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刀:什么样的理由拒绝采访才算正当(中国青年报 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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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新闻出版总署在全国统一换发新版记者证。新版记者证新增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业已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东方今报》6月30日)

     拒绝采访现象,一般情况下发生在新闻监督时。虽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策的辅佑,但拒绝采访现象仍旧五花八门,要么以不知为借口,要么以需经上级批准为托辞,有的甚至干脆保持一种置身事外的缄默之态。尽管一些政府部门对待新闻采访的消极态度屡遭舆论质疑,但绝大多数拒绝采访者,往往要么不承认拒绝采访的事实,要么承认了事实,但不认为拒绝采访的理由不正当,更鲜见有人因为拒绝采访而受到严肃处理。道理很简单,因为确认拒绝采访理由正当与否的裁决权,并不掌握在媒体的手里,说到底还是由被采访者说了算。

    对于新闻采访,一些政府部门总会不自觉地带上一副有色眼镜加以区分权衡,区别对待。如果采访主题属歌功颂德,立马荷尔蒙倍增,对采访材料精雕细琢添金戴银不说,甚至还会积极动用资源,对采访者悉心招待。而一旦听说是新闻监督,很快便板起面孔,字正腔圆,惜字如金。对此,媒体除了质疑无它法可寻。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拒绝采访的动因复杂,有的缘于担心曝光的趋利避害本能,有的则担心新闻监督给工作添忙加乱,还有的像郑州那位逯军局长一样,对媒体“替谁说话”存在根本性地认识误解。近几年,政府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许多单位也指定了自己的新闻发言人,但就当前现状,无论是新闻披露速度还是信息量方面,新闻发言人制度与现实要求尚存较大差距。事实也表明,正因为政府信息披露不够及时,不够充分,有时还会导致谣言四起,公众疑问无法有效消解,既损害政府形象,也导致有关工作陷入被动。这类现象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表现尤为突出。

    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行政单位信息公开的义务,但该法规对这种义务的规范约束仅限于体制内的自纠。而与这种被采访权对应的是,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一直以来却处于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1980年代中期,我国曾有过起草新闻法的动议,然而时至今日,该法依然无法冲破重重阻力,新闻采访权利的保障不得不依靠地方领导的高度重视。正是由于重视程度的差别,所以常常导致新闻监督环境的千差万别。

    什么样的理由拒绝采访才算正当?怎么看,这都不应是被采访者的自说自话。换句话说,只有新闻单位拥有更加充分的采访权,才能对被采访者形成有效的体制外约束,才可能激发被采访者的信息披露,努力实现与社会信息需求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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