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 追遠堂 - 萧瀚:“邓玉娇事件”评论六则 - 腾讯博客 - Qzone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09:41
“邓玉娇事件”评论六则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一:

  
  只要辩护人无法介入侦查阶段,

  任何对邓玉娇的不利指控,都应反对

  萧瀚

  中国的刑事司法一直是月朦胧鸟朦胧的玩意儿,为什么?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上述规定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辩护人——无论是律师辩护还是非律师辩护——都不能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司法程序。换句话说,辩护人和侦查人员在关于刑事案件的调查方面,诉讼权利不是平等的;再换句话说,就是在调查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侦查有特权!什么特权?就是控制证据材料的特权,这意味着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筛选,其筛选过程没有任何监督。
  

  以宪政最起码的正当程序原则看,具有司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对公民进行刑事调查时,应该与该公民的辩护人共享司法资源,这其中就有最关键的证据材料。而《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极其无耻地公然规定在对公民进行刑事调查时,由控方独享司法资源,由控方完全单方地全面完整地掌控证据材料。辩护人只有在控方提出控告之后,才能就控方给定的证据螺蛳壳里做道场,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唯一可能有所作为的前提是控方的技术性失误,幸好中国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并没有那么敬业,不然的话还有哪个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有活路?
  

  《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是一条不折不扣的恶法!
  

  在震惊社会的邓玉娇事件中,目前警方通报的内容和最初的消息之间存在很大出入,警方的立案侦查方向是“涉嫌故意杀人罪”,而最初的消息却显示着明显的正当防卫特征。于是,这起案件的争点就指向一个问题:邓贵大等三人对邓玉娇所作所为到底是正在发生的强奸未遂案,还是一般性的服务供需矛盾?
  

  这样的争论在单独由警方控制下的调查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显然,调查结果取决于巴东县政府打算把这个案子做成什么案件!
  

  调查此案的巴东县公安局毫无疑问听命于县政府领导,现在既然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作为立案基调,在律师无法介入案件侦查阶段这一前提下,也就是上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我们能相信他们对邓玉娇任何不利的指控吗?
  

  答案很简单,只要辩护人无法介入侦查阶段,任何对邓玉娇的不利指控,都是我们应该反对的。
  

  刑法虽然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正当程序配合,这“无罪推定”只是人权的纸上富贵,而目前就是这样的状态。
  

  鉴于上述,现在最需要警惕的是:巴东县政府会不会出于本位利益,在尊重民意的假象下,不断抛出各种说法,敷衍民意,误导民意,最后将邓玉娇推上死刑定罪的道路——而律师则受制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望证据兴叹。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二:
  

  律师的信息发布权不容践踏

  萧瀚
  

  据荆楚网消息,5月21日,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先生,在就邓玉娇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巴东县政府:“邓玉娇案”一定会得到依法处理》)
  

  也许欧阳开平先生缺乏法律常识,才会说出上述大谬不然的话来。遍查国内各类管制律师业务的法律,从未见到哪条哪款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发布与案情相关的信息”——虽然涉及商业秘密、国家安全或当事人自己不愿意对外公布的信息,律师当然不应该对外公布。
  

  不但法治国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是中国也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虽说从司法公正的基本立场出发,中国法律在确认刑辩律师的权利方面还有很远的道路要走。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如何,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受托律师理所当然具有与刑案侦查者平等的信息发布权。
  

  自邓玉娇案在网络曝光以来,巴东县政府辖下的公安局已经多次通过媒体对外通报信息,与以前各地政府的堵塞和封锁信息相比,这当然是一个进步。但是,如果法律仅仅允许政府对外发布信息,而不允许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发布信息,这样的法律是公正的吗?——我们应当永远告别“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历史。
  

  且不说只允许政府而不允许律师对外公布信息的法律是多么不公正——幸好尚未有这么混蛋的规定,会导致披露案情信息的特权状态,更不必说侦查者会不会在某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下(例如所谓稳定)对公众撒谎。再退一步讲,即使侦查者无意对外撒谎,但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能信任侦查人员,而对他们保持沉默,侦查者向外界公布的信息就能确保其完整的真实性吗?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对外发布信息,不但是律师的基本职业权利,更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公正的刑事司法规范,应该承认在程序启动的那一刻开始,控辩双方就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直至程序终结,只有这样,司法公正才是可能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才能在程序法上得到基本保障。
  

  如果出于追求司法公正更严格的要求,而需要对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作出区别对待,那么应该受限制的恰恰是控方而非辩方。控方携政府之力、散纳税人之财,对一个普通公民进行司法调查,辩方与其相比,在任何方面都是弱势者,因此在“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下,终审判决下达之前,控制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信息发布岂非正当?
  

