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为何个人所得税未能缓解贫富差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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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为何个人所得税未能缓解贫富差距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09-05-05

  这是一个可说是荒谬的纳税规定,即纳税义务人不是有收入的个人,而是支付这笔收入给个人的付款人。如果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没有代表个人按章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单位触犯了税法,而逃了税的个人是没有法律责任的。设定这样的规定,出发点是防止付款人帮助个人逃税。但是没有想到,有许多资本收入的付款人并不确定。如一些私企老板,从企业的资产得到收入,相当于自己给自己付款,可能的流弊就比较大。特别是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有多个来源,税务局根本搞不清此人的总收入有多少,因此也就无法按照收入的多少来实施累进所得税。结果所谓累进制所得税根本起不到累进的作用,累进制最重要的功能就完全丧失了。

  改进的办法,最重要的是把义务纳税人从付款人转变为受款人,也就是得到收入的个人。付款人可以帮助甚至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过程。但是最后的责任者应该是得到收入的个人。纳税人应该按年度申报自己的收入,税务局按照他一年的总收入,和累进制的税率,评定他的纳税等级和纳税数量。如果发现瞒报,个人要负全部责任。这种办法实际上也是现在发达国家一般采取的办法。我们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每个纳税人的档案,实行起来肯定会有问题。但是事情总有一个开始,以后可以慢慢地改进。即使现在没有完整的个人档案,但采取个人申报加抽查的办法,同时保留现有的征收制度,也应该比现在的办法更合理一些。(来源:深圳《晶报》 作者:茅于轼)www.stnn.cc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