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有望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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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有望年内出台

《财经》记者 叶逗逗   [2009年03月10日 10:45]     共有 0 条点评 制定中的司法解释将就信息公开受案范围、被告的资格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档案法》《保密法》等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司法解释拟规定,法院受理案件的审查中将不限制原告是否为了工作、生活、科研需要申请政府信息的公开 
  
  【《财经网》专稿/记者 叶逗逗】“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已纳入今年(出台)的计划”,3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信息公开与透明政府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上透露此信息。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尽管同理想中的信息公开立法还有很大的距离,但是这部条例的出台,作为中国政府走向透明化、民主化的一个开端,承载了人们对建立“阳光政府”,保障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这一基本人权的渴望与希冀。 
  在该条例实施短短七天时间,全国即出现七个相关的司法案例,实施近一年来,各地法院均有涉及信息公开的案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认为,这些案例表明公众期盼信息公开,而且也愿意运用诉讼的手段来推动政府信息的公开。不过实践中,一些法院不愿意受理这类案件,即使受理了胜诉率也很低,程洁认为,这会导致矛盾的积累。 
  不过,造成信息公开案件受理难、胜诉难的很大因素是条例本身规定的模糊性,给法院审理带来一定的难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条例中本身存在三大模糊性问题:第一个模糊问题是关于“例外”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有关“例外”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条例并没有就这些“安全”和“秘密”的边界作出规定。实践中,政府机关通常会以这些理由来拒绝公开有关信息。 
  第二个模糊问题是适用对象。公众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那么,那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大学、水、电、煤供应企业等,是否也应该纳入到申请对象范围内。 
  第三是申请者资格的模糊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没有这三种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讲,就不能申请信息公开。 
  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王振清表示,由于条例存在上述不明确的地方,如果这些问题都在诉讼中交给法院来回答,法院有一定的难度和压力。比如,某个政府机关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要公开。一旦出现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这个后果谁来承担?因此,法院相关问题的处理上基本都会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他认为,未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会有上升趋势,案件类型也会不断增加,所以在原告资格问题,受案范围以及举证责任、法院裁判的方式上都需要权威部门作出界定。
    最高法院行政庭李广宇副庭长表示,条例只简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诸多不明确之处给司法审查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最高法院去年便启动了“制定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项目。
    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李广宇表示,制定中的司法解释将就受案范围、被告的资格以及条例颁发前政府已经归档的信息以及跟《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他还表示,司法解释的讨论稿不对原告的资格作出限制,即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的审查中将不限制原告是否为了工作、生活、科研需要申请政府信息的公开。
    李广宇透露,这部司法解释已经被最高法院审委会纳入到今年的司法解释制定计划中,争取在“五•一”前后,即《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将司法解释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