  毫无疑问,刑辩律师在其介入案件的那一刻开始,只要没有撒谎,没有捏造,就拥有自由、完整的案情信息发布权(一些特殊案件除外,例如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他们无需看政府脸色行事。
  

  从目前邓玉娇案的进展中,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到,事态紧急之际,正是因为夏霖律师恰当地行使了辩护人的信息发布权,才使外界获得关乎此案更为全面的信息。在此,谨向他的职业精神与专业素养致敬!
  

  2009年5月23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三:
  

  案情与结果:邓玉娇案的几种可能
  

  真相大白天下之前,社会各界对邓玉娇女士只能做程序性关注,如果一定要做实体性关注,当然应该以无罪视之——这是《刑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这对于许多人来讲显然是不够的,猜测案情真相几乎不可避免。
  

  为此,根据目前所见各种信息,本文列举此案的几种可能:
  

  1.抑郁症患者口角杀人(很少部分人所期待的案情)
  

  邓贵大并非要求邓玉娇提供特别服务,只是嫌邓玉娇服务态度太差,于是发生口角,邓贵大身体壮硕,连推两次邓玉娇,邓玉娇被推坐在沙发上,由于邓玉娇患有抑郁症,很容易情绪过激,口角导致了她情绪失控,于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因为患有抑郁症所以经常琢磨杀人玩儿,这回终于逮着机会了!),对着邓贵大要害部位连刺数刀,致使其当场毙命。之后,邓玉娇还刺伤了与邓贵大同来的黄德智。接着邓玉娇掏出手机自动报警。
  

  终审判决可能一:故意杀人罪成立,司法鉴定邓玉娇虽有抑郁症但没有精神病,判处死刑立刻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执行;(最少数人期待的判决)
  

  终审判决可能二:故意杀人罪成立,但鉴于邓玉娇被司法鉴定为精神病人,案件发生时正好发病,故不承担刑事责任,转精神病院治疗,终生监禁。(除上述之外,比较少数人期待的判决)
  

  2.邓玉娇身心健康,行凶杀人(最少部分人期待的案情与判决结果)
  

  邓贵大并非要求邓玉娇提供特别服务,只是嫌邓玉娇服务态度太差,于是发生口角,邓贵大身体壮硕,连推两次邓玉娇,邓玉娇被推坐在沙发上,于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防身自卫而准备的水果刀),对着邓贵大要害部位连刺数刀,致使其当场毙命。之后,邓玉娇还刺伤了与邓贵大同来的黄德智。接着邓玉娇掏出手机自动报警。
  

  终审判决: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立刻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执行。
  

  3.邓玉娇患抑郁症,正当防卫愤而抗暴(绝大部分人能接受的案情)
  

  黄德智、邓贵大等三人向邓玉娇提出性服务要求,邓玉娇告知自己不提供。邓贵大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他掏出一沓钱来拍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怕老子没钱?”并且和黄德智一起冲上前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被邓玉娇挣脱起立,黄、邓再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并且扑上去撕扯邓玉娇的衣服,企图强奸她。邓玉娇被压在邓贵大身下,黄德智在一旁帮助邓贵大(或者相反),挣扎时,右手在沙发上摸到一把水果刀(或修脚刀),本能地刺向邓贵大的胸部、颈部,致使邓贵大当场毙命,黄德智也被刺中数刀,唯有另一位同来的邓某不敢上前而未受伤。据查,邓玉娇患有抑郁症,但不影响其日常的思维和行为。抑郁症与其正当防卫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终审判决可能一: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检方对邓玉娇的故意杀人罪无法成立,邓玉娇正确行使了自己的正当防卫权,无罪释放。
  

