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的功能缺失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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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的功能缺失与完善》 2009-05-17 08:56
分类:农村发展-金融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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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辉《农村金融的功能缺失与完善》
作者:于辉  发布时间:07/12/01  点击率:426
摘要:
原载于《当代经济研究》2007年第12期
正文:国内外研究表明,金融体系对促进一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作为超级农业大国,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极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进而提升整体国民经济实力作用尤为显著。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从克服农村金融体系脆弱性、稳定农村金融市场、强化对于农村发展的金融服务方面做过系列改革,从实施结果看,不断扩大的城乡差距、不断下降的农民实际收入水平、未得到有效缓解的农民和乡镇企业融资难无一不彰显着改革效果的差强人意,而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推进, 前述种种问题在不断放大。本文以农村正规金融为研究对象,通过追索农村金融功能缺陷根源及化解途径研究,力图对我国农村金融功能完善有所借鉴。
一、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现状
1.信贷资金供需配置失衡
首先,信贷供给比例不断下降。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2005、2006年统计数据, 2004年,我国贷款余额178197.78亿元,农业贷款为9843.11亿元,占5.52%;乡镇企业贷款8069.22亿元,占4.53%。2005年,我国贷款余额为194690.4亿元,农业贷款为11529.93亿元,占5.92%;乡镇企业贷款7901.76亿元,占4.09%。2006年,我国贷款余额为335434.1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为13208.19亿元,占5.52%;乡镇企业贷款8069.22亿元,占2.76%。总体看,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之和逐年下降,尤其是乡镇企业贷款2006年已下降到2.76%;其次,信贷需求满足率低。银监局调查报告显示,近年安徽省农村金融机构(不含政策性银行)对约481.5万户自然人发放了贷款,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1.06%,55.71%的被调查企业表示其贷款需求未得到满足。重庆市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仅占农村资金需求的25%,乡镇企业满足率为52%,在农信社获取小额贷款、联保贷款等信贷支持的农户数仅占全市农户总数的30.8%;第三,与国民经济贡献比,信贷资源配置极度不合理。从农业和乡镇企业所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看,2004、2005、2006年农业和乡镇企业分别用10.49%、10.05%、8.62%的贷款创造了45%、48%、50%左右的GDP,充分表明了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合理。
2.信贷资金投向结构及期限结构失衡
当前农村信贷供给大部分以小额贷款为主(5000元以下),大额贷款受到严格限制,资金支持多局限于传统小农生产,难以满足农业结构调整、第二、三产业发展等规模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以短期或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中长期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比重过小。根据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针对福建省内60个县(市)252个乡镇的1200户农户调查结果,当前农户希望的贷款期限在16个月左右,贷款额度为3万元,而当前各类银行提供的农户贷款期限一般是半年到一年。授信额度小、贷款期限过短,使得中长期项目如农民发展规模化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化经营、以及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所需无法满足,从而影响了对结构调整项目的支持能力。
3.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失调
受企业发债条件、改制及上市成本限制,乡镇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利用债券市场、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渠道不畅通。我国目前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中,由乡镇企业改制而来的只有近五十家。已经上市的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少,盈利能力普遍低,净资产收益率往往达不到再融资条件的要求,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也多转入非农领域。实际上,发达国家企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一般为3:7,在我国此比例约为1:9,导致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业。
二、农村金融功能缺陷的根源
1.农村金融组织供给不足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有农业银行、农发行、农信社、农村邮政储蓄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真正为农村提供资金的金融组织非常有限。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 1998年被确定为专事粮棉统销统购的机构,业务结构基本不对一般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是唯一遍及中国县乡的金融机构,2006年底改革前,只提供储蓄、汇兑等基本金融服务,不提供贷款业务,现在也只是在部分省市尝试小额信贷;农业银行的涉农贷款主要贷向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很少面向农户;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受史上政策调整、吸储能力、业务拓展能力及未形成金融网络所限,难以满足服务全国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的农业保险任务因缺乏政策补贴支持和出现亏损,也收缩范围,从而减少了农民受灾后的资金供给。
2.农村金融组织资金来源单一
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主要依靠农村居民的储蓄存款,其占农村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85%-95%。由于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缓慢导致了金融机构储源减少,增量不足。农村居民的储蓄存款增长额占全国储蓄存款增长额的比重从2000年的31.85%下降到2004年20.96%。笔者认为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原因有三。其一,受利率低、存取成本高及金融机构向农户吸储积极性不高影响,导致通过扩大农村居民的储蓄存款额扩充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供给来源途径不畅;其二,邮政储蓄存款影响当地可贷资金投入。邮政储蓄只存不贷无任何风险,且有人民银行利息收入,吸储积极性高,分流了大量农村储蓄资源。2005年末,邮政储蓄营业网点达到3.1万个,储蓄余额超过1.3万亿元,其中2/3以上的储蓄资源(网点、资金来源)来自于县及县以下农村营业网点。乡镇及其所辖地区农村的资金来源35%左右。尽管从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力图促进邮政储蓄资金直接和间接地回流农村领域,但是,两年多的实践并没有带来政府意图的实现;其三,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单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信贷资金融通。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传统的存贷款仍然是储蓄一投资转化的主渠道,农民通过农村金融机构购买其他类型金融产品实现财富增值的渠道不多,间接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信贷储备。另外,目前大多数农信社只开展了债券分销、现券买卖业务,不能作为独立法人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造成拓展信贷资金来源有限。
3.信息不对称与有效抵押品稀缺引致信贷缺口
