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桥:城管有权将罚没物转送困难户吗(信息时报 20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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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有权将罚没物转送困难户吗2009年05月06日 07:46信息时报【 】 【打印已有评论2条

作者:王刚桥海南学者

乱摆摊乱设点,并不导致摊主售卖的水果蔬菜就成了“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就好像司机开车闯了红灯,该处罚的是司机闯红灯行为,而不是那辆闯红灯的车子。

为消除群众的疑惑,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执法罚没物的处理去向进行公示。据称,这种“罚没—送出—公示”的做法在全国属于首创(《人民日报》5月5日)。

如果这里的“全国首创”属实,那么这条表扬稿也就成了对其他各地城管的批评稿。政务公开,透明政府等等理念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为中央所强调,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已施行了一年多。但在城管执法罚没物去向公示上,居然直到现在才有了这起“首创”,这样的消息实在让人难以欣慰。

与“公示”相对应的,无疑就是“暗箱操作”。相比起那些仍然拒绝公示罚没物去向的城管来说,长沙市芙蓉区城管至少在公示的姿态上,是值得肯定的。无公开,则无公正;有公开,才可能有公正。政务公开的意义,一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二在方便公众行使监督权。为配合长沙市芙蓉区城管在“全国首创”的罚没物去向公示实践,笔者特根据《人民日报》所公开的信息,提出一些疑问,供制度的“首创”及其他关注此公示制度的朋友们参考。

根据新闻里的说法,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明确要求联系固定的福利机构和特困户,作为罚没物资的捐助对象。仅今年上半年,他们就为福利机构和特困户送去水果蔬菜110次,共计2460公斤。城管要向福利机构或特困户送温暖,没人反对。但用罚没的水果蔬菜去送温暖,那就得问问,对这些水果蔬菜的罚没是否合法。如果罚没本就非法,罚没物去向的公示也就没了它的本源意义,将别人的物品转送他人也十分可笑。

在法律上,罚没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刑罚中的没收财产,二是行政处罚里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城管当然没有执行刑罚的权力,就连行政处罚权也备受争议,此处且按下城管的执罚权是否合法不表。假设城管的执罚确系得到了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这种执罚也仍然要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也就是说,能够成为罚没对象的,只能是行政处罚法所明文规定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而新闻里披露的罚没物居然是水果蔬菜,我很想问问芙蓉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小摊小贩的水果蔬菜是如何成为“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是偷来的?骗来的?还是抢来的?

如我们所知,这些水果蔬菜实则是因小摊贩违反了城市关于摆摊设点的规定,而被城管执法没收的。但乱摆摊乱设点这样的违规违章行为,并不导致摊主售卖的水果蔬菜就成了“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就好像司机开车闯了红灯,该处罚的是这个司机闯红灯的行为,而不是那辆闯红灯的车子。交警不能直接把车子作为“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给罚没了。从法律上看,找不到任何依据支持城管罚没摊贩的水果蔬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全国首创的罚没物公示确实有其积极意义——它至少给媒体和公众提供了一个可兹分析城管罚没行为的素材。但在执罚本身已违法的前提下,无论执罚者给罚没物以何种合乎道德的去向,也无法掩盖其罚没行为的不当。http://news.ifeng.com/opinion/200905/0506_23_11413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