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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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责任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在图中本杰明富兰克林、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佛逊起草了独立宣言,该宣言的宣告成为美国民主的基础。 (Library of Congress, LC-USZC4-9904)

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务人民,是民主的根基。换句话说,人民是民主国家中的公民,而非国家的附属品。国家保护人民的权利,人民也相对地给予国家忠诚。在独裁主义的体系中,相反地,国家要求人民为国家付出忠诚与服务,却未相对地为人民的付出、尽其应尽的义务。

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民主的根基,在托马斯杰佛逊于1776年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中有以下这段话: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辩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他人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更具体地说、在民主社会中,这些基本或他人不得侵犯的权利,包括了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在法律之前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这并不是民主社会中公民所能享有的所有权利,但却是任何民主政府之所以有资格称为民主,所不可或缺的核心权利。由于他们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从杰佛逊的观点来看,这些权利便不得以立法方式掠夺、也不容以选举多数的藉口加以侵略。


民主就是希望:在2006年,有两万名香港人民上街游行,举着标语大喊“正义、公平、民主与希望”。 (© Paul Hilton/epa/CORBIS)

言论、集会与抗议

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特别是针对政治与社会议题的言论自由,是所有民主政体的命脉。民主政府对绝大多数的文字与口语言论都不会加以控制;也因此民主社会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声音,表达不同或甚至反对的想法或意见。民主社会趋向于纷歧意见的表达。

民主依赖有文化修养、有知识的公民维系,这些公民有获得资讯的能力,得以参与完整的社会公众生活、批评不明智或专制的政府官员或政策。公民与自己选出的民意代表都认同,民主凭藉着广纳未经审核的所有想法、资料与意见,才得以维系。要让拥有自由的人类管理自己,他们就必须能开放地、公开地、重复地,以演说与文字的形式自由地表达个人意见。

言论自由的保障是所谓的“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政府只需避免限制人民言论自由即可。多数情况下,民主政权都能避免涉入文字或口语的言论内容。

抗议则可说是所有民主体制的试金石 – 因此和平集会的权利也成为言论自由必要且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公民社会容许针对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双方,进行激烈的辩论。在现代的美国,即使是国家安全、战争、和平这样基本的议题,也能在报纸与大众媒体上做公开的讨论,对于国家外交政策持反对意见者,也可透过这些方式轻易地公开自己的观点。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却非绝对的自由,亦不得用于煽动暴力行为。若有诋毁或诽谤的情事发生,通常就必须交由法院来审理与控制。民主政体中通常需要以严厉的手段,去禁止煽动暴力、诋毁他人名誉、或推翻立宪政府的言论或集会。许多民主政体更对激化种族或民族敌意的言论,下达禁令。然而,对所有民主政体而言,都必须面对平衡的挑战:在捍卫言论与集会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击实质上鼓动暴力、恐吓、或对民主制度有害的论述。人民可以强力而公开的反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但若意欲对该名官员行刺,仍然是犯罪。

民主发展与经济繁荣通常是同步发生的:上图为伊斯坦堡的一处市场。 (© Paul Hilton/epa/CORBIS)

宗教上的自由与宽容

所有人民都拥有追寻本身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自由包含公开或私下;单独或集体膜拜的权利,亦包括有完全不信奉宗教的权利;可参与宗教仪式、实践、与讲授,无须担心遭受政府或社会上其他团体的迫害。所有人都有权崇拜或藉集会方式与宗教信仰产生连结,亦可成立并持续维护为达到上述目的之场所。

和其他基本人权一样,宗教自由并非由国家创造或给予的,但所有民主国家都有责任保护这项自由。虽然许多民主国家会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做出正式区隔,但政府与宗教的价值并没有根本上的冲突。为所有人民保护宗教自由的政府,也更能保障其他为达宗教自由所必备的自由,像是言论与集会的自由等等。美国殖民地在十七、十八世纪实际上是神权国家,几乎也同时发展出宗教容忍与非宗教民主的理论。相对地,部分二十世纪的集权主义独裁者试图消灭宗教,视之为个人意识自我陈述的一种形式,与政治言论相去不远。真正的民主,尊重与认同个人不同的宗教信仰。即便政府支持特定的宗教信仰,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角色在保护个人宗教的选择。然而,这并不代表宗教本身可以当作破坏其他宗教或对抗整个社会的藉口,宗教必须在民主社会的脉络中发展,而非取代民主社会。

在民主制度稳定之后,将能容许更多的行为自由。在法国选民被授与以公投表决欧洲宪法(European Constitution)的权利时(当时于2005年5月将内容邮寄给人民),他们选择以丢弃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 (© Patrick Gardin/AP Images)

公民的责任

民主社会的公民权必须能够参与、保有谦恭与耐心 – 行使权利与责任。政治学家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曾注意到:“民主常被认知为多数人的规则,也有愈来愈多人将权利视为个人私有的资产…但这都是对权利与民主的错误认知”。民主要能成功,公民必须积极而非被动地参与,因为他们知道政府的成败之责在己,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责任。

当然个人能行使基本的人权,像是言论、集会与宗教的自由。但另一层次的权利,就不是个人能独立行使的,必须在社会的架构中才得以执行,这也是为什么权利与义务有如此紧密不可分的关系存在。

由人民选出并需对人民负责的民主政府,需保护个人的权利、让民主政体下的人民能善尽公民义务与责任,进而强化巩固整个社会。

最低限度,人民必须教育自己了解所处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投票时做出智慧的判断。有些应尽义务像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担任陪审员、或是从军,其在法律上可能有所规范,但多取决于个人意愿。

