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允许网民会见邓玉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10:05

为何允许网民会见邓玉娇?

作者:刘晓原

   5月16日,网民“屠夫”到达巴东县见到了邓玉娇的亲属。

  “屠夫”在博文中称,5月17日下午,“屠夫”陪同邓玉娇父母带着网友们的支持和鲜花到了优抚医院去探望邓玉娇,由于是周末主治医生没上班,后经过向副院长的同意,邓玉娇母亲如愿以偿的看到了多日不见的女儿,邓玉娇情绪不稳定,容易暴躁。

   随后,“屠夫”也进入了病房,见到了邓玉娇并与之合影。

   “屠夫”不远千里赴巴东县,还会见到了邓玉娇,及时把消息向外界发布,让大家知道了邓玉娇的一点近况,“屠夫”的行动令人钦佩。

  对“屠夫”行为,我是很支持的。但我对他会见邓玉娇之事,却要从律上来质疑公安机关。允许网民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何法律依据?

   早在5月10日,公安机关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她予以刑事拘留。由于因她精神上出了问题,将她送入优抚医院观察和治疗,但不允许亲属去会见。

   案发后(或案发前),邓玉娇精神上出问题了。公安机关还是先将她予以刑事拘留,接着将她送入医院观察治疗。从法律上看,邓玉娇已经是一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从医学上看,她是一个身患抑郁症的病人。公安机关送她去医院接受治疗了,但她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没有因此而改变。

    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公安机关对此仍然负有监管之职,仍然要对她的人身安全负责。

   从“屠夫”诉说来看,他们去会见邓玉娇,取得了医院领导的同意。他没有提到是否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如果邓玉娇只是一个患者,有医院领导的同意就行了。但邓玉娇还是一个“故意杀人”嫌疑犯,其他人员去探视看望他,应该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难道公安机关不派警察在病房外站岗吗?只要医院同意了,除了邓玉娇的亲属,其他人可以随便进入病房。万一有人想“灭口”,或邓玉娇迫于压力自杀了,该由谁来负责?

    假使“屠夫”去医院会见邓玉娇,事前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批准。我还是要质问,让网民去会见邓玉娇,公安机关有何法律依据?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等规定,除了办案的司法机关人员和委托的律师,其他人是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之下,可以批准犯罪嫌疑人亲属会见。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没有作出生效判决,就是亲属也不让会见,更不要说同意网民去会见了。

    由于邓玉娇有病要治疗,是不能羁押在看守所。她进入医院治疗后,病房成了临时羁押场所。在治病的同时,人身自由还是要受到限制,其他人员也不能随便会见。

    “屠夫”与邓玉娇父母去医院会见,公安机关难道会不知道吗?我想肯定是知道的,那么公安机关允许网民参与会见,是不是为了回应网上的质疑之声呢?

     恩施电视台在邓玉娇一案的报道中,提到了邓玉娇是绑在医院床上,邓玉娇还痛哭“爸爸,他们还打我-----”。

   新闻节目的视频在网上传开后,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谴责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对这件事,执法机关是不便于出面作出解释,让邓玉娇父母和网民去探视,允许他们拍摄照片公开,也许是最佳的选择了。

    由网民顺利会见到了邓玉娇,使我想到了律师会见问题。

    有媒体报道说,两个律师已经接受了委托,他们说公安机关应当在48个小时内安排会见。

    48小时内安排会见,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法》修订后,依照该法第33条规定,在律师提出会见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安排(除节假日外)。《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在会见安排上存在时间冲突,针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作出过明确解释,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修订之前,按《律师法》中“会见”的规定执行。所以,两位律师不应等48个小时,就可依法要求会见邓玉娇。如果律师去会见遇到阻力的话,那么允许网民去见邓玉娇的目的就昭然若揭了。

    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允许网民会见已刑拘的犯罪嫌疑犯,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又使我想起了“躲猫猫”调查团之事,借网民之口其实还是为了“躲猫猫”。

     从5月10日刑事拘留邓玉娇,至今已是十天了,超过了提请逮捕期限规定。 这起“故意杀人”案,案情并不复杂。迟迟不报请逮捕决定,其中是不是有什么特殊原因呢?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照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有特殊情况且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检察院逮捕的最长期限可延至三十七天,可是邓玉娇显然不是这类嫌疑分子。

    邓玉娇刺死淫官案,民众不只关心邓玉娇精神状况,更加关注案件真相和办案程序。希望巴东县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