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曲科学、篡改证据、亵渎亡灵的法医专家,天理不容!-法医王雪梅-搜狐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51:25
歪曲科学、篡改证据、亵渎亡灵的法医专家,天理不容!

这几天,我的博客上出现了不少涉及代义死因问题的“请教”。尽管目前本人的身体理应处于静心修养阶段,但由于唯恐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出于干扰案件侦破之目的,对我的某些文字进行肆意的曲解和利用,所以不得不及时对这些“请教”作出明确的书面交待。

 

再次重申,我不会用“轻微外力打击颈部导致抑制性死亡”这样的描述对代义死因进行分析,如果一定要用最简练的语言,那我一定会描述为“轻微外力扼压颈部导致抑制性死亡”。原因很简单,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文书,死者颈部损伤深达肌肉层且面积较大,这样的损伤符合扼压颈部所致。

事实上,我在初次介绍代义死亡案时,颇费了些心机也颇费了些文字,下面这段文字,摘自我于2008年11月18号发的博文:

 

“好了。现在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你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那么,你的妹妹就肯定不是死于药物中毒而是死于轻微外伤导致的抑制死。”

 

“轻微外伤导致的抑制死?”

 

“对。轻微外伤导致的抑制死,就是不足以导致生命重要脏器出现致死性损伤的轻微外力,由于刺激了位于身体浅表部位的敏感神经末梢,通过神经反射,抑制了心肌运动,从而导致心脏骤停。”

 

“我妹妹在不到半小时的时间里,被她丈夫打得遍体鳞伤,可法医却说所有的损伤都不是致命伤。”

 

“我不同意这个观点,正确的说法是,出现在你妹妹尸体上的所有损伤都不足以导致生命重要脏器的器质性病变,因为维持生命功能的重要脏器如心脏、大脑、肝脏等器官都在身体的深层,而出现在你妹妹尸体头、颈、胸、四肢的40多处损伤仅伤及皮肤、皮下脂肪层或肌层,根本就没有伤及对应处的骨组织及脏器。但是,任何一个职业法医都应该清楚的知道,导致机体死亡的致死性病变并非仅仅只有器质性病变,还有功能性病变导致的死亡,迷走神经过度兴奋导致的心跳骤停就是最典型的功能性病变导致的死亡。发生在你妹妹颈部深达肌层的轻微外力,虽不足以导致你妹妹的呼吸道闭塞,造成机械性窒息,但是,却足以导致位于颈动脉窦内的迷走神经末梢遭遇外力刺激,致使迷走神经过度兴奋,进而造成心脏骤停。”

 

我知道,发生在代义身上的这种死亡,对代丽这样的外行而言确属罕见和费解,但是,在职业法医那颗装有死因分析资料库的大脑中,轻微外伤导致的抑制死却是万万不可缺失更不可删除的。

 

此案,经解剖检验证实,死者代义颈动脉窦处有明显外力挤压痕迹这是鉴定抑制死的必备条件;此外,无论是案件发生经过还是心脏解剖检验结果均提示死者是外伤后迅速死亡的,从时间上分析,死者在其亲属离开仅仅半小时左右,身体遭受多达40余处损伤,当亲属再次谋面即发现人已经死亡;从解剖检验的结果分析,死者心脏几乎没有心血,不仅说明死者死亡时心脏骤然停搏于心室收缩期,还说明死者心跳骤停前,心肌收缩力非常强健。这些事实均符合迷走神经过度兴奋即刻引起心脏反射性停搏的死亡机制。

 

如果将上述文字精炼为一句话,那么,这句话一定是“轻微外力扼压颈部导致抑制性死亡”,而不是“轻微外力打击颈部导致抑制性死亡”。

 

现在,我很想谈一谈当初为什么不可以一锤定音,干脆利落地用一句“不足以导致窒息死亡的轻微外力扼压颈部导致抑制性死亡”的描述,来解释代义的死亡原因。

 

虽说写这篇博文的时候,我已经从公安机关的鉴定文书中搜集到了代义死于扼颈的尸体证据,但是,出于对原鉴定机关和地方政府应有的尊重,也为了不至于强化申诉人与原鉴定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所以,我没有简单明了地采用众人皆知的扼颈致死的概念,而是罗罗嗦嗦地用了数百文字,希望我们的法医能够从这数百文字中看出我对此案扼颈致死的分析,并尽快作出应有的反应。这是我对申诉案件一贯采用的工作方法。

 

虽说给原鉴定人错误的鉴定结论留有充分的余地和改正错误的机会,是我对申诉案件一贯采用的工作方法,但是,在代义案中如此运用还有另一个不太纯洁的动机,那就是我想做一个心理测试,验证一下,我们的法医专家面对显而易见的错误究竟采取什么样的一种态度,是知错就改,还是一错到底?

