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换发新记者证 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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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换发新记者证 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访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类型:新闻头条

核心提示:今年2月,新闻出版总署在全国统一换发新版记者证。目前河南省新版记者证换发已基本完成,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记者证防伪技术更高,并参与联网,河南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何新年称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大河报6月29日报道 今年2月,新闻出版总署在全国开始统一换发新版记者证。目前我省新版记者证换发已基本完成,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证有哪些特点,哪些人可以申领,如何辨别真假记者证?昨天,记者采访了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何新年。

封皮颜色变了

2003版记者证:封皮为蓝色;新记者证:封皮为咖啡色,更耐用

目前新闻记者们所持有并使用的是2003版记者证,据何新年介绍,新版记者证在封面样式上没有更多调整,而将设计重点放在了证件的耐用性和各种防伪技术的运用上。

与2003版记者证相比,新版记者证改变了封皮颜色,把原先的蓝色调整为咖啡色。封二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并按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域及港澳台的图形设计防伪底纹。再者是增加了页码,新版记者证把原来的一页年检页调整为五页,年检页使用了有中国传统铜鼓图案特点的背景图。

防伪技术更高

新证采用了人民币防伪技术,为目前印刷防伪的最高技术

新版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按照程序申请、审核、打印并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何新年说,新版记者证采用了目前印刷防伪的最高技术,包含三层防伪技术。第一层防伪靠眼观手摸即可识别,比如证件的核心防伪之一是记者证信息页的凹印潜影技术,凹印的线条非常细小而且不断交叉,但绝不会有糊版现象,用手触摸时会有非常明显的凹凸感,从逆光45度角观察时,会有“GAPP”潜影出现;再如将记者证的单页纸对着阳光,纸张上将会透出“GAPP”的水印,这些技术一般是无法仿制的;第二层防伪靠一些简单的仪器即可识别,用紫光灯照射记者证,会发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记者证核发专用章、装订线、安全线都会反射出红色荧光。同时,新版记者证的纸上有很多粗纤维,这些粗纤维在紫光灯照射下同样会反射出红色荧光,这些技术都是人民币防伪技术,代表了国内外防伪印制的最高水平,一般情况下难于仿制。此外,第三层保密防伪只有少数管理机关人员掌握,不向社会公开。

何新年说,为加强记者证的管理,新闻出版部门完善了新证的年检标志设计。其年检标志为五页,每年年检完成后,在当年的年检页粘贴年检标签,粘上后再也无法完整揭开,这也能够起到防伪功能,而且标签上标有证件有效期。

记者证全部上网

发现假证可举报,自制的采访证、工作证、介绍信一律不作为采访凭证,当事人有权拒绝采访

何新年特别强调说,今年新版记者证的换发中,广播电视新闻单位所有采编人员与通讯社、报刊社一样,统一申领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记者证。通过本次换发,实现报刊、广电所有记者证信息全部上网并向社会公开。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所有新闻记者申领了新版记者证后,旧证将被统一收回后交省新闻出版局销毁。

何新年说,新闻记者证只发给新闻机构的专职采编人员,要换发申领新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已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属于换证人员;二是新办人员,新办人员要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一年以上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指采编人员与所属新闻机构签有合法劳动聘用合同。

但记者证换发是重新申报、重新审核、重新领取,还要在网上通过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不是拿着老证直接领新证。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经营、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不得领证,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也不能申领。

针对有的媒体记者没有新闻记者证也在采访这一现象,何新年说,自制的采访证、工作证、介绍信一律不得作为新闻采访的凭证,当事人有权拒绝采访,并可以拨打省新闻出版局举报电话。基层单位和群众若要核实记者证真伪,可以通过新闻记者证本身的防伪标志识别判断,也可以登录“中国记者网”,输入持证人身份证号、记者证统一编号、单位名称、姓名中的任意两项进行核实。发现持有假证采访的,应及时向当地新闻出版局举报,对于以假证敲诈勒索的,还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新版记者证新增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

对此,何新年说,这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公开、更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业已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本文来源:大河报 作者:刘昌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