我国大多数乡镇企业没有真正建立正规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生活消费开支与生产经营支出往往未真正分开,不能及时给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反映企业资金状况的真实信息,从而使金融机构对乡镇企业的贷款特别慎重。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为保障自身安全,只能要求农户和乡镇企业提供足值的抵押品,以求得实质性的风险保障。而抵押品是否足值、是否有效,依赖于法律框架和抵押品二级市场的发达程度。当前银行普遍接受的抵押品仅限于二级市场比较发达、价格比较稳定、可控性较强的土地、房产,但是,从农户及乡镇企业经营特点看,往往缺少足值的不动产作为抵押品,导致农户和乡镇企业融资的困难。典型的如贺兰县优质稻麦产销合作社有厂房800多平方米,各类农机设备涉及资金150万元,并有日产70吨大米、日产80吨面粉生产线各一条,资产总额近900万元。2006年,该合作社与金贵镇通昌村760户村民签订了6000亩水稻的购销协议,协议规定,合作社将以每公斤高出普通水稻4至6分钱的价格收购。到了收购期限,该合作社因为无法支付农户现金而申请银行贷款,可银行方面因为合作社现有条件,即农村房屋未进行房产登记发证等,不符合银行规定的有效贷款抵押范畴,拒绝向合作社贷款,农民经纪人也因此成为大额贷款“门槛”外的“弱势群体”。农户每亩水稻损失近500元,农民经纪人收益也受到损失。
4.农村金融机构外部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
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是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良性循环的有效保证,它能够在损失实际发生后及时给予补偿,减少风险的积聚。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农村金融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风险予以合理补偿。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有限,大量支农贷款、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得不到贴息和补偿,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担保制度也不健全,农村金融机构被迫承担着部分支农的重任,由此产生的经营风险不可避免地传递给了农村金融机构。
5.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不断恶化
银行的基本特征是以较低的资本金来运营大量的负债,没有社会信用的支持就寸步难行,而信用缺失是当前农户和乡镇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集中表现为:部分农户信用观念淡薄,对信用债务漠然置之,想方设法赖债不还;乡镇企业借改制之机,人为逃废债务,严重侵害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法律体系不够健全,金融债权难以保全;缺乏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系统,获取贷方有效信息难。这些问题造成农村金融信用环境日益恶化,金融风险不断累积,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6.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融资渠道不畅
根据1993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所限,我国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在发行债券前一年度申报发行计划,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与同级计委审核,然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计委,由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提出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而后下达执行。国家实际上对企业债券市场采取了以额度控制为特征的计划管制及行政管理,只允许企业债券融资在信贷计划所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在这种“额度”加“审批”发行方式下,企业债券的发债主体明显向中央直属的大型企业和一些行业性垄断企业倾斜,农村企业难以利用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另外,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受改制及上市条件、上市成本限制,乡镇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利用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渠道不畅通。
三、农村金融功能缺陷的化解途径
1.调整涉农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
首先,强化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的主体地位。一是将其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剥离给农发行,在剥离之后可转为代理业务。二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继续拓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特色业务。三是加快改变结算渠道不畅的问题,提高信用社自身融资的能力。其次,拓展农发行业务范围。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可考虑把财政性支农资金、国家农业扶贫资金委托农业发展银行投放和管理。第三,发挥农业银行商业性信贷资金的优势。对县域经济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尤其是对农业产业化等的发展和经营提供贷款业务,基层农业银行要回归支农领域,明确其支农职责,重点支持依托农业的龙头企业、基地、农贸市场和农村工业化建设等大额信贷资金需求。第四,完善农村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宣传和推广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促进邮政储蓄资金多渠道回流农村,并从制度安排、风险防范、人员配置等多方面保证其健康发展。第五,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和运做机制。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作为公共金融产品供给,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西欧、瑞典、西班牙等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险费补贴50%-80%,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成功经验,在养殖业及蔬菜、水稻等种植业方面政府给予农民一定的保险费补贴。二是实行农业保险机构多元化,可以创建政府保险机构、合股保险公司等。
2.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首先,扶植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加速其上市步伐,解决资本金瓶颈问题,建立区域小额资本市场,为尚达不到上市资格的企业融通资金开创渠道。允许优秀的农村企业独立发行企业债券,增强其直接融资能力;其次,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农民和乡镇企业购买金融产品实现财富增值提供多种选择;第三,掌握农村金融实际需求,提供农户和乡镇企业供给和需求相对应的信贷结构和信贷期限,根据农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合理把握信贷投入和收回时机,避免产生不良资产;第四,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拓展信贷资金来源。
3.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鼓励建立专业涉农信用担保体系,组建商业性和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点解决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同时构建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分散支农贷款的风险。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民应对风险市场的能力,可采取政府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投资入股、各金融机构联合以及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农业、农村保险与再保险体系,使农业、农村和农民在遭受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二是积极探索农村融资和信贷担保抵押新途径。探索试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方式。如允许农民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用作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把土地使用权租赁和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作为投资资产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作,引导和鼓励现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业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完善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重视搜集农户和乡镇企业信誉、道德品质等软信息,建立农户和乡镇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加强信用乡、信用村和信用户、信用企业评定工作,加紧社会信用信息方面的立法、建立覆盖全国农村的征信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以及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实行长期综合治理。
(原载于《当代经济研究》2007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