  终审判决可能二: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但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N年;或有期徒刑N年,缓期执行。
  

  终审判决可能三: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但故意伤害致死成立,判处有期徒刑N年或无期徒刑。
  

  4.邓玉娇身心健康,正当防卫愤而抗暴(绝大部分人期待的案情与结果,包括我自己)
  

  案情基本同可能性三——除了没有抑郁症。
  

  终审判决:同上。
  

  也许一些朋友对上述第三种可能的案情及其不同判决结果感到困惑,认为既然在案件事实方面认定了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就不该不做出无罪释放的判决。而事实上,中国的司法——尤其是引发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从来就不可能正常司法,其结果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可能性。
  

  我相信绝大部分朋友关注此案,心中都怀着这一期待:邓玉娇只是正确地行使了正当防卫权,应该无罪释放。
  

  坦率地说,我也抱着这样的期待,只是情感倾向并不能确保理性,因为理性告诉我们必须尊重事实真相。目前,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一时尚难清晰,未来的司法程序是否能够保持基本的公正也无从断言。
  

  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尽自己绵力,以正义之心关注此案的进展,但凡有任何违反正义原则的司法行为,都在我反对之列;但凡有任何建立在不公的司法程序基础上产生的对邓玉娇不利的指控,也在我反对之列。
  

  真相不明之际,鸡蛋和石头的较量中,我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愿苍天保佑,愿所有人对此案的关注最终促成此案的司法公正。
  2009年5月23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四:
  

  给法盲政府巴东上课

  萧瀚
  

  政府官员基本上是法盲,这绝对是中国政治的一大特色。不过,光是这么一句话还是太抽象,今天我在长江巴东网上看到一则新闻,才把一个政府到底法盲到何等程度昭然于世,看官莫急,且看这出法盲剧是咋演的!
  

  第一幕:长江巴东网的这则新闻叫做《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众所周知,这起案件连法院的门还没到呢,行政部门就急吼吼地嚷嚷什么“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人们不禁要问,你有什么资格这么说?“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邓母到底有没有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你说了不算,你又有什么资格这么表态,邓母授权给你了?
  

  第二幕:“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就你们警方单方的调查,不允许律师在场,拿这些狗皮膏药就想让我们相信?做梦吧,你们——别指望我们的脑子跟你们所希望的那样进水好不好?
  

  第三幕:“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现在邓玉娇被你们给“约束性保护”了(你们真能创造词汇啊,还不如说“保护性约束”来得温柔一点,建议改一下,OK?),你们想怎么代表她就怎么代表她,所以你们这样说显然涉嫌“强奸民意”,知道吗?这也是涉嫌强奸罪!如果要我们相信你们这话,建议由社会各界集资给邓玉娇住宾馆,由社会组织人力看守邓玉娇,免其潜逃,警察不得单独调查此案,只能与律师一起进行,在社会各方全程监督下,看看邓玉娇和她妈妈会怎么说!你们不就是仗着对邓玉娇及其家属现管吗?看看要是能不管了会怎么样?这块肉舍得扔吗?舍不得就别动不动“愤慨”什么的,听着叫人恶心。
  

  第四幕:“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我们还真不知道你们啥时候成了张树梅女士的代言人了,你们拿出委托书来好不好?至于夏霖、夏楠律师有没有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这你们说了不算,也不是你们该说的话。你们政府现在是调查、控告邓玉娇的一方,居然好意思裁判、球员一勺烩?这么着急干哈呢?别急,别急,急了赢不了。
  

  第五幕:“经查,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这句话应该表扬,至少让大众知道这第三位叫邓中佳,公安机关这么快就认定他没有违法行为?又在替法院越俎代庖了,记住,你们只是管行政这一块的,别以为现在还是“文革”,公检法坐一条长凳上把无辜的人判处死刑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知道吗?至少现在是分了三把椅子坐着干活的,毕竟GDP增长了,增加两把椅子的钱还是有的嘛。
  

  第六幕:“另讯‘邓玉娇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确保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权威,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负责对外发布‘邓玉娇案’的相关新闻信息,通报有关情况。”这话的言下之意,就是你们巴东县政府才是有资格发布信息的,别人发布的都是不透明的,不及时的,不准确的,不权威的——懵谁呢?只要邓玉娇在他们手上,而且他们还限制别人发布信息,垄断信息渠道,那么他们发布的信息就是最值得怀疑,最没有公信力的!
  