 

心理测试的结果令人遗憾,自从这篇博文发出之后,不乏专业人士频频发表意见,这些专家

不仅置扼颈致死这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于不顾,反而荒唐可笑地在我的博客上出尽了洋相,有位自称马上就要拿到高级职称头衔的法医,居然连颈动脉内究竟有没有迷走神经都不知道,在一个题为“再笑一下王雪梅的可笑之处”的跟帖后,认真地讨论着我的可笑之处。

见我的博文“再笑一下王雪梅的可笑之处!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e55c380100byfl.html及“见到过愚蠢的,但从没见过这样愚蠢的读书人!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e55c380100bylt.html

 

昨天晚上,在我对“轻微外力打击颈部导致抑制性死亡”的分析进行了否定之后,又看到了这样的跟帖:王老师原文:“综上所述,代义之死用“轻微外力打击颈部导致抑制性死亡”这样的文字进行描述是不妥当的,因为这样的描述容易将导致代义死亡的扼死混同于意外死。”

再请教王老师,扼颈一般不会很快致人死亡,扼颈者也并非都想“故意杀人”,打架时扼颈的也很常见。如果扼颈一直到死亡,说故意杀人没问题。如果扼颈过程中刺激颈动脉窦引起心跳停止,怎么判断扼颈时“嫌疑人”是扼一扼就算了,还是想扼颈致死??看张益鹄老师分析“抑制死”时认为这属于意外。王老师认为不能算意外??只能算是他杀啦?

 

我想告诉这位网友,也想告诉那位叫张益鹄的老师,代义颈部的损伤深达肌肉层且范围较大,这样的损伤,这样的扼颈致死用意外解释,是非常荒谬的。另外,我希望你们认真研究一下“意外死”的概念。

 

接下来的跟帖是这样的:王老师原文说:“用一句话来说,那就是:只要在尸体上发现了颈部的扼伤,只要死者是在扼压颈部的过程中死亡的,就可以认定扼死,不管有没有窒息的尸体征象,都可以毫无疑问地认定。”

请教王老师,如何证明“死者是在扼压颈部过程中死亡”??有目击者或监控录相可以证明,如果没有的话,如何证明??如果不能证明,是否“就不可能认定扼死”??

看原文,扼颈刺激动脉窦,反射性心跳停止,说的是扼颈引起心跳停止,这是扼死。请教,如果死者正巧有严重的心脏病,有没有办法区分扼死还是心脏病死??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作为一个职业法医,我说的每一句话,都必须严谨,都必须没有任何漏洞,所以,我在描述“毫无疑问地认定”扼死的条件上,除了绝对要件“颈部的扼伤”外,还必须附加一个非常过硬的条件,这个非常过硬的条件可以是“只要死者是在扼压颈部的过程中死亡的”也可以是“只要排除了其他致死性因素”。我希望关注此案的有关人员,不要曲解我的表达意思,假如按照这个网友的对我上述言论的理解,没有目击者和监控录像证明“死者是在扼压颈部过程中死亡”,就不可能认定扼死,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太恐怖了,这就意味着谁要想掐死我王雪梅,只要没有目击者,只要没有监控录像,我就可以白白地被谁掐死,这怎么可能呢?

 

至于死者正巧有严重的心脏病,有没有办法区分扼死还是心脏病死的问题,我还是想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共和国功勋检察官张晓丽,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520专案组非法关押了250天后,至今身患严重的心脏病。现在,她就在我的身边,明晚,我们姐俩还准备看场精彩的演出,但是,假如正巧在这期间,她不幸遭遇做梦都想置她于死地的坏蛋们的扼杀,杀人手段就是扼颈,难道就因为她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坏蛋们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吗?

 

说到这里,我就不得不谈谈公安部那个现任首席法医、著名损伤专家及刑侦专家在黄静案、方一栋案、连丽丽案中犯下的同一个错误,那就是对案情经过视而不见,对外力致死的尸体证据视而不见,却将注视的目光死死地盯在所谓的心脏病变、肺脏病变及胰腺病变上,哪怕这些病变只是在急死过程中必然会在体内出现的应激反应而导致的病理变化!

 

虽说黄静案在网上沸沸扬扬长达数年之久,但我却从未关注过这个案件,也不知道究竟谁是谁非。不久前,黄静的母亲找到了我,当我看到那一摞摞资料时,心情十分郁闷,原本打算和同行们共同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不料,身体出现不适。如果黄静母亲送给我的资料属实,那么,这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仅相当严重,而且非常可怕。如果黄静母亲提供的证据,尤其是事发当夜的有关情节属实,那么,黄静死亡的现场,就很可能是个移尸的现场;如果黄静母亲提供的技术证据,尤其是死者颈部、喉头处的损伤的确存在,那么,黄静就很可能死于强奸过程中的扼颈行为。可是,就是因为公安部的法医参与了这个鉴定,就是因为有了一个死于心脏病变的鉴定结论,这个案件就变得那样扑朔迷离了。。。。。。

 

歪曲科学、篡改证据、亵渎亡灵的法医专家,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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