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宽带上网价格越来越贵 | 移动Labs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4:57:09
为何宽带上网价格越来越贵

  宽带上网的用户越来越多,但是宽带上网的价格却越来越贵,可谓中国电信业的一大怪现象。
    为何宽带上网价格越来越贵?原因就是垄断!  

  虽然国内宽带运营商数量很多,但是因为宽带接入的自然垄断,以及网间结算办法对垄断者的强大保护,这些竞争者根本掀不起什么浪花。
  宽带接入的壁垒虽然强大,不过在“无线替代有线”的影响下,这个壁垒会在3G时代松动,更会在4G时代瓦解。
  但是,当前《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要是不做调整,那么即使中国移动参与到宽带市场的角逐,也难以对原先的垄断者构成像样的威胁,用户还是得接受价格越来越贵的命运。
  
  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宽带上网价格越来越贵
  宽带价格的上涨有两种形式:
  1、明着涨
  以本人经历为例:2003年办杭州网通1M宽带,包年价格800元,赠送两个月,好像还送了一桶油。第二年续费价格差不多,记得好像送了报卡。不过再接下来续费时,价格升到880元,最多只赠送1个月上网。宽带上网价格上涨的同时,上网速度却越来越慢。去年我终于再也无法忍受网通的速度,换成了电信1M宽带,价格980元,没有任何优惠。
  2、暗着涨
  明着涨有些招摇,还有更加“人性化”的方式。比如:有一段时间,你发现上网速度越来越慢,难以忍受了;这时,你接到了运营商的电话,推荐你1M升2M、2M升4M,至于钱吗自然是要增加那么一点。
  
  (二)宽带价格越来越贵的两大原因
  宽带垄断者之所以能够不断涨价,是因为其有两大法宝:
  1、宽带接入垄断
  前些年,媒体都在报道“最后一公里”的争夺问题,争夺的就是宽带接入。由于几乎所有人的家里都有固话线路,宽带垄断者拥有别人根本与之相竞争的天然优势。所以就会出现要用宽带就必须装固话,哪怕一个电话不打也要交月租的事情。
  大部分情况下,用户的选择权体现为用与不用;至于用那一家,用户别无选择。
  2、网间结算办法
  除了宽带接入,当前《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就是垄断者最大的保护伞。这个办法的制定据称是“为促进互联网骨干网的网间互联和公平竞争”,但其实保护的只是垄断者。有了这个办法的保护,其他运营商要么选择赔本,要么选择牺牲用户体验。时间一长,都无法跟垄断者进行竞争。我的经历就属于这个原因。
  
  网间结算相关内容将在下一节详细分析,这里先谈谈如何打破接入垄断。
  为了打破垄断,有不少人提出实施宽带接入设施的共建共享。显然,宽带接入最好做成公共设施,这样对用户最有利。不过这个设想等同于与虎谋皮,只能是老百姓的“奢望”,在实际中基本行不通行。
  唯一能够打破宽带接入垄断的,是无线宽带。
  基于WiFi的无线宽带无法承担这个使命。因为由于WiFi的天然缺陷,信号太差,根本无法保障上网体验,只适合偶尔一用的场合。对于这一点,国外有不少运营商尝试过了,基本上都以失败告终。
  但是,基于移动通信的无线宽带可能打破这种垄断。
  可惜,3G时代的无线带宽依然极其有限,几百用户共享几兆带宽,上网体验根本无法与有线相比。带宽稀缺的问题会在4G时代得到缓解,因为以LTE为代表4G技术能在20MHz带宽上提供326Mbps的带宽。
  由于中国3G发牌比国外晚7-8年,这注定了中国的3G时代会非常短暂,而进入4G时代的时间将与国际同步,甚至可能更早。
  自主知识产权的TD-LTE标准正在快速演进,明年就要在上海世博会上部署试验网,4G时代的脚步声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到时候,虽然真正的宽带依然是有线的,但无线宽带应该能够发挥一些替代效应了。
  
  (三)互联网结算办法对垄断者的“双重保护”
  中国互联网的现实是:虽然宽带运营商数量很多,但是互联网上的内容却大都在这些垄断者的IDC机房中。其他运营商用户要访问,就要跨越不同运营商的网络,接入一方就得给垄断者掏钱,可谓“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
  进行网间结算是有必要的,因为这个“山”确实是对方开的,这个“树”确实是对方栽的。所以,当前结算办法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要结算,而是怎么结算。
  当前《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不仅给了垄断者“漫天要价”的依据,而且还赋予了“永远别人买单”的特权,给垄断者形成了“双重保护”:
  1、第一重保护:“漫天要价”
  目前,用户申请1M宽带的价格低的500元/年,高的1000元/年。若是申请的带宽更高一些,平均每M的价格会便宜不少。
  但是,同样1M带宽,其他运营商却要向垄断者付出1000元/月,12000元/年的结算费用。
  垄断者会辩解说,给用户1M带宽用户是用不足的,而给运营商1M带宽是十足使用的。这个辩解貌似有理,但其实却是一种狡辩。
  按照常识,网间结算价就像批发价。由于没有零售和客户维系方面的成本,批发价应该显著低于批发价。就算存在是否用足的问题,这个价格至少也应该基本相当。批发价高于零售卡已经很难理解,而批发价是零售价的10-20倍,这也算是中国特色了。
  对于1000(元/Mbps月)的结算价格,大部分人并没有直观的认识。其实,这个价格变成以流量为标准,就是3元/GB左右。
  我们知道,无线上网的成本至少是有线上网的十倍。这些垄断者在无线上网上对用户推出“1元1天1G”的资费,却依然对竞争对手收取3元/GB的结算价,这算是哪门子的道理?
  