  这六幕剧的法盲戏,大家觉得怎么样?还算精彩吧!强烈建议巴东县政府以后就此案发布信息之前,一定要好好学习几部基本法律,比如《宪法》什么的,省得丢人现眼。虽然政府撒谎大家早已习惯,但你们撒谎的时候至少要敬业一点,要撒得像那么回事儿,别给我们一眼看穿,不然我们会觉得智商受辱——你们也太不把我们当回事儿了吧,把骗上头的东东拿来糊弄我们,难道我们的脑子跟你们上级一样不好使?这么敷衍了事实在太过分了,2600年前孔子就曾经说过:“是可忍,孰不可忍。”说的就你们!
  

  2009年5月24日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五
  

  无限防卫权:解读《刑法》第20条

  萧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目前,邓案的法律事实尚未得到全面、公正、客观、准确的披露,要对邓玉娇的刑事裁断也须正当程序下的司法机关法院作出。
  

  本案目前的核心争点在于导致邓贵大被刺死的案情原因到底是普通争吵,还是“强奸未遂”?
  

  假设案发当时,邓玉娇确实遭到了邓贵大等三人的强奸甚至轮奸威胁,那么邓玉娇刺死邓贵大这一行为属于上述《刑法》第20条第三款保护的情形,司法结果应当是无罪释放。
  

  网络上有些人在为邓玉娇辩护的同时,对刑法相关内容极为陌生,以至于发生了一个奇怪现象,就是一方面认为邓玉娇遭到了强奸威胁,另一方面又认为邓玉娇防卫过当,显然不懂得强奸是一种极为严重、恶劣的刑事犯罪行为,无论是强奸既遂还是强奸未遂,属于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权的保护范畴——也就是说当女性遭到强奸这样的人身安全侵害时,不管是谁,在案发当时对歹徒都可以格杀勿论!
  

  长江巴东网5月23日凌晨发布的消息《邓玉娇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借所谓公安之口,急于否定邓玉娇身遭强奸的可能性,这不能不让人猜测,巴东县政府到底意欲何为?很显然,只要否定了邓贵大等三人的强奸可能(无论是否既遂),邓玉娇的无限防卫权也就不可能了,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也就相应的子虚乌有了!这便是巴东县政府的目的所在!然而,问题在于邓玉娇是不是受到强奸威胁,现在还没有足够的证据可资判断——虽然包括我在内的绝大部分人都有这样的推断。
  

  网上还有一种观点也很成问题,有人认为,娱乐城这种地方不可能发生强奸案,因为那些地方本来就是有性服务的,所以对于做小姐的人来说,不存在强奸问题。这种观点更是莫名其妙,因为法律上的强奸含义与被强奸者从事什么职业、在什么地点都没有关系,唯一的要素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目前,案情真相尚未为世人所知,我们还无从判断,但是,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促成其公开、公正的司法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更是道义上的义务——无论于己于人!
  

  2009年5月24日於追遠堂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六:
  

  关于邓案的残思断想
  

  萧瀚

  1.【巴东县政府操控舆论】巴东县政府一会儿发个通报,一会儿发个通稿,还谴责律师发布信息违规,活脱脱一副官老爷心态,告诉你们过时了,别以为人民大众通通被你们给搞了,没看见吗?大家都在反通搞。
  

  2.【邓玉娇精神病?】巴东县政府在一步一步地把邓玉娇塑造成一个精神病人,这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呢?如果邓玉娇是精神病人,那么口角导致精神病人情绪失控杀人就成立了。这样一来,本来可能的正当防卫的定性就彻底不可能了,邓贵大也就变成了党的好干部——实际上现在还是,政府那张大麻脸也就灿烂起来了,还安抚了民意——我们不是没杀邓玉娇嘛,然后让她在暗无天日的精神病院里度过余生……
  

  3.【黄德智哪儿去了?干了什么?】这迄今是个疑问,巴东县政府的几次通报都有意将他撇除了,而且快要撇得干干净净了!凭直觉,我认为此人十分重要,他起的是什么作用?他首先要性服务,结果后来怎么会成了邓贵大一个人的事儿?邓贵大与邓玉娇之间案发时候,他仅仅只是旁观?可能吗?巴东县政府,你们现在是不是特别希望我们都是白痴啊?黄德智在此案中存在重大嫌疑——什么嫌疑?涉嫌强奸!
  

