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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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新出人事[2009]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省(区、市)出版集团、报业集团、期刊集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总署3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全国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并对责任编辑实行注册管理。现就做好2009年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人员范围
(一)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
(二)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校对人员。
(三)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承担其它与编辑出版相关工作的人员,可纳入登记范围。
(四)已经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但不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直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已退休人员不在登记注册范围内。
二、登记注册工作步骤
(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一次完成。
(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按三种情况分步进行:
1.首批注册的人员为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第二批注册的人员为取得出版系列高级职称(副编审、编审)的人员;
3.第三批注册的人员为取得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和特殊情况的人员。
各批次注册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登记注册机构统一部署。
三、登记注册资格条件
2009年登记注册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
(一)职业资格登记
职业资格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等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出版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
3.2002年底之前已取得出版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并有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
(二)责任编辑注册
1.首批注册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第二批注册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部委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并经国家人事部备案同意组建的出版系列编辑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编辑专业高级职称(副编审、编审)。
(2)地方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备案同意组建的出版系列编辑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编辑专业高级职称(副编审、编审)。
(3)大学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教育部备案同意组建的出版系列编辑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编辑专业高级职称(副编审、编审)。
(4)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从事编辑工作,并取得编辑专业中级职称。
3.第三批注册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与本出版单位出版范围相一致的非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
(2)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级),两科(《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当年成绩合计达180分或单科(免考一科人员)成绩达90分。
(3)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2002年底前已取得编辑专业中级职称。
(4)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2002年底前已取得与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门类相一致的非出版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编辑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
(5)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边远省份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级),成绩达到本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当年规定的分数(分数线报总署备案,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只需提供一次考试成绩记录)。
本条第(2)、(3)、(4)款仅适用于本次注册,今后不再放宽要求,所指年龄和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四、登记注册申报材料
(一)职业资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符合登记资格条件的证明的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责任编辑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副编审、编审)》或其他符合注册资格条件的证明的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五、登记注册程序
(一)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网上下载《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2.申请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将填写好的《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出版单位人事部门。
3.出版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申请登记人员的《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职业资格登记数据表(电子版)》,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注册机构提交本单位符合登记条件人员的材料。
4.省级登记注册机构对出版单位提交的登记人员所有材料进行复审,并将《职业资格登记数据表(电子版)》导入网上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登记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后将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信息提交总署核准。
5.省级登记注册机构在符合登记条件并经总署核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上加盖本省(区、市)登记专用章。
(二)注册程序
1.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网上下载《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2.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将填写好的《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出版单位人事部门。
3.出版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申请注册人员的《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责任编辑注册数据表(电子版)》,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分批次向省级登记注册机构提交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人员的材料。
4.省级登记注册机构对出版单位提交的注册人员所有材料进行复审,并将《责任编辑注册数据表(电子版)》导入网上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注册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后将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信息提交总署核准。
5.登记注册机构为经总署核准的人员颁发总署统一印制、加盖本省(区、市)注册专用章的《责任编辑证》,证书照片上需加盖登记注册复审或终审机构钢印。
6.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六、登记注册受理机构
(一)登记注册机构的设立
新闻出版总署设立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署人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设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机构,并报总署人事司核准备案(备案表见附件4)。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机构为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二)登记注册机构的职责
1.负责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政策咨询解答;
2.负责受理出版单位提交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申请;
3.负责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资格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存档;
4.负责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djzc.gappedu.gov.cn)向总署报送通过资格审查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申请;
5.负责为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人员颁发责任编辑证。
(三)登记注册机构印章刻制及使用
1.登记注册机构需按照总署统一格式要求刻制登记专用章和注册专用章(印模见附件3),印章要报新闻出版总署登记注册办公室备案。
2.登记注册机构只能对经总署审核同意登记、注册人员的证书用印。
七、登记注册管理系统
1.“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djzc.gappedu.gov.cn)设在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网站,登记注册工作主要在该系统上进行。
2.登记注册管理系统经总署登记注册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公布通过职业资格登记、责任编辑注册人员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八、登记注册时间安排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登记注册工作要求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
九、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高度重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大力宣传登记注册有关政策,积极认真组织好本省(区、市)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认真部署,周密安排,加强领导,确保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省(区、市)实施办法,报总署人事司备案。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各出版单位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分期分批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登记注册。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人员的各项信息内容真实。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情况。对存在总署37号令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中央各部委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注册工作,由总署教育培训中心统一制定实施办法,各出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本条1、2款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各登记注册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咨询解答,将政策、办法、程序公开,认真做好登记注册相关服务。开展登记注册期间,要严格按照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按照审核程序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严肃工作纪律,一旦发现违规登记注册情况,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5.各出版单位可登录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系统下载文件、查询和提交有关信息,具体办法由省级登记注册机构另行通知。
附件:
1.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职业资格登记数据表(电子版)
2.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  责任编辑注册数据表(电子版)
3.登记专用章、注册专用章印模
4.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机构审核备案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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