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沈彬:石首事件难道以“政府私了”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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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沈彬:石首事件难道以“政府私了”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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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石首事件难道以“政府私了”而告终?
2009-06-25 19:41来源:新民网作者:沈彬进入论坛共 6 条评论
【编者按】6月25日,湖北省石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透漏,公安部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权威法医专家对石首事件中死者涂远高的尸体进行了检验,认定系高坠自杀死亡。当地官员表示,因为酒店面临破产,家属要的钱,酒店可能赔不起,剩下的部分政府可能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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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特约评论员
沈彬
【新民网评】备受关注的石首事件正逐渐平息。6月25日,湖北省石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透漏,公安部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权威法医专家对石首事件中死者涂远高的尸体进行了检验,认定系高坠自杀死亡。涂远高尸体已于6月25日火化。
据《广州日报》报道,目前石首市已经完全恢复了正常秩序。24日下午,政府召集死者的家属进行谈判,谈判内容涉及赔偿问题和尸体火化等问题。当地外宣办的一位主任称,这个事情是在酒店发生的,应该由酒店来负责赔偿。但因为酒店面临破产,家属要的钱,酒店可能赔不起,剩下的部分政府可能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补上。
当地政府有人道主义的考虑,自然是应该的,但是,政府出钱补上“家属要的钱”,却难逃是否依法行政的质疑——政府支出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执行,例如财政预算支出或者是依法进行国家赔偿。从法理上说,死者系自杀,确实不用赔偿,即便要赔也应由酒店来担责。甚至可以说,政府并不是事件的当事人,原本就不应当直接与死者家属谈条件。因此,“既然系自杀,为何政府要拿纳税人的钱来赔偿?”,这也就成了很多网民对政府处理方式的质疑。另一方面,政府主动“赔偿”,也让人们产生了疑问,是否还有什么隐情没有披露,是否真的是自杀?
然而,尽快移尸火化、“平息”事件是政府的最优选择,哪怕所谓的“赔偿”、“补偿”并没有法律的依据。可以想见,当地政府被数亿网民紧盯,舆论和上级领导的压力之大,在谈判桌上并没有太多的筹码。而这种“赔偿”并不能纳入“国家赔偿”的渠道,这种和解也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我们可以称之为“人性操作”、“道义责任”,或者说当事件上升为公共事件时,政府迫于压力不得不做出违心的妥协,做了“政府私了”。
从高莺莺的“抢尸”、瓮安事件,再到石首事件,都是起于普通的意外死亡事件,以“尸体”为核心引爆了舆论,甚至发展为群体性事件。已有论者指出这些事件的背景是社会公正欠缺、官民关系的紧张,而且这种紧张和矛盾,没有通畅的表达、宣泄的渠道,往往在一个个公共事件中爆发。事件的解决同样很难在现行法治渠道中得到制度性安排,比如石首案当事人确系自杀,要政府赔偿,实在于法无据。但作为一个公共事件政府又必须解决,所以“政府私了”应运而生。(新民网原创)
“群体事件”古已有之,《大清律例》就有“激变良民”的罪名:凡牧民之官,平日失于抚字,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即官员平日不作为,致使群体事件爆发,将受到杀头的严惩。而现代宪政逻辑以“民本”为基础构建,官员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人民对政府、对官员的意见和批评,原本应以选票、代议机构、媒体舆论、公益诉讼等等理性形式表达,所以“激变良民”的罪名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没有存在的合理性。然而的群体性事件和古代的“激变良民”在逻辑上也有同构性,即底层百姓缺乏正当、顺畅的诉求表达,而且经常受到公权力的侵害,酿成群体事件。
现代社会学里也有“弱者的武器”的概念,即弱势一方通过既有的正规途径,比如诉讼、信访、请愿等,无法达致自己的诉求,无法与强者抗衡,转而寻求其他不正规手段,比如怠工、上演跳楼秀、聚众停尸等。现实中这些手段往往比正规途径有效,基于本身的利害权衡,一些地方政府也乐于采用“政府私了”的方式来息事宁人。其实这是饮鸩止渴,终会产生可怕的示范效应——“闹大了才可解决”取代了理性、合法的表达途径,造成恶性循环。
类似石首事件以“政府私了”告终,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原则,而且会进一步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并非长久之计,这值得地方管理者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