  4.【警方真会立案】此案被立成了“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警方真行,此案从一开始到现在,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等三人涉嫌强奸就没有被完全排除过,警方为什么偏袒性立案?如果一定要立“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至少还得另立一个案子:“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等三人涉嫌强奸罪”(邓贵大已死,涉及他的可能公诉取消)。
  

  5.【流氓手段】警方得知有了那么两件重要证物,于是立刻销毁,具体做法就是逼迫张树梅将案发时邓玉娇的内衣裤洗掉,接着逼迫她解除与夏霖、夏楠两位律师的委托关系,真是无耻之尤。
  

  6.【销毁证据应该付出代价】利用职权销毁证据,这是中国公权力经常干的事情,几乎是他们的职业嗜好,这回又发生了。按照基本的证据法原则,推定其所销毁的是不利于销毁者的证据,在司法上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下达指令和执行的人应该以“妨碍司法罪”被公诉!
  

  7.【舆论战】邓案首先是一场舆论战,巴东县政府的那些通稿,一上来意图就很明显:要操纵舆论,从“按倒”到“推坐”,从案发现场人数的不断增加,从铁口否认邓玉娇遭强奸可能……都可以看得出来,他们对这场舆论战是志在必得——问题是社会舆论不也志在必得吗?
  

  8.【心理战】在如此流氓的办案环境下,律师一直在艰难中坚持得很好,赞一个!舆论也别着急,慢慢来,心平气和,慢悠悠看着他们是怎么横着走路的——“眼前道路无经纬”,哈哈哈。看准了,就拿块石头砸过去,那些横七竖八的臭脚,能砸掉几只算几只。让他们的丑态毕现,让公正彰显。
  

  9.【社会舆论】中国的《刑法》无罪推定原则是羊头,《刑诉法》是狗肉。一系列恶规则严重限制了律师的正常工作,律师无法享有与司法人员(尤其在侦查阶段)平等的程序权利,如果舆论再不跟上,邓玉娇就更难以得到公平对待了。
  

  10.【谁来划定舆论和司法的边界】只有公正的司法才可能划定这种边界,如果司法本身没有公信力,谁来人为地划这种边界都不可能。司法不独立,就不可能有什么公正,少跟我扯什么司法的人民性,先搞定司法的司法性而不是承认其奴才性。
  

  11.【法学教授发言要谨慎】已经有专家,例如清华大学的黎宏教授,他说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原话是“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最终导致邓贵大的死亡,这在事实上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他说这话的根据是巴东县政府新闻通稿的内容。我不知道黎教授是怎么当教授的,刑法最起码的“无罪推定”原则在他这儿完全失效,仅凭巴东县单方的控方材料,他就敢得出这种危及人自由的言论。
  

  12.【给法学教授普法】基于最起码的宪政原则,人民对公权力、公务人员有权质疑,甚至有恶意推定的权利,但是对于普通公民须以善意推定、无罪推定为心理基础。如果一上来就相信政府的通报,给邓玉娇定罪,岂不是脑在水中央?这样的教授平时就不少,但愿邓案中别太多,不知道他们当年如何学法,今日如何教法?
  

  13.【真相哪里来】真相不是政府恩赐的——他们没资格,而是得由具体的制度手段承认人民有了解案件的基本权利,在本案中就是要允许律师全面、全程参与侦查、起诉、审理……司法程序,政府有信息发布权,律师同样有信息发布权。
  

  14.【真相不明时我们的立场】真相不明,在鸡蛋和石头之间,应该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如果因此石头被冤枉了,那也活该——谁叫你阻止大家了解真相?谁叫你毁灭证据?谁叫你拿了纳税人的钱,不增进公共福祉,反制造公共祸害?
  

  2009年5月24日於追遠堂

  真相不明之际,

           鸡蛋和石头的较量中,

                          我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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