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丽:与邓玉娇案相关:巴东37天(南方周末 200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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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邓玉娇案相关:巴东37天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2009-06-17 23:08:18 来源:南方周末

邓玉娇案,在法律意义上颇为普通的刑事案子,为何却在短短数天内演变成牵动全国的公共事件,并持续至今?

公安局局长杨立勇,被当地官场认为最愿意在公开信息方面有所作为的官员,为何却被网络舆论认为是操控邓玉娇案的“黑手”?

巴东当地官方,何以一度陷入“不管说什么,都会被网民骂死”的窘境?官方意图和民间舆论,该如何良性共处与互动?

在巴东——风暴眼中的37天里,或可找到若干答案。

6月16日,重获自由的邓玉娇回家了。她特意换上一件平日喜欢的短袖夹克让记者拍照。邓玉娇爷爷邓正兰说,让孙女换套新衣服,是想告诉所有关心邓玉娇的人,她的生活将重新开始。 图/占才强

5月10日,邓玉娇就是在这个娱乐城为保护自己,刺死了侵犯她的小镇官员邓贵大。

此案发生后,官员去色情场所的现象在当地受到了严厉打击。雄风宾馆一方面成了风暴眼中的风暴眼,另一方面也变得门庭冷落。 图/黄秀丽

2009年6月16日上午,邓玉娇案在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大门围聚了三四百人希望了解开庭情况,人群旁边是穿着便衣维持秩序的武警,气氛严肃。

法院门口大约一公里的路段,实施了临时交通管制,当有消息传来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时,人群仍然久久不肯散去。

这起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刑事案被当地人称为“三特”(即特殊时间、特殊地点、特殊身份)案件。晚上8点,一位官员在色情洗浴场所被刺身亡,简单的情节聚集了一个重大新闻事件的全部要素。而警方早期公布的相对模糊的案情,又给了公众极大的诠释空间。从5月10日至6月16日,发生了律师忽然被“解雇”、野三关镇打记者、巴东城“半戒严”等事件,公众和巴东政府情绪日趋对立。邓玉娇案逐步演化为邓玉娇事件,巴东政府陷入了空前的信任危机。

巴东城的37天,是风云诡谲的37天。

●5月21日之前

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媒体

5月10日,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这个镇上最有名的娱乐场所发生了民女邓玉娇刺死小镇官员邓贵大的案子。

对这个很少发生刑案的恬静小镇来说,尽管这是镇上的大事,但没有人想到会演变成一场全国性舆论风暴。

开初几天,小镇的“麻木”(湖北的一种三轮机动车)司机对一拨拨前来的全国记者不以为然:多大点事儿啊,你们为么子感兴趣?

巴东官方也没有人认为这会酿成舆论大案,其时对媒体的采访比较开放:

5月12日、5月18日,巴东警方先后发布案情通报:5月10晚7时30分许,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黄德智和镇财经所干部邓中佳到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邓玉娇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

野三关镇甚至把邓贵大3人的档案资料调出来给记者;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俊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局长杨立勇也曾接受媒体专访,详细分析案情。

然而公众的质疑一直无法从相对模糊的案情中得到解释。是烈女反抗流氓官员,还是交易不成争执引发凶案?为什么巴东警方会三次更改案情通报,将“特殊服务”变为“异性服务”,“推倒”变成“推坐”?为何要否认《长江商报》,《楚天都市报》、《恩施晚报》此前的报道?