民主行动的本质,是人民能和平、积极、自由地选择在社区与国家层级的公众生活。依据学者戴安娜瑞维兹(Diane Ravitch)的说法:“民主是一个过程,一种生活与工作结合的方式。它是与时俱进而非静止不动的。它需要所有公民发挥合作、妥协、包容的精神。实行民主十分艰难、并不容易。自由也是一种责任,并非拥有摆脱责任的自由”。善尽此责任需要积极参与组织事务,或追求特定的社群目标;最重要的是,要达到真正的民主,需要拥有一种态度、愿意相信那些和你不同的人,也拥有一样的权利。

民主选举 >>>>

民主选举
Democratic Elections


在民主制度传布至全世界后,投票箱也成为通用的工具。上图:叶门的选民。 (Courtesy IFES)

自由与公平的选举,是确保对执政者认同的必要要素,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选举扮演的角色、就是说明认同政府职权的主要机制。

民主选举的要素

美国前联合国代表,同时也是学者的珍妮柯克派翠克 (Jeane Kirkpatrick),提出了这样的定义:“民主选举不只是一种象征符号… 也是高度竞争、定期举行、具代表性的决定性选举,人民透过选举选出政府的最高决策者,而人民也拥有批判政府、发表其批判言论、提出不同想法的广泛自由”。

民主选举是高度竞争的。反对党与候选人享有言论、集会的自由,也能公开发起必要运动以宣传他们对政府的批评,向选民提出不同的政策与候选人。只是让反对者能参与选举还不够。执政党因为可能拥有职权的优势,但选举的规范与选务流程必须全然公平。另一方面,反对党的集会自由也不可视之为暴民统治或暴力,而应视为一种辩论。

自由选择决策是选举的必要条件,图中是刚果共和国的选民在仔细研究所有候选人资料的情况。 (Schalk Van Zuydam/AP Images)

民主选举是定期举行的。民主制度中不应选出独裁者或终身职的总统。被选出的官员必须对民众负责,同时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后将权利重新交回选民手中,寻求选民授与继续任职的权利,也必须面对可能被汰换的风险。

民主选举是具代表性的。公民与选民的定义必须宽广到包含所有成年人口在内。若政府是由少数、排他的团体所选出,就算内部运作有多么符合民主概念,也不算是民主政府。民主历史上最伟大的一出戏、就是被排除族群的奋斗史 – 不论是因为种族、人种或宗教上的弱势族群,甚至是女性 – 为了赢得完整的公民权与投票权,掌控政府机关,完全参与社会,所做的努力。

民主制度的自信愈强,候选人就会愈为多样化。Michelle Bachelet经过选举成为智利总统之后,拓展了女性的政治版图。 (AP Images)

民主选举是决定性的选举。选民决定政府在某段时间内的领导者,由民众选出的代表、握有政府权利的控制权,不单只是一个名义上的领袖或象征性的领导者而已。

民主制度仰赖公开与可信而存在,但却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就是投票这件事本身。要将受胁迫的机会降到最低,民主制度下的选民必须被允许以秘密投票的方式行使投票权。同时保护票匦、计算票数的工作,应尽量公开其执行流程,如此一来人民才能信赖投票结果是正确的,政府确实是依赖人民的“同意”而存在的。

人民针对法律、议题以及政府官员候选人进行投票,这一张2007年的照片是厄瓜多尔女性针对宪法改革进行投票动作。 (2007 Patricio Realpe/archivolatino/Redux)

忠诚反对党(Loyal Opposition)

最难让所有人都接受的一个概念,特别是在那些历史上经过武装政变方式产生政权移转的国家,这个概念就是“忠诚反对党”。但这却是民主制度中相当重要的特质。其意义在于在民主制度下,不同理念的人仍然共同信奉国家的基本价值。政治竞争对手不一定要喜欢对方,但必须容忍对方、并了解双方都扮演着合法与重要的角色。此外,社会中的基本规则也鼓励以包容与有理的态度进行公开辩论。

在民主制度中,败选与胜选双方透过议会流程进行政治竞争。 (AFP/Getty Images)

在选举结束时,落败的一方必须接受选民的决定。如果执政党落败,必须和平转移政权。不论哪一方胜选,双方必须同意合作解决目前社会上发生的问题。反对党持续参与公众生活,也知道自己扮演的是民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这种忠诚不是对政府的特定政策保有忠诚,而是对国家的根本正统性与民主制度本身保有完全的忠诚。

总而言之,民主选举并非一场生存的战争,而是一场服务人民的竞争。

选务工作的执行

赛内加尔首都达卡市的选务人员,在烛光下计算选票的情形。 (Rebecca Blackwell/AP Images)

民主制度中,选出公务人员的方式有很大差异。以国家层级的选举来说,各区选出的立法委员可以是单一代表制,亦即所谓的“赢者全拿”(winner-take- all)制。另一种方法则是在比例代表制的系统下,每个政党依据全国总得票数所占的百分比,取得同等比例的代表席次。各省与地方选举也可参照国家选举的模式进行。

无论采行哪一种系统,选举流程都必须百分之百公平、公开,选举结果才是合法的。公务人员必须确保所有人都有登记为选民,或参与竞选的自由;创造一个公正、不偏不倚的系统,保证秘密投票,并在公开、多人共同执行的方式下记票,必须提防选民的欺骗行为,并在必要时进行重新记票与解决选举争议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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