  2、第二重保护:“永远弱者买单”
  移动和固话之间的不对称结算,已经造就了回拨电话、变号电话等怪现象了。而互联网结算上还有比这更加更加畸形、更加匪夷所思的一个规定。
  这个规定可以这样描述:假设A是垄断者、B是竞争者,那么B用户访问A,B要结算;A用户访问B,B也要结算A。总之一句话,垄断者永远不用买单,永远是弱势一方买单。
  A上的内容多,B上内容少,这个大家都知道。但是B上内容虽然少,但凭啥A用户来访问反而要给A钱?好歹B消耗了资源,提供了服务,不收钱就算了,为何反而要买单?莫非A用户访问B是就是领导下乡?
  
  垄断者有了这“双重保护”,就如练就了“金钟罩”、“铁布衫”,自然“刀枪不入”。只有垄断者打别人,别人却根本打不痛垄断者。
  面对这种局面,其他运营商能怎么办?
  1、自建IDC
  为了少交“买路财”,其他运营商就得大建IDC,以便让自己网上的内容丰富起来。建IDC不难,只要砸钱就行了。但建好后怎么吸引网站来落户?在大网站眼里,落户这些IDC就跟落户青藏高原没区别。
  如中国移动这样“不差钱”的运营商,还可以通过倒贴钱的方式来拉网站落户。不过大部分宽带运营商自身规模不大,既没有这么大的影响力,也贴不起这个钱,这条路自然走不通。
  另外,建IDC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凭借“永远别人买单”的特权,垄断者要赚钱很容易,只要自己拼命访问对方IDC上内容就行了。这样一来,垄断者既能造成接口带宽的拥塞,损害对方用户的上网体验,又能赚到大量的结算费用,何乐而不为。
  
  2、限制接口带宽
  为了控制结算费用,当前弱势运营商大都采取了控制网间接口带宽的办法。
  由于接口带宽有限,而互联网流量却越来越高,拥堵是必然的结果。所以弱势一方的用户体验必然是越来越差的。若弱势一方放开接口会怎样?也许带宽扩大十倍,也会被蜂拥而来的流量所填满。
  
  既要结算出去大笔的费用,又无法保障用户的上网体验,弱势一方的命运可想而知。
  所以,在不改变当前结算办法的情况下,垄断者的地位稳如泰山,任何人休想挑战。唯一的结果就是:垄断者更加垄断,用户更加别无选择。
  
  (四)结束语
  最近十年,移动通信的平均资费以每年10-20%的速度稳定下降。当初高高在上的“大哥大”,现在早已进入寻常百姓家。移动资费下降的背后,是移动和联通的“双寡头”竞争,尽管这种竞争也不怎么充分。
  宽带上网价格越来越贵的根源就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竞争。当初为鼓励竞争而制定的《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现在已经沦为垄断者的保护伞了。
  最近全国上下都在学习科学发展观,我想问相关部门一句:当前互联网结算办法符合科学发展观不?符合以民为本的理念不?如果不符合,请尽快修改吧,别让有利于百姓的事情总是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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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骨干网的网间互联和公平竞争,保障网间结算的实施,维护各互联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进行互联的互联网骨干网之间的结算。
  
  第二章结算原则
  第三条各互联单位在进行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时,应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结算方式和结算费用。互联单位在协商结算时,应充分考虑网络规模、流量等因素。
  第四条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之外的互联单位,在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进行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时,应依据网间数据通信速率,按照不高于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见附录),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支付结算费用。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结算费用标准减半。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互联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和结算费用。
  第五条互联双方不能就网间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由信息产业部协调、做出行政决定。
  第六条结算在互联单位总部之间实施。结算双方应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章结算数据采集及费用计算
  第七条结算按月进行,每月1日零时起至每月最后一日24时为当月结算周期。
  第八条结算数据采集点为直接与交换中心交换机相连的各互联单位的路由器。各互联单位应为结算数据采集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对于在交换中心进行互联结算的收费方网络A和付费方网络B,交换中心按每5分钟一次的频率,采集从A到B以及从B到A的数据通信速率,得到两组数据,分别将5%的最高值去掉,余下的最高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速率,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计算结算费用金额。
  第十条各交换中心将结算数据汇总,由北京交换中心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向各互联单位提供上月结算费用金额和结算速率等相关原始数据。
  第十一条各互联单位依据交换中心提供的结算费用金额进行结算。
  
  第四章结算数据核对和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可于每月第14个工作日之前(核对申请期)向交换中心书面提交对上月数据的核对申请,并提供相关技术信息。
  第十三条下列数据核对申请视为无效,交换中心可不予受理:
  (一)数据采集和统计方法与本办法不符的;
  (二)超过核对申请期的。
  第十四条交换中心应在收到有效的数据核对申请后1个月内,与提出申请的互联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结果。
  第十五条数据复核期间,互联单位应依据交换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按时结算,待复核完成后,从下一结算周期中冲抵。
  第十六条各方应当保证结算数据的真实性。任何一方有权对另一方的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信息产业部应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信部电[2006]648号)同时废止。
  
  附录: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标准
结算费用(元/月)=1000(元/Mbps月)×结算速率(Mb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