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信息”辨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4:29:37
  “非法信息”辨析
    近年来,“非法信息”一词颇为流行。网上浏览,某些网页无法显示,博客文章,无端被删被蔽,据说都是包含了“非法信息”的缘故。某些网站的主编或版主,天天接到有关部门的电话,宣布某篇某条为“非法信息”,责令删除,否则就要封闭网站,决不姑息。如此折腾,据说都是为了“不折腾”,构建“和谐社会”所需也!
                信息有“非法”的吗?
    那么,信息真有“非法”的吗?
    我们知道,进入人类传播领域的信息,说到底都是人们对客观外在世界的感知和认识,笔者在传播学教材中称之为“认知信息”。人们对客观外在世界的感知和认识,有符合实际的、有不符合实际的,因此,认知信息有真实和虚假之分、有全面和片面之分、有准确和谬误之分。但是,它不可能有合法和非法之分,不可能说这样认知的信息是合法的、那样认知的信息是非法的。这是因为人类的感知、认识以至整个思维活动,是不能用法律来规定和约束的。想要用法律来管制和约束人们的思维活动,那只是独裁者或者法西斯头子的主观愿望,实际上是做不到也决不会被广大公众所认可的。秦相赵高,强要他人“指鹿为马”,把“指鹿为鹿”视为非法,这种恶臣奸相的混蛋逻辑,不是已经赢得了两千多年的恶名了吗?
                      信息传播的法律界线
    法律是用以规范和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法律的指向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人们的认识和思维。所以,人们的认知信息不会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非法”之说对于认知信息是不适用的。如果一定要把“法”同信息联系起来,那只能着眼于信息的传播、只能用以判别传播信息的行为。
    那末,对于传播信息的行为,有些什么公认的法律界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享有通信的自由。这是指导我国公民信息传播行为的最高准则。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献,一再强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对我国公民信息传播权利的庄严承诺。
    中国政府参与讨论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政治和公民权利公约》,明确规定要保障本国公民的思想、言论、出版等项自由权利。我国政府参与讨论通过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更是具体规定要“予本国人民及其他缔约国之人民在本国境内依法发表或收取各种新闻与意见之自由,不问其方式为口头、文字、出版品、图画或其他合法运用之视觉或听觉的方法”。
    这些法律文献或公约的基本精神十分明确,那就是要保障公民自由传播信息的权利。因此,信息的正常传播,从来不得被视为是违法或非法的行为。
    一般说来,只有在两类情况下的信息传播行为,才会有违法或非法之嫌:一是蓄意传播虚假不实的信息,构成造谣诽谤、恶意中伤,危害国家、社会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是传播被依法禁止传播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造成危害的。
    而要判定某种传播行为是否非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决不是哪个行政部门(例如宣传部门或网络管理部门)的函件或通知所能设定的,更不是哪个官员的一个口头指示、哪个具体工作人员的一个电话通知所能确定的。
    反过来说,如果不属于违法传播行为、不经过合法的判定程序,是不能随意加之以“非法”的罪名,不能随意阻挠别人正常的信息传播、不能随意封杀别人的文章或网站的。这种任意阻挠或封杀的行为,才是彻头彻尾的非法行为。
    可是现在这却是司空见惯的行为。既非虚假不实、造谣诽谤,又非泄漏机密、侵犯隐私,昨天还在网上相见,今天就扣上“非法”大帽删砍封杀,整个过程就是某部门的一个电话通知。难道这就是实施“人权行动计划”的实际行动吗?
          “非法信息”==“非法禁止传播的信息”
    看来,“非法信息”云云,只能作如是观:
    第一、它是一种谬误概念或伪概念,因为信息是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合法和非法之分的。
    第二、它所要阻挠或封杀的,并不是非法的信息传播行为,而是宪法和法律明确保障的合法传播行为。
    第三,作为一种任意阻挠或封杀信息传播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违法和非法的。它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任何法律程序,是一种新的无法无天的行为。
    可见,“非法信息”,就等于“非法禁止传播的信息”;举凡“非法信息”四字出现时,必须解读为“非法禁止传播的信息”或“非法禁止传播信息”。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我们坚决反对并声讨这种践踏人权的非法行径。并且坚信,这种非法行径终将遭到广大人民的唾弃,终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