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戏说“操”字狱和北大庆典(2009-5-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3:22:02
戏说“操”字狱和北大庆典
高人
【该文章阅读量:388次】【字号:大中小】
一  咬文嚼字
五一不劳动节,百无聊赖,《新京报》周建邦的《“操”字状中的社会裂痕更需弥合》一文,才让我哭笑不得了一场,再看网友留言,差点笑断了肠子。
文章引述4月30日 的《深圳商报》说,“深圳的陈某因电信服务纠纷状告电信企业,一气多达30个官司,一审败诉之后,因在上诉状上写了一个‘操’字,经警告后仍不悔改,被深圳福田法院以污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处以司法拘留15天”云云。
周认为,陈某写的这字,“‘侮辱’的指向还是相当明显的”。
非也。
查《辞海》,《辞源》,以及《现代汉语词典》,该字的七八种解释,都没一点骂人的意思,骂人的应该是与之同音的那个由“入”与“肉”合成的字——但此字非彼字。
“操”字拆开,左旁提手,有“控制”意思,合乎该字的词义之一;右部“喿”字,《说文解字》说“俗作噪”,《中华字海》说“同噪”,作“大声叫嚷”讲。
陈某是个执着的汉子,30多个官司落了个败诉,还不服气,接着上诉,并写下这字。
法院理应先往好处想他,做“无罪推断”——他或许是在提醒告诫自己,控制情绪,不急不躁不噪,有话好好说,有理不在声高?
所以,他写这字没错;所以,“经警告后仍不悔改”更不成立——既然没错,何须警告,何悔改之有?
但法院是什么衙门?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拿出一条“污辱‘司法工作人员’”,就让他在局子里待上半拉月!
与陈某同样的没文化,但有权,大于法。
不错,“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司法的权威不容损害”,可咱国家的司法却经常地自己恶心自己,法律“看人下菜碟”的案子多了去了。
王朔说过“被傻逼的”的话,但这个案子谁也没逼谁;我的“控制情绪”之说替陈某鸣不平,也只能在这儿忽悠,倘若真的到法庭去说,这样地强词夺理,这样地藐视法律法庭的戏说,不罪加一等才怪!
此案堪称09年版《今古奇观》的经典之作。
祝陈某节日好,谢谢他与法院的默契配合,成功演出了“不差权”的小品,娱乐了全国的劳动阶级。
二  悲夫,壮哉,北大!
据悉,为“继承五四光荣传统,弘扬五四精神”“创建世界一流大学”,作为五四运动主要策源地的北大,将举办包括纪念五四90周年和111周年校庆在内的系列活动,诸如“与祖国共奋进”的主题歌会,李大钊诞辰120周年理论研讨会,电影《李大钊》首映式,歌剧《青春之歌》首场演出,电影《孟二冬》首映式,《关东风情》演出等共七项,与唱红歌,发红段子一样,都是为建国60年大庆预热造势,可谓主题突出,丰富多彩,寓教于乐,安定和谐,一派祥和,皆大欢喜。
只是《通知》中“吉林省歌舞团走进北大”这句话,我看着别扭。
莫说我吹毛求疵,戏子进太学,风光无限好,但一个要创世界一流的大学不能这样“掉价”,即使世界顶级演艺团体来北大,也不该这么激动,礼让——告知“《关东风情》演出”就足够,退一步也只能到“吉林省歌舞团演出的《关东风情》”为止,说“吉林省歌舞团走进北大”,总觉不妥。
对么?北大党办校办的学官或学管们。
悲夫,北大!
还不解《通知》何以不按时间顺序排列,非得颠三倒四地把4月28日 举办的李大钊理论研讨会整到第三?
李是五四的风云人物,为真理献身,为主义就义,杀身成仁,感天动地,可歌可泣,理该为北大人所崇敬。
他身上最能体现五四和北大精神的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社会的良知,人格的独立,信仰的坚定,学识的深厚,全都结晶在这10字当中。
愿北大的教师和学子都有这种担当,你们的思想、意识、观念、学问,切莫满足于“与祖国共奋进”,应该超前。
如是,则壮哉,北大!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9-5-3       本站发布时间:2009-5-3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7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