南方周末记者调查确认,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都是土生土长的野三关人,作为普通的乡村小吏,拥有的社会资源仅仅局限于野三关这个6万余人的小镇。

据巴东县司法系统官员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事情实际上在5月19日悄然发生了变化。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亲自撰写了第三份案情通报,杨对这份通报引发的舆论反弹完全没有预料,写完之后还相当满意。当他请朋友参阅时,网上对这份通报的指责已经炸了锅。

这位人士说:“他本来是要把这个案子办得透明一些,否则不会主动在媒体上发布信息,还力图将案情表述得更严谨,没想到给自己招来了祸。”如果杨不公布案情,谁也不会怪他,反正不公布信息是政府工作的常态;但他说出来,上级怪他没请示,网民怪他突出了邓玉娇的杀人故意。

上述人士认为,警方之所以这样做,“不排除基层办案机关干活儿比较糙”,但更主要是出于习惯,目的是想将政府形象从案件中“择”出来。这也是中国基层官员工作的惯例,为了维护一方稳定,基层官员需要很高超的“手艺”,把各利益相关方安抚好,避免有一方不满把事情闹大。这时人情、双方背后的资源等各种因素都会被纳入考量,法律因素反而是最少的。在此案中,警方有四方面的行为成为邓玉娇案演变的重要原因:

一、起初的案情通报里,只提3人到梦幻城消费,刻意淡化其行为的前因。直到纪委做出对黄德智、邓中佳的处分决定,公众才得知是接受了福成矿业的“吃请”了,而不是简单的“酒后陪他人消费”。

二、隐瞒4000元的来源。邓贵大作为一名一个月只有一千多元工资的公务员,拿这么多钱去娱乐场所于情理不合。

三、对黄德智“放任自流”,不加控制。后来公众意识到黄存在问题时,警方已经非常被动。

四、否认第二次案情通报。一位知情人称,随着案件侦查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细节被发现,表述也尽量向准确靠近,这是正常现象。《长江商报》等媒体的报道源于有关部门牵头采访。然而,因为报道和通报有差异,警方只能否认。

正是这四方面的行为引发了网络舆论广泛质疑,各类QQ群和“邓玉娇”维权网迅速建立,“邓玉娇无罪”、“烈女斗贪官”是最主要的声音。在央视投票调查中,“邓玉娇属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的票数高达92%以上。网友“屠夫”奔赴巴东,慰问邓玉娇家人和她本人。

这些“异动”,直至5月21日前,均未引起各方“重视”。巴东政府一如既往地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媒体。

●5月21日至5月25日

“不管说什么,都会被网民骂死”

邓玉娇案在网上引发舆论热潮后,很快惊动了恩施州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委省政府。

5月21日当天,恩施州分管政法的副书记谭先振、纪委书记王建民赴巴东调研。5月21日,邓玉娇的代理律师夏霖、夏楠从看守所会见出来,痛哭失声,爆出“邓玉娇遭受性侵犯”的内容,形势急转。

第二天,巴东政府成立了“邓玉娇案“新闻信息发布中心,抽调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的工作人员值班接听电话,每晚工作至12时。此前,该案的信息都是由警方发布的,从这一天起改由政府发布,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也正式亮相。

律师对性侵犯的指控符合网民“烈女抗暴”的想象,巴东政府受到了此前并未有过的舆论压力。

警方公布的案情和律师的案情披露之间的重大差异在于是否存在性侵犯情节。5月25日晚8时,两名律师在向巴东警方递交黄德智涉嫌强奸的控告书中披露了具体内容,认为黄德智的行为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奸(未遂)。

夏霖认为,虽然实施性侵犯的是黄,邓玉娇杀死的是邓,但这里的强奸(未遂)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邓贵大和黄德智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无限防卫权。

是否存在性侵犯需要人证和物证支撑。当时的人证只有黄一个人,物证——邓玉娇的内衣裤被妈妈张树梅于5月22日意外清洗。“这样邓玉娇的供述就成了孤证。”夏霖说,在他发现存在性侵犯事实后,张树梅就被警察带走,随即发生物证灭失这种情况,他不得不怀疑有人在故意毁灭证据。

