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三:答守门翔鹰君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7 03:55:05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三:答守门翔鹰君 / 萧瀚

 作者:萧瀚

伏尔泰,伟大的人道主义者,永远站在权力的对面。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十三:

 

答守门翔鹰君:他们是公共学者

 

萧瀚

 

守门翔鹰君在拙作《刑法学家,你们……》文下有一个跟贴,对于我质问七位刑法学家提出质疑,这样的质疑很有价值,需要认真对待,因此回复如下:

 

遵循惯例,一段一段来。

 

1.守门翔鹰:萧瀚老师是不是有的时候过于偏激了?您所指出的这些刑法学家,他们不是公共学者,他们没有义务来用类似于抱怨的话语来维护每一个弱势群体的权益,他们用自己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并不需要高调的评判每一个案件来显示自己的社会责任。”

 

答:【我不偏激】

 

在中国常识不够用,所以喜欢说常识的人就常常被认为偏激,我曾经专门写过一篇《说偏激》,在本博客“心纶琐议”栏目,您若有空,不妨移步一观。很多年来,说我偏激的人无数,我早已习惯:)

 

只要看看这些刑法学家的头衔,个个光辉灿烂,拿着国家财政支出(来自纳税人)的工资,当然是公共学者。您所谓的“类似于抱怨的话语”,我理解为是对政府的批评,不知道是不是正确。政府是干吗用的,政府第一给大众服务,第二服务得不好的时候,挨骂,然后改正。只是在中国,政府一直过得实在太舒服,而公民权实在存在得太窝囊。

 

您说这些专家们没有义务为每一个弱势群体说话,我完全赞成,我批评的是他们不但不为弱势群体说话,还损害邓玉娇的利益。这已经离开一个学者应有的基本学术良心很远了,如果说他们不知情,那可以不说话,没人会去怪罪他们。

 

至于我批评刑法学界在历次重大社会影响的刑案中鲜有发言者,这样的抽象批评不是针对某个具体刑法学家的,没批评错。无论是谁,地位越高,他的社会责任就越重,这是公平的,也是公民社会、共和精神的应有之义,这是一种公民义务。作为具体的刑法学家个人,固然不必为每个弱势者说话,因为这不可能,也不能这么要求,但如果连续数年甚至从来不曾为弱势者说过话,作为社会当然有抽象质疑的权利。

 

至于他们是用什么样的方式在维护社会正义的,我的理解是您认为他们的学术研究便是,我同意,但那是另一个问题。我觉得,在这样一个具体涉及到他人基本名誉和自由的案件中,说着他们的那些话可不是维护社会正义,而是破坏社会正义。

 

您用了“高调”这样的词,我有点惊讶,出了邓玉娇这样的事情,当然应该用高调的方式回应,如果“低调”回应或者干脆大家都“无调”回应,官府会把邓玉娇做成人肉包子的:)

 

2.守门翔鹰君:“况且就邓玉娇案件所有的案情疑点还没有得出结论之前,你让这些刑法学着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法院在依照现有的证据只能得出这样的判决书,您不觉得吗?”

 

答:【法院可以做的很多】

 

与您同感,此案还有很多疑点,既然如此,对这结果学者们也可以不评价,或者对这场审判和判决产生的程序提出质疑,这样总可以吧。对公权力的态度应该是有疑问便不信任他们,这是宪政精神的基本素养,作为著名法学家如果这么点素养没有,怎么当教授,怎么当博导:)

 

法院依照现有的程序,不一定非要拿出判决,没听说证人出庭作证,想想,就两小时能审什么,就判决了,反正我是不承认的——但我能接受邓玉娇重获自由,就是“免除处罚”这样的表述我也不会接受,法院可以不判——当然现在判了,虽然是有罪判决,至少邓玉娇自由了,倒宁可这样。不过这话就另说了。

 

3.守门翔鹰:“我想,如果让这些学者来评价一下巴东县公安局的侦查程序。他们一定会和您的观点一致。”

 

答:【我很愿意相信您的推断】

 

不过,我没您那么有信心,真的,关键还是要看言论环境是不是足够安全吧——但您仔细看看他们主要都在湖北……不过,这是人之常情,只是我要是害怕,一般会闭嘴,实在憋不住,就忘了害怕,说出来得——但是底线是沉默,而不是说相反的话。

 

4.守门翔鹰:“看看您的文章以下的评论吧?您觉得这样的评价对于这些法学界同仁公平吗?只是因为他们对于一个案件做出了一些和您以及广大网友的观点不太一样的评论而已?我觉得有点寒心,尤其是对于马克昌这样的老一辈学者。不知道您是怎么考虑的,作为一个学生虽然非常喜欢您,但是对于您的这篇文章不敢认同。”

 

答:【学者言论要有底线】

 

我早已归纳过法学家面对此类案件的三条基本规则,不知道您是否认同,我愿意再说一遍:1.【坚持“无罪推定”原则】2.【坚持“正当程序”原则】3.【具有“人道主义”常识】我还有一句常说的话,您也一定有印象:“真相不明之际,鸡蛋与石头的较量中,我永远站在鸡蛋一边。”

 

所以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您的认识有误区,他们的观点不仅仅是普通的观点,它涉及——甚至直接损害了一个人的名誉、自由和尊严(而这个人极有可能是完全无辜的),涉及到法律的严肃性。网友们的评价可能有些是存在着过于酷评问题,但是我理解,因为这些年来,总体而言,专家学者们对社会正义实在太冷漠了,一旦说话还常常是损害公义,损害弱势者,连基本的人道主义都没有,这一点我尤感寒心。

 

您一定还记得我一直基本上不对此案作实体评价,因为不愿意,非不能,我对此案的许多情况了解得远比一般人更多,但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审判,我宁可谈程序而不谈实体,我始终相信,追求正当程序是中国法治社会到来之前永久的使命。

 

对于马克昌教授,我只能表示最真诚的遗憾,其他没什么可说的了。

 

最后,谢谢您的质疑,欢迎继续讨论。

 

2009年6月17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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