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讲道理"操福"田法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7 03:06:40
宋老师的文章,写的有些脾气,说理的地方少。福田,虽名为司法机构,也没有讲理——但是,我还是想说说理:

陈公民,写了一个操字,至少价值十五天的自由。这是今年顶贵的一个字了。不过,比较因为言语不慎丢了健康和生命的,他还得感谢自己遇到的是所有“司法”机构中最文明的单位。

操案虽小,问题难明,请教列位看官评说:

1、程序问题。

陈公民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只是通过一审法院转交,法律赋予一审法院的职责,只是“转交”。陈公民此时,已经由一审当事人,成为了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即使他侮辱的是一审法官,此时场上的“主裁判”已经不是一审法官了——福田法院有没有权力这么做呢?

2、实体问题。

陈公民在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栏大书一个“操” 字,叫做“侮辱司法工作人员”,非要做诛心之论,似乎够得上的。无论司法工作人员做了什么,他们都是不能操的。但“严重妨碍民事诉讼”从何谈起呢?作为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手段,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需要考虑“适度性”吗?有没有其它手段,足以排除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足够?

3、文字问题。

陈公民,这个孤零零穿越、奇幻的“操”字,到底要操谁?还是仿佛英文里那个FUCK,就是要表达自己斩截的愤怒?

4、社会问题。

本case中,自认被F的公职人员,有没有不适当行为在先,这一个问题,恐怕体制内已经不可能搞清楚了。【请围观群众,自由心证。】

本case中,自认被F的公职人员,努力将权力用到极致的态度,估计让不少围观群众表示了畏惧。但恐惧,不过是没有机会回报的仇恨。这个福田,让我想起了杨+安眠的地方。

本case中,自认被F的公职人员,本应比当事人更加善于控制自己的愤怒,而不是听任它发作而僭越法律——你和当事人比谁更尊重法律呢?还是和当事人比谁有权力?侮辱法律与侮辱法官,哪个更恶劣?

5、国际问题。

有个看过《Boston Legal》的网友说,侮辱公职人员,即使在美国,也是可以立即拿下的行为。并以Alan的女秘书拒绝缴税行为,并在通知单的背后书写“留给你自己吧”寄还税务机关,因而遭到逮捕为例。但是Alan的女秘书被捕是因为明确抗拒缴税,而非侮辱公职人员。

倒是《Boston Legal》里Alan与Crane,数次以挑衅法官作为诉讼战术——有时就是为了激怒法官、被拘、使审理无效,从而达到更换法官延期审理的目的。 Crane代理医药公司被数十消费者起诉的案子,用尽手段恳求法官都不被准许延期,无奈之下Crane妄图辱骂法官,实现延期的目的,被识破。这只是电视剧,难说在美国的现实中,象这两个活宝英雄的律师,有几分可信。

即使法官已决裁定,不得更改——法官行为本身,事后仍然可以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裁决的。本case中自认被F的司法人员的行为,在《Boston Legal》里接受纪律委员会的裁决,能站得住脚吗?固然,即使是这部美剧,也没有一个法官在这里被裁决为“行为不当”。