5月23日,巴东官方网站长江巴东新闻网在得到张树梅完全同意之前,即发布声明,“解雇”夏霖、夏楠两位律师。

5月25日,长江巴东网再次发布新闻称张树梅公布新律师上任——湖北省律师事务所汪少斌和刘钢。两名律师的湖北籍身份和官方背景再次引发质疑。

针对“解雇”行为,巴东和恩施的政法界人士也表示很不妥当,但也相当无奈,“当时的目标就是为了稳定”。

此时,巴东政府和众多网民的较量也变成了一场混战。

巴东官方通过官网“长江巴东网”坚称强奸子虚乌有,众多网民则站在两夏律师一边,坚持邓玉娇正当防卫无罪。

面对前所未有的舆论压力,巴东政府一改对媒体的开放态度。一位官员发给某记者的短信颇为无奈:“谁接受采访,不管是说什么,第二天都会被网民骂死。”而据可靠消息,杨立勇接受媒体采访后,被上级批评为“未请示擅自做主”。从此,无论各路记者如何围追堵截,了解信息的官员都三缄其口。

全国妇联也开始发布信息称“密切关注”邓玉娇案。

5月24日下午,北京的30名学者、记者举行了“关注邓玉娇案及网络民意研讨会”,会议决定成立邓玉娇案公民司法正义观察团、律师后援团、青年网民后援团、舆论后援团。

同一天,一名女青年在北京西客站展示行为艺术:浑身被白布层层缠裹,极力挣扎却无力挣脱。旁边是几个大字“谁都可能成为邓玉娇”。 

●5月25日至5月31日

巴东吃紧

张树梅在和夏霖、夏楠律师僵持阶段,双方一直无法正常联系。夏霖等人希望能当面和张树梅办理解除委托事宜,但无法见到张本人。5月28日,张树梅手书一纸解除委托关系书,寄到了两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据知情人透露,这段时间,张树梅在一个招待所被“保护”起来,外界人难以接触到她。张树梅的“更换”律师等行为,则要归功于邓玉娇的爷爷退休法官邓正兰,“他在里面做了很多工作”。

5月25日晚,律师夏霖、夏楠向巴东警方提交黄德智涉嫌强奸的控告书,披露黄对邓玉娇实施的性侵犯细节。控告书引发了舆论“炸弹”,众多网民开始组建旅游团准备奔赴巴东。

此时的巴东城已经进入了高度紧张状态。锦绣长江饭店的服务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几天宾馆“都被干部住满了”,外地人根本住不进去,宜昌到巴东的航线也已停运。

但巴东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曾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没有人说,到巴东找不到住的地方”。而对于巴东封城,停运客船的现象,欧阳开平表示,“是天气的原因造成的,湖北在下暴雨”。

野三关镇也是风声鹤唳。野三关的小学、中学全部放假。该镇三大宾馆之一的龙泉宾馆也“客满”,宾馆服务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是工商局在开会。宾馆的网络被切断,外来人员在野三关出现立刻会有人过来询问。

“村干部给我们开会说要藏好贵重财物,说是有恐怖分子来袭击。”一位修车司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5月28日,各地媒体记者集体撤离。湖北当地的媒体《楚天都市报》、《楚天金报》连续发出独家专访邓玉娇爷爷邓正兰、邓玉娇母亲张树梅的报道。该报道称“律师夸大事实,泄露邓玉娇的隐私,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该文立刻陷于部分网民“操控舆论,发布不实信息”的指责中。

据知情人透露,后来,为了谨慎起见,本地媒体的报道全部经过省委一领导同志亲自审阅。

紧张状态一直持续到5月31日晚长江巴东网公布了邓玉娇案“防卫过当”的侦查结果,和对黄德智、邓中佳的处理结果。

5月底,巴东至宜昌的航线重新运营,巴东、野三关的宾馆不再“客满”,野三关的学校重新开学了,两地的紧张气氛终于趋缓。

据一位巴东官员介绍,面对这次舆论风波,他们是以“维稳”的政治高度工作的,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6月16日

邓玉娇重获自由

虽然巴东法院并未正式公布邓玉娇案开庭的时间,但该消息仍然从网上流传出来。各路记者再次奔赴巴东,令巴东县政府外宣办主任王海波颇为惊讶:连我都不知道何时开庭,你们怎么知道的?

