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子:面对三个男人 真属防卫过当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2:29:02
金子:面对三个男人 真属防卫过当吗? 作者:金子  出处:金子  时间:2009-6-1 11:32:29 2009年06月01日09:10  来源: 我有话说 查看评论(370) 好文我顶(693)

  据报道,今天,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这一案件经过前一阶段的热炒反复,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当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结论,作为一个司法阶段性程序结论,无可厚非。但是,从本案报道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来看,认定邓玉娇构成防卫过当,不能成立,也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意图。

  首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邓玉娇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存在对于邓贵大、黄德智拉扯推搡、言辞侮辱行为性质的认定,根据他们先要求邓玉娇“强迫要求陪其洗浴”,可以认定邓贵大、黄德智对邓玉娇违背意愿的性要求存在。几个男人,对一个女人拉扯推搡行为,不能将它与几个男人之间或是几个女人之间的拉扯推搡混为一谈,邓贵大、黄德智对邓玉娇的拉扯推搡就是强迫性要求的行为表现,也就是实施强迫性行为的行为,是属于强奸行为的组成部分。法律关于对强奸无限防卫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受到侵害的妇女在守卫最后一道防线时才可以使用,虽然强奸犯罪既遂标准是以是否进入确定,但是对于强奸行为并没有确定为只是进入才是强奸,强奸行为包括了既遂前行为与既遂后行为,既遂前行为有时根本没有任何侵害发生,比如从身后突然地一抱,或者按到在地,或者扯下衣服等等。只要是实施强奸行为,不管是既遂前行为还是既遂后行后,受到侵害妇女实施正当防卫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已有报道,现场有包括邓贵大、黄德智在内的三个男人,三个男人对于一个弱女子实施不法侵害,弱女子奋起反抗正当防卫,相对于三个男人侵害一个女人,处于非常不利的一方,应激情况下采取防卫措施导致邓贵大死亡的结果,并不是邓玉娇积极最求的结果,完全是防卫过程中产生的自然结果。邓玉娇对于自己行为可以控制并没有选择权,完全是侵害人的侵害侵害行为处于主导地位,导致事态不断升级,防卫行为升级所发生的。因此,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明显忽视了侵害人多人的现场事实及侵害人自主侵害行为导致了侵害人伤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邓玉娇作为一个普通妇女,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熏陶,对于维护自己贞操胜于生命,敢于面对几个狂妄酒后侵害之徒行使防卫,是值得肯定的行为。如果对于邓玉娇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完全违反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立法意图,将导致妇女在遇到强奸时不能更好的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法律的公正既在于结果,更在于程序的公正。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结论,恰恰是程序公正性的一个表现,应该由邓玉娇的辩护人通过辩护工作,通过对于案件的分析,法律的解读,说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最终的结论能够争取邓玉娇行为属于无限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司法公正的最后胜利。对于阶段性的结论,不用惶恐万分,怀疑一切司法机关,过分渲染,将当地司法机关妖魔化;更没有必要痛哭流涕的作秀,要的是沉着的应对和机制反驳,法律的公正就是以天平表现的,双方地位的平衡才是程序公正的合理表现。律师的工作就是在程序公正中获得结果的公正。相信邓玉娇的辩护律师,相信胜利最终属于正义。

【作者:金子 来源:新浪】 (责任编辑: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