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为这些弱者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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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ianjueshenyuan 提交日期:2009-6-1 16:07:00 访问:2076 回复:35 2004年冬,郝某、王某和李某,合伙承包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县道口镇养殖公司虾池,改建成盐场(在法律上,属个人合伙)。王某对盐场建设、生产、经营颇有经验,根据王某的测算,三方约定每人出资30万元,70万用于建设,20万用于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签订之日所交的承包期首尾两年的承包费由郝某和王某出资。
  后来,李某为控制盐场大权,逼王某退伙,拉齐某入伙。新合伙成立后,李某违反《合伙协议》中“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的条款,强行将诸权集于一身,并利用大权在握,强迫他人重新分配投资额,郝某35万元,齐某20万元,其自己60万元,总出资额由90万元升至115万元,齐某和郝某的出资额,都被李某未按集资程序约定到门上全部抠缴了去,但他既没按约定和缴款程序出资,也无法提供他的出资证明(并将以他名字开立,用于盐场的银行帐户私自撤销),却时常向其他合伙人称:“我的钱最多,我说了算。”
  李某在改建和其管理盐场期间,无视合伙人的约定,利用对盐场的控制权,剥夺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合法权利,实行暗箱操作,一人采购,与他人勾结虚开、多开票据,甚至自填票据,以此虚报、冒领、做假账,来充实其虚报的投资,更可恶的是偷工减料,少上项目,造成了重大损失。种种不合常理的迹象,首先引起了齐某的警觉,2006年春,首次得以查看李某的花费后,更加证实了齐某的怀疑,但为避免伤了交情,齐某要求李某好好整理帐,过后,李某竟然说:“有一根20000元的砖单子记成200元了,实际花费额还多”,气得齐某只好提示性说:“好好看看你的买砖花费”,这才承认那根单子是虚的。当然,这仅仅是冰山一角。
  2007年春,盐价已由2004年的每吨380多元跌至50元左右,每产一吨将赔40元左右,谁投的钱多谁赔得多,李借给某医院院长开车当差不自由,既不交出盐场资金,也不进行交接就撒手不管,将盐场将扔给郝、齐二人。《盐场用地承包合同》第三条规定,每年的1月30日前交足承包费,过期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无偿收回盐场,多次追要资金无果,郝、齐无奈,只好被迫与李新友协商按投资比例凑承包费,即使这样,李新友仍拖着不凑,而且提出更无理的要求,逼迫郝齐二人出资缴纳当年所有的承包费,也就是强迫郝、齐给他垫交他所报投资份额承包费。他就是这样,不顾他人的利益,使盐场处在随时会被收回的危险中。超期的第七天后,为了避免盐场被收回,造成更大的损失,郝只好接受给其代垫24000元的条件,其才勉强凑了20348元,于2007年2月7日交上了承包费。不久,在盐场经营极度困难的情况下,李断然宣布他撂了盐场,自行退伙,但仍继续霸占盐场的资金,不向郝、齐二人提供盐场收支的真实账目。此后,盐场的所有经营费用均来自郝、齐的重新出资。人之所以能进步,在于生命不息,奋斗不止。这种奋斗,是头上冒着热气、额上流着热汗的辛勤劳作,不是象李某的投机取巧,面对顺境趾高气扬,遇到逆境垂头丧气。
  在2008年7月份盐价升至350多元。
  2008年8月11日中午,郝、齐二人接盐场民工的通知,寒亭法院去查封了总价值300多万元的盐田和盐(查封清单上注明查封物为盐田、原盐3坨约4000吨,但实际上原盐吨数还要多,只不过经风耗雨淋,特别是最近的几场大雨,化了很多),把传票和查封清单扔在了盐场。看到《诉状》和《民事裁定书》后,郝齐二人才知道,李某于2008年7月28日抛开当地法庭,到140里开外的寒亭法院起诉(前者隶属后者),29日法院作出裁定,在盐场捞出3茬盐后的不几天,即8月11日现场查封。
  这时,郝齐二人才明白,李先前所做的一些事情,包括从盐场偷拉雨季必用的发电机组,原来是为了告恶状做准备,但不明白,当地设法庭是为了方便诉讼当事人,为不在当地起诉,而跑到140里外的寒亭法院呢?更令郝、齐气愤的是,为了能卖一个高价格,2007年的盐,也一直放在坨台上没卖,而且刚刚和盐商达成了买卖协议,就被查封了,无法卖了,损失也可想而知。
  从此,郝、齐开始了漫漫应诉路。先是在一审期限的头两个月内,开了三次庭,后法官全换了,又延期审理,同时郝、齐也开始了上访,后又开了第四次庭。经过历时近9个月的审理,寒亭法院才以“账目不清,本院无法做出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为由,驳回李某的“清算合伙财产,依法分伙”的诉讼请求,并判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李某承担。
  去年冬天,郝、齐曾向寒亭法院两次提交撤盐坨盖布的书面申请,并在电话中,向法官王某言明若冬天不把簿膜撤下来,势必要损坏的道理。并明确告之,一旦损坏了,其损失就15000多元,这与党所提倡的勤俭持家、勤俭建国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是格格不入,也不符合中华民族惜财爱物的传统美德,尤其在国家提倡加强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每生产一件物品,必然要耗费能源和污染空气,这都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了解北方盐场的人都会明白,两种情况下撤坨盖布,一是卖盐时,二是深秋时,前者就不必多说了,深秋时撤膜,是因雨季已过,冬季低温下塑料盖布会受冷收缩会破裂成碎片,风一吹,碎片四处飞扬。最终,因寒亭法院的未允准,坨盖布全部破裂,被风全刮走了。
  后期,接到寒亭法院电话通知,可以卖去年查封后捞出来的三茬盐,郝、齐二人和盐商达成协议,到盐场拉盐时,李某竟打电话报警说有偷盐的,并且开着四辆车到盐场阻挠,截下运盐的车,致使卖盐不成。很明显,李某不让卖盐,是想致盐场于死地,因坨台已挤满,卖不了盐,再捞盐就无处存放,不按时捞出头茬盐,会因结晶池内盐层过厚,结块过大,对盐田造成损坏,且后续生产无法进行,盐场将被迫停产倒闭。他早已不出资,损失自然与他也就没什么干系了。
  继向法院提交了《委托寒亭法院赶紧给卖盐的申请》未果后,于2009年5月5日,郝、齐二人再次向寒亭法院提交了《关于卖被查封盐的申请》,但寒亭法院只是口头同意,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也不向李某协调有关卖盐事宜。就这样,李某的邪恶计划,继续得以实施着。
  现在,盐场已由查封时的市场价值160多万元跌至100万元,原盐的价格由350多元一吨跌至100元一吨,保守损失已达170多万元,当然,这还不包括风耗雨淋的损失。
  郝齐二人按时向国家缴纳税款,向道口养殖公司缴纳管理费,没有侵占李某一丝一毫的权益,却因非法查封而债台高筑,不仅无资金经营盐场,甚至连坨盖布也无钱购买。虽然查封是不可更改的事实,但退一步讲,如果法院允许坨盖布撤下来,坨盖布不就保住了吗?盐坨还会赤裸裸在露天里吗?还会被雨淋化吗?弱者就要遭受欺压吗?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官司还要继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坚信,合法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得到保护!
  但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是,雨还要继续下,盐还要继续化,受害者的天空还要继续黑压压!面对着产出来的盐不能卖,面对着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天文数字”的损失,我们该为他们做点什么呢?我们又能为他们做点什么呢?
  注:很多的事实和证据,郝、齐两位当事人不愿在二审之前透露,二审后,将会进一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