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赵家楼的“法无可恕,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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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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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赵家楼的“法无可恕,情有可原”
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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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五四那天,是《新青年》广场民主的第一次上演。那天的高潮不在天安门,不在使馆区的东交民巷,而是在曹汝霖的住宅赵家楼。棍打章宗祥和火烧赵家楼,是这一天整个运动的亮点。据当时人在现场、后来属于国民党的罗家伦回忆(他是北京大学的学生领袖,“五四运动”一词即出自于他),章宗祥和一个日本人躲在一个小房间里,学生一拥而入,其中北大一个校工说自己认得章宗祥,学生动手就打。忽然有人说打错了,大家一哄而散。那个日本人和曹家的佣人,连忙把章抬出去,藏在一间杂货店里。忽然人群中又有人喊“刚才并没有打错”,于是大家又把他拖回来,有人还“拆散了一张铁床,拿铁床的棍子来打”。打得他遍体鳞伤,“大家以为他已经死过去了”。
至于放火,罗家伦“看见有两个学生,自身上掏出许多自来火来,如果他们事前没有这个意思,为什么要在身上带来这许多自来火呢?结果,曹宅烧起来了。”这是一个细节,当军警赶到时,“傅孟真把他一本日记簿,上面写着许多代表名字的,往火里一丢,马上烧掉了”。不知这个傅斯年是不是意识到了学生行为的不妥。
根据以上,五四这天,学生行为虽出于爱国热情,但事情本身却违法。毕竟是法学专业,第二天早上上课时,北大刑法学教授张孝簃一进课堂,就被学生包围,他们关心的是昨天行为的法律问题以及被捕同学的责任。张的回答是:“我是现任法官,对于现实的案件,不应表示法律见解。我只说八个字:法无可恕,情有可原。”后来这八字传到了当时的司法总长那里,“他大不以为然,且加申斥”。这是国民党老报人陶希圣回忆录的片段,他是当时北大法律门的学生,火烧赵家楼时也在现场。
法无可恕,情有可原,张教授的回答同时兼顾了情与法,司法总长为什么不高兴。九十年后,我在读书时碰上这则片断,似乎能够理解那位总长的隐曲。至少由我看来,张的回答如果可以是职业的,但还不够专业。这八个字本是一则绍兴师爷玩弄刀笔的小故事,看起来“法”字当头,但因为 “情”以为核,最终演变为只有情,无有法。
相传清代,某女子与人私通,儿子以为耻,最后他把母亲给杀了。杀人抵命,自然该处以极刑。可是县令动了恻隐,很想救这个在他看来是大义灭亲的青年一命,他把难题交给了自己的幕僚。这位绍兴师爷把卷宗接过来看了一遍,眼睛就停留在最后一句话上:“情有可原,法无可恕”。师爷沉吟有顷,提起朱笔把这八个字给颠倒一下,便成了“法无可恕,情有可原”。县令当场就放人。
这八个字原是一转折句,重心在后。两者顺序不同,便可以形成两种不同的处理。情有可原,法无可恕,则法不容情,按法办事;法无可恕,情有可原,则可以略迹原情,让法靠边。那位司法总长对张孝簃的不满,不知是否出于法律本身的考量。火烧赵家楼毕竟是一个无法绕过去的司法案件,而张又是京城总检察厅的首席检察官。按其职业,对于纵火者,他必要提起刑事公诉。但他说出这八个字,如果知道它的来历,也就等于知道了他的态度。
从法学专业角度,聚众群殴、抄毁私物、公开纵火,不管何人或何因,事件本身便构成刑事要素。检察官提起公诉,这是职责。至于案情怎么判包括情与法之间如何权衡,乃是法官的事,不是检官的事。这位张检察官以情有可原为由,放弃了理应追究的法。从一个世纪的眼光来看,这是一种损失。百年以来,我国族最重要的价值缺失之一,就是法的缺失。曾记五四前的民初,宋教仁被刺案发,当地法院即传唤时任国务总理的赵秉钧,可见当时带有司法独立性质的法治框架不但存在,而且还试图积极有为。但,可悲的是,传票可以发给国务总理,却无以传讯作为学生的纵火者。政府怕事,和学生做交易,以放人为筹码换取学生复课。对此我先不说学生,这是北洋政府的失职,是用政治压倒法律。
从学生这一面看,不能以爱国为由做任何违法的事,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赵家楼的那把火可以说烧了一个世纪,它烧掉的不是一座楼,同时还有那个时代正在逐步形成的法律意识和习惯。以五四为先例,在以后愈演愈烈的青年运动中,年轻学生养成的是另外一种习惯,只要目的正义,手段上可以不计一切(如果可以夸张,人世间的一切灾难俱可以从此而出)。中国原本就不是法治国,西方法治东来之际,无论权力还是权利,俱视法律为无物,这就注定了至今为止法治文明在百年中国的水土不服。
情与法的冲突率为常有,以情代法,还是法不容情,这是法治与否的一种选择。倒是五四时的人文学者梁漱溟从法的角度提出了很好的折衷,即对学生纵火者提起公诉,然后当庭特赦。他的理由是,不起诉不足以维持法治尊严,特赦则体恤学生爱国热情。由于赵家楼现场人众,检察厅无从一一指认,梁甚至建议纵火学生不妨自首,因为不如此,社会的损失将更大(这里指的就是法律和法律尊严的损失)。梁漱溟的声音实在稀罕,穿越90年的时光,今天依然是五四时期最值得倾听的声音。是的,起诉是必须的,在我看来,除了体现法治外,同时也是对后来愈演愈烈的“纵火式爱国”的一种警示。至于是否特赦,那是法官的事,应由执庭法官自由裁量。但,对于后来一直被视为英雄的纵火者以及把人往死里打的带头人,其实很难做到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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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9-5-4       本站发布时间:2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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