南方周末记者是第一个向巴东县委宣传部报到的媒体,但记者旁听名额仍然分配完毕。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恩施日报》、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获得了8个旁听席位。开庭当天,其他记者只能在法庭外翘首等候。

据知情人透露,其他的旁听席位在庭审之前就已经落实到了人头上,每个人的身份经过了核查,与本案“无关”的人员没有一人获准旁听。当时做庭审预案时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法院、公安各司其职,法院提前三天发布开庭公告,按照申请旁听的先后顺序发放旁听证,“谁先到谁领”,媒体记者也不例外,但进入了法庭也不允许拍摄、录音。另一种方案认为法院只负责庭审,旁听由省委负责。获许旁听的8名记者均由省委亲自审定。最终后一种预案被采用。当天,邓玉娇的一些好友也赶到了巴东,但未获准旁听。

6月16日上午8点30分,邓玉娇案在巴东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审理。

11时许,法庭内传出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的消息。

尽管邓玉娇及家人均不愿受访,但一位政法系统的旁听人员向本报透露了庭审现场的情况:辩方律师对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和检方的争议主要围绕刑法第20条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检方认为防卫过当,而辩方认为邓玉娇当时遭遇了性侵犯、侮辱、人身攻击和暴力威胁,防卫不存在过当。

双方的争议仍然在于性侵犯是否存在,但没有展开辩论。“性侵犯和无限防卫权肯定是重点。”这位人士说。但他注意到,律师用了性侵犯这个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不是强奸。庭上,律师还提出,邓、黄二人涉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没有提具体的罪名。

最终法院认为,由于凶案现场发生在休息室,在休息室里有较多的人,排除了刑法第20条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对象:杀人、抢劫、绑架和强奸这几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邓玉娇面临侮辱和暴力威胁,故意伤害人致死,属于防卫过当。法院判决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考虑的法定减轻刑罚的情节包括正当防卫、心境障碍(双相)的精神病学鉴定、自首,以及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即邓、黄二人有严重过错。

当地司法系统的一些人士也对休息室这么多人就判断出不可能发生强奸提出不同的意见:1994年发生在当地一家饭店的一起强奸案案发现场就是10个人的房间,作案者当着7个女性的面,轮奸了另外3个女性。但这是强奸既遂,邓案中还没发生强奸,法院不宜如此推理。

尽管对此案的决判外界仍有这样那样的质疑,但邓玉娇本人是满意的。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她甚至为能免于刑事处罚感到意外。当日下午16时许,邓玉娇在巴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上签字,“服从判决”。这意味着邓玉娇案结束了。

尾声

“工作经验不足,是一种挑战”

巴东,终于可以从社会舆论的漩涡中心脱身了。

回顾事发至今的三十多天,数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巴东政府确实没有料到这样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会引发公众和他们的尖锐对立,“巴东有史以来从来没有这么紧张过。毕竟在县里,不是每个领导都受过到民主与法治的训练,不是每个人都是薄熙来,采取的方法有不妥的地方”,“到了后来,事情就变成了一切都为了维稳”。

巴东县政法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杨立勇作为最先披露此案的官员,一直曾被网络舆论怀疑操控了事态。但事实上,杨一度被恩施政界称为“恩施最好的公安局局长”,他是恩施少有的法律科班出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公安局局长。在恩施政界,比较认可的说法是,杨立勇有限度地突破了政府官场不发布信息的做法,由于体制内对披露的不适应,体制外对披露程度不够的不适应,结果杨遭遇了重大挫折。

对此,巴东县政府新闻办主任王海波有自己的总结,“这是我们第一次处理这种类型的突发事件”,“工作经验不足,是一种挑战”。 

http://www.infzm.com/content/3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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