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案屡发背后的特权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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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案屡发背后的特权气味(2009-07-29 06:35:19) 标签:杂谈  分类:法制评论

(刘晓原点评:郏啸寅诽谤案、王帅诽谤案、吴保全诽谤案、段磊诽谤案,到现在的福建游精佑等四人诽谤案,不论是哪一起诽谤案都没有达到公诉的标准,为何司法机关会动用公权力去侦办?原因其实很简单,案件涉及到地方官员(或权力部门)。

   除了上述六个诽谤案件,我还注意到了四川省邓永固举报官员被控诽谤一案。这也是一起典型的将个人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案件。7月15日,一审法院认定邓永固在博客中捏造事实公开举报,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其行为构成了诽谤犯罪,但鉴于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已书面向受害人道歉,免以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邓永固走出了看守所。现邓永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对邓永固案件,待我回北京后,会在博客中发文章予以关注,同时披露一审判决书。)                        

                        (个论)胡泳专栏:诽谤案屡发背后的特权气味

                        2009-07-28 04:38:00 来源: 南方都市报(广州)

网络胡话之胡泳专栏http://news.163.com/09/0728/04/5F9JFH3F000120GR.html

  发生在2009年的一系列网民诽谤案,使今年司法界注定成为不平凡的一年。

  7月3日,吴保全诽谤案在鄂尔多斯市中院再次开庭。此前,2007年和2008年,吴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在王帅案遭遇强大舆论和公众监督从而获得解决之后,鄂尔多斯市中院决定启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吴保全案。主审法官宣布判决: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意味着,这一目前因网友发帖构成诽谤而获刑最高的案件,仍然没有获得让人们企盼的结束。

  此案的荒谬之处,在7月3日的审判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之所以是公诉而非自诉,是因为吴保全的帖子严重损害了前市委书记云峰的形象,而云峰的形象也是鄂尔多斯的形象,鄂尔多斯更是中国的一部分,所以吴保全的帖子不仅对云峰构成了诽谤,更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鄂尔多斯检方以这样的逻辑回应对“公诉”问题的质疑。

  从什么时候开始,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利益被等同于地方政府利益;地方政府利益又被等同于国家利益?

  7月17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段磊,原因在于他在网络发表了6篇帖子,“举报”一个乡镇干部。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帖子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行为构成诽谤罪应无异议”,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也许有关方面意识到一个镇党委书记的“压力巨大、身心俱疲”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实在相差得太远,以致这个笑话听起来不那么好笑,最终,控方撤诉、公安销案,“曹县帖案”峰回路转,段磊得以洗脱诽谤罪指控,比至今没得到说法的吴保全要幸运得多。

  但此案仍然创造了一个纪录:当地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庭可以不公开审理。然而,段磊所举报的事情涉及公共利益,当地法院将应该由公众监督的内容当做隐私看待,无疑是在表示,镇委书记的名誉是国家秘密,所以不应当公开审理。

  这个所谓的“国家秘密”果真在福建网民范燕琼、吴华英、游清佑、陈焕辉、郭宝锋诽谤案中登堂入室了。7月27日,刘晓原等律师终于见到了因严晓玲事件而被控涉嫌诽谤犯罪的几位网民,在从看守所归来后,刘写道:“这起诽谤案件,有可能‘创造’两个全国第一。因一篇‘曝光’文章,以涉嫌诽谤犯罪为由,而刑事拘留五个网民,这可能是全国第一次(另外,还有人被传唤);将诽谤案件列为与国家秘密相关的案件侦办,这可能也是全国第一次。”

  律师们向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规定,是设置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诽谤的对象是自然人,可能涉及隐私,不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因此,你局将这起诽谤案定为涉密案件,明显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

  呜呼,国家秘密,国家利益,多少不公与枉法假国家之名以行!

  在这些系列案件背后,我们不难嗅到一种严重的特权气味。法律的程序可以不要,法律的正义可以不要,但大大小小的领导的“尊严”却必须维护,这或许就是为何“涉嫌诽谤罪”在中国各地络绎不绝的根本原因吧。

  在《南方都市报》7月19日刊登的陈爱和先生的《文字狱何以此起彼伏》一文中,表明了一种看法,即如果诽谤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造成了社会的动荡和巨大的恐慌,似乎就可以认定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从而遭受刑事起诉。然而,在法治成熟的西方,无论多么重要的政治家(或者恰恰是因为他们的重要性),都难以用诽谤罪起诉他人,因为无论面对媒体还是公众的批评,他们将要费很多力气去证明批评者具有“实际恶意”(《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所确立的原则)。

  以克林顿总统为例,当媒体爆出他和莱温斯基的丑闻之后,他要想治罪媒体,必须举证说明被告(媒体)在作出那些具有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肆无忌惮的无视”。克林顿的性丑闻当然引发了很大的动荡,包括国会的弹劾,然而,在“实际恶意”原则下,即使身为美国总统,他也无法对任何人提出诽谤诉讼。在整个过程中,他也毫无隐私可言。

  所以,绝非一位官员担任公职的级别越高,就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联系得越紧密。可是,我们在“曹县帖案”后看到一些评论,好像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作为一县党委书记,正七品干部,就有底气在西丰一亩三分地上称:他本人就是国家,对他的诽谤就是侵犯国家利益,因此必须警察来抓捕、检察院来提起公诉。而段磊所举报的那个郭峰书记,竟也敢以“正八品”干部的身份,号称自己的名誉就是“国家利益”,这样做似乎就僭越了什么。这表明,特权思想在我们的社会中有多么根深蒂固。

  (作者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价值中国网总编辑。国内最早从事互联网和新媒体研究的人士之一,2005年被搜狐评为“10年影响中国互联网的100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