标率为84.65%;教师学历达标率提高到88.5%,小学生流失率下降到0.28%,全省提前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目标。1987年12月,原省教委下发《关于分期分批办好普通初中规划的通知》,并拟定《吉林省普通初中办学的基本要求》,在教育质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设标准,努力促使“普六”与“普九”两项工作接轨。初中达标校建设规划的推行,提高了全省初级中学的办学水平,为全面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奠定了基础。

(二)依法推进“普九”工作

坚持依法治教,是开展“普九”工作的重要保障。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后,我省相继出台《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吉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两部地方性法规,同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双向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普九”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形成了“一法、一条例、一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依法推行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为在全省扩大影响,从1990年开始,我省将“一法一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并抓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这个核心,在全省明确了“政府保学、家庭送学、学校包学”的法定义务。为保障任务的落实,我省从1989年开始推行“普九”双向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年度“普九”工作各项指标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基层。每年年初,政府和教育部门两个系列都要签订《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政府系列逐级签到乡(镇),教育系列签到基层学校。各地工商、城建、税务、公安等部门通力协作,依法拔除盘踞校园的“钉子户”,清理校园周边摆摊叫卖、妨碍教学秩序的小商贩,解决了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影响教学秩序而又长期无力解决的许多老大难问题;教育系统内部自觉纠正各类违法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学校乱收费、教师体罚学生、侵犯学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案件。为提高学龄少年儿童入学率、有效控制学生辍学现象,从1993年起全省普遍实行家长与学校签订合同书制度并加强学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家长和学校的法律责任;1994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9部门制定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控制流失生的责权范围》,要求各部门落实执法责任;1996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委《关于创建控制学生流失先进县(市、区)和无流失生乡(镇)学校活动的意见》,通过创建无流失生单位活动推动“普九”工作。为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全省普遍建立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全面推行县(市、区)政府严格自查、同级人大审查同意逐级上报、省评估验收的评估制度,运用督导机制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落实;在评估中,把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教师学历合格、教师工资发放、控制流失生作为否决项,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普遍实行“考察期”制度,在省评估检查后经过一年的巩固提高,再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准予上报国家来公布,保证了“普九”的质量和验收的严肃性。

(三)分期分批实现“普九”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被划分成三片分步骤推进“普九”工作。基于较好的文化与教育基础,我省与北京、天津、上海等9个省(市)被列为“一片地区”,要求先于全国实现“普九”目标。从1995年1月开始,原国家教委每年都要公布一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据此,我省首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有26个:长春市的郊区、南关区、朝阳区、宽城区、二道河子区、双阳县;吉林市的昌邑区、永吉县、桦甸市、丰满区、龙潭区、船营区;四平市的铁西区、公主岭市、铁东区;辽源市的西安区、东丰县、龙山区;通化市的集安市、辉南县、东昌区、二道江区;白山市的临江市、抚松县、八道江区;白城市的洮北区;延边州的图们市、安图县;松原市的扶余区、前郭县。1996年第二批公布的名单中我省有16个,即长春市的榆树市、德惠市、九台市、农安县;吉林市的舒兰市、蛟河市;四平市的伊通县;通化市的通化县、柳河县;白城市的洮南市;延边州的敦化市、延吉市、龙井市、珲春市;白山市的江源县;松原市的乾安县。在1997年第四批公布的名单中吉林省又有3个县获得国检通过,它们是双辽市、长白县、汪清县。在1998年原国家教委第五批公布的名单中,吉林省的靖宇县、通榆县和镇赉县名列其中。至此,全省所有县(市、区)都通过了国家组织的检查和验收,标志着我省已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1998年10月,原国家教委检查组对全省10个县(市)、22个乡(镇)的111所不同类型的学校进行了检查,并对我省的“两基”工作给与高度评价。

三、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时期(1999~2008)

(一)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新世纪初,我省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提出了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和任务。为此,我省积极调整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省、市、乡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体制。其中,省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明显增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2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省政府在统筹管理全省义务教育中具有以下职责: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管理教师队伍,核批市、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使用中央的转移支付和各项专款,安排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县核实财力水平,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等等。省政府宏观统筹能力的增强,十分有利于省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能也得到了明确和加强。

(二)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于2002年落实了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方案。为此,省教育厅召开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展规划》和《新课程计划》等文件,首批批准16个县(市、区)为省级课改实验区,全面启动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改革实验工作。2003年,全省进入新课改实验区的县(市、区)达到42个,小学、初中起始年级70%以上学生参加了新课改。至2004年秋季开学,全省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已经全部推行了新课改方案。为推进新课改向纵深发展,省教育厅还相继出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中小学学科教学中加强思想品德教育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为高水平实现“普九”目标提供了政策基础。

(三)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

从2006年起,我省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行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保障新机制。其主要工作包括:(1)加强领导。2006年,省政府成立了以省长为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教育工作副省长为副组长,省财政厅、教育厅、发改委、人事厅、监察厅、省委宣传部和省委财经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省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先后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和《吉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文件,保证了新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2)积极筹措资金。从2007年起,我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32万名中小学生学杂费,并提高了农村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按照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州)、县(市、区)按比例分担的原则,2007年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总共投入资金8.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2亿元,占总投入的60%;我省各级政府承担3.4亿元,占总投入的40%。在我省承担的资金中,省级财政承担2.3亿元,占总量的68%;县(市、区)承担1.1亿元,占总量的32%。在承担的经费保障资金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共承担其中的87%,县(市、区)承担的份额仅占13%,极大地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3)强化管理与监督。为使新机制家喻户晓,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初,我省印发235万份《致全省农村中小学生家长的公开信》,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板报等宣传媒介,向全社会深入宣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分别组成督查小组,在全省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督察,确保预算编制、财务核算、资金拨付、财务监控直达学校。(4)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在全部免除农村中小学的杂费后,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加大了监督检查的力度,并于2007年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并实施了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制度、政府督导制度、教育经费管理校长法人责任制等,使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随着新机制的落实,特别是在城乡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之后,我省的“普九”工作正在向更高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